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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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崇明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持续提升我区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水平,着力推进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规(2022)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沪农委规2023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原则)(一)规划引领,提升产业能级。以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上海市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等为依据,科学谋划产业布局,发展匹配大都市乡村特色、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符合绿色发展理念的优势产业,建成一批符合

2、高科技、高品质、高附加值方向的现代农业产业集群和生产基地,构建布局科学、用地节约、智慧高效、绿色安全、保障有力的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格局。(二)聚焦重点,激发投资活力。围绕我区设施农业、装备农业、种源农业、科技农业、品牌农业建设,集聚优势资源和产业特色,坚持市场主体多元,强化农业招商,引导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现代农业发展,全面提升都市农业设施装备水平,推动农业全产业链建设。(三)科学评估,优化项目管理。按照因地制宜、统筹实施、高质高效的原则建立多方参与、分级负责的全过程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机制,调动各乡镇、有关单位和社会资本积极性,提高农业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四)监督考核,坚持绩效导向。建立项目

3、实施和资金管理的常态化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注重结果导向,加强责任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条(管理推进部门)区农业农村委负责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年度预算编制、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备案入库、立项审批、监督检查、验收、信息公开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本区补助资金的预算审核及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会同区农业农村委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区级国有企业、联扶公司等)为项目管理主体,负责项目预审、项目储备、项目意向申报、项目招投标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资金拨付及监管、财政性资产使用及管理等。申报项目主体作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对项目建设、安

4、全生产等方面负责,并加强资产的使用和长效管护。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与方式第四条(支持对象与申报要求)支持对象主要包括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申报项目主体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合规运营,能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近三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行为;(2)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管理能力;(3)财务管理规范,申报主体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项目财政补助申请额的50%o对符合支持范围、具有示范引领的项目,虽暂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申报主体,在区政府对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和项目运营管理能力提交书面推荐材料盖区政府章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相关要求。第五条

5、(支持范围)农业现代化生产类一围绕推进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提升设施农业高效生产能力,支持实施畜禽渔业、区域特色农产品、食用菌、花卉等领域现代化设施农业生产基地的设施设备建设与提升,粮食生产育秧、烘干、农机综合服务等设施设备建设。农业科技创新类围绕强化农业科技支撑、提升技术装备创新水平,支持实施农业种业研发类、种质资源保护库(场、圃)、农作物制(繁)种基地和种畜禽、水产良种生产等设施设备建设,农业农村数字化、智能化设施设备建设等。农业产业化类围绕延伸产业链、价值链,支持实施农产品加工、冷藏保鲜、仓储冷链、农产品流通和集采集配等设施设备建设。休闲农业旅游类围绕促进产业融合,支持实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

6、游景区(点)公益性、基础性设施设备建设。征地补偿等项目前期费用,以及发放人员工资、奖金,业务招待,购买非生产用交通工具,兴建楼堂馆所等与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无关的支出内容不予支持。已获得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内容不得重复支持。已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农机装备应按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支持标准)崇明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内容实施分类补助:围绕农业现代化生产和农业科技创新类项目,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其中:市级财政资金不超过40%,且最多不超过4000万元;区、乡镇两级财政资金不超过30%,且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区与乡镇配套资金按照1:

7、1承担。围绕农业产业简口休闲农业旅游类项目,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5%,其中:市级财政资金不超过40%,且最多不超过4000万元;区、乡镇两级财政资金不超过15%,且最多不超过1500万元,区与乡镇配套资金按照1:1承担。第七条(支持方式)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统一按照项目制进行财政直接补助,其中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区、镇两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予以支持。鼓励探索新形势下支持企业发展、产业升级、乡村振兴多元化投入机制和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模式,通过联动基金投入等方式,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支持对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第八条(涉农重大项目)对于都市现代农业

8、建设项目中属涉农重大项目的,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资金支持方案并报经市政府同意。涉农重大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代表农业农村领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方向,或在农业科技创新、现代种业发展、先进设施应用等方面能够打造标志性成果,达到世界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的,且项目投资总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二)国家及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委下达本市的重大战略任务等。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九条(项目预审与储备)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市级或区级重点工作、农业规划及空间划定、三农重点工作等对项目进行预审,审核通过的项目进入镇级或有关单位的

9、项目储备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指导实施单位开展初设报告编制,于每年3月份及9月份前乡镇及有关单位分两次通过项目储备库管理系统向区农业农村委提交项目区级储备库入库意向。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开展项目区级评审,通过业务科室预审、专家评审的项目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备案通过后纳入区级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库。第十条(绩效目标管理)各乡镇及有关单位应结合乡村振兴工作实际和区域内产业发展需求,提前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建设绩效目标建议,于每年8月份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市级绩效目标下达情况、上年度项目绩效考核情况以及项目库情况确定各乡镇及有关单位项目建设绩效目标并下达。第十

