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化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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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石化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指南TechnicalguidefordesignandexaminationofpetrochemicalengineeringfireprotectioninShandongProvince中,丈材工*版社北京山东省石化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指南*出版;4-JtM幺拗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印刷:北京雁林吉兆印刷有限公司开本:850mm1168mm1/32印张:3.5字数:50千字2024年5月第1版2024年5月第1次印刷*定价:49.OO元统一书号:1551604643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石化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

2、术指南的通知鲁建消技字(2024)2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指导全省石化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保障石化工程消防质量安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编制了山东省石化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指南,已经专家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指南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中海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5月22日前言为进一步统一对石化工程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条文的理解认识和执行尺度,指导全省石化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保障石化工程消防质量安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

3、单位和专家经过多次调查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技术指南。本技术指南共分8个章节,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总图与储运;4.建筑;5.给排水;6.暖通空调;7.热能动力;8.电气电信自控。本指南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中海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中海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H楼,邮编:250101,电话:0531-86942387,电子邮箱:sdhg2007)。本指南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

4、单位:中海油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遥感应用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东营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山东鸿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泰鸿南兴电站辅机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唐言明吴君宋明薄冰张明宋清刚张明勇主要审查人:朱国庆宋荣英王晓阳徐匆匆袁天皎柴洪华张峰范江洋陈现强杨宇昆陈强杨合波马桂宁曹新茹罗彩领荆丞李越于松涛鲍万民姜子港李冰可李东峰刘洪佳迟德猛窦文阁马继红郭伟王亦文邹红张洋王忠张向阳张力王树国张燕目次1总则12术语23总图与储运53.1 总平面布置53.2 防火间距73.3 灭火救援设施1

5、03.4 储运设施134建筑191.1 建筑火灾危险性分类191.2 建筑层数和面积191.3 建筑耐火等级201.4 建筑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211.5 工艺装置布置221.6 防火分区241.7 安全疏散251.8 建筑构造261.9 建筑防爆301.10 建筑装修和保温301.11 生产建筑物的防火要求321.12 辅助生产建筑物的防火要求371.13 仓库的防火要求385 给排水445.1 消防水源及供水设施445.2 室外消火栓系统及室外消防炮系统515.3 室内消火栓系统及消防竖管525.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45.5 水喷雾、水喷淋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575.6 气体灭火系统6

6、05.7 泡沫灭火系统625.8 干粉灭火系统655.9 灭火器设置675.10 蒸汽灭火系统685.11 消防站686 暖通空调706.1 防烟系统706.2 排烟系统716.3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726.4 其他777 热能动力797.1 石油化工配套锅炉房797.2 可燃气体、液体使用场所808 电气电信自控828.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828.2 配电线路及电气装置838.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848.4 电气防火措施868.5 电气防爆888.6 火灾报警系统888.7 电视监视系统948.8 扩音对讲系统及广播系统948.9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95本指南用词说明98引

7、用标准名录991总则1.0.1为进一步统一对石化工程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条文的理解认识和执行尺度,依据国家和行业消防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本指南。1.0.2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1. 0.3本指南所指石化工程是指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等工程。1.0.4石化工程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 0.1石油化工企业petrochemicalenterprise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

8、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2.0.2厂区plantarea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区组成的区域。2. 0.3全厂性重要设施OVeraIlmajorfacility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注:主要包括全厂性的办公楼、中央控制室、化验室、消防站、电信站、消防水泵房(站)等。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注:主要包括全厂性的锅炉房和自备电站、变电所、空压站、空分站、循环水场的冷却塔等。2. 0.4区域性重

9、要设施regionalmajorfacility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注:主要包括区域性的办公楼、控制室、变配电所等。2. 0.5生产建筑物productionbuildings直接为满足生产工艺需要而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注:生产建筑物包括化工装置生产中的压缩机厂房、各类泵房、挤压造粒厂房、催化剂制备厂房、后处理厂房、冷冻站、成品包装厂房等:此外还包括全厂性公用工程设施:总变电站、为装置生产供电的变配电站、柴油发电机室、中心控制室、现场机柜间、动力中心、脱硫脱硝、循环水场、污水处理场、给水泵房、消防泵房、泡沫站、空分站、空压厂房、维修场、全厂性仓库、煤储运系

