《驳复仇议》柳宗元文言文原文注释翻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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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驳复仇议柳宗元文言文原文注释翻译文言文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汉语书面语言组成的文章,主要包括以先秦时期的口语为基础而形成的书面语言。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驳复仇议柳宗元文言文原文注释翻译,希望能帮到大家!作品原文驳复仇议臣伏见天后时(1),有同州下邦人徐元庆者(2),父爽为县吏赵师镉所杀(3),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4);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5)臣闻礼之大本(6),以防乱也。若日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日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糠刑甚矣(7).旌其可诛,兹渭僭(8);

2、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9),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向使刺漱其诚伪(10),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11),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尚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12),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13),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14),枕戈为得礼(15),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16)f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17),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根之诛,不愆于法(18),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

3、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19),是悖瞥而凌上也(20)。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21),而又何旌焉?且其议日: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渭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日“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臬E经背圣,不亦甚哉!周礼(22):调人(23),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24)日: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25),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

4、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皴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作品注释(1)伏见:看到。旧时下对上有所陈述时的表敬之辞。下文的窃,也是下对上表示敬意的。天后:即武则天(624705),名望(即照),并州文水(今山西省文水县)人。655年(唐高宗李治永徽六年)被立为皇后,李治在世时即参预国政。后废容(rui)宗李旦自立,称神圣皇帝,改国号为周,在位十六年。中宗李哲豆位后,被尊为则天大圣皇帝”,后人因称武则天。(2)同州:唐代州名,辖境相当于今陕西省大荔、合阳、韩城、澄城、白水等县一带。下郅(gui)

5、:县名,今陕西省渭南县。(3)县吏赵师祖:当时的下邦县尉。(4)陈子昂(661-702):字伯玉,梓州射洪(今四川省射洪县)人.武后时曾任右拾遗,为谏净之官.旌(jTng):表彰。闾:里巷的大门。(5)过:错误,失当.(6)礼:封建时代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泛称。(7)若日无为贼虐:如果说不允许贼子肆虐;或者译为:如果说不允许用私刑。凡为子者:凡是这一类的儿子(子报父仇者).凡为理者:理者,审理者,指执掌审判的官员;全句译为:凡是这一类的审理者(徇私枉法者)。(7)赛(dU)刑:滥用刑法.藜,轻率。(8)B(jian):超出本分。(9)制:制定,规定.(IO)剌漱(Wn):审理判罪。(11)原:推究

6、。端:原因。(12)州牧:州的行政长官。(13)蒙冒:蒙蔽,包庇。(14)戴天:头上顶着天,意即和仇敌共同生活在一个天地里.礼记曲礼上:父之仇,弗与共戴天.(15)枕戈:睡觉时枕着兵器。(16)介然:坚定的样子。自克:自我控制。(17)谢之:向他认错。(18)(qian):过错。(19)(qiang):杀害。(20)悖瞥(beiao):桀瞥不驯。悖,违背。瞥,傲慢.(21)邦典:国法。(22)周礼:又名周官,周官经,儒家经典之一.内容是汇编周王室的官制和战国时代各国的制度等历史资料。(23)调人:周代官名。(24)春秋公羊传:即公羊传,为解释春秋的三传之一(另二传是春秋左氏传和春秋谷梁传)。旧

7、题战国时齐人、子夏弟子公羊高作,一说是他的玄孙公羊寿作。(25)推刃:往来相杀。作品译文据我了解,则天皇后时,同州下郑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福杀了,他最后能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自己捆绑着身体到官府自首。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处以死罪,同时在他家乡表彰他的行为,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我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作儿子的为报父母之仇而杀了不应当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也必

