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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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逐步改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

2、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21)1号)、黔南州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5)44号)、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三府办发(2013)222号)、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三府办发(2014)64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笫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公廉并轨”前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统称,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

3、员和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困难等家庭,实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条三都水族自治县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租补分离、梯度保障的原则,由县政府统筹实施管理。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县政府根据本县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或单身人员。第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督促、指导全县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

4、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统筹和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筹集和运营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县城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管理工作。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由县教育部门进行分配运营管理;计生、卫生、各镇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分配运营管理;全县按照本办法进行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核准、建档及归档工作,并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八条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民政、工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车辆管理、不动产登记、机关事务、教育、卫健、退役军人、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第九条城市家庭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核定(一)家庭低收入认定:按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布的低收入标准进行认定;(二)住房困难标准认定:按城市中等偏下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进行认定,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的;(三)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收入核定主要包含家庭经济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主要包括:1 .工薪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奖励性绩效);2 .经营性收入;3 .其他收入;4 .财

6、产性收入,主要包括:(1)投资收入;(2)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不动产继承和受赠收入;5 .除上述之外的财产产生的收入:(1)转移性收入;(2)出售财物收入;(3)借贷收入;(4)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四)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和义务兵的退伍费;(2)各级政府颁发的对有贡献人员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等;(3)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资金;(4)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因工(公)牺牲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正常死亡或病死亡人员除外);(5)按规定由在职人员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

7、费;(6)各级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助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7)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8)政府和社会机构发给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9)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金;(10)国家和省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五)廉租住房家庭收入核定标准参照民政部门核发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执行;(六)住房面积认定按中低收入人均保障面积规定执行;(七)家庭最低收入标准若有变动,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另行公布。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一)中央和省州下达的补助资金;(二)按国家和省规定从土地出让金中应提取的资金;(三)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四)住

8、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资金;(五)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收益;(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等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金。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定期审计,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储和回购,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第三章房源筹集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指定的机构和社会投资者新建、改建的住房;(二)政府指定的机构向社会收

9、购或租赁的住房;(三)在商品房开发等项目中配建的住房;(四)直管、自管公房按有关规定转换的住房;(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四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环保等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落实,依据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就业和生活要求,按照“均衡布局、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环境宜居”原则进行布点规划,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的县域、可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的方式。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配建相应的经营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国家和省、州规定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

10、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指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确保按时供地。第十六条积极鼓励社会投资者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与社会投资者合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专用于出租给政府指定的保障对象。鼓励单位和个人出售、出租、捐赠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闲置住房用作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税收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遵

11、循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全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乡镇计生卫生公共租赁住房、教师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规定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第十九条政府指定机构在市场上收购住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收购价格应由财政与有造价资质部门共同评估核算,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第四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

12、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等住房困难家庭。1、公共租赁住房以户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有稳定工作或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年满60周岁,且有法定赡养人的不能作为申请人单独申请;在校生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到三都县就业的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可选择作为单身人士申请;2、终审符合条件并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城镇低保家庭、易地搬迁新增人口住房困难家庭、享受优待抚恤补助

13、的复员退伍军人家庭、参战人员家庭、退役军人家庭、三属家庭及其他优抚对象、三都县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人员、残疾人家庭、受灾失去住房家庭、消防救援人员家庭、劳模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居住D级危房家庭、残疾人、鳏寡孤独等低收入家庭。第二十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备条件:(一)本县城镇常住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城居住;2、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无私有住房转让或转租行为;3、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1年以上(含1年);4、所在乡镇或县城生产生活、新就业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创业发展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

14、0平方米;5、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95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全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做相应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新就业无房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因离婚失去住房人员、受灾失去住房人员5年内不受此收入限制;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经营消费的固定资产(如车辆、商铺等)核定单项不高于30万元;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注册有工商营业执照证书,证书注册资金不得高于50万元(含50万元),有2本及以上工商营业执照证书合并计算注册资金;8、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困难家庭:(1)家庭成员长期稳定入住;(2)净新增人口导致现有安置房不能满足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9、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

15、乡镇或县城不能同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保障性住房政策。(二)非本县城镇居民户籍住房困难家庭:1、外来创业发展、外来务工家庭或个人:须所在创业发展、务工的集镇或县城稳定就业、稳定居住6个月以上(含6个月);2、申请人需取得本县居住证,并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含)或持本县税务部门6月以上(含6月)完税证明;3、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4、在本县无私有房屋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且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3年)无私有住房转让行为;5、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95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全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16、情况做相应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新就业人员、新就业职工、因离婚失去住房人员、受灾失去住房人员5年内不受此收入限制;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经营消费的固定资产(如车辆、商铺等)核定单项不高于30万元;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注册有工商营业执照证书,证书注册资金不得高于50万元(含50万元),有2本及以上工商营业执照证书合并计算注册资金;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生产生活、外来务工、工作就业、外来创业发展等所在集镇或县城未同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保障性住房政策。(三)哪些人员不受收入和户籍限制:1、在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2、我县向外引