10、统等。2. 0.6辅助生产建筑物auxiliaryproductionbuilding间接服务于生产工艺需要或为了满足生产管理、消防、生活等而建造的各类建筑物。注:辅助的建筑物包括生产管理办楼、中心化验室、医疗急救站、倒班宿舍、职工食堂、综合服务中心(活动室、淋浴室、更衣室等)、环保监测站、企业消防站、气防站、汽车库、门卫室等。2.1 .7封闭式厂房(仓库)enclosedindustrialbuilding(warehouse)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封闭式墙体(含门、窗)构造的生产性(储存性)建筑物。2.2 .8半敞开式厂房semi-enclosedindustrialbuildi

11、ng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封闭式墙体,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1/2(不含屋顶的面积)的生产性建筑物。2. 0.9敞开式厂房OPenedindustrialbuilding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2. 0.10构筑物structure生产过程中根据工艺需求必须设置的附属建筑设施。注:构筑物包括烟囱、水塔、栈桥、筒仓、装置框架、泵区、装卸车站,也包括在生产过程中因工艺布置、设备操作和自然环境等因素需要围合,布置位置符合工艺流程设置,使用方式符合构筑物特征,除巡检外无人进入、无人值守的附属建筑设施。2. 0.11人员密集场所personnelintens

12、iveplaces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注: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辅设施区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2. 0.12装置储罐(组)storagetankswithinprocessplant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工艺要求,为了平衡生产、产品质量检测或一次投入等需要在装置内布置的储罐(组)。2.0.13稳高压消防水系统stabilizedhighpressurefirewatersy

13、stem通过稳压设施维持管网内的水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的消防水系统。2. 0.14中型石油化工企业mediumpetrochemicalenterprises原油加工能力大于或等于5000kta且小于100OOkt/a或占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OOOOOOm2且小于2000000m2的石油化工企业。2.0.15大型石油化工企业Iargepetrochemicalenterprises原油加工能力大于或等于100OOkt/a或占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000000m2的石油化工企业。3总图与储运3.1 总平面布置3.1.1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

14、,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进行集中布置。3.1.2 人员集中场所宜布置在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石油化工企业、仓储设施、废物处理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1.3 3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不宜通过生产区,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3.1.4 石油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污水处理场宜位于厂区边缘,且地势及地下水位较低处,并应布置在厂

15、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污水处理场应设置隔油池,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隔油池应设难燃材料的盖板,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井;距隔油池池壁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3.1. 5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座及2座以上的高架火炬宜集中布置在同一个区域,火炬高度和火炬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确保事故放空时辐射热不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注:火炬的相关计算方法和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泄压和减压系统指南SYA10O43的规定。3.1.6 石油化工企业的工厂行政、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应布置在其厂前区内。厂前区应布置

16、在厂区主要人流出入口处,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环境洁净的地段。其与工艺装置和罐组、储运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第3章、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4.2节的规定。3.1.7 中心控制室宜布置在行政管理区,并应根据爆炸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是否需要抗爆。注:布置在装置区的控制室、有.人值守的机柜间应进行抗爆,抗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准GB/T50779的有关规定。3.1.8 消防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

17、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2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3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4宜远离噪声场所;5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注:消防站车库不宜与综合性建筑物或汽车库组合建造。特殊情况下,与综合性建筑物和汽车库合建的消防站车库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和不同方向的出入口;消防站车库的大门应面向道路,距路面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m;车库门应避开管廊、栈桥或其他障碍物,其地面应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并应向道路方向设1%2%的坡度。3.1.9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竖向布置方式,应根据场地地形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厂区用地面积、总平面布置特点、生产运

