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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游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海南省游艇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游艇服务和管理水平, 根据g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建设工程版显:管理条例企业投 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管辖海域内游艇及其乘员、游艇码头、游艇 俱乐部、游艇租赁以及游艇进出岛、从海南省进出境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码头管理第三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游艇产业发 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游艇码头建设发展需要,依据全省游艇商 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的专项规划,在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和海岸 带管控要求
2、前提下,编制实施游艇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布局游艇码头。第四条 新建、改建、犷隹游艇码头应当符合游艇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游 艇码头设计规范等,并执行以下建设程序:(一)开工前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履行项目备案手续:(二)开工前向所在地有环评审批权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环评手续:(三)使用海域的,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用海申 清,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四)根据项目备案信息,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向所在地市、县、自治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五)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
3、质量监督手 续、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水上水下活动作业许可相关手续:(六)具备开工条件后组织工程实施;(七)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组织竣工险收.游艇码头建设项目涉及航道通航、河道防洪等要求的,应当依法就建设项目 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防洪影响作出评价,游艇码头配套建设候船厅、办公场所、停车场等陆域范围内建(构)筑物的, 应当依法履行规划、用地、建设、消防等基本建设程序”第五条 游艇码头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游艇码头应当配套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具备足筋的接收能力, 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配套设置物理阻拦设施
4、,实行封闭管理。第六条 游照吗头建设项目浚工验收的主要内容:(一)检查工程执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情况:(-)检查工程质出核验意见:()检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四)检查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五)检查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档案等验收或者备案情况:(六)检查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情况:(七)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八)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九)对游艇码头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堆位的工作作出综合评价:(十)对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出具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建设单位应当成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配合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
5、水上水下作业或拧活动现场监督 枪隹,游艇码头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浚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材料报所在 地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制门。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通航技术尺度等信 息。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动态公告辖区内符合规定 游艇码头名录。公告主要内容包括码头名称、地理位置.、规模尺度、停靠船型、 功能用途等信息。第七条游艇码头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货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抗和安全检查人员,时 从业人员进
6、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确保安全生产。第八条游艇码头经营人应当做好码头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监测维护, 使其保持正常状态.游艇码头经营人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 全生产条件,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杳设施设备,落实旅客实名制相关要求。第九条游艇码头经营人应当制定符合码头实际的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 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等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十条游艇码头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明确 标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内容: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 标价.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对外开放的游艇码头应当符合
7、本省口岸发展 规划,游艇码头现场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应当与码头主体工程统规划、统设计、 统一投资、统一建设。对外开放的游愿码头口岸杳盼基础设施建设要以口岸或港 区为单元,港区分散的可以业务集中的港区为单元。口岸查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 有关标准规范,具备杳验监管以及现场业务办理等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外 开放验收。游艇码头经营人应当加强对口岸查验监管配套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确保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第十二条怀骅境外游艇的码头,经营单位应当实施封闭管理,设定口岸限 定区域,划分相对集中的停靠泊位,建设境外游艇信息系统、门禁卡口、围网、 监控、报警等隔离安防和口岸查魄监管设施。第三章游艇俱乐部
8、管理第十三条 设立游艇俱乐部(游梃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自有或租赁符合规定的游艇停泊码头:(二)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以及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H)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 专职管理人员:(四)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 维护、保养的服务设施和安全保障能力:(五)具有游艇废弃物、垃圾, 残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的I可收和处理能 力;(六)具有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七)办理游艇进出境业务的国际游艇俱乐部,还应当在相应的游艇停靠码 头配备进出境查验设施和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第十四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
