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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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贡献大小排序。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二章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第一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第五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

2、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者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带动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在推动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第六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是指候选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化过程中,取得了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造,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

3、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第七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为终身成就奖,是对科技人员长期从事科技工作,并为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最高奖励,该奖终身只授予一次。第八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者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在学科建设、技术创新、产业科学技术进步、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为我省相关领域科技创新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第二节自然科学奖第九条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第十条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

4、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二)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第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二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被国内外同行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第十二条自然科学奖的候选者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第十三

5、条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被国内

6、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第三节技术发明奖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十四条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和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器件”是指包括仪器、器械上的主要零件;“系统”是指产品、工艺、材料和器件的技术综合。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第

7、十五条奖励办法第十四条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第十六条奖励办法第十四条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实用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实用程度、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第十七条奖励办法第十四条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

8、二年以上时间,应用效果显著,应用前景良好。第十八条技术发明奖的候选者应当对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实质性贡献,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方案设计、技术路线;(二)在核心技术攻关中做出重要技术发明;(三)在成果转化和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技术发明奖项目必须具有已经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所提交的知识产权中前3项发明专利视为核心发明专利。候选者应为专利发明人,其中前3人须是核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其他人也须持有相关知识产权。第十九条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

9、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有力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做出明显贡献,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

10、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做出一定贡献,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三等奖。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第四节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二十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重大工程类、企业技术创新类和科学技术普及类。(一)技术开发类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的具有技术创新和市场价值的成果及其推广应用;(二)社会公益类是指在社会公共事业领域或者公共科技服务活动中完成的具有技术创新性,保障公众基本利益、

11、满足社会公共科技需要的公益性成果及其推广应用;(三)重大工程类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特别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国际领先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该奖仅授予组织;(四)企业技术创新类授予在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引领推动产业科技进步、业态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五)科学技术普及类是指在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了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原创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及其推广应用,该奖仅授予个人。第二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所称“技术创新性突出,技

12、术经济指标先进”,是指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或先进水平。第二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所称“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是指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二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应用推广(其中科普作品须出版发行二年以上),创造了重大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第二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所称“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要贡献”,是指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

13、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十四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应当对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实质性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五)在科学普及中做出重要贡献。第二十五条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

14、位。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项目原则上应由在河北省登记或注册的组织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特殊情况需事先报省科技厅核准。第二十六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技术开发类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做出重大贡献,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

15、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做出较大贡献,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做出一定贡献,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二)社会公益类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生态环境有重大意义的,

16、可以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生态环境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生态环境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三)重大工程类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

17、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四)企业技术创新类授予综合实力处于全国同行业前列,在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引领并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业态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的省内企业。(五)科学技术普及类授予在表达科学技术知识的视角和方法方面具有重大创新,能够准确进行科学描述,内容通俗易懂且为大众所广泛欢迎,对于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和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养发挥重要作用的科普作品的作者。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特别重大贡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特别显著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第五节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二十七条

18、奖励办法第十六条所称“国外或者省外的个人、组织“,是指在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第二十八条被授予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国外或省外的个人、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与河北省的组织或者公民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河北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二)在向河北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河北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

19、生态环境效益;(三)在促进河北省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及省外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提升河北省在科学技术领域影响力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河北省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第二十九条科学技术合作奖终身只授予一次,曾获我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省燕赵友谊奖的,不得重复申报;同一人员在同一年度不得与省燕赵友谊奖同时申报。第三章提名和受理第三十条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省科技厅每年向社会发布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通知,明确提名时间、方式、程序、规则及材料要求等事项。第三十一条提名者包括提名单位和提名专家,须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贲任。提名者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提名,对候选者的政治、品行、水平、

20、作风、廉洁等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对提名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三十二条提名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按照奖励办法所列各奖种授奖条件择优提名。提名专家应在本人所熟悉专业领域内进行提名,每人每年可提名1项。第三十三条提名应征得被提名者同意。提名后发现存在不符合提名条件的,提名者应当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撤销提名的申请。第三十四条省科技厅依据提名者的履职尽责等情况对其实行动态调整。第三十五条奖励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不得被提名或者不得授予省科学技术奖的其他情形包括:(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立案调查或涉嫌违纪违法被监察机关留置尚无结论的;(二)被判处刑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