17、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不受收入限制。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4、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困难家庭提供镇(街道)出具的易地扶贫搬迁户确认、稳定入住、将新增人口不满足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的证明;5、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无房职工需提供入职文件及聘用合同复印件(需盖章和经办人签字),企业人员需提供所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职工需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需盖章和经办人签字);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18、;7、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8、终审符合条件并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的家庭需提供相应证明或证件;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退役军人、服务绿卡等证明)。(二)非本县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3、需取得本县居住证,并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含)或持本县税务部门6月以上(含6月)完税证明;4、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无房职工需提供入职文件及聘用合同复印件(需盖章和经办人签字),企业人员需提供所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职工需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需盖章和经办人签字);

19、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6、外来创业发展、外来务工家庭或个人需提供现租住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所租赁房屋产权属证明(村居委会或社区出具);7、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8、终审符合条件并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的家庭需提供相应证明或证件;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退役军人、服务绿卡等证明)。第二十三条有下列住房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一)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二)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住房;(三)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满3年(含3年)的原住房面积;(四)居住

20、直系亲属住房的(父母、子女)。第二十四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办理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向其居住地村委会(社区)或工作单位申请,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配合履行审查职责;申请人到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三都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单位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二)初审:初审单位为居住地村委会(社区)或工作单位。初审单位在30日内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数、住房状况以及经济收入等情况进行核查。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

21、居住地村委会(社区)或工作单位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对象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公示材料报送复审部门进行复核;(三)复审:复审部门为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住房情况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将家庭经济状况名单(不受收入限制对象无需在该环节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报县民政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县民政局自收到报送家庭经济状况名单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收入认定,出具家庭收入认定结果并及时反馈给复审部门。复审部门在接到县民政局反馈的收入认定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四)终审终审及备

22、案部门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复核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告知书并将申请资料退回复核部门。申请人对最终审核意见存在异议的,在7个工作日内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I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最终审核符合条件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复核结果为最终审核意见;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轮候:对终审通过并备案登记的家庭,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将

23、轮候到下一批分配名单中。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主动且及时告知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后,住房保障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资格,对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安排;(六)分配:经过对申请对象的初审、复审、终审以及公示无异的保障对象,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程序进行摇号、抽签、签约入住。第五章租赁管理第二十五条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符合保障条件的单身人员可按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申请合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每户人数不宜超过3人。第二十六条保障人口2人以下(含2人)的家庭,原则上申请一室一厅及以下户型住房;保障

24、人口3人以上(含3人)的家庭,可申请二室一厅及以上户型住房。第二十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坐落位置、套数、户型、租金标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及申请租住条件等相关情况。第二十八条对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结合申请家庭保障人口对应的房屋户型,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确定,并将配租结果公示。第二十九条已确定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运营管理单位通知申请对象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并入住。逾期不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第三十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建筑面积缴纳租金,租金标准根据本年度同地段房屋市

25、场租金,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文本内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租金按年缴纳。第三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首次签约期限为2至3年,下年度审核仍符合租赁条件的续签合同,享有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内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和义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予以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准进行二次装修,承租方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进行的二次装修需征得出租方同意,所形成的附属物在退租时不予补偿及拆除。承租方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管理等费用。第三十四条公共

26、租赁住房租金根据市场同等地段住房平均租金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定价。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得高于城镇同等地段住房平均租金的60%,并根据市场租金标准实行定期调整(3年调整一次)。第三十六条地段的划分以1993年房改房划分地段为标准(即:四抵界线为东至龙王庙桥头、沙井口民政局宿舍以内;南至老大桥头以内;西至民中桥头以内;北至羊角坝仓库以内为甲地段,之外则为乙地段)。第三十七条根据地段的划分标准,县城规划区电梯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为5元/平方米月;步梯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为4元/平方米月;廉租房租金为3元/平方米月;乡镇及以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为3元/平方米月(三年一调整租金价格)。第六章后续管理第三

