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基金会实习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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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福利基金会实习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实习生管理,为本基金会的发展培养储备人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根据本基金会的运行和管理模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生,是指在高等院校就读的专科、本科学生,自愿通过本基金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人员。第三条实习生的实习期间为3至6个月。第四条基金会用人部门提前向办公室提报实习生需求计划,办公室提交人事领导小组审核,由驻会理事长办公会审定。第五条办公室根据驻会理事长办公会决定,在其网站发布实习生需求信息。第六条申请到本基金会实习的人员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本人二代身份证、注册的学生证和所在院校同意实习的证明。第七条用人部门负责实习生初审接洽,主要工作职

2、责是:(一)审查拟实习人员的申请材料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二)介绍本基金会基本情况;(三)介绍项目部年度工作计划;(四)确定拟实习人员工作岗位和负责培训实习生的人员;(五)确定具体实习时间;(六)其他与实习有关的工作。实习生有关材料和批准文件由用人部门移交办公室备案,建立实习生个人档案。第八条实习开始后,用人部门负责安排实习生工作岗位,进行业务考核,跟踪检查实习情况及效果。第九条实习阶段,用人部门应当组织实习生关联性的岗位培训,加强与实习生的思想沟通,关心实习生生活及工作情况。第十条实习期满,用人部门负责组织实习期综合考核,对考核结果优异者可以列入本基金会的人才储备库。第十一条实习生回所在院校前,用人部门应当对实习生实习期间情况作出工作鉴定,同时,报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办理实习结束手续。第十二条实习期间,实习生必须遵章守法、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实习工作安排,按照工作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第十三条实习生必须严格遵守本基金会的考勤制度,不得无故缺勤。如需要请假的,实习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实习期间违反规章制度,应立即解除实习。第十四条实习生实习期间,本基金会按照每人80元120元人民币/天给予补贴。第十五条实习期间,本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实习生缴纳人身意外损害保险。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经基金会驻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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