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刑事规制研究》110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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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的刑事规制研究内容摘要:民间借贷作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在鼓励其自由发展的同时需要逆防以民间借贷为表象的违法犯罪行为,并适时通过刑法予以严厉打击。在刑法进行规制的过程中,需要明确民间借贷罪与韭罪.归属于民事领域或刑事领域的范暗分类,同时也要防止刑法过多的介入民间借贷正常活动中。本文通过当前民间借贷相关的“套路贷”、网络借贷等案件进行分析,厘清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刑法规制案件范围以及刑法对民间借贷行为的适用领域,最后提出关于民间借贷刑事规制的立法、司法以及法律监管建议。关键词:民间借贷;刑事规制;犯罪行为;金融监管目录第一巧结论2一、研究背景2二、研究意义2三、研究思路与

2、方法3四、研究内容与框架3五、创新点与不足4第二章文献综述4一、国外文献综述4二、国内文献综述5三、文献综述述评7第三章民间借贷概述8一、民间借贷的定义8二、民间借贷的发展8第四章民间借贷刑事规制的必要性8一、厘清民间借贷行为与典型犯罪之间的差异8二、规避民间借贷泛刑法化9三、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10第五章民间借贷行为入罪的法律风险分析10一、“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分析10间借贷行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合法的借贷行为,从而维护金融的安全和社会稳电三、研究思路与方法本文以民间借贷的类型为切入点,将我国社会上的民间借货进行类型化区分,剖析不同类型民间借贷的特点以及可能会存在的法律风险,当前套

3、路货案件、涉民间借贷类的网络借贷平台违规案件以及刑事规制在这之中发挥的作用,肯定刑事规制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通过梳理我国当前民间借贷相关案件中的难点以及问题,提出刑事层面从立法,司法,法律监管方向如何规制民间借贷的建议。本文的研究方法采用文献研究法,通过书籍和期刊文献的搜集、阅读分析,整理现行法律法规、邮门规章、司法解释等法律资料,掌握我国当下关于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缺陷。比较研究法,通过查阅域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关于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相关理论研究和立法货料,与我国现行关于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理论研究及立法成果进行对比,学习和借鉴域外有益经验。案例分析法,通过对裁判文书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4、中检索民间借贷有关司法案例,了解司法实务中民间借贷纠纷的难题,提供启发。四、研究内容与框架文莹的内容总共分为六大部分。第一堂结论,是对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研究内容与框架及创新点的介绍。通过对民间借贷这一研究主体的国家、社会背景以及民间借贷这一机制能够存在并且长远发展的意义,对我国金融秩序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良好态势的帮助意义。第二章文献综述是通过搜集整理国内外相关文献,介绍研究思路以及国内国外民间借贷的研究现状,对接骂本文提供基础理论层面的支持。主要通过相关文献了解了美国以及日本这两个国家的民间借贷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他们在本国民间借贷发展初期是如何通过制度以及法律对借贷行为予

5、以规范化,保证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一样,能够长远发展。第三莹内容为民间借贷概述,通过分析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的概念、定义,对我国当前出现的一些新型民间借贷行为予以定义,便其能够更好的在法律层面予以适用。民间借贷的定义以及类型是进一步了解民间借贷内部施成的先决条件。第四章是民间借贷刑法规制的必要性,通过刑法的规制,能够区分刑法所需要打击的名为民间借货的非法犯罪行为与民法所要区分的不合理的民间资金融通行为,使我国民间借贷行为在立法层面有较为明显的区别.司法实践也能够适用法律以维护我国不断磐多的民间借贷行为。从而能够对自然人以及中小企事主体间的法律行为,其次双方对同一借贷事件形成合意,并且合同可以

6、采用书面.口头以及其他形式.属于实践性合同。151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类型化区分方面,王建文(2020)根据民间借货国于民事性质还是商事性质来做区分,能够对我国法律规制民间借贷的法律设定以及规范范围予以明确化,从而解决民间借贷中出现法律适用上的难题。网在民间借贷行为的罪与非罪之间如何界分,徐海波,童伟华(2019)指出当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部分涉及违法的行为是否纳入刑法规制有不同意见。但是纵观当下司法实际处理情况,民间惜贷并没有得到刑法的宽慰,己然被刑法纳入规制体系中,这种影响是由于刑事立法和民事立法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性质界定不清导致的,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在于需要在当前司法实践出发.了解民间借贷的归