8、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它们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采取的方式则不同。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处死可以表彰的人,这就叫乱杀,就是滥用刑法太过分了.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是过失,破坏礼制太严重了。如果以这种处理方式作为刑法的准则,并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样立身行事,以此作为法则行吗?大凡圣人制定礼法,是透彻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来规定赏罚,根据事实来确定奖惩,不过是把礼、刑二者结合在一起罢了。当时如能审察案情的真伪,查清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么刑法和礼制的运用,就能明显地区分开来了。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法律规定的罪行,赵师祖杀他,只是出于

9、他个人的.私怨,施展他当官的威风,残暴地处罚无罪的人,州官又不去治赵师牖的罪,执法的官员也不去过问这件事,上下互相蒙骗包庇,对喊冤叫屈的呼声充耳不闻;而徐元庆却能够把容忍不共戴天之仇视为奇耻大辱,把时刻不忘报杀父之仇看作是合乎礼制,想方设法,用武器刺进仇人的胸膛,坚定地以礼约束自己,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遗憾,这正是遵守和奉行礼义的行为啊。执法的官员本应感到惭愧,去向他谢罪都来不及,还有什么理由要把他处死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是犯了死罪,赵师祖杀他,那就并不违法,他的死也就不是被官吏错杀,而是因为犯法被杀。法律难道是可以仇视的吗?仇视皇帝的法律,又杀害执法的官吏,这是悖逆犯上的行为。应该把这种人抓起

10、来处死,以此来严正国法,为什么反而要表彰他呢?而且陈子昂的奏议还说:人必有儿子,儿子必有父母,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这种混乱局面靠谁来救呢?这是对礼的认识太模糊了。礼制所说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伤呼号而又无法申告;并不是指触犯了法律,以身抵罪而被处死这种情况。而所谓他杀了我的父母,我就要杀掉他,不过是不问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胁弱者罢了。这种违背圣贤经传教导的做法,不是太过分了吗?周礼上说:“调人,是负责调解众人怨仇的.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如要报仇,则处死刑.有反过来再杀死对方的,全国的人就都要把他当作仇人。”这样,又怎么会发生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的情况

11、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无辜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犯法被杀,儿子报仇,这就是互相仇杀的做法,这样的报复行为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杀不止的祸害的。现在如果用这个标准来判断赵师福杀死徐元庆的父亲和徐元庆杀死赵师福,就合乎礼制了.而且,不忘父仇,这是孝的表现;不怕死,这是义的表现。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范围,克尽孝道,为义而死,这一定是个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啊。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难道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但上奏议的人反而认为应当处以死刑,这种滥用刑法,败坏礼制的建议,不能作为法律制度,是很清楚明白的。请把我的意见附在法令之后颁发下去。今后凡是审理这类案件的人,不应朝艮据以前的意见处理.谩发表

12、上面的意见.作品题解驳豆仇议作者柳宗元(773819),该文是柳宗元在礼部员外郎任上写的一篇驳论性的奏议,是针对陈子昂的豆仇议状而发的,作者认为,陈子昂的复仇议中的观点是矛盾的,是不足取的,进而提出了个人的见解。徐元庆为父报仇,杀了父亲的仇人,然后到官府自首。对于这样一个案例,陈子昂提出了杀人犯法、应处死罪,而报父仇却合于礼义、应予表彰的处理意见。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驳了这种观点,认为这不但赏罚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指出徐元庆报杀父之仇的行为既合于礼义,又合于法律,应予充分肯定。虽然文章的主旨是要说明封建主义的礼义和封建主义的法律的一致性,但在吏治腐败、冤狱难申的封建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全

13、文观点鲜明,逻辑严密,驳论有力。作品赏析武则天当政时,同州下圭人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圭县尉赵师镉杀害。后赵师福入朝为御史,徐元庆则更姓易名,在驿站之中充当仆役.过了很久,赵师根恰好住在这个驿舍中,徐元庆便趁机亲手杀死了他,然后,投案自首。对于这个案件,当时朝中有不少人认为徐元庆为父报仇,是孝义刚烈的行为,应赦免他的罪;而陈子昂则认为,按照法律,擅自杀人的要处死。因此,他建议,应当对徐元庆依法论死,然后再对他替父报仇的行为予以表彰,并将此事编入律令。当时,大家都赞同陈子昂的主张.柳宗元的这篇文章,是驳斥陈子昂的主张的.他引经据典,说明这种主张自相矛盾,背礼违法,造成混乱.文章虽然从维护封建的礼与

