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1年国际法司考真题不定项选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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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定项选择题(2011年)(四)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请回答第97100题。97 .“潇湘”号运输该批平板电脑的航行路途要经过丁国的毗连区。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1年卷一不定项第97题)A. “潇湘”号在丁国毗连区通过时的权利和义务与在丁国领海的无害通过相同B. 丁国可在“潇湘”号通过时对

2、毗连区上空进行管制C. 丁国可依据其毗连区领土主权对“潇湘”号等船舶规定分道航行D. “潇湘”号应遵守丁国在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答案】D【考点】毗邻区法律制度【解析】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肯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这个区域称为毗连区。选项A错误。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只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毗邻区不是沿海国领土,沿海国对毗邻区仅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因此,外国船舶在丁国的领海进行无害通过的权利、义务与在毗邻区的

3、权利、义务是不同的。选项B错误。丁国可以在毗连区内行使的必要管制事项包括:(1)防止在其领土或海疆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2)惩处在其领土或海疆内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据此可知,沿海国对其毗连区的管制范围仅包括领土或海疆,不包括其领空。选项C错误。沿海国对毗邻区不享有领土主权,因此,“丁国可依据其毗连区领土主权”的说法错误。选项D正确。沿海国可以在其毗邻区内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通过船舶应当遵守沿海国的相关法律规定。98 .B公司与D公司就运输途中平板电脑的全部权产生了争议,D公司将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依据我国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平板电脑全部

4、权的法律适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O(2011年卷一不定项第98题)A.当事人有约定的,可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乙国法B.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C.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甲国法D.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乙国法【答案】BD【考点】物权的法律适用【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因此,对于当事人有约定的,适用约定的法律,若没有约定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99.在贸易术语适用上,A、B公司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仅约定适用FOB术语。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

5、11年卷一不定项第99题)A.该合同应当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说明通则B,货物的风险应自货交C公司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C.B公司必需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D.因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故不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答案】C【考点】FOB术语【解析】选项A错误。2000年与2010年的两个版本并存,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当事人若希望适用新术语必需注明适用新术语。选项B错误。适用FoB术语时,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转移。选项C正确。适用FOB术语时,由买方负责运输。选项D错误。只要双方没有明确解除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适用,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自动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

6、。100.如货物运抵乙国后,乙国的E公司指控该批平板电脑侵扰其在乙国取得的专利权,致使货物遭乙国海关扣押,B公司向A公司索赔。在下列选项中,A公司无须担当责任的情形是()。(2011年卷一不定项第100题)A.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依乙国法属侵权B. B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C. A公司是遵照B公司供应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D. B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刚好通知A公司【答案】BCD【考点】卖方对学问产权担保义务的限制【解析】卖方学问产权担保,是指在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中,卖方有义务保证,对于其向买方交付的货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学问产

7、权向买方主见任何权利或要求。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该义务规定了例外状况。选项A错误。本题卖方应当保证货物不侵扰货物运用地乙国法律。选项B、C正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二条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需是第三方不能依据工业产权或其它学问产权主见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行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依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学问产权为基础的:(八)假如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运用,则依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运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它状况下,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8、。(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状况:(八)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行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供应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选项D正确。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免责条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三条第(1)项规定,(1)买方假如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就丢失援引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权利。(2010年)98.甲国公民大卫到乙国办理商务,购买了联程客票搭乘甲国的国际航班,经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转机到乙国。甲国与我国没有特地协定。依

9、据我国有关出入境法律,下列推断正确的是()。(2010年卷一不定项第98题)A.大卫必需提前办理中国过境签证B.如大卫在北京机场的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且不出机场,可免办中国入境签证C.如大卫不出北京机场,无论其停留时间长短都可免办中国入境签证D.如大卫在北京转机临时离开机场,需经边防检查机关批准【答案】BD【考点】外国人的入境制度【解析】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外国人持有联程客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干脆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99.某批中国货物由甲国货轮“盛京”号运输,提单

10、中写明有关运输争议适用中国海商法。“盛京”号在公海航行时与乙国货轮“万寿”号相撞。两轮先后到达中国某港口后,“盛京”号船舶全部人在中国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万寿”号,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万寿”号赔偿依其过失比例造成的撞碰损失。依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0年卷一不定项第99题)A,碰撞损害赔偿应重叠适用两个船旗国的法律B. “万寿”号与“盛京”号的碰撞争议应适用甲国法律C. “万寿”号与“盛京”号的碰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律D. “盛京”号运输货物的合同应适用中国海商法【答案】CD【考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解析】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