10、一条(立项审批)区农业农村委会商区财政局同意后,按照市下达的绩效目标在3个月内对各乡镇及有关单位已纳入区级项目库的项目计划进行审批,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批复的项目必须符合规划、用地、环保等方面必要条件。项目批复后纳入区财政局项目台账管理系统。区级项目储备库内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未列入年度立项计划的优质入库项目自动结转至下一年度储备,对项目储备库内连续3年未列入年度立项计划的项目,移出项目储备库。申报部门可以通过项目储备库管理系统查询项目情况。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二条(事中监管)各乡镇及有关单位应及时启动项目建设,建立项目清单和进度台账,严把项目质量,加强过程监管,按照实施进度及时

11、拨付资金。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应当在立项批复下达后一年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由各乡镇及有关单位向区农业农村委报告,再由区农业农村委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告。第十三条(项目管理)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施工监理、财务监理、审计审价、资金和项目公示、项目验收等制度。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确定财务监理单位。第十四条(项目招投标)项目招投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第十五条(管理费用)项目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等管理费用,项目总投资200

12、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8%计算;总投资大于2000万元的,其超过2000万元部分按不高于3%计算。项目管理费用原则上不得从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第十六条(建设周期)项目建设周期从立项批复之日起不得超过24个月,如需延期,应提前6个月按原审批渠道报批。项目延期从严从紧审批,原则上仅可延期一次,确有特殊情况的,最多延期不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不超过一年。第五章项目调整与验收第十七条(项目调整)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办理调整事项。项目调整后,投资总额超过原批复计划部分,由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解决;未超过原批复计划投资的,据实按规定比例承担。第十

13、八条(项目终止)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按照谁审批谁终止的原则,办理终止事项。项目终止后,项目单位(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除外)3年内取消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申报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农业农村委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未完成整改的,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商区财政局核准后办理终止手续。(一)项目单位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二)项目建设周期期满1年,未及时提出项目延期申请或验收申请;(三)项目验收未通过,经整改后复验收仍未通过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终止项目的情形。第十九条(项目验收)项目建成后,各乡镇及有关单位应先行开

14、展自验收工作,自验收通过后,应及时申请区级项目验收工作,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及相关项目材料。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评审,开展项目区级验收工作。项目验收未通过的,应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重新申请项目验收。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商区财政局同意后办理项目财务决算。第六章资金使用与资产管理第二十条(资金安排)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结合全区项目储备情况和上年度项目绩效考核等因素安排项目区级补助资金。第二十一条(费金拨付)财政资金按照项目进度和清算制拨付。各乡镇及有关单位对列入实施计划的项目,在区人代会预算通过后,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年度项目和资金计划,区农业农

15、村委审定后,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根据项目实施推进情况和财务监理报告,分三个阶段拨付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合同签订后,自筹资金按不少于30%比例汇入项目账户,首次拨付不超过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与自筹资金的30%;第二阶段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与自筹资金同比例拨付,且累计不超过80%;项目完成验收后结清尾款。乡镇及有关单位留取项目总投资的3%作为质保金,一年到期后拨付。第二十二条(资金管理)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终止后,由项目管理单位会同实施单位做好项目资金清算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退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各乡镇及有关单位应当

16、加强财政资金拨付审核管理,采用镇级及有关单位报账制,确保财政资金与项目自筹资金的拨付进度相匹配。各乡镇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资金到账一个月内完成拨付。结转结余的财政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资产管理)按照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沪农委(2022)7号)的相关规定,按照谁投入、谁所有原则,根据项目财务决算和投资来源界定资产权属,由各级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为财政性资产,应按照竣工项目的投资比例或投入资产的实物形态予以界定明确,属于政府或国资所有;社会主体、集体投资而形成的资产归投资方所有。项目验收通过后,各乡镇或有

17、关单位应做好绩效跟踪自评,整理归档项目相关资料,做好资产入账工作。区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投资形成资产的管理按区级相关文件执行。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农业设施,应当视情继续使用。第七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估)各乡镇及有关单位应对区域内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等进行及时总结,形成年度总结报告,报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对各乡镇及有关单位上年度项目建谢口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对已立项项目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和工作考核机制。绩效管理分为绩效

18、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管理四个阶段。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完工后不从事农业生产,出现设施闲置、m浓利用、违法建设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各乡镇及有关单位应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第二十八条原关于印发崇明区加快发展都市现代绿色农业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崇农规(20223号)中第十四条(实施农业补短板项目补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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