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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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区休闲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内从事休闲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船

2、舶和船员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休闲渔业船舶是指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可承载游客在核定的作业场所内开展休闲垂钓、旅游观光等非生产性渔业活动的船舶。休闲渔业船舶的运营管理,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所属企业务必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置于首要地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从事休闲渔业生产的船舶应当依法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鉴于我区目前存在的休闲渔业船舶尚未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因此严禁休闲渔业船舶擅自从事休闲垂钓、海钓等行为。第四条休闲渔业船舶所属企业承担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休闲渔业船舶所属

3、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负全面责任。休闲渔业船舶船长是本船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船安全负直接责任。第五条休闲渔业经营活动区域分为水域和陆地。休闲渔业的水域,包括休闲渔业码头区、休闲渔船锚泊区、水上休闲综合平台、海洋牧场等。休闲渔业的陆地,包括休闲渔业活动相关的游客服务中心、休闲接待设施等。第二章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第六条在本区所辖海域从事休闲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商事登记,商事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休闲渔业”,并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休闲渔业经营服务。休闲渔业船舶均应依法登记,由休闲渔业船舶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组织从事休闲渔业活动,严禁挂靠经

4、营的休闲渔业船舶私自从事海上休闲渔业活动。严禁个人和未经依法登记的其他组织在本区所辖海域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严禁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未依法取得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船艇从事海上休闲渔业活动。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落实以下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制定并实施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二)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和安全管理,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保障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四)落实经营服务期间的船位监控,时刻关注气象动态,落实政府部门防台风等各项应急部署。(五)定期组织开展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升安

5、全保障能力。(六)配合开展应急演练,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安全检查。第八条休闲渔业船舶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需报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确认和备案。休闲渔业船舶生产经营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应急演练。第九条休闲渔业船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详细记录航次时间、航线范围、载员情况、安全知识培训、安全事故发生及处理情况等内容。笫十条休闲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渔船安全管理有关要求制作乘客安全注意事项,张贴在经营场所和船舶明显位置,对可能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公示。第十一条休闲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船舶和船员投保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船员工伤保险、第三者强制险和安全生产

6、责任险,并按规定组织游客投保人身意外保险。第三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十二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要求,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齐全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后方可投入运营。休闲渔业船舶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对休闲渔业船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提高安全适航性。休闲渔业船舶需按规定配备船长、船员以及安全员。安全员可由职务船员经专业培训合格后兼任。休闲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取得和最低配员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要求。休闲渔业船舶承载人数不应超过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员人数(含职务船员)。第十三条休闲渔业相关渔船应当遵守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遵守避碰规则,落实

7、值班瞭望制度,出航时间超过2小时的,应当每小时向所属经营单位报告一次船位和航行状况;应当在主管部门规定的休闲渔业码头区域内停靠和上下游客;经营服务海域最远端距离大陆或有居民海岛岸线不得超过20海里,且有明确的航行线路。休闲渔业船舶航行期间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依法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禁航区、港口水域、施工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各级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或作业水域内停泊和作业。第十四条休闲渔业船舶仅限于白夭且夭气状况良好、能见度足够的情况下进行作业。每天的运营时间限定在早上6时至20时之间,严禁进行夜间航行活动。第十五条休闲渔业船舶经营实行进出港报告制度。船舶闸口服

8、务点做好休闲渔业脂舶四必查工作,检查进出港船舶是否有证、驾驶人是否持证、船舶是否超载、船员是否穿戴救生衣、是否落实进出港报告。休闲渔业船舶不得跨区进行休闲渔业活动。休闲渔业船舶出航前,船长应当对船舶安全状况和适航条件进行检查,确保船舶安全适航,船上设施设备合格、足量,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港:(一)被责令停航后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二)危险天气警报未解除。(三)船上救生、消防、航行、信号、通信等安全生产设备数量不足或损坏的。(四)船员配备不齐或乘员超载的。(五)水上风力超过船舶抗风等级的。(六)水上能见度不良或水上交通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第十六条休闲渔业船舶船名号编

9、制、标写和船名牌制作要求按照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执行,统一为“粤惠湾渔休”。休闲渔业船舶应当固定悬挂休闲渔业船舶标志。南海伏季休渔期间应当悬挂免休旗帜。第十七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遵从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船上明显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和救援电话,并在驾驶座上方及船舶两侧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员及船员人数。第十八条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经营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将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纳入本地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休闲渔业突发事件救助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对休闲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第十九条休闲渔业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通导、定位、救生、雷达、避碰系统等安全监控设备,在航行期间全程开启上述