14、法的尊严出发,调和为亲报仇与守法之间的矛盾。然而,作者在行文中,却侧重于说明官吏违法杀人应当受到惩处这个观点,对人民群众反抗暴虐官吏的行为客观上予以支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和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护的社会现实。文章分析透辟,语言精炼而准确。反映了作者散文的峻洁廉悍的风格。本文属于议论文中的驳论。作者针对陈子昂在复仇议中对徐元庆案件的主张提出了反驳。文章一开始,作者就旗帜鲜明地指出陈子昂的主张是错误的。接着,文章从礼和刑”的辩证关系,得出了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的结论。由这个结论很自然地过渡到对陈子昂提出的诛之而旌其闾”错误论点的批驳上。诛和旌”是矛盾的,怎么能同时施加在同

15、一个人身上呢?更为有力的是,作者援引了儒家的经典著作来为自己的观点作佐证,这就使得本文的论点无懈可击.本文论点明确,论据翔实,论证手段缜密严谨,语言犀利明快,选词恰如其分。在柳文中堪称上乘之作,值得我们仿效.思想内涵柳宗元驳复仇议是一篇高扬以人为本思想的光辉篇章。它以对弱者的深切同情,批驳初唐陈子昂既诛且旌”的论点,并且,阐述了调即和谐在处理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全文层次清楚、内容丰富,对今天,依然有启发。驳复仇议中,柳宗元不仅破字当头,对陈子昂进行了毫不客气的否定与反对,读来劲畅;而且,立在其中,联想到社会矛盾与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确有“卓识”.概括一下,全文大致有四个层面:一、旌与诛不能并用。

16、柳宗元先说,礼与刑(法),尽管性质相同、目标一致,都在于防乱,但它们的应用,却判然分离,即,礼是本情以正褒贬,它必须调直诚(好)或伪(坏)”的事实;法,是穷理以定赏罚”,它注重研究曲(错)或直(对)”的结论。一个是始(本),一个是端(末)。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柳宗元继续说,徐元庆做了可旌的诚(好)”事,陈子昂却硬要将他放到曲(错)”的位置,说彼杀之,我乃杀之,这叫做滥,造成霰刑(枉法);相反,如果徐元庆的确曲(错)了,该执而诛之,却偏要说他做了“诚(好)事,那么,这是僭,坏礼(礼不健全)甚矣.基于这种分析,柳宗元认为,陈子昂所谓“既诛且旌应该编之于令、永为国典的说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无法趋义

17、、违害),二、既然徐元庆是“守礼而行义”者,那么,他就一定不会与王法为敌(守法人)新唐书孝友张诱传载:“武后时,下郅人徐元庆父爽为县尉赵师福所杀,元庆变姓名为驿家保.久之,师祖以御史舍亭下,元庆手杀之,自囚诣官.从此案例,我们大致可获两点信息:(一)徐爽无罪;(二)徐元庆有冤。事实上,柳宗元就是根据这两个判断,认为,赵师猛杀害徐爽,是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使徐元庆蒙冤;加之,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使徐元庆无处申冤.于是,他才同赵师福不共戴天,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应该说,柳宗元对此行动,给予了极高评价,他说,徐元庆的“不忘仇,是孝;徐元庆的“不爱(怕)死,是义。这样一个“

