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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V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冀人社字(2013)235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40号)下发后,各地、各单位认真落实补缴政策。在实际工作中,各地提出一些具体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为统一政策,规范操作,对各地提出的问题,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进行了统一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8月12日一、问:40号文件
2、实施后,以前有关补缴政策和为解决特殊群体补缴政策是否执行?答:以前省厅曾下发的临时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如:原冀劳社200438号、冀劳社2006166号、冀劳社200829号、冀劳社200875号等)和一次性解决某一群体养老保障问题出台的临时性政策文件(如:翼劳社200280号、冀人社发20098号、冀人社发201149号)都有一定时效性,目前已经超出时效不再执行。各地要严格按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规定办理,不得依据以前文件乱开口子。二、问:在我省工作过的外省户籍人员,能否在我省补缴养老保险费?答:现养老保险关系在我省的外省户籍人员,可对在我省工作期间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进行补激。现养老保
3、险关系不在我省或未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外省户籍人员,不允许在我省补缴。三、问:现在我省参保,有在外省工作经历,能否在我省补缴在外省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现具有我省户籍,在外省就业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能否在我省补缴?答:不允许在我省补缴在外省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四、问:农村户籍原企业临时性用工或劳动合同制职工,补缴了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后,是否可以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继续参保缴费?答:现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原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后,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继续缴费。五、问:辞职、辞退或自动离职后回家务农的我省原国有、集体企业农村户籍固定工,如何补缴在企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费后如何
4、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答:辞职、辞退或自动离职后回家务农的我省原国有、集体企业农村户籍固定工,可补缴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在企业期间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现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继续参保缴费。辞退和经单位同意办理辞职手续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其辞退、辞职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自动离职人员,自动离职前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仍依据冀劳社200830号文件相关规定认定。六、问:符合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现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费时如何掌提?答: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按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规定
5、补缴。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先停止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可以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七、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以前已经离开原国有、集体企业以及2003年前已经破产的乡镇企业职工能否补缴养老保险?答: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是补缴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在单位工作期间应保未保或中断缴费的养老保险费,不同企业类型中的职工未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不存在应保未保或中断缴费等问题。所以,不同企业类型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离开单位的,不能按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八、问:企业以外其他用人单位非正式在编人员能不能按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答:如企业以
6、外用人单位非正式在编人员已经整体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原在本单位应保未保或中断缴费人员,可按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规定补缴。如该单位非正式在编人员未整体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能按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规定补缴。九、问:按原规定一次性结清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人员能否按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费?答:按原规定一次性结清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包括原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等人员),不能按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规定补缴已经结清的养老保险费。十、问:现灵活就业的女性参保人员,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后,退休年龄
7、如何掌握?答:应保未保女职工,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现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达到55周岁时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原国有、集体企业女职工参保后中断缴费(非因开除、除名、受刑事处罚等原因),后又按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参保,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中断的养老保险费后与原在企业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且已满50周岁及以上的,补缴后可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未满50周岁的,可选择50-55周岁之间任一周岁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国有、集体企业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55周岁享受基本养老保
8、险待遇。参保女职工缴费(补缴)后达到55周岁,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继续缴费至60周岁时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缴)至满15年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十一、问: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不满5年,原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答:冀劳社200830号文件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5年以上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不满5年离开单位,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开始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缴纳(或补缴)养老保险费,连续缴费5年以上,依据相关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十二、问:企业宣告破产至终结期
9、间,能否补缴养老保险费?答:企业宣告破产至终结期间未缴赛的原单位职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缴宣告破产至终结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十三、问:电力系统农电工缴费(补缴)依据哪些规定执行?答:农电工是电力系统特殊用工群体,2006年省厅下发冀劳社办2006151号文件,其缴费(补缴)时间仍按这一文件规定执行。十四、问:整体未参保单位补缴或未全员参保单位补缴养老保险时,因效益不好,能否免除滞纳金?答:滞纳金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免除滞纳金。十五、问:40号文件规定的“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时间节点如何界定?答:2011年6月30日为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
