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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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第一条为了保证全局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地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与监督活动。笫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第四条局党组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监督与管

2、理。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我局行政机关实施下列行政执法行为时,因工作人员有过错,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交等;(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第七条本制度第三条所称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下列情形:(一)不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检查等行政职责的;(二)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许可等职责的;(三)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许可等职责的收到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置等

3、职责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第八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下列情形:(一)主要事实认定不实的(二)适用依据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第九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承办人。直接主管人员,是指行政执法事项的审核人和批准人。前款所称的审核人,包括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按规定行使审核职权的其他审核人;批准人,包括签发行政决

4、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按规定或者经授权行使批准职权的其他批准人。第十条审核人变更或者未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变更或者未采纳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分别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承办人、审核人弄虚作假或者隐真实情况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审核人承担责任。第十一条上级行政机关改变、撤销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上级行政机关的承力、人、审核人、批准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经领导集体决策程序后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参与作出决定的主要领导视为批准人,按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责。第十三条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给予行政

5、处分或者行政处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理分为: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理可以视情况合并适用。第十四条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当根据故意或者过失、危害后果和影响大小等情节依法作出:(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三)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十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因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第十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在受行政处

6、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升工资档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受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第十七条因行政执法过错造成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十八条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认为需要追究本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对有关人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按干管权限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理;认为需要由监察机关进行处理的,应当移送相应的监察机关:(一)被司法机关已生效的判决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令限期履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二)被行政复议机关已生效的复议定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7、,责令限期履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市计、信访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四)被发现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第十九条有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决定等有关文书由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以及相关行政机关同时抄送至相应监察机关。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被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对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第二十一条申诉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理的执行。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

8、时予以纠正。第二十二条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与相关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第二十三条受行政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十四个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行政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定机关解除行政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第二十四条需要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需要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党纪责任的,依法移送纪检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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