18、输和消防的要求、建(构)筑物密集程度、管线敷设,以及施工方法和条件等进行选择,分为平坡式、阶梯式或混合式;自然地形坡度小于或等于2%时,宜采用平坡式;大于2%时,宜采用阶梯式或混合式;当场地台阶高度大于或等于1.2In且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栏等防护设施。3.1.10 生产区采用阶梯式竖向设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在阶梯间漫流以及流向站外工业、民用建筑或设有其他重要设施的区域。3.1.11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的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采取阶梯式布置时,应将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等重要设施布置在较高的阶梯上;工艺设备、

19、装置储罐等宜布置在较低的阶梯上。3.2防火间距3.2.1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表4.1.9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表4.1.9的规定。3.2.2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表4.1.10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

20、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表4.1.10的规定。注:同类企业指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3.2.3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表4.1.11的规定。3. 2.4石油化工园区内公用的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燃和可燃液体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布置在园区的石油化工企业及公用设施的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2管道(中心)与石油化工企业内的生产区及重要设施、园区公用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IOm;3地上架空的管道(中心)与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倍杆高,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

21、B5006111OkV75O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的有关规定;管道在进出石油化工企业的围墙内应设紧急切断阀,其他位置不宜设置切断阀;4管道在石油化工园区内应架空或沿地面管墩敷设,严禁埋地敷设。3.2.5石油化工企业之间厂际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厂际管道应根据项目的总体规划,结合沿线的居民区、村庄、公共福利设施、工矿企业、交通、电力、水利等建设的现状与规划,以及沿线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地震等自然条件,通过综合分析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线路走向;2厂际管道不应穿越村庄、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并远离人员集中的建筑物和明火设施;3厂际管道不宜穿越与其无关的工矿企业;4厂际管道沿江

22、、河、湖、海岸边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5厂际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沉陷、泥石流等不良的工程地质区,当受条件限制必须通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选择合适的位置,缩短通过距离;6厂际管道宜沿厂外公路敷设;7厂际管道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表4.5.8的规定。3. 2.6石油化工企业防火间距首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50984.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

23、相关规定。注:当国家标准规范未作规定者,可采用定量风险分析计算(QRAZFHA)确定装置或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4. 2.7富架火炬不同辐射热强度范围内允许布置的设施或区域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表4.1.9A-1“工厂界区内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和表4.1.9A-2工厂界区外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的规定。5. 2.8低温法空气分离设备的原料空气吸风口与散发乙烘、碳氢化合物等有害气体发生源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空气分离设备吸风口与乙快、碳氧化合物等发生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24、50030表3.0.2-1的规定;2当空气分离设备吸风口的原料空气吸风口与乙焕、碳氢化合物等发生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表3.0.2T的规定时,吸风口处空气中乙快、碳氢化合物等杂质的允许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表3.0.2-2的规定。3.2.9可燃气体排放系统中的分液罐或凝缩液罐距离明火地点、重要设施及工艺装置内的变配电、机柜间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3.2.10当一套联合装置的占地大于80000m2时,应用装置内道路分隔,相邻两区块的设备、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分隔道路应与周边道路连通形成环形道路,分隔道

25、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3.2.11石油化工企业所属的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表5.4.3的规定。3.2.12 事故水池和雨水监测池宜布置在厂区边缘的较低处,可与污水处理场集中布置。事故水池距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3.2.13 区域性含油污水提升设施应布置在装置及单元外,距离明火地点、重要设施及工艺装置内的变配电、机柜间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3.3灭火救援设施3. 3.1工业建筑周围、工厂厂区

26、内、仓库库区内、其他地下工程的地面出入口附近,均应设置可通行消防车并与外部公路或街道连通的道路。4. 3.2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占用,坡度应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大于10%。5. 3.3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烧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

27、低于5m。6. 3.4设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货区的货场,占地面积大于BOOOOM的可燃材料堆场和液化石油气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可燃气体储罐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间距不应大于150m,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消防车道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场堆垛边缘不应小于5m。7. 3.5占地面积大于80000m2的装置或联合装置及含有单罐容积大于5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其周边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5m。8. 3.6装置区及储罐区的消防车道,两个

