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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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方案。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应

2、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第六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本级应急预案数据库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实现本地区各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库建设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注重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进

3、应急预案管理理念、模式、手段、方法等创新,充分发挥应急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处置救援的作用和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辅助决策作用。第二章分类与内容第七条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包括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编制的应急预案。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总体应急预案围绕突发事件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主要明确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

4、、应急保障、恢复重建、预案管理等内容。第九条专项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方案。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主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和专项工作安排,不同层级预案内容各有侧重,涉及相邻或相关人民政府、部门、单位任务的应当沟通一致后明确。省级专项和部

5、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监测预警、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市县级人民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和实用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管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组织自救互救、应急处置措施、现场管控、队伍物资保障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落实相关任务,细化工作流程,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责和针对性、可操作性。第十条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通信、交通运输、医学救援、物资装备、能源、资金以及新闻宣传、秩序维护、慈善捐赠、灾害救助等保障功能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主要任务、资源布局、资

6、源调用或应急响应程序、具体措施等内容。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关键功能和部位、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应急联动等内容。第十一条乡镇(街道)应急预案重点规范乡镇(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任务分工、处置措施、信息收集报告、现场管理、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内容。村(社区)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点位、应急响应责任人、预警信息传播与响应、人员转移避险、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预案的形式、要素和内容等,可结合实际灵活确定,力求简明实用,突出人员转移避险,体现先期处置

7、特点。第十二条单位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主要任务、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转移、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第十三条功能区(国家级新区、开发区等)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管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J昔施、现场管控、队伍物资保障、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联动等内容,体现功能区行业、产业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制定总体应急预案,明确应急预案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主要任务、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措施、

8、人员疏散转移、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所属行业领域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专项应急预案;大型企业集团应编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应急预案管理机构,统筹建立本集团公司应急预案体系。安全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实际简化应急预案要素和内容。第十五条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编制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体系、主要任务、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应急联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第十六条相邻或相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人民政府及

9、其部门间信息通报、组织指挥体系对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本省有关州(市)、县级政府可与相邻、相近省(区)的有关政府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本省有关部门可与相邻、相近的省(区)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某个重要专项工作的联合应急预案。第十七条省级有关部门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行业(地区)巨灾风险评估、情景构建实际,加强极端条件下灾害预警、短临预报的多部门协同,制定小概率、超常规、超标准的巨灾应急预案,统筹本部门(行业、领域)、本地区巨灾应对工作。第十八条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等可以结合实际编制应急工作手册,制定应急响应卡、应急处置卡

10、。应急工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应急响应措施、处置工作程序、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联络人员和电话等;应急响应卡应包括响应级别和条件、应对主体、指挥机构和人员、响应程序、责任部门、相关部门联络人员和电话等内容;应急处置卡应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措施、责任部门、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注意事项等内容。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设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等具体内容。第三章规划与编制第十九条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

11、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同时抄送上一级相应部门。功能区、基层组织和单位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区域、本基层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计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时予以调整。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编制,省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或省政

12、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人民政府部门应急预案由省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州(市)、县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州(市)、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应急预案,乡级人民政府、单位和基层组织等应急预案由本单位组织编制。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编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下级政府的总体(综合)应急预案应与上级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应与上级应急预案、本级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预案相衔接。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应与其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第二十二条应急

13、预案编制单位根据需要组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组织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相关业务人员、有关专家以及具备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与预案编制;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重要基础设施经营萱理单位、重点风险源企业等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时,可以邀请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人员、相邻单位及居民代表、应急专业技术专家等参加。第二十三条编制应急预案在开展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主要是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应急资源调查,主要是全面调

14、查本地区、本单位的应急体制机制,包括可第一时间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重要基础设施容灾保障及备用状况,以及可以通过潜力转换提供应急资源的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必要时,也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对本地区相关单位和居民所掌握的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案例分析,主要是对典型突发事件的发生演化规律、造成的后果和处置救援等情况进行复盘研究,必要时构建突发事件情景,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应对流程、职责任务和应对措施,评估应急能力,为制定应急预案提供参考借鉴。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

15、查。第二十四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咨询或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做好与相关应急预案及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的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乡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村(社区)应急工作方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第二十五条鼓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验证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第二十六条总体、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

