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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标签标注行为,加强食品标签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清晰辨识食品标签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下称食品)的标签标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包装、说明书和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上,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基本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食品标签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第五条食品标签应当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不易
2、擦除、脱落。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应与食品包装脱离,散装食品标注内容不应与容器、外包装分离。第六条食品标签中涉及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事项的,应第七条食品标签不得标注下列内容:()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功效)的;(三)以欺骗、虚假、夸大、误导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四)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的;(五)使用封建迷信、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等描述的;(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中禁止标注的。第八条禁止下列食品标签违法行为:(一)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二)伪造、冒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或者伪造、冒
3、用、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三)伪造、冒用、变造特殊食品注册或备案号;(四)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要求第十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第十一条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应当在最小销售单元上标注。最小销售单元含有多个独立包装食品的,不同品种独立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能透过最小销售单元包装清晰识读的,可不重复标注。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第十二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文字、符号、数字、图
4、案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保证清晰识读。第十三条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可以同时使用与标注内容有对应关系的繁体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使用的汉语拼音、繁体字或者外文字高不得大于相应内容的规范汉字字高。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标注内容,应当使用高度不小于1.8毫米的文字、数字标注,且文字的高度与宽度比值不大于3。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50平方厘米时,文字、数字高度不应小于2毫米;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400平方厘米时,营养成分表以外的文字、数字高度不应小于2.5毫米。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标注的字体大小
5、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第十五条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当标注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主要原料制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分辨的食品,其食品名称不得只体现一种原料;(二)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模拟动物源性食品制成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仿素”或者“植物”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三)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风味的食品,其食品名称不得使人误解使用了该种配料。第十六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上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合未成年人。第十七条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
6、日的标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在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单元的主要展示版面显著标注,最小销售包装有多层的,在最外层包装上标注;(二)设置独立区域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清晰标注;(三)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文字、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3亳米,其他预包装食品文字、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2毫米;(四)均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代号使用4位数字;年、月、日之间可以用空格、斜线、连字符等符号分隔;年、月、日之间不用分隔符号且月、日不足2位数字的,应当在数字前加0;(五)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形式标注的,其具体部位应当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易于查找;(六)最小销售单元内有多个预包装食品
7、的,在外包装上以最早到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或在外包装上分别标注每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到期日;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还应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第十八条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应当根据生产工序完成情况确定,最小销售单元为单层包装的,应以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最小销售单元有多层包装的,应当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包装完成后仍需灭菌、发酵等工序的,以相应工序完成日期作为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保质期的确定应当按照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采用分装方式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以所分装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第十九条预包装食品标
8、签上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应当真实有效。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当分别标注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及其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列有多个生产者信息的,实际生产者信息的标注应当能够清晰识别。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该同时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第二十条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可用“原料”或“原料表”代替
9、。分装食品的配料表应当标注被分装食品的配料。分装食品应当注明“分装”字样。第二十一条定量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当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液态食品、半固态或粘性食品,应当用体积或质量单位标示;对固态食品,应当用质量单位标示;对不宜用质量或体积单位标示的食品,可用长度单位标示。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计量称重M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等代替净含量。第二十二条同一预包装食品内含有多件定量包装食品的,应当在最外层包装上
10、标注规格。规格的标注应由单件定量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同一预包装食品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食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同一预包装食品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食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定量包装食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定量包装食品的件数。第二十三条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生产食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相关部门制定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团体标准的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可以只标注产品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但应符合对应标准的最新版本。第二十四条预包装食品的贮存条件对温度有要求的,应当标