10、年龄的时间节点。十六、问: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补缴(豆缴)养老保险费达到15年,待遇计发时间如何确定?答: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补缴(冤缴)满15年后,按补缴(专缴)缴费年份计算退休待遇,补费到账下月计发。十七、问:原临时工的补缴时间如何掌握?补缴后如何与冀劳社200830号文件衔接?原劳动合同制职工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赛?答:原临时工是指经原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招用的临时工。以临时工身份在企业工作,且未从1990年3月按时正常缴费的人员,补费不能早于1990年3月且按照原省劳动厅冀劳办1998202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冀劳社200830号文件规定,不认定视同缴
11、费年限。原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1986年10月以后,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的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和1986年10月以前各地试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应从招收劳动合同制职工之月起缴纳(补缴)养老保险费。十八、问:补缴养老保险费需提供哪些资料?答:原临时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需提供原劳动(计划)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招用临时性用工相关资料、用工协议或原始工资单等原始材料和有效证件。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补费时需提供本人职工档案,主要审查招用固定工人审批(登记表、招用合同制工人审批(登记)表和劳动合同书,以及相应调资表等。十九、问:私营企业整体未参保如何补缴?有在私营企
12、业工作经历的人员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需提供哪些资料?答:私营企业在进行参保登记后,可对以前应保未保期间整体补缴。原在私营企业就业人员,从单位整体参保(补缴)时间开始补缴。补缴人员需提供原私营企业的原始工资发放凭证,1995年以后需提供劳动合同书等原始资料。补缴时,应审查私营企业整体参保起始时间。如企业已经灭失,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应出具有关部门证明该单位灭失的相关资料。二十、问:已与原单位(驻冀)解除劳动关系,在何地补缴在原单位期间应保未保或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答:与原单位(驻冀)解除劳动关系后,又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在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在我省原单位工作期间应保未保或中断的养老保
13、险费。尚未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且属于我省户籍的,在户籍所在地补缴。二十一、问:冤缴年龄如何掌握?答:2011年6月30日男年满65周岁以上,女年满60周岁以上,补缴以前在企业的养老保险费后,男从60周岁、女从55周岁开始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补缴)至男65周岁、女60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按规定一次性缴费(建缴)至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二十二、问:退缴后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建缴金额如何计算?系缴后待遇如何计发?答:冤缴金额为冤缴基数X强缴月数X20%,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建缴基数为冤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或60%(与缴费或补缴选定缴费基数一致)。冤缴后按冤缴
14、年份现行的计发办法计算退休待遇,冤缴资金到位后次月发放。亘缴基数的8%计入竟缴当年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计发月数以本人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的周岁计算。延激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建缴的月缴费工资/强缴当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二十三、问:办理补缴的具体流程是什么?答:(一)整体未参保用人单位补缴。先按照参保登记规定办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人员参保登记手续,再办理补缴事宜。整体未参保用人单位必须全员参保补缴,不得选择性只为部分人员、接近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二)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人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补缴前先经补缴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初
15、审后,再由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资格审定。办理补缴资格审定时,参保单位或本人填报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费资格审定表,并提交相关原始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补缴资格审定后,补缴人员持签章后的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费资格审定表到补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三)办理补缴时,参保单位或本人到补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报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建)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原始资料,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核定补缴金额,打印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补(建)缴核定表,签章后反馈补缴单位或个人。参保单位或个人持河北省
16、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补(冤)缴核定表,及时到征收机构缴纳核定的费用。过期仍未到征收机构缴费的,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补缴金额。二十四、问:各类企业不同用工性质人员缴费起始时间确定依据是什么?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扩大,不同类型企业和从业人员缴费起始时间也不一样。具体情况见下表:全省各类企业职工参保缴费时间单位类型职工身份统筹时间文件依据国有企业及固定职工1992.1(最晚93.1)河北省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养老保险金社会统筹规定(试行)(省政府1991年第61号令)关于认真做好国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全省统筹工作的通知(冀政传199162号)集体企业及
17、固定职工1993.1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199241号)及冀劳险字199370号、冀劳社200110号私营企业及职工1990.2关于贯彻劳动部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冀劳人计199061号)乡镇企业及职工2003.I关于在城市和建制镇行政区划内的乡镇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3342号)外商投资企业及职工1993.1河北省劳动厅转发国家体改委、劳动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劳险199356号)个体工商户1993.1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险19921
18、82号)军队企业及职工1993.1转发劳动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冀劳社199341号)(劳险字19932号)关于转发劳动部、部后勤部关于军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冀劳199759号)(劳部发1995414号)股份制、联营企业职工1995.4关于我省境内股份制度企业和联营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的通知(冀劳1995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2003.1(最晚2008.I)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317号)社会团体基金会等20081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注:1.国有、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招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从招用之月起参保缴费。2.国有、集体企业临时性用工缴费起始时间,各市以贯彻省政府47号令时间为准。省本级统筹单位以47号令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