9、向海南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涉及 进出境游艇业务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备案C第十五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承担卜列贵任和义务:(-)建立实施游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游艇日常检查制度、 游艇通信联络及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在泊游艇日常巡查制度、艇岸人员培训制度、 游艇污染物接收制度:(二)建立游艇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机制,定期对游艇及设备开展检修 保养,确保游艇适航:(三)建立游艇开航前检杳制度,开航前应当进行船、机、电设备安全检隹, 踊保游艇处于适航状态,对乘员进行游艇安全、防污染和应急反应知识宣传教育:(四)设置游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部门并至少配备一名持有海船与段员适任 证书的专职
10、海务主管和一名持有海船轮机处适任证书的专职机务主管:(五)实时掌握游艇进出港和航行动态,始终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的 联系畅通:(六)具备为游艇提供维护和保养,及向游艇操作人员提供气象、海浪预报 和应急安全等信息的服务能力:(L)涉及进出境游艇的,配合口岸查验机构对游艇停泊、进出港、上下人 协等实施管理,督促或协助游艇安装艇裁定位识别系统,办理进出境等相关手续:(八)建立完善游艇事故险情突发事件应急、恶劣天气应急和溢油应急预案, 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演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船岸联合演习。第四章游艇租费第十六条从事游艇租赁业务的申请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游艇租赁业务 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县、臼治县交通
11、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对材料其实性、 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货任:(-)营业执照;(二)企业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或者与游艇俱乐部签订的委托协议和游艇 俱乐部备案材料等安全和防污染能力的证明材料;(三)至少1班与从事游艇租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游艇登记证书、游艇适航 证书或者适航性证明文件和符合租赁游艇检验标准的检哙证明或者入级证书(租 赁游O :(四)与从事游艇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配备1名游艇 安全管理人员,超过10艘的,每增加IO艘增加1人,不足10艘按10艘计)任 命书、适任证达,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驾驶员证书,或者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且持有海南自由贸易港租赁
12、游艇操作人员特殊培训介格证明,以及上述人员的劳 动合同。(五)申请人租用游艇泊位从事租赁业务的,应当提供与游照码头经营人签 订的有效租赁协议.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新增游艇从事租赁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三(四) (五)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七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备案 材料后,应当当场核对提交的备案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备案事 项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配发租赁游艇 标识号牌,将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及租赁游艇相关备案信息建档动态管理并向社 会公布。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于变更前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 办理变更备案.备
13、案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旅游文体、公安、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推动跨部门综合监管。第十八条租赁游艇标识号牌的样式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由 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印发.并指导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 在租集游艇船舷两侧或其他醒目位置张贴标识号牌。第十九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南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租赁 游艇检验技术规范,对检验技术标准、检验规程等作出规定。第二十条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应当收行卜列义务:(一)在指定的游艇码头或者水域停泊、安排人员上下:(二)确保租赁游糜在Z海南省租赁游艇符合证明或外入级证书(租赁游 艇)所确定的适航范围且不得在距岸二十
14、海里以外水域从事游艇租赁业务;(三)按照有关规定购买相关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四)对乘员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隹,对乘员拒不配合安全检备,或 者发现乘客携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有可能危及人身 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的,拒绝其上船:(五)确保租赁游艇按照要求如实记载航海日志,必须包含租赁游艇每 次出航、返航时间,游艇废弃物、垃圾、残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处理以及承 租人、乘客情况;(六)确保租赁游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和报备手续;(七)在经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明确标示服务项目、租赁游艇信 息、收费标准与监督电话等内容:价格发生变动时,及时调整相应标价。第二
15、十一条 租赁游艇遇险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 H及经营人应当尽力自救.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行政 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鼓励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建立游艇结伴出航机制,提升互救能力.第五章进出境管理第二十二条 从海南进出境的游艇在抵达、离开口岸4小时前,应当通过 国际贸易“单窗口”向口岸查验机构报告抵达、离开口岸的时间和停留地点, 如实申报游艇、乘员、载运物品信息以及航行计划线路等,并按规定办理进出境 手续,接受口岸查验机构检查和检疫。游艇在进境口岸停留不满24小时出境的,经口岸杳验机构同意,在办理进 境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境手续。游艇办理出境手续
16、后须直接出境,除口岸查验机构核准的特殊情况外,不得 再停靠其他码头或泊位.第二十三条 境外游艇进出海南水域,可仅办理进、出口岸各一次手续, 期间在海南各开放口岸之间航行的,免予向海事办理进出口岸手续。第二十四条 从国内其他口岸进入海南的境外游铤,可以凭上口岸查验 机构卷发的相关文件办理进口岸手续。第二十五条 进出境游艇操作人员、工作人员、乘员应当凭仃效证件, 依法办理相应的进出境手续.第二十六条境外游艇办理进境手续后在批准码头停泊期间,登艇人员可 以免办人员上下外国船的许可.境外游艇前往规定水域活动并返I可本港口的, 应当提前向边检机构报备,经边检机构同意后出港,登艇人员可以免办6人员上 下外
17、国船舶许可,境外游艇在规定水域活动期间,未经边检机构同意不得上下 人员。第二十七条 境外游艇在规定水域航行、停泊期间,发现受染病人或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以及有医学媒介或啮齿 动物死亡且死囚不明的,应当依法立即向海关报告,接受临时枪段和卫生处理。 如导致载运人员发生变动,应当立即向边检机构报告。第二十八条 进出境游艇在海南开放口岸或规定水域航行、停泊期间,不 得擅自拆封、使用口岸查5合机构封存在艇上的物品:未按规定申报不得添加、起 卸、调拨艇上燃料及备件等物料。口岸查验机构依法巡查、登艇检查时,游艇应 当予以配合。境外游艇未经口岸杳验机构允许不得移作他用。第二
18、十九条 境外游艇可以在批准开放的港口、游艇码头、停泊点、海上 游览景区停匏,开展游览观光活动。境外游艇由于不可抗力原伏1、无法在上述规 定区域停靠的,应当立即报告口岸杳验机构,经1岸杳验机构同意,在指定区域 停轴作为货物进出口的游艇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第三十条 境外游艇从海南前往国内其他口岸的,应当依法向口岸查验机 构中谙办理出口岸手续。第六章服务保障第三十一条时于持有国家认可的游艇认证证书和标忐的进门游梃,检脸 时可以免予提供图纸资料。对于已取得旧册舶进口检验报告的进门游艇,可以筒化初次检验程序。第三十二条市、县、臼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上空间 总体规划和游艇产业发展
