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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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人才第一资源、创新第一动力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指导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统一领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发展的战略支撑,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教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一体推进,全面提升科技发展水平,使湖南成

2、为原始创新的重要策源地、关键核心技术的重要诞生地、重大创新平台的重要集聚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承接地、一流创新人才的重要汇集地。第三条【政府职能】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省人民政府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互通交流,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和修订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体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基本要求,并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等作为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职能,健全科学技术进步管理机构,配强专职科学

3、技术管理人员,加强基层科学技术进步管理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扶持。第四条【部门职能】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五条【培育战略科技力量】省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省内资源,培育和强化战略科技力量。争取创建国家实验室,建设高水准省实验室,推动全国

4、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提质升级,提升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等主体承担战略科技任务的能力,在关键领域和重点方向上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和重大原始创新效能,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需要。第六条【科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促进科学技术普及的政策,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并发挥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等积极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

5、等学校应当积极参与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建设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第七条【科技奖励】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第二章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第八条【科学技术计划体系】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省级科学技术计划体系,加强基础研究,支持应用研究,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支持平台和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创新生态。建设统一的科学技术计划综合管理平台,建立完善申报互斥和查重机制,统筹实施各部门各领域科学技术计划,注重与国家科学技术重大

6、任务部署相衔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相应科学技术计划,重点支持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九条【政府支持基础研究】坚持目标导向和自由探索相结合支持基础研究,加强基础研究系统部署,推进战略导向的体系化基础研究、前沿导向的探索性基础研究、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布局建设科技基础设施,加强基础研究的条件建设,对基础研究基地给予长期稳定支持。第十条【省自科基金支持基础研究】省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并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部门持续建立国家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第十一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省人民政府持续、稳定地支持关键核心技术

7、攻关,强化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激励,组织实施体现国家战略需求和本省重大需求的科学技术重大任务,系统布局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技术重大项目,超前部署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建立有关部门协同凝练重大科技需求、协同提出重大研发任务、协同组织重大项目的实施机制。结合省重大决策部署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发展需求,推动省级与设区的市、自治州共同出资、联合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和科技项目。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清单,建立重大科研任务直接委托机制。第十二条【农业科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重大农业科学技术创新和推广计划,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平台建设,完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立

8、健全农科教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科技人员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提供科学技术服务,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推进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第十三条【标准制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评价机制和服务体系。鼓励社会组织协调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技术标准。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服务标准制定相结合。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承担制定或者可以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9、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第三章科技成果转化第十四条【总括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五条【支持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通过自主实施、购买、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高质量发明专利技术,对于在本省转化、产业化,产生一定规模的直接经济效益,且不属于关联交易情形的,给予相应的财政性资金支持。国有企业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转化成功投产后的一定年限内,每年可从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进行分享,由此发放的激励收入据实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10、。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支持成果转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创新产品(服务)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将创新产品(服务)按规定纳入相关目录,对入选的创新产品(服务)给予政府采购首购订购政策支持。预算单位采购创新产品(服务)目录中的产品且该产品使用不可替代专利、专有技术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产品在创新产品(服务)目录中有同类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比例,并在实际采购中遵守该承诺。第十七条【新产品研发支持奖励】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先进制造业首台套技术设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首套件基础电子元器件产

11、品方向指南,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给予售后或研发奖励。并对相关产品投保综合创新保险,给予一定的保费补助。售后或研发奖励与保费补助择一支持,不重复享受。第十八条【无形资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引入符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单列管理,不纳入一般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对于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所形成的国有资产,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如遇减值或者涉及破产清算,采行特殊处理规则。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第十九条【转化收益分配】科学技术研究开

12、发机构、高等学校、国有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建立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及收益分配制度,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或者奖励制度。第二十条【产权激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以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积极探索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以先赋权后转化的方式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者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应当不少于十年。对于同一职务科技成果,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其单位不再给予成果转化收益及相关奖励。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研人员

13、收购单位所持创业企业股权的探索。科研团队或者其他股东可以现金形式收购单位以职务科技成果份额作价投资形成的权益。第四章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一条【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牵头科技攻关任务,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第二十二条【科技领军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省人民政府培育科技领军企业,优化科技领军企业布局。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围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牵头组建省内重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有关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共同参与的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开展有组织的科研攻关,完善创新联合体的利益分配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