28、路口间距离大于30Om时,该消防车道中段应设置供火灾施救时用的回车场地,回车场不宜小于18mxl8m(含道路)。9. 3.7液化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少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11u10. 3.8甲、乙类装置内部的设备区、建筑物区,应用道路分割成占地面积不大于100Oom2的设备区、建筑物区;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区、建筑物区的占地面积大于100OOm2小于2000(2时,在设备、建筑物区四周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设备区、建筑物区

29、的宽度不应大于120m,相邻两设备区、建筑物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并应加强安全措施。3.3.9生产装置区内应设贯通式消防车道,应有不少于2个出入口,并宜位于不同方位;路面净宽不应小于6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路面内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装置区外,两侧消防车道间距不大于120m时,可不设贯通式消防车道。注:通行大型消防车辆的消防车道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3.3.10应在乙烯裂解炉及高度超过24m且长度超过50m的可燃气体、液化烧和可燃液体设备的构架附近的适当位置,设置不小于15mxl0m(含道路)的消防救援场地。3. 3.11在液化烧、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线平行的消防车道,

30、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线(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2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O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3.3.12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应满足消防车取水要求。3.3.13 救援场地和入口厂房和仓库救援场地和消防救援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第2.2节的规定。3.3.14 消防电梯厂房和仓库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第2.2节的规定。3.4储运设施3. 4.1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燃和可燃液体的

31、储基础、防火堤、隔堤及管架(墩)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OOho3.4.2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应成组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Om3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皤也可同组布置;2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3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可与液化烧的全压力储罐同组布置;4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可与常压储罐同组布置;5轻、重污油储罐宜同组独立布置。3.4.3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3;2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采用钢制单盘或双盘时不应大

32、于360000m5;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及其与采用钢制单盘或双盘内浮顶的混合罐组不应大于240000m3;3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11?;4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5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中浮顶、内浮顶罐的容积可折半计算。3.4.4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罐组内储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含有单罐容积大于50000/的储罐时,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4个;2当含有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OOm3且小于或等于50000n?的储罐时,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3当含有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Onl3且小于100Oon?的储罐时,储罐

33、的个数不应多于16个;4单罐容积小于100Om3储罐的个数不受限制。3.4.5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表6.2.8的规定;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表6.2.8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m;两排直径小于5m的立式储罐及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3.4.6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2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但不应低于1.o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且不宜高于2.2m(以堤

34、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3立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3m;4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5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6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注: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防火堤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的有关规定。3.4.7液化烧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助燃气体储罐应分别成组布置。全压力式或半冷冻

35、式液化燃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400Onr1.液化烧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液化烧皤组内的储螺不应超过2排;2每组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3全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宜多于2个;4全冷冻式储罐应单独成组布置;5储罐不能适应罐组内任一介质泄漏所产生的最低温度时,不应布置在同一皤组内。3. 4.8液化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表6.3.3的规定;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4. 4.9全冷冻式液氨单防储罐应设防火堤,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60%。注:液氨储罐的防火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山

36、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鲁安监(2008)155号)的有关规定。3.4.10 液化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防火堤及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液化燃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组宜设高度为0.6m的防火堤,防火堤内堤脚线距储罐不应小于3m,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应坡向外侧,防火堤内的隔堤不宜高于0.3m;2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40000m3,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800(3;3全冷冻式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00000m3,单防皤应每1个皤一隔,隔堤应低于防火堤0.2m;4沸点低于45C甲;类液体压力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宜大于60000m3;隔

37、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8000m3;5沸点低于45C的甲;类液体的压力储罐,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其与液化燃压力储罐同组布置时,防火堤及隔堤的高度尚应满足液化燃压力储罐组的要求,且二者之间应设隔堤;当其独立成组时,防火堤距储罐不应小于3m,防火堤及隔堤的高度设置尚应符合本指南第3.4.6条的要求;6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氨储罐的防火堤和隔堤的设置应同液化燃储罐的要求。注:液化炮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防火堤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规范GB55037懒8区防火堤设1十规范GB50651的有关规定。3.4.11 液化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及汽车装卸场,宜按品