10、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所有乘载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安全注意事项,在船期间按规定穿戴救生设备。第二十条休闲渔业船舶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休闲渔业船舶经营活动方式及船体结构。(二)超抗风浪等级、浓雾等恶劣天气离港,超出核准区域,或擅自改变停靠点和航行路线。(三)超出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乘载人数,航行途中擅自上下客,在指定的码头外上下客。(四)从事与休闲渔业活动无关的旅游观光、轮渡业务、商业性客货运输活动。(五)将含油污水、垃圾等抛、排入水体等损害渔业资源和水域环境的行为。(六)擅自关闭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或北斗系统等船舶定位设施设备。(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罚。第四章船员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休闲渔业船舶经营服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为渔船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不得雇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船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安排上岗。第二十三条休闲渔业船舶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水上救援、安全管理等技能培训,接受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第二十四条船员在休闲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和停泊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渔船安全生产管理政策法规、渔业船员管

12、理规章制度、经营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应当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报告并及时排除。笫二十五条休闲渔业船舶出航前,船长应当组织检杳安全生产设备、证书证件、船员配备、船舶适航、乘员人数、乘客投保参加人身意外保险等情况,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船长发现安全隐患或潜在不安全因素的,要向所属企业报告,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汇报。严禁违规或冒险出航,严禁疲劳驾驶或酒后登船。休闲渔业船舶航行期间,船长应当落实船员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以及航行安全等安全生产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擅离职守。遇紧急情况或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报告和处置,并指挥其他船员有序安排乘客撤离;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事故

13、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第二十六条休闲渔业船舶出航前,船员应当在岸上向乘客作相应安全注意事项说明,进行安全须知讲解,指导和帮助乘客正确穿着救生衣。休闲渔业船舶航行与作业期间,船员应当密切注意乘客行为,及时给予提醒和帮助,制止和纠正乘客的不安全行为,保障船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划定本区休闲渔业脂舶经营服务区域、停泊码头与锚泊区,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监管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负责制定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开展休闲渔业船舶执法相关工作;负责对休闲渔业船舶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健全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机

14、制,做好安全生产、天气预警等相关信息发布工作。负责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和业务指导;负责建立健全休闲渔业海上应急搜救机制,负责调派渔政船铤参加海上搜救,组织通知渔船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协助大亚湾区海上应急搜救分中心做好获救渔船靠泊及渔民上岸等善后处理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将休闲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配合开展休闲渔业船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调度本区有关部门参与海上搜寻救助等相关工作,指导开展休闲渔业船舶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区交通运输与海洋经济局(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联席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本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区教育文化卫

15、生健康局负责加强文旅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使用合法合规的休闲渔业船舶参与休闲渔业活动。大亚湾海事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船舶的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依法负责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涉及渔业船舶的,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惠州海警局大亚湾工作站应当参与调查。惠州海警局大亚湾工作站负责休闲渔业船舶海上活动的执法工作,配合开展休闲渔业船舶海上活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援助等工作。澳头街道办和霞涌街道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休闲渔业脂舶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相关监

16、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应督促海洋休闲渔业船舶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邮长依法生产;沿海各街道办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的休闲渔业船舶,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应依法禁止其离港,或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被责令停航的休闲渔业船舶,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后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对被责令改正的休闲渔业船舶,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应当通报经营服务单位注册地或休闲渔业船舶所有者户籍所在地街道办。街道办应当组织村(居、渔)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监督落实改正措施。第三十条休闲渔业船舶经营服务单位和人员有违反本制度规定以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

17、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各自权限追究责任。休闲渔业船舶经营服务单位和人员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因不服从指挥、未按照要求落实避风避险等措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大亚湾区海上应急搜救分中心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区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在接到休闲渔业船舶发生事故或遇险报告后,应当迅速核实有关情况,按有关规定上报或通报。第三十二条社会公众可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和沿海街道办举报休闲渔业船舶及所属企业事故陞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沿海街道办收到举报后应及时报至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并依法查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休闲渔业船舶的所有权需要变更和注销的,船舶所有人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船舶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休闲渔业船舶买卖或灭失,船舶所有人应向原船舶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等事宜。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制度如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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