14、业发展。在政府采购中,应提高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和合同预付款比例。第二十三条【创业投资】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吸引国内外各类投资机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对企业的创业发展给予支持。省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创业投资企业。第二十四条【企业职工教育】企业应当健全职工继续教育制度,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和技术创新能力。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比例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五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高等学

15、校科技创新第二十五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全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和完善本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形成以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为核心、以省重点实验室为网络的实验室体系。创新实验室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实验室人事、薪酬、评价制度,赋予其充分的人、财、物自主权和独立的科研管理事权,建立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全链条贯通式的新型科研组织模式。第二十六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县级以

16、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科研院所改革,赋予和扩大科研院所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的法人自主权。持续优化科研院所评价制度,建立中长期绩效评价模式,构建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实施与评价结果挂钩的动态管理机制。省属科研院所应当实行章程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支持其依据法律和章程行使法人自主权。第二十七条【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科研机构】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省外主体在本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符合地区产业发展方向且引入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择优给予财政性资金支持。第二十八条【新型研发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投入主体

17、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第二十九条【技术创新中心】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培育与建设,布局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推进省技术创新中心与省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创新平台的衔接与融合。第三十条【支持高等学校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创建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H一条【高等学校与企业、科研机构协同】本省支持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之间学科协同、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提升优势特色学

18、科。支持高等学校与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合作培养科学技术人员。第六章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二条【加强科学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优化科学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制定并实施科学技术人才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选拔、激励、保障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战略人才力量建设,完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等创新人才和团队的培养、发现、引进、使用、评价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成长,充分发挥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在财政科研经费支持、科学技术奖励等方面可对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给予适当倾斜支持。第三十三条【人才培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学技

19、术人才培养力度,支持高等学校、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培养各层次科学技术人才。高等学校应当以促进产学研用融合为导向,增设特色型科技创新人才专业。第三十四条【人才引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对于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开发机构引进的顶尖人才团队、全职两院院士、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根据项目需要提供充足、稳定的经费支持。允许财政资助的科研院所通过设置创新型岗位和流动性岗位,引进优秀人才。省人民政府围绕国家、省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技领域,重点依托国家实验室培育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遴选国内外顶尖的战略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

20、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自主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成果的科研人员。对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以采取特设岗位方式引进。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经省人民政府确定参照执行。第三十五条【人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完善各类人才政策,对于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可在配偶随迁、就业、子女就学、社保、医疗、住房等方面予以优待。第三十六条【人才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对不同性质的科技人员进行分类评价。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改革完善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制度。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绩效

21、工资管理】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健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动态调整机制。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相对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可给予适当倾斜。有关单位分配绩效工资时可向承担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对于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少数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第三十八条【岗位动态调整机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科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动态调整机制。对于承建国家级或者省级重大创新平台、获得过国家级或者省级科技奖、牵头承担国

22、家或者省重大科技项目的科研事业单位,经审核后可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第三十九条【国有企业科技人才激励】国有企业承担财政资金投入的科研项目时提取的间接费用可按规定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现有工资总额难以满足的,可在科研项目间接费用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向参与项目的科技人员发放奖金,据实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当年度工资总额基数。承担国家或者省重大科技项目任务的国有企业,如有引进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在符合国有企业重大科技创新薪酬分配政策适用条件时,可按照相关规定设立科技项目专项奖金或者采用其他特殊薪酬方式向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支付薪酬。第七章区域创新与国际合作第四十条【科技园区】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建立省

23、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支持省级科技园区建设成为国家级科技园区。鼓励科教创新资源富集、产业优势明显的地方探索创建科技园区。省人民政府支持各类科技园区打造创新高地、人才高地、产业高地,建设成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第四H一条【鼓励市县创新探索】本省鼓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积极探索区域科技创新模式,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市、县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鼓励开展创新型县(市、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争创国家创新型城市。第四十二条【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省人民政府支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体制机制改革。长株潭

24、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对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跨区域协同创新,促进形成优势互补、高效合作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第四十三条【区域创新合作】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本省与其他区域创新资源对接合作,推动区域间共同设计创新议题、互联互通创新要素、联合组织技术攻关。第四十四条【国际合作】省人民政府鼓励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结合国家和省重点产业和领域发展需要,实施重点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培养和引进创新人才,建设国际科技新合作平台,形成高水平科技开放合作格局。第八章保障措施第四十五条【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县级以上人民

