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阳市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docx(1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安阳市第卜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安阳市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安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口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6月25日安阳市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4月29H安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
2、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下列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场所:(一)员工人数不足一百人且建筑面积不足三千平方米的非易燃易爆物生产加工场所;(二)建筑面积不足五千平方米的存储型物流场所;(三)住宿床位不足一百张的寄宿制学校和住宿床位不足五十张的托儿所、幼儿园:(四)校外培训机构、午托班、自习室:(五)床位不足五十张的医疗、养老、福利机构和孕婴服务场所;(六)建筑面积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商店、超市、市场:(七)餐位数不足一百人的餐饮场所:(八)客房
3、数不足五十间的宾馆、旅馆以及其他住宿服务场所;(九)建筑面积不足二百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演出放映、游艺游乐、网吧,不足五百平方米的健身休闲、剧本娱乐等场所:(十)其他与上述规模相当、性质相近的场所。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职责清单,落实消防工作贲任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风险防控联动,提高监管效能,将小型生产
4、经营场所消防工作纳入网格化基层治理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根据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实施与该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合理规划建设消防站:将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国,每年进行考评。第五条各开发区、示范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做好管理区域的消防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市、县
5、(市、区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开展消防救援、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并开展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告,及时督促布T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整改火灾隐患。新兴行业、领域的小型生产
6、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途径,利用消防科普基地、消防体验馆和消防主题公园等公益性宣传教育场所,有针对性地开展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火灾风险和消防管理要求提示,加大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鼓励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九条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者、实际控制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场所消防安全
7、符合规定,掌握消防安全情况,向社会作出消防安全承诺:(二)统筹安排消防工作与经营、管理等活动:(三)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四)组织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五)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发包人、出租人或者委托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贡。双方订立合同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贲任。第十一条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物业
8、服务人应当依法限行物业服务区域消防安全责任,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眼务。物业服务人发现服务区域内有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劝阻、制止并报告、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紧急疏散。第十二条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物的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消防水源、燃气管路等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医疗、养老、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少于两个。第十三条劳动密集型小型生产
9、经营场所不得将生产车间设置在仓库上层,不得与危险化学品仓库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多家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合用同一建筑物或者相对集中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进行统一管理;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条件的,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四条小型生产经营场所不得违规使用夹芯材料为易燃、可燃的彩钢板作为建筑材料。人员密集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冷链生产、储存企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做保温层。第十五条小型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在外窗、阳台设置阻碍人员逃生的招牌、广告牌等障碍物以及无法从内部开
10、启的金属栅栏等防护装置:设置防护装苴的,应当留有消防应急逃生窗口。第十六条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置灭火器、应急照明、缓降逃生绳、破窗安全锤等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疏散示意图等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歌舞娱乐场所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在火灾发生初期及时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第十七条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用火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事先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内部的审批手续,作业人员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严密的消防安全措施;(二)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前,清除动火施工区域易燃可燃物,配置
11、灭火器材,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禁止人员密集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在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布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四)人员密集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动火施工区域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五)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采取防火隔热措施;(六)其他用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用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选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合格产品
12、:(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进行,留存施工图纸或者线路改造记录:(三)电器产品靠近可燃物时,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四)营业结束时,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五)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辆或者为其充电:(六)其他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广告牌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在生产经营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四)遮挡、莅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五)其他影响安全疏
13、散、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第二十条禁止在下列建筑、场所内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二)具有火灾危险的厂房、仓库、集贸市场、商场和公共娱乐场所:(三)地下建筑;(四)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筑和场所。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确需留人值守并住宿的,应当符合下列消防技术标准:(一)住宿部分设置在靠近门窗、便于逃生的位置,并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之间设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防火分隔:(一)配备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设施或者自动喷水局部应用设施、应急照明灯具等消防器材
14、、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宽度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并保持畅通:(四)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进行日常防火巡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记录并签名。防火检查内容应当包括:(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灭火湍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六)消防安全设点部位的管理情况;(七)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对于在日常防火巡查或者检查中发现
15、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第二十三条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医疗、养老、福利机构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场所的火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火灾发生时保护病人、老人、残疾人、学生、婴幼儿的相应措施。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第二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对小型生产经营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不属消防救援机构法定职责范围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公安派出所
16、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贲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发现存在严设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消防救援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督促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时消除,并通报相关职责部门。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时,有权进入有关单位和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杳中发现的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责令限期采取措
17、施消除;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报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消防救援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贡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窕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