16、审,部门应急预案可结合部门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评审论证;乡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村(社区)应急工作方案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评审论证;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审批、发布、备案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将应急预案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并报送审批。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一)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二)预案是否符合上位预案要求并与有关预案有效衔接;(三)框架结构是否清晰合理,主体内容是否完备;(四)组织指挥体系与

17、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五)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以本级党委和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可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转发。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布。村(社区)应急预案报村(社区)两委按程序审批后向本村(社区)居民公布。单位应

18、急预案审核方式,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以本单位名义印发。功能区总体应急预案送本级承担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衔接协调,按程序报派出单位审批,以本单位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按行业领域送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衔接协调,按程序报本单位审批,以本单位名义印发。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联合应急预案、特别重大灾害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审批由相关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协商确定,并参照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管理。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由主办或承办机构印发;联合应急预案由相关单位联合印发;特别重大灾害应急预案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

19、人签发,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第三十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及编制说明,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应牵头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三)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本级有关部门;(四)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

20、部门。村(社区)应急预案报乡镇(街道)备案;(五)单位应急预案按行业领域报相关部门备案;(六)功能区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应牵头部门备案;(七)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应急预案应向本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途经地县级以上各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八)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行前10日内向属地行业牵头部门、主管部门备案;跨州(市)、县行政区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应向省、州(市)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九)联合应急预案按所涉及区域,依据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

21、备案,同时抄送本地区上一级或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十)涉及需要与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驻滇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十一)省属企业集团、中央企业集团所属驻滇单位或权属企业总体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抄送企业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专项应急预案报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抄送省应急管理厅、有关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所属单位或权属企业、中央企业集团所属驻滇单位下级单位的总体或综合应急预案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专项应急

22、预案报所在地州(市)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主体,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

23、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受理备案单位收到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证明。第三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的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在批准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开。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发布:(一)总体、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本级人民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布。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及时通过本机关政府网站公布;(二

24、)乡镇总体应急预案可以在县级政府公报或者其他媒体以及乡(镇)的公告栏公布;(三)村(社区)应急工作方案、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急预案应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用多种灵活有效形式进行发布;(四)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发布形式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应急预案在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的文本应为标准文本。第三十五条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且需要公布的应急预案,应按照保密要求脱密处理后公布应急预案简本或简明操作手册。第五章培训、宣传、演练第三十六条应急预案发布后,其编制单位应做好组织实施

25、和解读工作,重点解读应急预案编制或修订背景、组织指挥体系、应急工作机制、风险防范和响应措施以及涉及公众利益的重要事项等内容,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有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等日常培训内容。定期对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开展应急预案培训。第三十八条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应急广播、报刊

26、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第三十九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的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的危机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的避险逃生、自救互救能力。第四十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应急演练统筹工作,协调相关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政府部门的应急演练年度工作计划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演练的监督检查,并指导开展相关应急演练工作。第四十一条应急演练原则上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牵头组织,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实战要求,积极参加演练。涉及需启动多个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可由当地

27、政府组织实施。第四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开展广泛参与、联动处置、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乡镇(街道)、村(社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功能区结合风险形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题演练。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应当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1次综合性演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人民政府派

28、出机关,应当至少每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地震、洪涝、山洪、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位和基层组织行动方案的演练,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规律和特点适时组织开展。第四十三条对可

29、能影响公众生活、易于引起公众误解和恐慌的应急演练,应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告示应急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组织单位,并做好应对方案,避免造成负面影响。第四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加强演练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的评估指导。根据需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指导。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

30、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第四十五条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的主办单位应组织参演单位和人员认真总结,并形成演练总结报告,10个工作日内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总结评估报告及演练音像资料等应及时归档,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明确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第六章评估与修订第四十六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并提出是否修订应急预案的明确意见,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应急预案评估报告应提交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监管部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

31、,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七)应急预案编制和审批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第四十八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发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

32、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第四十九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定期对应急预案涉及的指挥机构人员、单位联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进行校对核实,发生变动的要及时变更,并及时更新应急预案操作手册,预案和操作手册变更部分应及时印发相关单位并报审批单位备案。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可以向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第七章保障措施第五十一条应急预案编制修订人员应熟悉本区域、本系统、本部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情况,了解相关突发事件特点和应对工作的基本要求,熟悉应急预案编制技术、程序和方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第五十三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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