25、政府应当引导各类主体增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确保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强度逐年提高。将研发经费投入情况列为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强对研发投入指标动态监测和督查推进。将设区的市、自治州研发投入强度、研发经费投入总量及增速作为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因素法分配的重要因素之一,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突出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在分配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第四十六条【财政科技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力度,确保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持续稳定增长,同时提升科技投入效能,深化财政科技经费分配使用机制改革。建立完善科技投入

26、联动与统筹管理的机制,整合、梳理各类财政科技经费,建设统一的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加强联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十七条【基础研究投入】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基础研究项目资金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中的比重,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持续扩大省自然科学基金的规模。建立完善省自然科学基金与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企业等主体之间的自然科学基金联合支持机制。鼓励科学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给予财政补贴等形式鼓励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第四十八条【企业和科研机构研发投入】省人民

27、政府实施研发奖补政策,进一步完善研发投入分类奖补的措施。鼓励规模以上企业每年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研发准备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研发投入强度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年度和任期绩效考核范围。推动省属国有企业设立专款专用、不纳入增值保值考核的企业研发准备金,探索在业绩考核中对超过当年行业平均水平的研发费用视同考核利润。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投入列为“双一流”建设高等学校、重点建设大学、省属科研院所创新资源配置以及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等的重要指标。高等学校应当逐年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比例

28、。第四十九条【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利用贷款(债券)贴息、担保费(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科学技术进步的支持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符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等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开展股权投资、债权融资、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质押以及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第五十条【社会捐赠】省人民政府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类型的科学技术基金,支持科技创新和科学技术普及。单位和个人向科学技术基金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

29、相关规定的,可依法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第五十一条【容错机制】政府部门以及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有企业利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从事资助创新创业项目或者风险投资等活动未取得预期效果的,如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且相关人员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可免除有关负责人的决策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级监察委员会以及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完善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实施审慎包容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新容错机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组织和科技人员已履行

30、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项目委托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允许结题,在项目申请、职称评定等方面不受影响。第五十二条【决策咨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成立由科技、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领域专家以及产业领域的企业家组成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委员会,在编制实施重大战略规划、制定重要科技创新政策、作出重大科技任务部署以及作出其他与科技创新有关的决策等方面咨询其意见。第五十三条【知识产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推动建立跨区域知识产权协作机制。完善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三级优势互补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机制,推动建立政府、银行、担保、保险多

31、方参与的风险共担机制,探索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物处置机制。积极培育发展知识产权仲裁及调解机构,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体系建设,健全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制度。第五十四条【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科研基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重点基础设施、重大科技工程等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第五十五条【成果评价】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实行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成果的分类评价。探索建立重

32、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加强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第五十六条【优化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扩大科研人员使用经费的自主权,优化科研项目检查、评估、验收制度,减轻科技人员负担。第五十七条【鼓励承担横向科研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鼓励、支持科技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或者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横向科研项目在人才评价、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科技奖励等方面视同省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探索实施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投资

33、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模式。第五十八条【创新文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培育创新精神,向公众宣传普及科技创新重大成果、先进经验、典型案例,全面提升公民科学素养和创新意识。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形成崇尚创新、勇于突破、激励成功、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人大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科学技术进步情况。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等方式,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进行监督。第六十条【科技伦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完善科技伦理制

34、度规范,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和研究,健全审查、评估、监管体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主动研判、及时化解本单位科技活动中存在的伦理风险。第六十一条【科研诚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科学技术项目诚信档案,汇交科研诚信管理信息,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完善对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机制。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管理的主体责任。第六十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考核】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

35、考核。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职责和年度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下一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对象应当在约谈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告约谈内容的整改落实情况。第六十三条【创新政策审查与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对新制定政策进行创新审查,及时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实施创新政策调查和评价制度,定期对政策落实进行跟踪分析,并及时调整完善。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准用性法律责任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五条【相关评审人员法律

36、责任】受委托参加科学技术计划项目评审、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或者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在该行为被记入科研诚信档案或者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后一定期限内,有关部门不得委托其从事评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二)与参评项目单位或者与评审结果存在利害关系,而未申请回避,且为项目申报者谋取不当利益;(三)咨询或者评审评价、评估意见严重失实;(四)违反评审规定、泄露评审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第六十六条【骗取科技奖励的法律责任】以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等奖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依法依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或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有重大过错者五年内不得被提名;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参评资格。省科学技术奖等奖励的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提名时协助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未依法履行公示程序的,由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取消年度提名资格,依法依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或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并由相关主管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提名资格。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七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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