7、属,将民间借贷予以类型化界分,进而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普遍出现的民间借贷违法行为的罪与非罪。171针对当前民间借贷行为中到底出现哪些刑法层面的问题,作为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胡杰(2017)指出刑法中存在但如果利用民间借货进行集赞诈罪、高利贷、非法经营等,则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在网络借货中,出借人最有可能触碰的刑事贡任红线为: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嘛罪。上述能够招民间借贷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提现罪行法定下的主观设定,但是将其纳入刑法体系后的刑法处罚机制却显得不相称,刑法规制中的刑罚处罚必须与该犯罪行为相当才能提现刑法上的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181

8、针对当前以民间借贷为犯罪本源性问题的层出不穷的新型犯罪行为,比如予以严厉打击的“套路货”以及逐渐淡出人们视野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陈娜娜.刘一凡(2020)指出自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后,学界关于“套路贷”之行为特点、表现形式、社会危害的讨论已趋于统一。但司法实践中,它以民间借贷面目出现,由于出借人能提供完整的证据链,令借款人无从反驳,人民法院难以识破,导致了有违公平正义的裁判结果。黄冠中(2020)指出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互联网民间借货一P2P网络货款平台产生P2P网络借贷却依托网络的开放性特点,从而规模化,产业化。由此,产生出了极大的担保问题

9、。1,01在当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效果层面,闫志豪(2018)指出,民间资本的洛沃通常伴随着金融风险.网络的快速发达、交易的便捷化无疑加速了巨大的金创风险的形成,比如打着科技创新名义的一些民间借贷平台的兴起,但究其深层原因.一方面国家对于这种合法化逐渐转为非法化的行为无计可施.民法的治理无法达到根本,其次金融监管机构缺乏监管.危害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因此刑法作为“最后法”.作为其他法律制度的快障法,是治理民间借贷市场的必要手段,所以用刑法规制民间借贷成为必然,但需要通过减少刑法不正当化介入,界定民间借贷犯罪化的限度。在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层面,由于国家制度体制缺陷,我国民间借贷一直歆乏民间借贷民法规

10、制和刑法规制方面的协调适用。杨英活(2019)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在我国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融通尖道和解决普通群众资金问题方面发挥若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建立系统协调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迫在眉睫。如果不对民间借贷加以规制,则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演变为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抑或演变成集资诈骑罪等以及以合法形式瓶盖非法目的的“套路贷”、需要国冢宏观调控、监管的互联网惜贷平台。U因此,司法机关为了正确打击犯罪,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展开,必须要区分该类型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是用民法手段处皆还是出现危害后果需要刑法处苣C三、文献综述述评通过对既往学者关于民间借贷的学理以及司法实务的探讨.明

11、晰了我国当前民间借贷这一自然人、法人之间自发的这种资金融方式的定义、发展历程。国外民间借贷发展的成熟度以及关于民间借贷的形式变化,立法、执法、司法对民间借贷如何规制并且能够保持民间借贷的自由度。我国当前出现的非法民间借贷犯罪出行为,需要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加以完善。因此.本文主要是通过现有学者对民间借贷学理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定义、民间借贷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以及结合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典型的民间借贷违法犯罪实际案例比如“弯路货”以及P2P网络惜贷形式出现的违法犯罪,分析民间借贷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如何荣持谎抑性以及通过民法层面的制度规制与衔接和场调提出需要完善的建议。对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国内

12、外研究现状的分析和怖理,探讨我国国内民间借贷层出不穷的违法犯罪案例,指出当前作为兜底的刑法应该怎样避免揩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非法化,打击非法的民间借贷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将民间借贷活动纳入刑法的轨道中健康的发展,借助刑事立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程.使民间借贷民刑的界限更加分明,更好的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服务。第二章民间借贷概述一、民间借贷的定义民间借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以资金流转、融通方式为目的的贡金借贷行为。民间惜贷的“民间”相对于以金融机构为主的借贷方式来说,具有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借贷方式、形式的筒使性,并且不受国家金融机构的管制。对于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紧锹的单位和个人为了能够在