38、种分类,并宜集中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位于厂区边缘地带。3.4.12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燃装卸车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置围墙独立成区,与生产区用实体围墙分隔开,形成两个独立的区域;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停车地坪采用不发火地面。3.4.13 固体铁路装卸线与液化烧、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固体铁路装卸线宜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类固体铁路装卸线与相邻的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0m,与相邻的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之间

39、的距离不应小于15m;甲。、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2其他固体铁路装卸线与相邻的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与相邻的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IOm;甲。、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3.4.14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在距装车栈台边缘IOm以外的可燃液体(润滑油除外)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丙;类液体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零位罐至罐车装卸线不应小于6m;甲;、乙4类液体装卸鹤管与集中布置的泵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甲;、乙A类液体装卸鹤管及集中布置的泵与油气回收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5m;

40、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的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3.4.15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叱高架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6m;甲。、乙、类液体装卸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甲;、乙4类液体装卸鹤位及集中布置的泵与油气回收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5m。3.4.16 灌装站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6.5节的规定。3.4.17 液化燃泵、可燃液体泵在泵房内布置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液化烽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应分别布置

41、在不同房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2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乙、类液体泵房的门窗或液化燃泵房的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4.5m;3甲、乙、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4在液化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上方,不宜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5液化点泵不超过2台时,可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同房间布置。3.4.18 气柜、半冷冻或全冷冻式液化烬储存设施的工艺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表5.2.1的规定;机泵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42、;半冷冻或全冷冻式液化燃储存设施的附属工艺设备应布置在防火堤外。4.1 建筑火灾危险性分类4.1.1 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等级,应根据建筑物中的可燃介质的性质及存量确定。可燃气体、液化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3章的规定,其余固体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1节的规定。4.1.2 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1.2条的规定,房间与设备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3.0.4条、第3.0.5条的规定。4.1

43、.3 3仓库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储存的火灾危险性最高的物品确定。注:丁、戊类物品仓库,如采用可燃的木箱、纸盒、泡沫塑料等作为包装,还要考虑可燃包装重量或体积,火灾危险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1.5条的规定。4.2 建筑层数和面积4 .2.1厂房和仓库的建筑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附录A的规定。5 .2.2厂房和仓库的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第3章的规定;无围护结构,以柱围合或部分围护结构与柱共同围合,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柱或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

44、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第3.1节的规定。注: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面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4.3 建筑耐火等级4.3.1厂房和仓库的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第5.1节、第5.2节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2.1条的规定。注:油浸变压器室、柴油发电机房、中心控制室、操作室、现场勺施间、纺丝车间等建筑以及建筑中的特殊区域,耐火敏应为一级。4.3.2钢结构厂房、仓库、装置等的钢结构耐火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第5.2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2

45、.1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5.6节和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第3.1节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柱间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柱相同;2楼盖支撑、吊车梁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梁相同;3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4钢结构节点的防火保护应与被连接构件中防火保护要求最高者相同;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第5.6.1条所述场所的承重钢结构应采用耐燃类火防火涂料并应满足不低于2.OOh耐火极限的要求,耐烧类火防火涂料理化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的有关规定;6耐火极限大于1.5Oh的钢构件,宜选用非膨胀型防火涂料。4.

46、3.3石油化工企业各类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1厂房与仓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第5.2节的规定;2厂房与仓库的层数、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3.1条、第3.3.2条的规定。4.4 建筑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4. 4.1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第4.1.5条的规定;建筑内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设备用房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笫4.1.6条的规定;消防水泵房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

47、B55037第4.1.7条的规定;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第4.1.8条的规定。5. 4.2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第4.2.2条的规定,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厂房内中间仓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第4.2.3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3.6条的规定;厂房内中间储罐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3.7条的规定;甲、乙类厂房专用的变配电站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第4.2.4条的规定;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第6. 2.7条的规定,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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