11、注常温储存、冷藏储存或者冷冻储存。标注冷藏储存或者冷冻储存的,还应当标注具体冷藏或者冷冻的温度范围。贮存条件对湿度、光照等有其他要求的,应当标明。第二十五条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第二十六条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警示标志、警示语或者注意事项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第二十七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主要展
12、示版面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标签上能够标注完整内容的,可以不另附说明书。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显著标不。第三章特殊食品标签要求第二十九条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有关产品注册、备案管理的规定,涉及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内容的,应当与省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一致。特殊食品说明书与标签对应的内容应当一致,标签已涵盖说明书全部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第三十条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注册号
13、,可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且不会使消费者误解的图形,也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边角标注已注册商标,不得标注其他内容。产品名称由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产品名称。同一系列不同适用月龄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商品名称应相同或相似。以单字面积计,商品名称字体总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总面积的二分之一,商品名称字号小于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醒目、显著,通用名称不得分开标注。使用除商品名称以外的已注册商标,其面积(矩形法)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面积的四分之一,且小于商品名称面积,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第三十一条适用于0-6月龄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适用于6月龄以上的婴
14、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其可选择性成分可以文字形式在非主要展示版面进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第三十二条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配料表中的复合配料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注。如果某种配料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第三十三条保健食品标签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和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和净含量、贮藏方法、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注意事项、保健食品企业执行标准的代
15、号、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注册号或者备案号、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等。不得以数字标签等形式豁免以上标注要求。第三十四条保健食品标签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要求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特殊规定:(一)保健食品还应当在最小销售单元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保健食品标志、经注册备案的产品名称、注册号或者备案号、保健功能、警示用语等;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标示“营养素补充剂”字样等;(二)产品名称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名称(包括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标注,且字体、颜色和字号应当一致,不得分开标注;(三)原料和辅料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
16、与顺序全部列出;(四)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以每100g、100m1.或最小制剂单位标示其含量;(五)产品规格为最小制剂单位的质量或体积,净含量为销售包装中所含产品的质量、体积或者最小制剂单位数量;(六)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声明;(七)使用除产品名称中商标名以外商标的,应当使用已注册商标,且不得标注在主展示面,应标注在包装的边角位置,其面积(矩阵法)计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所用单字面积,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八)保健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2()平方厘米的,应当至少标注与省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一致的内容,以及保健食品标志、生产企业名称、生
17、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警示用语等;(九)非单独销售的保健食品包装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和净含量、注意事项;(十)同一包装内不得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同一包装内有多个不同保健食品的,每个单件保健食品必须符合最小销售包装要求;(十一)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明确的特殊规定。第三十五条保健食品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用语区内文字与警示用语区背景有明显色差。警示用语使用黑体字印刷,包括以下内容:保健食品不是药物
18、,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字体高度不小于6.0毫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时,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但不得小于1.8毫米。第三十六条保健食品标志应当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图案,按照等比例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识别,具体按照保健食品标志规范标注指南要求标注。保健食品注册号或者备案号应当标注在保健食品标志下方,并与保健食品标志相连,清晰易识别。第三十七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当标注产品名称、特医食品标志、净含量(规格)、产品类别、注册号、适用人群以及“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使用
19、”。特医食品标志应当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图案,按照等比例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角或右上角,方向同文字方向,清晰易识别,具体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要求标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应对产品中的营养素进行功能声称。第四章食品销售标示要求第三十八条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预包装食品拆零并以计量称重方式销售的,按照散装食品管理。第三十九条销售食用农产品,其标签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第四十条通过互联网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刊载食品名称、
20、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食品标签信息。食品标签信息应当与实际一致,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等动态变化的内容除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刊载的食品标签信息加强管理。第四十一条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
21、提示信息。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标签标注或标明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标签不符合本办法的,在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当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追查相关食品的来源和流向,及时采取召回或相关补救措施,并根据需要通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网络销售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监督检查,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落实管理责任,督促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刊载食品标签信息。第四十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综合考虑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与食
22、品安全的关联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认定标签瑕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标签存在瑕疵的,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行政处罚。对标签存在问题或者瑕疵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通过加贴标签或者补贴修正的方式对其标签进行更正,但不得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保质期到期日。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食品标签合规性进行审核把关。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对其食品标签标注或标明事项的合规性进行评价。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