11、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题中,碰撞船舶国籍不同,碰撞发生在公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律。选项D正确。我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亲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题中,提单中写明有关运输争议适用中国海商法,“盛京”号运输货物的合同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中国海商法。100.中国甲公司(卖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采纳信用证方式付款,由设在中国境内的丙银

12、行通知并保兑。信用证开立之后,甲公司在货物已经装运,并打算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到丙银行通知,称开证行已宣告破产,丙银行将不担当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0年卷一不定项第100题)A.乙公司应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B.丙银行的保兑义务并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C.因开证行已破产,甲公司应干脆向乙公司收取货款I).虽然开证行破产,甲公司仍可依信用证向丙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答案】BD【考点】信用证【解析】选项A错误。信用证付款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是开证行或指定银行。乙公司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是开证申请人,不能成为信用证项

13、下汇票上的付款人。选项B、D正确,选项C错误。保兑行,指依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作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保兑行对相符交单独立担当类似开证行的义务。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起,即不行撤销地担当承付或议付的责任。相对于受益人,保兑行相当于开证行;相对于开证行,保兑行是保证人,开证行是被保证人。因此,丙银行的保兑义务并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虽然开证行破产,甲公司仍可依信用证向丙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2009年)98.乙国与甲国航天企业达成协议,由甲国放射乙国研制的“星球一号”卫星。因放射失败卫星碎片着陆到中国境内,造成人员和财物损失。

14、甲乙两国均为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缔约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如“星球一号”放射胜利,放射国为技术保密可不向联合国办理登记B.因“星球一号”由甲国的非政府实体放射,甲国不担当国际责任C.“星球一号”对甲国国民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D.甲国和乙国对“星球一号”碎片造成的飞机损失担当肯定责任答案:CD解析:本题考核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责任公约)的规定。选项A错误。放射国应对其放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选项B错误。国家对其外空活动担当国家责任,不论这种活动是其政府部门或非政府实体从事。选项C正确。放射国空间物体对于下面两种人员造成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该国的国民;以及在空间物体

15、从放射至着陆的任何阶段内参与操作的或者应放射国的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放射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选项D正确。放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肯定责任。99.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居处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居处,时常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房间。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罗伯逊居处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应以长期居住地北京某饭店578号房间为其居处B.应以乙国的居处为其居处C.因涉及丙国的纠纷,应以丙国的居处为其居处D.应以

16、甲国的原始居处为其居处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居处的主动冲突的解决。民通看法第183条规定,当事人有几个居处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亲密联系的居处为居处。100.甲乙两国均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缔约国,甲国公民帕克在乙国投资时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进行了投资保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乙国并未拒绝帕克的汇兑申请,而只是消极拖延则不属于货币汇兑险的范围B.乙国应当是发展中国家C.如发生在乙国邻国的斗争影响了帕克在乙国投资的正常营运,也属于斗争内乱险承保的范畴D.乙国政府对帕克的违约属于政府违约险承保的范畴答案:BCD解析:本题考核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选项A错误。导致货币

17、汇兑风险的行为可以是东道国实行的主动行为,如明确以法律等手续禁止货币的兑换和转移,也可以是消极地限制货币兑换或汇出,如负责业务的政府机构长期拖延帮助投资人兑换或汇出货币。选项B正确。多变投资担保机构干脆承保成员国私人投资者在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投资时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选项C正确。斗争和内乱险的发生不以东道国是否为一方或是否发生在东道国领土内为前提。即如斗争发生在投资东道国的邻国,但影响投资项目的正常营运或造成了某些破坏,则投资人仍可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取得赔偿。选项D正确。东道国的违约行为包括东道国作为主权者的违约行为和作为一般商业伙伴的违约行为。(2008年)99 .依据现行的司法说明,我国法院

18、受理对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起诉的民事案件,须按法院内部报告制度,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为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若为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该报告制度不适用B.若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在我国从事商业活动,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的受理无需适用上述报告制度C.对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作为原告的民事案件,其受理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D.若被告是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有关的民事案件的受理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案件建立报告制度,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