21、、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并依法被限制表彰奖励的;(三)有科研失信记录或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且在惩戒执行期内的。(四)未对项目做出创造性贡献,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五)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的;(六)须取得有关许可证,尚未取得的;(七)涉及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尚未结题验收的;(八)涉密的;(九)同一技术内容在同一年度重复或多渠道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十)同一技术内容已经获得或者当年度被提名为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十一)按照省科技厅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

22、作为一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提名项目的候选者。第三十七条上一年度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受理项目的前三完成人不能作为本年度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提名项目完成人。第三十八条各级党政部门、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曾经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关工作且有实际贡献并能够提供佐证的除外。第三十九条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受理,进入评审环节。第四章评审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设立评审委员会和监督

23、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省科学技术奖的梃名、评审工作,审定异议处理结果。第四十一条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科学道德,无不良诚信记录。第四十二条评审专家由省科技厅根据当年科学技术奖参评项目情况和评审工作要求,从专家库中遴选,每年要按一定比例轮换。当年提名专家和候选者不得参加相关评审工作。与提名项目的候选者有利害关系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专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第四十三条评审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纪律,对评审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第四十四条省科技厅对评审专家进行信誉管理,对专家参与评审活动

24、情况进行记录,作为专家库动态调整的依据。第四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依次包括网络评审、行业评审和总评审。(一)网络评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类、重大工程类除外)设若干评审组,按学科随机匹配选定省外评审专家,各组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对组内项目打分,根据各组项目得分排序和限额指标确定入围行业评审的项目。(二)行业评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行业评审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各行业评审组专家根据评审标准对组内项目(人员)打分,通过记名投票形成各行业组项目得分排序。1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中的重大工程类、企业技术创新类、科学技术普及类,科学技术合作奖,根据项目(人员

25、)得分排序和限额指标,推荐建议授奖项目(人员),产生行业评审结果。2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中的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根据项目得分排序和限额指标,推荐一、二、三等奖建议授奖项目,产生行业评审结果。(三)总评审。以会议方式对行业评审推荐的建议授奖项目(人员)进行评审,可视情况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对行业评审推荐的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人员和一等奖项目,采取答辩、评审专家记名投票的程序进行评审,产生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人员、特等奖和一等奖建议授奖项目。对行业评审推荐的二、三等奖建议授奖项目,科学技术进步奖中的重大工程类、企业技术创新类、科学技术普及类,科学技术合作奖建议授奖项目(人员)进

26、行审议和表决。根据奖励指标限额和同意授奖票数达到或超过实际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条件,产生总评审结果。根据总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第四十六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者兼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征求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科学技术进步奖中企业技术创新类候选者,应征求应急、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科学技术合作奖涉外候选者,应征求有关涉外部门意见。第四十七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由省科技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以省人民政府名义作出授奖决定。第五章公示及异议处理第四十八条省科学技术奖受理和

27、评审实行公示公告制度。(一)提名者应督促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者所在工作单位,科学技术合作奖合作单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候选者所在工作单位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提名。(二)提名者应在本地区、本部门(单位)范围内对拟提名奖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三)形式审查结束后,省科技厅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自然日。各阶段评审结束后,省科技厅在官方网站上公告评审结果。第四十九条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对省科学技术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实名提出。异议提出者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

28、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证明其观点的必要证据材料。个人提出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项目提名单位、完成人、完成单位对项目评审结果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第五十条省科学技术厅对收到的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无相关证据或调查线索的;(二)假冒他人名义提出的;(三)以不同意学术界公认的某项理论或事实为由,对涉及该理论或事实的项目提出异议,无法通过调查处理解决的;(四)异议内容与项目提名材料内容无关的;(五)异议内容与过去已经处理完毕的异议内容相同或相似,无重复处理必要的。第五十一条省科技厅对决定受理的异议,实行分类处理:(一)学

