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政府天然气应急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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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地方政府天然气应急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落实国家关于地方政府天然气储备有关要求,提高我省储气调峰能力,保障民生用气安全稳定供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地方政府天然气应急储备(以下简称政府天然气储备)。为规范政府天然气储备管理,根据国家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管理方法(试行)和河北省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河北省天然气储备实施方案(2023-2027年),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政府天然气储备的建立、存储、动用、回补、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遵循原则】政府天然气储备遵循“政府建立、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原则。第二章储备建立第四条

2、【建立层级】我省政府天然气储备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各市建立,县级以下不再单独建立政府天然气储备。第五条【储量确定】政府天然气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各市的天然气储备量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据各市天然气用量确定,不少于年日均用气量的5倍;分为两部分,其中3/5为省级统筹储备,剩余2/5为各市自有储备。省级财政承担地方政府天然气应急储备3/5的费用,市级承担2/5的费用。第六条【费用承担】政府天然气储备由代储企业自行或委托采购1.NG,代地方政府储气,代储企业享有产权,政府承担罐容租赁费和购气贷款利息等代储费。第七条【管理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统筹天然气储备管理工作,各市

3、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本市自有储备管理工作。第八条【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制定全省储气规模布局、储气实施方案和政府天然气储备的日常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储气资金的落实、拨付。各市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储气方案和市级财政储气资金的落实、拨付。代储企业负责向有关金融机构贷款、支付贷款利息,采购天然气并代政府储气;有关金融机构负责及时、足额发放政府天然气储备所需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九条【企业选定】代储企业应具备采购足量1.NG进行储备并有效调度的能力。合法合规选定代储企业,并报省政府批准。第十条【协议签订】各市应与代储企业签订地方政府天然气应急储备代储协议书,代储企业与金融机构、罐容

4、出租企业等单位分别签订贷款、罐容租赁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一条【存储条件】罐容出租企业应拥有完善的天然气装卸、气化、存储、外输工艺系统,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运行、计量、安全、码头作业等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二条【遵循规定】罐容出租企业和代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除动用、轮换外,必须常年保持计划储气量,对储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二)政府天然气储备实行专账记载,确保库存数量真实、账实相符;(三)对政府天然气储备的储存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各类设备设施运行正常;(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5、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储存安全;(六)罐容出租企业门口设立“河北省天然气应急储备库”标识牌。第十三条【故障检修】罐容出租企业开展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可能影响政府天然气储备存储或动用的,须提前48小时通知代储企业。储气设施出现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突发故障、设备运行达到预警值等情况,罐容出租企业应及时报告代储企业,代储企业应及时报告省、市储气管理部门;各有关部门和代储企业、罐容出租企业等单位应采取有效有力措施,降低影响和损失。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罐容出租企业和代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天然气储量;(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三)擅自变更

6、储存地点、动用储备气量;(四)以政府天然气储备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五)其他有损或影响政府天然气储备质量、数量或存储、动用的行为。第十五条【质量管理】代储企业、罐容出租企业应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储备气质量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第四章资金保障第十六条【资金拨付】政府天然气储备所需代储费用(含储罐租赁费、贷款利息、自然损耗、税费等)纳入省、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省级资金拨付各市,各市在收到省级资金后应及时连同市级资金拨付代储企业。第十七条【费用调整】政府天然气储备代储费用实行包干制,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第十八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政府

7、天然气储备贷款或者代储费用等财政资金。第五章储气入库和动用、回补第十九条【入库时限】代储企业接到储气任务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储气入库,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向政府天然气储备管理部门报告入库情况。第二十条【动用审批】未经储气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政府天然气储备。第二十一条【动用情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储气管理部门可提出政府天然气储备动用方案,并组织实施:(一)突发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二)全省或部分区域天然气供求严重失衡;(三)其他需要动用储备的情形。动用方案应当包括气量、使用安排等内容。动用及实施情况及时报省、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条【调度指挥】地方政府天

8、然气应急储备由省天然气应急调度指挥中心统一调度,代储企业、罐容出租企业等相关单位须服从省天然气应急调度指挥中心调度。第二十三条【动用权限】各市在自有储备气量范围内可直接致函代储企业自主调用,同时报省天然气应急调度指挥中心。自有储备气量不能满足本地需求的情况下,可由市有关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动用省级统筹应急储备,经批准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动用指令,组织有关部门、用气企业、代储企业具体对接供气事宜。第二十四条【企业动用】动用政府天然气储备也可由城镇燃气企业提出申请。申请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了年用气量5%天然气储备,在企业自有储气不能满足民生用气需求的情况下首先申请动用市级政府储备,市级政府储

9、备也不能满足需求的前提下,可由市级有关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动用省级统筹储备申请,经批准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发布指令,申请用气企业与代储企业具体对接供气事宜。第二十五条【液态动用】以液态方式动用政府天然气储备,卸车地点不得出省,各市申报动用的卸车地点限定于本市域内,燃气企业申报动用的卸车地点限定于本企业供气范围之内;卸车地点必须与申报地点相符。第二十六条【输送路径】代储企业应配合省天然气应急调度指挥中心,提前规划输往各市县的管输路径,不能直接通过管道运抵的,提出串换气路径,协调好各管输企业等相关方的关系,确保气态输送途径通畅。第二十七条【费用承担】动用政府储备气所产生的气化费、装卸费、管输费、1.