13、短时间内筹集资金,民间借贷这种快速、便捷的方式就被普遍运用了。作为规制民事主体件自发形成的社会关系,在出现法律问题时,首先应当从民法角度进行考虑。但是正因为这种民间借贷形式处于国家和政府监管的盲区,存在公民或者企业和组织之间的自主交易行为,风险常常不被控制,因此极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犯罪分子进行犯罪的手段或工具,造成违法犯罪行为。UV民间借贷往前能够为当事人之间的资金拆借等行为提供路径,但是如若运用不当,不仅会出现嫁借民间借贷的名义.进行威胁、欺骗等虚议愤权债务等借融资手段侵害借贷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行为,这些行为往往成为当前打击重点为“套路货”犯罪行为以及集货诈骗等犯罪行为。二、民间借贷

14、的发展本文讨论的民间借贷仅指资金的借贷行为,我国的民间借贷发展历程其实是比较早的,早在唐宋时期,有关货币的民间借货行为就出现端倪,比如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典当和抵押。清朝时期,担保贷款、抵押贷款也已经出现。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民间借贷形式随着国家的各项改革和政策调整而变化,在不同时期.民间借贷都有其发展特点。我国社会主义大改造时期,因为属于计划经济体制,民间借贷并未出现,在改至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为发展目标时,民间借贷才出现端尻,但其发展空间较小,不成熟,前期也都局限在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内部.后期慢慢随若改举的到来,逐渐扩大至社会外部.民间资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私人的富也由于社会经济体制的

15、变堇而增长迅速,刺激的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也在这一时期从形式和规模上得到空前发展。Uw第三章民间借贷刑事规制的必要性一、厘清民间借贷行为与典型犯罪之间的差异通过刑法规制民间借贷行为就要知晓刑法规制该种行为的边界和界限,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刑法对该种犯罪行为入罪所要求的条件。使刑法在保持源抑性的前提下锹到保护合法权益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区分。民间借贷违法行为的种类较多,一般的比如违规法定利率上限的高利贷行为,还有一些犯罪行为被归入“套路贷”犯罪行为,一般违法的民间信贷行为是在客观上归属于民间借贷大的范畴.但是或者是由于借贷利率高于国家法定民间借贷利率或者找借民间借贷的幌子,民事

16、主体主观上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等等C通常对于犯罪行为的定罪类型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集资诈啸罪,除此两个主要罪名以外,还包括了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墙自发行股票、债权罪、期诈发行股票、债权罪和非法经营罪和湾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等多个罪名。”叫旦在句法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不是那么明确,并且构成相关犯罪的民间借贷行为罪名之间也很难进行区分。司法实务中的民间借贷行为的入罪较为直接,有些行为应当收到民法规范的处芭.有些行为应当收到刑法的处苦,但综合来看,民间惜贷行为构成犯罪都是利用借贷人需要资金,或者说出借人借费金的高回报、高收益为名,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民间借货行为因为属

17、于民事主体自发形成的,双方自主意思表示的下的行为,因而更加能够因为隐薮性等特征而被不法分子利用.因此,基于民间借贷的有假性以及借贷行为的监管缺乏,才会在此基础上滋生许多犯罪行为,使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经济收到不良影响.使民间借贷行为丧失其优势特点。因此,民法上的非罪行为与刑法的入罪行为对于民间借贷的刑事规制具有很重要的影响。二、规避民间借贷泛刑法化民间借贷这一民事主体双方意思自治下的行为,在正常情况下理应由民法来规制。刑法作为兜房保障行法律,在民事主体的双万民事法律行为超越了民法所除介入的领域而侵害了其他主体的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时,刑事规制的作用就显现出来。我国民间借贷的规制应当

