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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设计分包1.5 联合体4 .工程设计资料23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4.2 逾期提供的责任5 .工程设计要求24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276.1 工程设计进度方案6.2 工程设计开始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4 暂停设计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31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329 .施工现场配合效劳3410 .合同价款与支付3410.1 合同价款组成10.2 合同价格形式10.3 定金或预付款3 .设计人495 .工程设计要求51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5
2、1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52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539 .施工现场配合效劳5310 .合同价款与支付53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5412 .专业贡任与保险5513 .知识产权5514 .违约责任5515 .不可抗力5616 .合同解除5617 .争议解决5718 .其他5719 58第一局部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设计人(全称人民币(大写)(元)。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工程负责人发包人代表:O设计人工程负责人:0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巾与以下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发包人要求:(6
3、)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局部。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工程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 .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效劳。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局部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局
4、部。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i式一份、副本一式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设计人执正本份、副本份。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供工程设计效劳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设计效劳、资料与文件1.13.1 工程设计效劳: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效劳,包括工程设计根本效劳、工程设计其他效劳。1.13.2 2工程设计根本效劳:是
5、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效劳,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效劳。根本效劳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 工程设计其他效劳: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效劳,包括总体设计效劳、主体设计协调效劳、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效劳、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效劳、施工图预算编制效劳、竣工图编制效劳等。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局部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效劳的行为。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
6、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我体。1.1.4日期和期限1.1.Ai开始设计FI期:包括方案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R期。方案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方案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方案完成设计F1.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效劳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
7、效劳日期。1.1.1.1 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效劳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1.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1.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 合同价格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评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
8、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标准性文件。11/62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
9、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 .发包人2.1 发包人一般义务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工程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招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当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
10、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当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 发包人决定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
11、、设计工程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I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 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 .设计人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
12、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效劳。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当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效劳。15/62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 工程负责人3.2.1 工程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工程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
13、同。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竹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竹面同意。通知中应当我明继任工程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当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工程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 发包人有权竹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
14、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当违约责任。3.3 设计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工程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16/62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3.4.4分包工程设计费
15、(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局部费用。3.5联合体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区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16、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 .工程设计资料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前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 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
17、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5 .工程设计要求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5.1.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平安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5.M.2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5.1.1.3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
18、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当相应责任。5.1.2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方案,工程设计进度方案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方案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方案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方案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杳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方案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
19、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工程设计进度方案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方案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方案,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方案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方案。6.2 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方案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
20、我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我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22/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
21、包人原因未按方案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订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杳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
22、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当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4 暂停设计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当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
23、)承当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当责任。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效劳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
24、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
25、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杳,审杳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
26、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当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
27、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看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当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
28、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到达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当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当。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当的责任。9 .施工现场配合效劳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效劳。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效劳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
29、另行支付效劳费用。10 .合同价款与支付10.1 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局部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根本效劳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效劳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10.2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以下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对已付进
30、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5 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5.1 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5.2 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5.3 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6 6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
3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而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卜.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工程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
32、1.4 基准F1.期后,与工程设计效劳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公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当。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
33、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2 .专业责任与保险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卜的责任和义务。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当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3 .知识产权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应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
34、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31/62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
35、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当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
36、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当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当违约责任。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当违约责任。15 .不可抗力15.1 不可抗力确实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付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防止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
3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屈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当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
38、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当。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防止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当责任。因合同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6 .合同解除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 有以卜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到达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
39、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工程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竹面协议。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
40、违约一方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17 .争议解决17.1 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 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I办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以卜约定执行:17.3.1 争议评审小组确实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
41、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当一半。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第三局部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42、词语定义与解释1.1.1 合同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标准性文件:O1.4 技术标准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O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当:1.8保密保密期限:O2 .发包人2.1 发包人一般义务2.1.3发包人其他义务:o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O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天书而通知设计人。2.3 发包人决定2.3
43、.2发包人应在一天内对设计人才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3 .设计人3.1 设计人一般义务3.1.1 设计人(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o3.2 工程负责人3.2.1 工程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设计人对工程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O3.2.2 设计人更换工程负责人的,应提前_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擅自更换工程负责人的违约责任: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天内更换工程负责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负责人的违约责任:3.3 设计人人员3.3.1 设计人提交工程管理机构及
44、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3.4 设计分包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0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O3.4.2 设计分包确实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O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O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O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O3.5 联合体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O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_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
45、后一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一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1 .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 .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O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一天。8.3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_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9 .施工现场配合效劳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10.3.2 定金或预
46、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天前支付。I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5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一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一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一天内,予以书面答复。12 .专业责任与保险12.2设计人(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13 .知识产权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应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
47、制的要求: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Q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当方式:O14 .违约责任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O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O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O14.2.4 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_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一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