10、NG运输费等费用,由指定或申请动用的燃气企业承担。鼓励罐容出租企业降低政府储备气1.NG气化费、装卸费等费用,各相关管输企业降低政府储备气管输费用,从而降低动用成本。第二十八条【动用气量】动用的气量,不得超过动用方案规定气量或动用指令指定气量;未能达到上述气量的,按实际动用气量记录。第二十九条【动用实施】代储企业、储罐出租企业接到动用储备指令后,应积极组织管输企业或配合1.NG运输企业、储备气用气企业等有关单位将指定气量输送或运送到指定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政府天然气储备动用指令。有关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罐容出租、管输等企业对政府天然气储备动用指令的实施,应予以积极支持配

11、合,优先安排,确保顺利实施。第三十条【动用流程】省发展改革委应组织代储企业及各相关单位,制定动用、回补、轮换等管理细则,不断优化动用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动用效率。第三十一条【等量回补】动用的政府天然气储备,原则上由动用企业以1.NG形式实物等量回补。回补天然气的质量应满足国家标准。第三十二条【回补保障】代储企业可向动用政府天然气储备的燃气企业收取回补保证金或以履约保函等形式保障回补资金。保证金金额或履约保函额度按代储企业购入成本计算。第三十三条【回补时限】采暖季动用政府天然气储备,须在采暖季结束后5个月内回补;非采暖季应急动用须在2个月内回补。回补完成后,代储企业应于15个工作日内退还回补

12、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第三十四条【储备轮换】代储企业每年可自行或委托相关方对储备气量进行2次轮换,轮换采用实物等量置换方式,代储企业盈亏自负。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省市政府天然气储备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罐容出租企业、代储企业、动用储备气的燃气企业、管道输送或1.NG运送等各相关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第三十六条【定期报告】政府天然气储备罐容出租企业、代储企业应定期统计、分析政府天然气储备的储存管理情况,每月10日前向省、市储气管理部门汇报储气量、储备动用等情况,每年提供经第三方机构核查的储气情况报告。第三十七条【问题整改】政府天然气储备存在气量、质量等方面问

13、题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下达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视情节扣拨相应储备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气任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违规处理】代储企业、罐容出租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依照河北省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虚报、瞒报储气量;(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三)擅自变更储存地点,或擅自动用的;(四)拒不执行政府天然气储备入库、动用指令;(五)入库的天然气质量不合格的;(六)因管理不善造成政府天然气储备缺失、质量明显下降的;(七)未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配备必要的安全

14、防护设施的;(八)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九条【禁止行为】动用的政府储备气不得用于补充城镇燃气企业年用气量5%天然气储备。严禁燃气企业以民生保供、动态补液等理由,利用冬夏价差倒卖政府储备气获利。第四十条【备查材料】以气态方式动用政府储备气的企业须将补充民生用气情况报代储企业备查;以液态方式动用的企业,须将卸货点的卸车装车记录、气化计量记录、补充民生用气情况、日用气量等情况报代储企业备查。拒不提供的,不再批准动用申请。第四十一条【数据接入】省天然气应急调度指挥中心应逐步将省内各储气设施生产数据接入省天然气调度指挥平台,各储气设施运营企业应予以积极配

15、合。第四十二条【动用核查】每年采暖季过后,代储企业应会同省市储气管理部门对燃气企业申请动用政府天然气储备用于民生用气保供的情况进行核查。对未用于民生用气保供的部分,不予退还回补保证金。对倒卖政府储备气获利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予退还回补保证金,取消其申请动用储备气的资格。第四十三条【严格审批】各市政府储备气管理部门要加强储备气管理,严格审批储备气动用申请,确保真正用于民生用气应急保供。第四十四条【违规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政府天然气储备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省发改革委(省能源局)、省

16、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有效期限】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名词解释一、地方政府天然气储备:即根据国家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管理方法(试行)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具备的年日均5天用量的天然气应急储备。二、1.NG:即液化天然气,也即液态的天然气。三、回补:指动用政府天然气储备后,通过实物1.NG方式等量归还动用气量。四、轮换:指为保障安全生产和高效利用蒸发气,代储企业自行或委托其他企业,日常对所储1.NG进行卖出、买入的行为。五、各市储备量:根据河北省天然气储备实施方案(2023-2027年),各市储备量为2022年其在全省用气量的占比X240亿方,即

17、计划储气量,详见河北省天然气储备实施方案(2023-2027年)附表。六、省级统筹储备:各市储备量义3/5之和。七、市级自有储备:各市储备量X2/5。八、代储企业:即根据河北省天然气储备实施方案(2023-2027年)确定,并经省政府批准的代地方政府储气的企业。九、罐容出租企业:即将1.NG储罐罐容出租给代储企业、用于存储政府天然气储备的企业。十、罐容租赁费:即代储企业为储存政府天然气储备,租赁1.NG储罐罐容产生的费用。十一、购气贷款利息:即代储企业为购买政府天然气储备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十二、代储费:主要包括罐容租赁费、购气贷款利息、自然损耗、税费等。十三、包干制:即为规避天然气价格波动等

18、风险,促进代储企业降本增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2023-2027年期间,对地方政府3.29亿方天然气储备,每年给予代储企业的2.93亿元代储费用包干使用,多不退、少不补。十四、城镇燃气企业自有储气:即根据国家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管理方法(试行)要求,城镇燃气企业须具备的年用气量5%的天然气储备。十五、气化费:即在1.NG接收站将天然气由液态气化为气态所产生的的费用。十六、装卸费:即在1.NG接收站将1.NG装车(1.NG槽车)和在目的地卸车所产生的费用。十七、管输费:即自1.NG接收站将气态天然气通过管道输送至目的地所产生的费用。十八、1.NG运输费:即自1.NG接收站通过1.NG槽车运输至目的地的费用。十九、采暖季:指11月I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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