18、守礼而行义的人,”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他又怎么可能做出悖鹫而凌上,即,仇天子之法、戕奉法之吏的错误举动来?三、在一来一往的两下相杀中,徐元庆是值得同情的弱者.柳宗元说,在徐元庆与赵师银的尖锐对立中,他是弱者;另外,在徐元庆与州牧、刑官的据理力争中,他又是其者。就是这样一个弱者、寡者,做出了令执事者(指州牧、刑官等)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要忙着认错、道歉)的得礼(徐爽没有学氏罪触法,陷于大戮)之事,本该旌表,却置死地,使柳宗元对徐元庆的悲惨遭遇,深感不平与无道;他坚定地站在弱者的立场上,大声疾呼:而又何诛焉!使我们仿佛听到了他那发自心灵深处的怒吼。真的,我们还非常有必要研究柳宗元满怀同情的措词:

19、吁号不闻、介然自克、即死无憾、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暴其胁弱、服孝死义”等,正所谓“深痛至愤所不能已者”。四、解决普遍存在着的社会矛盾与冲突,最理想的境界是调。陈子昂在复仇议状中,说了这样一段话:“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认为,作为儿子,都有亲生父亲,如果大家因为爱自己的父亲而去恨凶手、杀仇人,那么,势必带来难以掌控的混乱状况。对此论调,柳宗元驳斥道,陈子昂一方面侈谈礼如何如何,另一方面,却又不懂礼”的中心内容,即,礼”的性质与目标,在于“防乱;而防”的最有效办法,莫过于调字。于是,他引用周礼地官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指出,国

20、家的治理,需设调人官职,他们的责任所在,是化解怨恨;而他们的理念,则是劝阻仇杀,不管应不应当.在这里,我们分明见出柳宗元引述的用心,即,如果积极主动地去调”了,那么,杀人的概率必然会大大降低,而陈子昂所说亲亲相仇,其乱谁救的局面,也根本不会再发生(不除害)。既然如此,那么,调”究竟包含了什么样的具体内容?在柳宗元那里,调绝非随便的字眼;他以自己的体验与感受,从宏观与微观的各个层面,进行过严肃而又深入的思考,即,他把可以防乱的调字,放到整个“王法的系统中去,认为,它是不可或缺的:(一)官要守法。柳宗元说,官吏,在行政的过程中,要无条件地奉法:凡为治者,杀(人),无赦”,而不能知法犯法,即,蓄私怨

21、、鼓吏气、虐于非辜。这就不但不能被群众容纳与接受,反而,会引起仇恨。(二)上下不可蒙冒(蒙蔽、掩盖)柳宗元认为,当下级官吏为自己的利益而引发仇恨时,上级要闻、要问,而不是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所渭闻,即,认真地倾听百姓的冤抑沉痛;所谓问,即,与百姓仔细地攀谈,不让他们号无告。柳宗元继续批判,除此之外,执事者”还应对自己不但没有监督,反而蒙蔽、掩盖、纵容、包庇犯法的下级,感到羞耻与惭愧,因为,徐元庆的最终复仇,与他们有着间接的因果关系。(三)要用调查研究的方法和手段。柳宗元引周礼地官调人,有这样一句话: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所谓令,有使用意.使用什么?使用方法或手段。之前,

22、柳宗元说: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指,如果“王法完备,那就必定离不开调查:这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也需研究:这究竟是对还是错。可以这样说,调查研究,就是调”的方法和手段;也只有在这个过程中,情(事实)、理(道理)”得以清楚,为化解与消除矛盾,奠定客观基础。根据以上分析,柳宗元以人为本”的思想自然而然地凸现出来了.细分一下,至少有这么两点,依然有现实意义与启发作用:(一)珍爱生命。在驳复仇议中,我们不仅看到了柳宗元对犯法官吏的无比憎恨,也注意到了他对百姓生命的无限爱惜。他驳陈子昂,是用谴责的笔触去写的,比如诛其可旌,兹渭滥,疑刑甚矣,矛头直指陈子昂的助纣为虐,认为,他反以为戮,开了滥