27、十八条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掌握住户入住情况,负责办理入住、建档、归档、退出等相关手续,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管理档案,开展日常巡查,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住户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住房变化情况,对住户转租、转借,转让、调换、空置等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日常巡查结果定期报住房保障部门、承担租金收缴工作、负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社会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清洁和绿化及其配套设备设施的维护、修缮和更新工作。第三十九条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一)家庭收入、拥有财产超过规定标准的;(二)外来工作人员辞

28、去我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三)将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让、转借或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违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性活动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四)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多次催缴且拒不缴纳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累计达6个月未在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六)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七)未按时填报三都县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复核表的,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审核、续签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合同,违规居住的;(八)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私房、受赠予、继承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的,或因家庭成员离异、死亡、户口迁

29、出等原因,导致家庭人均私有住房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九)人员未入住,只用于放置物品的;(十)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十一)出现其他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情形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下发书面通知,要求承租人10日内退还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1月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要求承租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同期租金的5倍缴纳租金。第四十条承租人连续12个月不交纳租金,且

30、无法联系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可会同相关部门(包括但不仅限于公安部门、综合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四十一条承租人首次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无息),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笫四十二条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四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公共部位的维修养

31、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第四十四五条非公共部位的维修,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进行过装修、改装导致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自行维修维护;非承租人原因导致的设施设备损坏,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维修维护。第四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第四十六条承租人不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属地镇人民政府(街

32、道办事处)及承租人就业单位、相应主管部门有义务协助租金收缴部门催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第四十七条管理模式(一)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并对物业服务部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二)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专业的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物业服务管理,物业服务公司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保障房小区内保障对象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时交付物业管理费;(三)健全社区管理体系。保障性住房管理与服务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多方参与、统筹协调、可持续原则。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要大力推

33、进政府公共服务、商业便民利民服务和居民支援互助服务向保障房社区延伸,进一步健全面向社区全体居民、设施配套、功能完善、机制合理的社区服务体系,针对社区居民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未成年人等困难弱势群体的特殊需求,大力开展居家养老、社区照料、社区慈善、帮扶救助等社区互助和支援服务。鼓励共青团、红十字会、志愿者协会、工会、妇联、残联、慈善机构等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集聚社会资源,在保障房社区开展和提供公共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第四十八条调整和退出:(一)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原则上实行诚信申报制度。由保障对象根据自身收入、车辆、住房、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情况到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退出。县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管理部

34、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保障对象情况变化的,依据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其进行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出;(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至被取消保障资格起超过3个月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将按其所承租该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予以清退;对拒不退出又不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出租单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九条年审制度(一)信息比对复核:每年第四季度,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年度动态审核,将保障对象名单函送不动产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车辆管理等部门对保障对象的情况进行信息比对:1.相关部门在收到信函15日内将保障对象信

35、息比对结果以书面形式回复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2.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信息比对结果,确定保障对象相关情况是否发生变化,情况发生变化的,依据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对其进行审核,并可要求保障对象补充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保障对象在年度审核中不配合提供资料的,视为年度复核不合格。对年度复核意见存在异议的,在7个工作日内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申请再次复核。(二)年审不合格的处置:年度复核不合格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向保障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腾退通知。保障对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其中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按规定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五十条办理腾退住房的手续(一)承租人

36、腾退住房,应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当月15日前(含)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不计算当月租金,当月15日后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当月租金按整月收取;承租人当月腾退住房交还钥匙,下月结清水电等费用后无息退还保证金;(二)退房手续办结时限:承租人腾退的住房经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或小区物业公司进行房屋验收签字盖章确认后,承租人必须在下月办理完毕退还保证金等手续,若超过时限,将视为未退房,照常收取租金;(三)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四)腾退住房时,应将房屋内卫生打扫干净,并清除闲置物品及垃圾;(五)承租人自行装修部分,不得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

37、其委托运营单位索取房屋装修费或以装修为由抵扣相应费用,同时也不能拆除及破坏房屋内部设施设备,确有破坏的,需恢复。除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的情形外,其他情形(包括主动退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县内因工作单位变动退出原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需再次申请的不设定间隔年限,累计保障年限不超过最长保障年限。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对住房保障部门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五十二条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住房状况,骗取租赁住房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县

38、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记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关部门同时将此情况记入其建立的个人诚信记录系统,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第五十三条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五十四条住房保障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投诉骗取住房保障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严格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第五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和相关审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39、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六条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安置符合保障条件的企业职工。所建公共租赁住房可纳入全县统筹管理:也可由企业自行管理,租金缴纳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并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五十七条社会投资者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措施。第五十八条产业园区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产业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申请条件、程序和租金缴交标准另行制定。第五十九条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本办法规定实施保障。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六H一条本办法生效之日,同时废止2013年11月28日公布的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出台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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