19、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确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看法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夕卜国国家;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三、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四、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五、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六、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

20、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九、来中国参与联合国及其特地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十、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特地机构的官员和专家;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依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100 .依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状况下,关于守约方恳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守约方可以依据实际状况恳求赔偿原合同价与转卖合同价之间的价差B.守约方可以依据实际状况恳求赔偿合同价与市价之间的价差以及其他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C.守约方可获得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

21、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状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D.守约方有权对其实际遭遇的、违约方缔约时理应预料到的全部损失获得赔偿答案:D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5条规定,假如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依据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因此,A项说法正确。第76条规定,(1)假如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假如没有依据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

22、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依据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损害赔偿。但是,假如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2)为上一款的目的,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假如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因此,B项说法正确。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遇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状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因此,C项说法

23、正确。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需按状况实行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假如他不实行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因此,D项说法错误。(2008年四川)98.甲、乙、丙三国为邻国,于2005年5月缔结筑路条约,规定甲国供应资金500万美元,乙国供应人员、技术并施工,在丙国境内分两期修建连接丙国与甲、乙两国的马路。条约规定,该马路归丙国全部,甲、乙、丙三国共同运用并共享50年收益。2006年7月一期工程完成。同年9月,因百年不遇的洪水和泥石流,竣工地段的地貌完全变更,二期工程已无法按约定接着进行。对这种

24、状况,筑路条约中没有相关约定。甲、乙、丙三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依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上述状况表明该筑路条约存在缔约错误,因而该条约自始无效B.甲、乙、丙三国仍旧有接着履行条约的义务C.丙国须对甲、乙两国此前投入的资金予以补偿D.若该条约终止执行,已经竣工马路的全部权将处于不确定状态答案:ABCD解析:条约终止的缘由之一是情势变更。情势变迁是指条约缔结后,出现了在缔结条约时不能预见的根本性变更的状况,则缔约国可以终止或退出该条约。依据本题题干中给出的信息,该条约无法接着履行不是因为甲乙丙中的任何一方或全体当事人之间的过错造成的,而是完全由于自然灾难所致。因此,属

25、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情势变更的状况。因此,当事国可以终止履行该条约。因此,AB项说法错误。另外,“情势变迁”是“条约必守”的一个特殊例外。为了防止滥用情势变迁原则,保持较稳定的条约关系,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情势变迁原则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限制:(I)缔约时的情势必需发生了不行预见的根本性变更;(2)缔约时的情势构成当事国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依据;(3)情势变迁的效果将根本变更依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范围;(4)确定边界的条约不适用情势变迁原则;(5)假如情势的变更是由于一个缔约国违反条约义务或其他国际义务造成的,这个国家就不能援引情势变迁终止或废除有关条约。本题中,丙国并没有违反条约的义务,因

26、此,丙国无义务对甲乙两国此前投入的资金予于补偿。因此,C项说法错误。甲乙丙三国在签订该条约时,应当明确约定了马路全部权的归属,因此,已经竣工的马路的全部权属于丙国全部,不属于全部权不确定的状态。因此,D项说法错误。99.为提高对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裁判的一样性,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相关的法院内部报告制度。依据该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受诉法院如确定拒绝执行一项外国仲裁裁决,应在作出相关裁定前依该制度履行上报手续;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确定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B.受诉法院如确定执行一项外国仲裁裁决,则无需依该制度履行上报手续C.该制度适用于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重新仲裁的情形D.该制

27、度适用于认定涉及港澳台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答案: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中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假如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其次百六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与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需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假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看法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

28、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因此,A项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参与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现确定对人民法院受理具有仲裁协议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问题建立报告制度。据此可知,假如法律确定执行仲裁裁决的话,则无须依该制度履行上报手续。因此,B项说法正确。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重新仲裁情形也是属于不执行或拒绝执行裁决的状况,因此,也适用该上报制度。因此,C项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

29、条规定,凡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和涉台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假如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确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需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假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看法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因此,D项说法正确。100.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会涉及到货物风险的转移。依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有关货物销售合同己经依据公约要求的方式被注明的前提下,关于风险转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假如双方对须要运输的货物没有约

30、定特定的交货地点,则自货物依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B.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风险自买方收到货物时转移到买方C.卖方经授权保留限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不影响风险的转移D.如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答案:B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第(1)项规定,假如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依据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担当。假如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

