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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纠正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通知书人社劳监纠字第号经审查,发现我机关年一月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人社劳监罚字第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人社劳监处字第号)有不当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笫三十九条之规定,现予以纠正,并通知如下:o请你(单位)按本通知执行。原处罚(处理)决定中其它内容一并执行。特此通知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注:本文书一式四份.当事人(填写劳动保障越察送达回证)、入卷.备案、法院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