23、,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伪造、冒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或者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伪造、冒用、变造特殊食品注册或备案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
24、条、第三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笫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五)(七)(八)(九)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
25、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项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五条进口食品标签标注还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相关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可以不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产品标准编号。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解释。第五十七
26、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拟给予两年过渡期)。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原卫生部公布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同时废止。附件2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食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签标注行为,更好满足消费者清晰识读食品标签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o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食品标签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向消费者传递食品信息的载体,也是消费者了解食品成分、特征等信息最直接、最普遍的方式。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标签信息是影响消费者
27、选购食品的重要影响因素,事关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近年来,食品标签标注不规范、不准确、不清晰,尤其是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等问题,消费者反映愈发强烈。另外,在执行现行标准的过程中,出现“小过重罚”“职业索赔”等问题,也影响了营商环境。随着消费者对高品质生活和高质量食品需求的不断增长,对清晰识读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标签信息的需求越来越高,现有规定已不能适应消费者和监管执法需要。二、办法制定的主要过程市场监管总局将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列入2024年立法计划。为尽快推动解决消费者反映强烈问题,2024年3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
28、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2024年第8号),从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注位置、字号大小、字体颜色、年月日顺序等8个方面引导食品企业进行优化改进,让标签内容清晰醒目,推动食品企业积极采取针对性改进措施,方便消费者清晰辨识。该公告通过新闻联播等中央媒体广泛传播,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赢得消费者的肯定与支持。经与国家卫生健康委沟通协商,按照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原则,办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同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起草阶段通过召开座谈会、行业沟通会,征求了部分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意见建议,通过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征求了部分地方监管部门、相关专家意见建议。
29、三、办法起草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站在消费者角度,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食品日期、保质期”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等问题。三是坚持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互衔接、清晰明确,易操作、好执行。四是坚持保障“重点人群”合法权益,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没有明确依据不得明示、暗示或者强调食品适合婴幼儿、儿童。五是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给予不同幅度行政处罚,避免“小过重罚”。四、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整体提升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要求。为方便消费者清晰辨识食品标签,办法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标
30、注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保证清晰识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标注内容,应当使用高度不小于1.8毫米的文字、数字标注,且文字的高度与宽度比值不大于3。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50平方厘米时,文字与数字高度不应小于2毫米;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400平方厘米时,营养成分表以外的文字与数字高度不应小于2.5毫米。(二)重点强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标注要求。为解决有些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的问题,办法规定应在预包装食品最小销售单元的主要展示版面显著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均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最小销
31、售包装有多层的,在最外层包装上标注;应设置独立区域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清晰标注;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文字、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其他预包装食品文字、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2毫米。(三)专章规定特殊食品标签的特别要求。办法在规定食品标签标注的基本要求和通用要求基础上,对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标签的特殊要求单独设立章节予以明确。(四)明确规定食品销售标示要求。办法规定了销售散装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等食品销售标示要求。尤其是,针对近年来互联网销售食品现状及问题,要求通过互联网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刊载食品标
32、签相关信息。(五)强调食品标签禁止标注内容。办法规定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得明示、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功效),不得以欺骗、虚假、夸大、误导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不得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不得使用封建迷信、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等描述食品。(六)严格食品名称标注要求。为避免通过食品名称误导消费者,办法规定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主要原料制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分辨的食品,其食品名称不得只体现一种原料;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模拟动物源性食品制成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仿”“素”或者“植物”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仅使用食
33、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风味的食品,其食品名称不得使人误解使用了该种配料。(七)规范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标签标注或标明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应当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食品追查来源和流向,及时采取召回或补救措施。办法还明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综合考虑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认定标签瑕疵。(八)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办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标签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食品标签合规性进行审核把关,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对其食品标签标注或标明事项的合规性进行评价。(九)优化食品标签违法处罚条款。办法规定,根据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对食品标签不同违法情形,由低到高分别给予责令整改,处以五千至三万、一万至五万、货值金额五倍至十倍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五、需要说明的问题本着节约资源、合理使用的原则,办法发布后拟给予2年的实施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