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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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莫旗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参照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员会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党发(2016)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旗委直接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和旗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企业的以下人员,包括:(一)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二)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三)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四)其他明确为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由出资人审核确定。企业副职负责人薪酬水平,有企业按公司治理

2、程序提出,报出资人审核确定。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推动企业改革发展,规范企业公司治理,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薪酬机制,充分发挥薪酬管理对调动企业负责人积极性的重要作用。(三)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拔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定位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管理制度,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要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管理,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四)坚持统筹兼顾,形成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

3、义。第五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构成。第二章年度薪酬第六条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应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挂钩,确定方法如下:(一)对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或等于当地社平工资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以上年度旗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本年薪基数)的2倍确定。计算公式如下: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二基本年薪基数2(二)对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第一当地社平工资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旗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本年薪基数)及所在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数的2倍确定。计算公式如下:企业主要负

4、责人基本年薪二(上年度旗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本年薪基数)+所在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2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基数采用莫旗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数据。第八条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因素,按照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至0.9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第九条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第十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核定办法为: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二基本年薪义绩效年薪调节系数X年度考核评价系数X年度考核评价调节系数(W)o

5、第十一条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严人员规模等因素确定,并经莫旗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最高不超过1.5。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按照年度考核后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与企业负责人年度各考核分数求和确定,计算公式如下: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二(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企业负责人年度个人考核分数)100第十三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调节系数(W)根据企业盈亏确定:(一)企业实现盈利,W=I+(本年度利润总额-上年度利润总额)上年度利润总额-地区经济增幅(二)企业亏损,年度利润总额为负数时,W=O第

6、十四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增长应当与本企业经营业绩提升和经济效益提高相匹配。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未达到C级的,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薪酬水平。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第三章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第十五条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第十六条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旗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七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旗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

7、执行。第十八条企业为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第十九条企业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第二十条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统一纳入薪酬体现统筹管理。第二H一条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第四章职业经理人薪酬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中的职业经理人是指由企业按照管理权限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的职业化经营管理人才,其薪酬结构和水平,有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通过双方自主协商,与职业经理人以合同方式明确聘任期限,岗位职责、薪酬福

8、利、履职待遇、考核办法以及续聘、解聘条件等条款。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业绩考核办法,对未完成约定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职业经理人,予以解聘。职业经理人薪酬水平应于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紧密挂钩,并建立追索扣回制度。第五章薪酬支付第二十五条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当年基本年薪未核定前,暂按上年度基本年薪标准预发。当年基本年薪核定后,再进行调整清算。第二十六条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在年度考核结束后一次性兑现。当年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未核定前,可按照上年度绩效年薪的30%按月预发。第二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

9、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作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企业不得违反规定绩效支付薪酬。第二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转任地方人大、政协或到其他部门任职,离岗待遇或转任其他非领导职务、因病因事不再担任领导职务或不再领导岗位履职达到一年),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绩效领取绩效年薪,企业不得违反规定绩效支付薪酬。第二十九条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约束计提的绩效年

10、薪外,不得绩效在原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第三十条企业负责人领取的符合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相关规定的政府津贴、院士津贴等其他货币性收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薪酬实施方案统筹管理。第三H一条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党委兼职,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第三十二条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政府规定之外领取由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第三十三条企业为负责人建立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第三十四条企业负责人的

11、薪酬为税前收入,应当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第三十五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没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第三十六条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则资料至少保存15年。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七条企业根据本办法按年度编制企业负责人薪酬实施方案,经出资人审核后,报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第三十八条企业用哪个按照旗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早早办公室的要求,在规定日期内分别在主管部门网站和企业官网向社会公开披露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健全内部监

12、督制度,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第四十条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以及超范围超标准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第四十一条对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企业负责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主管部门根据党纪政纪处分和资产损失责任认定结果,对相关企业负责人扣减当年绩效或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第四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因疏于管理或

13、失职渎职,导致严重违纪或违反犯罪案件,给企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当事人外,同时扣减相关负责人年度绩效年薪。第四十三条对于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资料或虚构业绩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降低企业负责人当年考核等级,追缴多支付的薪酬,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企业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有企业制定副职负责人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和副职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按规定治理程序提出方案。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落实分级、分类管理职责,所属独资以及控股的子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对部分收入过高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莫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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