29、术类异议:反映学术问题和完成人、完成单位争议的,由省科技厅转送提名者,限期调查处理;(一)纪律类异议:反映候选者、候选单位党纪政纪或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的,转交具有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应执法部门,限期调查处理。为维护异议者合法权益,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者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意见。异议内容涉及异议者自身权益主张、无法保密的除外。第五十二条提名者应当及时将异议内容转达被异议方,责成其提出申辩材料。提名者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按期限要求向省科技厅反馈。反馈异议处理材料应包括:(一)异议调查处理情况报告;(二)相关候选者、候选单位申辩

30、材料;(三)专家咨询意见;(四)提名者的明确处理意见。第五十三条异议在限期内处理完毕且异议不成立的,经监督委员会审定后,提交本年度评审;异议成立的,经监督委员会审定后,终止本年度评审。第五十四条提名者因客观原因在限期内不能完成调查处理的,应向省科技厅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处理。经批准后,提名者应当继续履行异议调查处理责任。在下一年度提名工作截止前完成调查处理并报齐相关材料,且项目技术内容无实质性变更的,可以按其缓评节点提交下一年度后续程序的评审;下一年度仍未能提交评审的,视为放弃提名。提名者在限期内,既不报送调查结果又不申请延期处理,或者撤回提名,终止本年度评审。第五十五条异议处理材料由省科技厅提

31、交评审委员会,作为评审参考;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复审提出意见。第五十六条省科技厅应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实名异议者和提名者。第五十七条异议处理情况应向监督委员会报告。第六章授奖第五十八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自然科学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技术发明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5个。第五十九条由省政府颁布奖励决定,对获奖个人、组织、项目给予表彰奖励。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每人100万元,全部属获奖人个人所得。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

32、金数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和企业技术创新类奖金数额为每项3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类奖金数额为每项10万元。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数额为每人(组织)10万元。第六十条省科学技术奖奖金为获奖者所有和支配,要确保按时、按规定发放,不得克扣、挤占和挪用。第六十一条对项目授奖后收到的反映获奖项目或单位、个人存在问题的信函,符合奖励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撤销奖励事由的,相关受理及调查处理参照异议处理程序执行。第六十二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和科研诚信审核。候选者、获奖者、评审专家和提名者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或科研失信黑名单

33、,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三条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授予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四条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贲解释。第六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冀科成市规(2022)1号)同时废止。附件2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进一步做好河北省科技奖励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保障河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质量,根据新修正的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1号)规定,省科技厅对2022年制定的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冀科成市规(2022)1号)(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34、一、修订内容(一)明确特等奖授奖条件分别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授奖条件进行了规定,特等奖每年不超过3项,奖金数额为50万兀O(二)强化提名者贵任提名者须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对候选者的政治、品行、水平、作风、廉洁等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对提名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依据提名者的履职尽责等情况对其实行动态调整。同时明确了不得被提名或者不得授予省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情形。(三)优化评审流程明确了特等奖评审程序,调整了企业技术创新奖、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程序。(四)规范异议处理程序围绕公示公告,异议受理、处理、反馈等几方面进行了规定,规

35、范了公示及异议处理程序。(五)强化监督机制在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立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省科技奖励提名、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异议结果进行审议,向奖励委员会进行报告。(六)规定报奖间隔年限为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减少无效申报,规定上一年度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受理项目的前三完成人无论获不获奖,均不能作为本年度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提名项目完成人。二、细则框架细则共七章六十五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适用范围,授予对象等相关内容。第二章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分别规定了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授奖条件,以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授奖条件、授奖等级。第三章提名和受理,压实提名者责任,依据提名者的履职尽责等情况对其实行动态调整。明确了不得被提名或者不得授予省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情形。第四章评审,对评审机构、评审专家、评审流程进行了规范。第五章公示及异议处理,规范了公示及异议处理程序,对公示公告、异议受理条件、异议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第六章授奖,明确了各奖种的授奖人数、授奖单位数及奖金金额。第七章附则,明确了细则解释权及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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