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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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石景山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制定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全面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京法办发(2023)3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行政应诉流程,提升行政应诉能力,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区司法局牵头起草并形成了石景山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二、主要内容工作规则包括总则、以区政府为被告的应诉工作、以区属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规定以及附则,共6章41条。(一)总则明确工作规则的制定依据和目的,行政应诉工作的内容及适用范围;区政府及

2、区属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部门及相应部门的工作职责等内容。(二)以区政府为被告的应诉工作按照“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明确应诉工作职责分工,应诉承办单位要积极做好应诉工作;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补偿损失等具有履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对人民法院一审裁判不服,需要提出上诉的要按规定做好上诉工作。(三)以区属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应诉工作明确应诉行政机关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诉讼代理人要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义务,配合人民法院开展审理及调解工作;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履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要积极履行义务;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不服拟提出上诉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员、案件范围及应当履行的职责;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行政机关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五)其他规定明确应诉人员培训、诉讼案件通报、案件统计分析等各项制度;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管理,对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不遵守法庭纪律、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等情形,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六)附则明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办理人民检察院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以及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参照工作规则执行;明确工作规则由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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