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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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持续提升行政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优化行政审批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林业和草原局实施的省本级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办法。省林业和草原局实施的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省林业和草原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

2、公平、公正、非岐视、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四条省林业和草原局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依照国务院、省政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确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进行动态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变相审批,第五条省林业和草原局在省政务服务大厅派驻工作组(以下简称驻政务大厅工作组),代表省林业和草原局在省政务服务大厅行使授权范围内行政审批职权。第六条局法规与改革处负责统筹推进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以及行玫许可综合协调工作。驻政务大厅工作组、相关业务处室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省林业和卓原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3、工作。第七条行政许可按流程分为受理、审查、决定、发证照、特别审查程序等环节,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许可各环节责任单位。特别审查程序是指对受理后依法需要公示、听证、招标、拍卖、检脸、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和现场勘察等程序。第八条申请人向省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如实提交规范、真实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林业和草原局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省林业和草原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

4、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玫许可。第九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本人亲自申请办理的除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代理人应当提交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我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和代理起止时间。第十条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省林业和草原局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应当不予受理:(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

5、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申请事项属于省林业和草原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第十一条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承办单位应当出具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一般为3个月。发出补正通知后,根据申请人的补正情况,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一)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视

6、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按照退件办理。第十二条省林业和草原局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申请人在省林业和草原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目愿放弃或主动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按照退件办理。第十三条承办单位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承办单位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依据有关规定制作核查文书。第十四条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要开展听证、检骏、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特殊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法定时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未明确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特殊程序的,承办单位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覆行上述程序的

7、,所需时间应当计入行政许可法定时限内,并告知申请人。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自被告知之日起3日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省林业和卓原局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实质性问题,可能影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期对申请材料进一步修改、完善,或者解释说明。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拒不修改、完善、解释说明,或者修改、完善、解释说明后仍存在实质性问题的,承办单位应当继续审查,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七条行改许可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法

8、定条件、标准的,省林业和草原局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省林业和草原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决定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修改完善后可以重新申报,且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第十八条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外,省林业和草原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9、的除外。第十九条被许可人需变更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行政许可证记我事项的,应当向省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省林业和草原局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条被许可人需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省林业和草原局应当依据被许可人的申请,按照法定许可条件,综合被许可人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内从事许可的情况,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二十一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省林业和草原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

10、生效的行政许可。第二十二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并收回原行政许可证件。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第二十三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林业和草原局应当终止实施行政许可:(一)申请人申请终止行政许可审查的;(二)赋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三)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根据有关改

11、革决定,申请事项不再雷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四)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缴纳费用,但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缴纳的:(五)因不可抗力需要终止实施行政许可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省林业和草原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注销等信息,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第二十五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省林业和草原局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缝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2024年版)等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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