19、专项规划,统筹安排行业用海,征求同级交通运输、 态环境、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公安等行政部门以及海事、海警等机构意见后划 定箍区游艇活动水域,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境外游艇活动水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并公布。第三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游艇油品加注需求,统筹 用地规划,为游艇燃料供应网点建设提供合规十地“游艇码头经营人、游艇俱乐部、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应当建立游艇供受油作 业工作程序,确保供受油作业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游艇不得通过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加注方式和作业 人员进行成品油加注作业。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整合构建全省统一的 游艇综合
20、服务平台,依托省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实现监管业 务集成整合和潦程优化统一.第三十五条 游艇乘员不得超过游艇适航证书3核定的定额,其中租赁 游艇乘员不得超过6海南省租赁游艇符合证明或d入级证书(租赁游艇)B核 定的定额,第三十六条 游艇乘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游艇所仃人、游艇俱乐部和游艇 租赁业务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核实乘员身份、记录有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送。游艇码头经营人应当做好乘客登记和秩序维护工作。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应 当在游艇开航前,对乘客进行实名隹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绝身份包的或者人、 证不一致的,不得为其提供游艇租赁服务,必要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乘客身份和乘艇的信息自采
21、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涉及视频图 像信息的,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第三十七条 游艇夜航的,游艇所有人、游艇俱乐部、游艇租赁业务经营 人应当完善夜航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游梃满足夜航条件要求,码头具备夜 间能离泊和上下客条件,并在符合条件的水域内开展。第三十八条 游艇码头经营人、游艇俱乐部、游艇租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建 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院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院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 全隐患进行登记、治理,及时消除.第三十九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游能码头、游艇租赁 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开展信用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第四十条所在地市、县、自治
22、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 联合监管协作工作机制,加强游艇码头和游艇租赁监督管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 会公布。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所在地市、县、自治县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多发易发违法行为事项进行 盘点巡杳,加强执法监管。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口岸查验机构,是指国家派驻海南口岸的海关、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构和海事机构.游艇码头是指由一定的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具有相应的码头及配套设施, 用于游艇进出、停泊、旅泊利人员上下的码头.游艇码头经营人是指在游艇码头区域内为游艇、旅客提供码头设施和服务的 企业法人。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是指从事以整船租赁方式向承租人提供游艇和驾驶劳
23、 务服务业务经营的企业法人.乘员是指游艇上所有载运人员,但周岁以下儿童除外。第四十二条租赁游艇改变用途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船舶检险、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第四十三条 游艇的检验、登记、航行、件泊及相关监督管理,按照国家 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游艇及游艇码头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零关Br进口交通工 具及游艇、反走私和口岸管理有关规定。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备案,已经实施相对集中行 政审批管理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调查处理。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贡解
24、释。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30日起施行。海南省游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进一步完善游艇相关管理制度,提升游艇行业服务和管理水平,海南省人 民政府修订印发了海南省游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 7月30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执行,切实做好办法 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修订必要性2016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实施海南省游艇管理办法以来,规范了游艇 检验登记、安全保障、出入境管理等,有效促进了我省游艇经济发展。近年来, 随着g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能产业促进条例发布、游艇产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 亟需对2016年印发实施的海南省游艇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以适应
25、新形 势发展需要。二、修订主要内容办法修订坚持安全第一,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货任和部门监管费任,强 化事中事后监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深化“放 管服”改革,优化了游艇码头、游艇租赁管理。修订后的办法共七章四十八 条,包括总则、码头管理、游艇俱乐部管理、游艇租赁、进出境管理、服务保障、 附则等章节。主要修改内容如下:-)系统优化游艇码头建设管理程序.一是明确新建、改建、扩建游艇科头规划、建设、5金收程序,简并和优化游 艇码头建设程序,取消初步设计审批和港口岸线审批程序。二是进一步明酹游艇码头经营人安全、防污染货任,取消办理港口经营许 可证程序。(二)完善游艇俱乐部管理制
26、度.加强游艇俱乐部安全和服务管理,要求建立实施游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体系、游艇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机制, 开航前检查制度、进出港报告制度、 建立完善游艇事故险情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制度、游艇安全与防污染安全管理岗位 制度.()建立完善游艇租赁管理制度.一是放宽游梃租赁业务备案要求。将游艇租赁企业自有游艇数址不少于5艘 (其中40英尺以上游皱不少于2艘)调整为1艘游艇,取消游艇租赁企业进行 游艇俱乐部备案的要求.二是进一步细化游艇相赁业务经营人安全生产要求.(四)明确游艇进出境海事、海关、边检等手续和要求.(五)进一步细化游艇油品加注、游艇乘员实名制管理、游靛夜航、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的管理要求.(六)细化监督管理要求.是加强跨部门联合监管协作,切实提升行业监管效率和能力。二是加强对游艇码头经营人和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信用管理。三是加强信息共享,明确整合构建全省统一的游艇综合服务平台,实现监管 业务集成整合和流程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