31、担当。卖方受权保留限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因此,ACD项说法正确。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担当。但是,假如状况表明有此须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担当。尽管如此,假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因此,B项说法错误。法律教化网原创(2007年)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限和范围,也规定了例外的状况。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案件是:A.涉外房

32、地产案件B.边疆贸易纠纷案件C.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D.信用证纠纷案件答案:A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4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第四条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疆省份的边疆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学问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95.某种化工材料进口数量的增加,使国内生产同类产品及与其干脆竞争的产品的化工厂受到严峻损害。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33、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实行的措施有:A.干脆向海关申请禁止该化工产品的进口B,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C.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D.向商务部提出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答案:D解析:依据保障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干脆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峻损害或者严峻损害威逼(以下除特殊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实行保障措施。第3条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实行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2006年)94.在国际私法中,应当适用于某一合同的实体法被称为该合同的

34、准据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我国全部的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B.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时,我国法院应适用与该合同有最亲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C,关于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实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主见,称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D.依据特征性履行方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依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准据法答案:BCD.解析: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并非我国全部的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仍有特殊状况的

35、存在,故A错误;第145条第2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亲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故B正确;国际私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理论有分割论与统一论之分。主见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实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主见统一确定准据法的,是统一论。故C正确;特征履行法是在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过程中选定最亲密联系地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方法。依据特征履行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依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的最亲密联系地,再依据这个最亲密联系地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CD.95.南美某国的修格公司希望从我国太原辉泉公司购

36、买一批货物。双方正在就货物销售合同的详细条款进行谈判。双方都希望选择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说明通则中的贸易术语来确定货物销售的价格和相关义务。双方对于该货物的国际买卖均有丰富阅历,且都与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保险的专业公司保持着常常的业务关系。基于上述事实,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A.从修格公司的角度动身,假如选择EXW贸易术语,意味着它要担当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B.修格公司可以接受“CFR天津”的贸易术语而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C假如双方采纳了“CIF布宜诺斯艾利斯”的贸易术语,辉泉公司对货物在公海上因船舶沉没而导致的货损应向修格公司担当赔偿责任D.双方都有可

37、能接受国际贸易术语说明通则F组中的某项贸易术语答案:AD.解析:EXw是在卖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买方义务最大。所以修格公司假如选择EXW贸易术语意味着它要担当的相关义务比选择任何其他的贸易术语都要大。故A正确:CFR是买方已付成本与运费的术语,该术语下卖方办理托运,应当指定目的港。而选项B指定了始发港,所以修格公司不行以接受。故B错误;在“CIF布宜诺斯艾利斯”的贸易术语,由于卖方辉泉公司已经办理了运输保险,并且货物损失是在海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已经脱离了辉泉公司的支配,所以应由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故C错误;F组中的贸易术语FAC、FAS、FOB也是常用的术语,所以双方都有可能接受F组中

38、的某项贸易术语。故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D.(2005年)95.安某和皮某分别是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三等秘书和随员。安某多次参与乙国群众实行的反政府集会和游行;皮某则是大量订阅乙国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并将有关内容向甲国报告。依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推断何者为正确?A.安某的行为违反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B.皮某的行为违反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C. 一旦安某或皮某的行为被确定为违反了相关的义务,其外交特权与豁免即应被剥夺D. 一旦外交人员的行为被确定为违反了相关的义务,驻在国可以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离境答案:AD详解: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在接受国

39、应当遵守下列义务:(1)不得将使馆馆舍用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主要表现为:不得在使馆内拘留人、庇护人;不得将使馆馆舍充作进行或支持颠覆、破坏或任何危害接受国活动的场所。(2)敬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3)不得干涉驻在国的内政。(4)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因此,安某的行为违反了外交人员对驻在国的有关义务规定。而皮某的行为并不违反其义务。因为一般而言,西方国家是多党执政,因此很多在野党都是反对党,购买这些反对党公开出版的刊物是外交人员了解搜集驻在国有关信息的途径之一,也是正常的、合法的行为。因此,A正确,B错误。外交官的特权与豁免一般从其进入接受国国境就任之时起先享有

