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学校人员聘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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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学校人员聘用制度学校人员聘用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第三条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应聘在我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第四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是我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组成部分,其管理工作纳入国家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即在我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系统,实施统一和归口管理。第五条公立高等学校

2、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仍按照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实施菅理,未尽事宜执行本办法。第六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是全国各级各类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二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原则第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要有利于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第八条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因特殊情况(如外语学校、执行友好城市协议的学校、担任教学改革实验任务的学校等)第九条实施高中教育、高中后教育

3、以及相应程度的职业、成人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职业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可用于加强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注意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模式和方法。成人教育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主要用于岗位培训和在职培训I。第十条严禁以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为招牌,高额收费招生,牟取暴利。第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数量应与本单位中方人员的数量保持适当的匕例。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各级主要行政领导职务。第三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条件第十三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须达

4、到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一、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状况1 .聘用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协调本单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2 .有固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工作,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工作也有明确的、分工,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3 .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4 .为外籍专业人员配备业务素质良好的中方合作人员。二、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状况1 .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外籍专业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2 .聘用目标明确。3 .有教学(科研)评估和鉴定制度。4 .有请示报告和统计制度,按时上报各种材料和统计报表。三、工作和生活的条件。有基本的工作、生

5、活条件和基本的外事接待、安全保卫能力(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具体标准)四、聘用经费的保障1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经费有保证。2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人均年经费不低于本地区规定数额。3 .外籍专业人员的工资能保证其基本生活开支。五、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渠道情况有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合法渠道并了解其主要业务活动情况。第四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是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第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

6、须达到我国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标准,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取得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第十六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依据以下程序:一、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提出资格认可的申请。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送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办理手续。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代办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

7、员的资格认可手续。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标准,对申请单位审核认可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四、国家外国专家局审定批准申请单位的资格认可,签发资格认可证书,必要时与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审定。第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其办学申请正式注册后,方可按照上述程序申请聘用专业人员。第五章处罚第十八条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处罚有警告和吊销资格认可证书两种。警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及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吊销资格认可证书由各省、自治区、

8、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及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国家外国专家局也可直接实施各项处罚。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处罚主要依据有关法规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处罚细则另行制定。第十九条国家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实行年检注册制度及当年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为有效证书。持未获当年注册的证书或无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属非法聘用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规执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已获有效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与外方合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时,不需另行申办资格认可证书;与外方合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

9、业人员时,须另行申办资格认可证书。第二十一条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办的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人员聘用制度21.总则为了规范员工聘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2.录用2.1 录用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外地户口人员提供当地暂住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学历/学位证、(原单位)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应在入职两周内提交上述证件。2.2 员工录用后,应到公司安排的医院进行体检,如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将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3 员工录用后,如发现其应聘时提供的证件或资料与事实不符,公司将有权与其解除

10、劳动关系。2.4 公司招聘录用员工采取回避原则,即各级管理人员亲属不能聘用在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职位。2.5 公司鼓励员工向急需招聘但市场人力资源紧缺的岗位推荐适合的人才,如被公司录用,公司将酌情给予推荐奖励。2.6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会根据需要进行人力调配,部门及员工应从公司全局利益出发,予以瑚:(1)公司经营业务发生变化;(2)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或部门职能发生变化;(3)人才合理流动的需要。3档案及劳动合同管理3.1 档案管理:(1)员工入职后需将档案转到公司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公司仅负责缴纳指定管理机构的人事管理费用。(2)综合办公室负责督促档案管理机构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补充归档所需

11、文件。3.2 劳动合同管理:(1)全体员工应按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应及时提供签署合同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2)新签劳动合同: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3)续签劳动合同:员工合同到期,由综合办公室征求部门负责人和本人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与员工正式续签合同。4入职培训4.1 员工入职后应接受公司组织的新员工培训。公司综合办公室以及用人部门将根据需要,采用抽查或全体新员工测试的形式,评价新员工对以下各方面的了解程度,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试用期转正审批条件之一。4.2 新员工应主动通过各种方式了解以下方面:(1)公司背景、公司理念、发展史、主要业务形式;(2)本

12、部门职能、发展方向和模式;(3)明确岗位专业要求及工作内容,;(4)公司其他部门主要职能及沟通方式。5.1 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若该期间的工作表现未达到公司要求,公司有权延长或终止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表现突出或特殊岗位者,可给予提前转正或免除试用期;5.2 在试用期内,公司及员工双方可提前一周时间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6转正6.1 员工试用期转正有部门负责人提报和员工本人申请两种形式。6.2 两种形式均需附以下材料:员工本人试用期书面总结及转正后工作设想、计划,部门负责人应对试用期员工专业能力、工作表现、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估;6.3 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报综合办

13、公室,校长批准后可转正。7工作表现评估7.1 部门负责人应对员工考核周期内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7.2 评估结果作为员工奖金发放、晋升、调薪、培训等的重要依据。7.3 任何员工在职位/职务变动时,均必须单独进行考评,考评通过,变动方可生效。8员工任用与发展8.1 公司对员工聘用、晋升、调薪等任用采取适用原则、激励原则和发展原则,促进员工结合公司人才需求进行个人职业发展规划。8.2 培训I:(1)公司的内部培训计划原则上结合企业发展、公司人才培养计划、部门要求、员工个人职业生涯设计等制定;(2)综合办公室将根据培训调查情况制定公司内部培训计划;(3)凡参加社会公开培训的课程,应与公司内本职工作有直

14、接关系,报本部门、综合办公室以及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参加。9离职9.1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辞退而不做任何补偿:(1)试用期内被证明所报入职资料与实际不符,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不能胜任工作的;(2)正式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的规章制度;(3)触犯国家、行业、地区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9.2 辞职:(1)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经部门经理审批,报综合办公室备案,主管副总签字后可办理离职手续;(2)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将停止其自离职日起的一切待遇及福利(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费等);(3)除特殊情况外,员工工资、奖金只计发到离职日。9.

15、3 擅自离岗:(1)员工未经书面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2天或以上的行为,或辞职、辞退未在规定时间内办完离职手续者,视为擅自离岗。(2)员工擅自离岗后,其所在部门必须在确认员工擅自离岗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综合办公室。对于擅自离岗员工,公司将按该员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和公司制度情况严肃处理,冻结其相关结算手续的办理,同时公司视损害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追究其责任。9.4 员工离职时,应履行下列手续:(1)移交承担的工作、合同、重要文件、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等;(2)结清欠款和预借款;(3)经签字确认的工作移交清单;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综合办公室。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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