23、杀之戒,真正是不议曲直、暴毒胁弱,丧失了起码的人性与良知。柳宗元对死难者的同情,在其他作品中,也有反映,如,在答元饶州论政理书中,说,敝政使贫者愈困饿死亡而莫之省;在捕蛇者说中,控诉赋敛之毒,导致死者相藉也;再如非国语线仆篇,柳宗元批评晋中军司马魏绛不杀公子而斩其仆,是“害无罪、非能刑、不亦甚乎!(二)联系群众。在驳复仇议中,柳宗元说,作为一个“守礼而行义”者,徐元庆绝不会与王法为敌。他之杀赵师锐,直接原因是赵虐于非辜”;间接原因,在于“执事者的不闻不问。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柳宗元认为,人民是有反抗的力量的;另一方面,为了避免对立面的扩大,柳宗元又提出了一个非常迫切的任务,即,要加强与

24、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他论述道,一部完备的“王法,对执政者要提出较高的要求:见民生不能不闻不问,而应刺激(定案)其诚伪,考正其曲直;甚至,还应反思,为自己没能联系好群众、使人民受惠而有惭色。作者简介柳宗元(773819),字子厚,河东(今山西永济县)人。唐代杰出的唯物主义思想家、文学家,与韩愈齐名,世称韩柳,唐宋八大家”之一。出身于中小官僚家庭,二十一岁中进士,二十六岁登博学宏词科,授集贤殿书院正字,后调任蓝田尉、监察御史里行.他政治上属于以王叔文为首的主张改良革新的政治集团,在王叔文一派执政期间,任礼部员外郎。不久革新失败,被贬为永州(今湖南省零陵县)司马,十年后,又改贬柳州(今广西壮族自治区

25、柳州市)刺史,卒于任所,年四十七岁。著有柳河东集。解析柳宗元的这篇驳复仇议,是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发的.既名为驳,就需要在了解对方论点的基础上,逐一加以辩驳,这对文章的逻辑性要求极高。陈子昂的议论,情理兼顾,颇得人心,在此情况下要提出驳议,其难度可想而知。柳宗元此文条分缕析,声情并茂,可渭辩驳文章的上乘之作。文中先举徐元庆为父报仇事,再列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为父报仇是礼,杀人偿命是法,当礼与法看似发生矛盾时,陈子昂的建议不能不说是两全之策,时人都表示赞赏,而柳宗元却总驳一句臣窃独过之。”其论据为:首先,礼与刑的基本作用都是为了“防乱”,两者在根本上其实并不矛盾

26、,因而旌与诛莫得而并焉穷理与本情,统于一而已矣”.在此前提下,文章提出事情发生的两种可能性:要么元庆之父并未犯下死罪,则师粗之诛,必然违法,元庆报仇,是守礼行义,当旌;要么元庆之父罪本当诛,则师相之诛,完全合法,元庆报仇,是悖瞥凌上,当诛。两种情况,非此即彼。如此,陈子昂的两全之策,便暴露出逻辑上的不合理处。接着,文章指出陈子昂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的说法源于对“礼”的错误理解,认为礼对于仇的规定,已决定了其冤屈无告的性质,因而“彼杀之,我乃杀之”的行为,既不合于礼,当然也不合法。文章又引经据典,指出判断是非的标准取决于元庆之父是否确实犯罪,以及执法者是否按法律规定行事,为前面旌与诛莫得而并焉”的观点提出佐证,进一步增强了文章的说服力。最后,文章提出自己的意见:元庆服孝死义,合礼也合法,当旌不当诛.文章抓住木1.法其本则合,其用则异这一前提立论,条理清晰,思绪流畅,极易引起读者共鸣.文章除了以极强的逻辑性见长之外,在文字方面也极具特色.举元庆之事,概以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八字;说圣人之制,统以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十二字,言简意赅,语句铿锵。文中假设元庆之冤情,语语相递,饱含激情,令人读之血脉责张;假设师随之合法,则言语舒张,以理相示,又使人气缓心平,可谓情理相济,辞短意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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