40、至其离境后终止,在此期间,即使外交官有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驻在国可以向其派遣国抗议或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但不马上剥夺其外交特权与豁免。故C项不正确。依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于派遣国的使馆馆长及外交人员,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说明地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因此,假如外交人员的行为被确定为违反了相关的义务,驻在国当然有权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并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离境。故D正确。96.甲国与中国均为1965年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依该公约向总部设在南京的东陵公司送达若干司法文件。依据该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下列推断何者为错误?A.这些司

41、法文书应由甲国驻华使、领馆干脆送交我国司法部B.收到司法部转递的司法文书后,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如发觉该司法文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则应拒绝执行甲国的送达恳求。C,执行送达的人民法院假如发觉其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则应干脆将该等司法文书退回,不再向东陵公司送达D.东陵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该等司法文书后,发觉其只有英文文本的,可以拒收答案:BC详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的规定,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恳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干脆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

42、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故A项正确。依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3条第2款的规定,乙国不得仅依据下列理由拒绝执行,即依其国内法,该国主见对该项诉讼标地的专属管辖权,或其国内法不允许进行该项申请所依据的诉讼。我国是海牙公约缔约国,故B项说法错误。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方法的通知其次条规定,执行送达的法院不管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期限是否己过,均应送达。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国外按公约提交的未附中文译本而附英、法文译本的文书,法院仍应予以送达。除双边条约中规定英、法文译本为可接受文字者外,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中文译本为由拒收。凡当事人拒收的,送

43、达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故C项错误,D项正确。9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下列有关补贴认定的说法中,何者为正确?A.补贴不必具有专向性B,补贴必需由政府干脆供应C.接受者必需获得利益D.必需实行支付货币的形式答案:C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3条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供应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干脆供应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干脆转让资金或者债务;(二)出

44、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三)出口国(地区)政府供应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托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因此,补贴可以是政府供应,也可以是其他任何公共机构供应,既可以是干脆供应,也可以是潜在地供应。供应的补贴,既可以是以货币的形式,也可以是担保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4条,“依照条例进行调查、实行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需具有专向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1)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2)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

45、、产业获得的补贴;(3)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4)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5)以运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2004年)89.甲国人艾某在甲国打工时因不满雇主詹某,炸毁了詹某的厂房和居处,逃至乙国。艾某的行为依据甲国刑法,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甲乙两国之间没有任何涉及刑事司法帮助方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基于以上状况,依据国际法,下列推断何者为正确?A.如甲国向乙国提出引渡恳求,则乙国有义务将艾某引渡给甲国B.如艾某向乙国提出庇护恳求,则乙国有义务对艾某进行庇护C.乙国可以既不对艾某进行庇护,也不将其引渡给甲国D

46、.甲国可以在乙国法院对艾某提起刑事诉讼答案:C.解析: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当外国的恳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惩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帮助行为。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是国家之间进行的。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须要依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状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依据其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确定。本题中,由于甲乙两国之间没有任何涉及刑事司法帮助方面的双边或多边公约,因此,乙国无引渡义务,A项错误。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缘由而遭遇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赐予爱护。庇护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是基于领

47、土主权而引申出来的权利,因此,对于那些人赐予庇护是国家的权利,国家通常没有必要赐予庇护的义务,所以B项错误。依据上述分析,可知乙国既可以不对艾某进行庇护,也可以不将其引渡给甲国。因此,木题所述情形下,C项当选。在国际法上,一国不能以国家名义在另一国法院对个人提起刑事诉讼,因此,D项错误。90 .甲乙两国在其交界处发觉一处跨国界的油气田,两国谈判共同开发未果。当甲国在其境内对该油田独自进行开发时,乙国派军队进入甲国该地区,引发了两国间的大规模武装冲突。甲国是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依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推断何者为错误?A.由于战场在甲国领土,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斗

48、争法规则的拘束B.由于甲国作战是行使防卫权,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斗争法规则的拘束C.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甲国军队对乙国军队的作战不受该四个公约的约束D.由于乙国不是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乙国没有遵守斗争法规则的法律义务答案:ABCD.解析:斗争法是调整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和其他非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以及规范斗争中交战方行为的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斗争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独特而重要的部分,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甲、乙两国均应遵守斗争法规则。日内瓦公约第2条规定:“冲突之一方虽非缔约国,其他曾签订本公约之国家于其相互关系上,仍应受本公约之约束。”也就是说,公约的规定不仅对发生在缔约国的斗争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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