18、避免过于用刑法的角度考量行为的合法违法性,能够用民事主体双方所约定的处理方法则不用民法,能够用民法或者行政管制在控制违法犯罪行为则不用刑法。民间惜贷这一自发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理应由民事相关法律来规制,避免刑法的不当使用而伤害了本来交易简便、人们乐意可行的资金流转、融通方式。在这种民间资金融通方式既涉及民法规制领域,又涉及刑法规制领域,但对于界限比较模糊的民间借货行为,如何设定规则,缺乏专门的针对行为的规则设定使得司法实践极易出现不公正裁决和不公正执法的现芸,进而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苗活动和合法的个体民众之间的资金创通方式。I明三、维护金副安全和社会稳定通过对此类民间借贷违法犯罪行为的刷析,了解民间

19、借贷行为在什么样的程度上可以被刑法所打击。可以保障我国社会正常民间借贷合法行为的健康持续发展.为中小企业以及公民私人借贷行为提供途径和媒介。也是通过将上述违法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是我国国家机关成为民间借贷行为保障的公权力机关,防止金融秩序混乱,控制民间资本的发展符合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间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因其存在的自发性质,使得发展的历程就更加缓慢,需要国家高度关注.促使其合法合理健康发展,否则就会成为我金融秩序和经济快速增长的一个不稳定因素,使得国家金融金融健康秩序收到威胁,进而影响和社会公平、秩序法律价值的实现。第四章民间借贷行为入罪的法律风险分析一、“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分析民间借贷行

20、为如果挹离了民法的规制范暗领域就容易有刑法介入的风险,因为司法实践中有关民间借贷案件入罪的泡成要件、该行为在司法领域中如何认定,给我们区分民间借贷行为等类型犯罪与普通的借贷行为提供了借鉴。比如给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阮向远犯诈骗罪一案.法院认定被告人阮向远等人先以“信用贷款、无抵押.秒放款”等为诱但吸引被害人借款,采用“砍头息”、“借一押一”的方式,诱使被害人签订借款金额虚高一倍的“借款”协议,营造虚假给付的事实,并制造借款利息年利率24%的表象,掩盖其周利息高达2ft%3O%的借款利息菁事实.再通过“展期”、“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恶意垒高借款人“债务在故意

21、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后,阮向远等人采用微信、打电话、发手机短信对欠款人员及其亲友诳行辱骂、威胁,及将污耀、诽谤欠款人员从事违法活动信息或拼凑、变造、伪造出欠款人员淫秽图片广为发送等“软暴力”方式索债.使欠钱的债务人及其亲属形成因为恐惧宙怕而不得不向犯罪行为人交付财务,其行为已经属于韭法占有他人财务,明显超过了高利贷行为的范畸.系典型的利用放贷的形式、名义设苦“圈套”、“套路”诱弱被害人上当的“套铭贷”犯罪,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从而判处被告人阮向远犯诈骗罪。被害人提起诉讼,在诉讼的过程中,行为人故意隐瞄前述事实真相,做出虚假陈述,致使人民法院作出与真实事实不符的判决结果,或者在人民法院

22、的主持下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处议.之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嘛取被害人财物,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互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嗝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侵犯个人信息罪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原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另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虚胃诉讼罪的规定

23、,实施虚假诉讼犯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愦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I本案中,行为人为韭法占有他人财物实施“套路贷”犯罪,并通过虚假诉讼手段韭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认定行为人所犯的罪数罪并罚。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分析在目前我国深化改革的背景之下,以网货为代表的金融创新受到了国家积吸的鼓励和政策扶持,提出要坚持创新,发展分享经济乙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P2P模式被应用于网络借贷活动之中,因P2P网络借货与民间借贷活动没有什么差别,因此对其的规制可以被归为民间借贷行为类型中。有些网络借贷平台往往假借P2P网络借贷行为的旗号,在虚设借款人的情况下,发布虚假的

24、借款消息.界取借款人,使得公民发放贷款在网络平台上,从而非法占有这些资金,再利用这笔资金通过其他方式借贷给他人。因为其最终结果可能是无法归还借贷的资金,具有诈骗的性质,这种资金回笼方式触犯了刑法,而将收集的民众的借贷资金加以利用并以高息转贷的方式则可能触犯高利贷犯罪或者“套路贷”犯罪.有些网络平台为了扩大规模进行经营,也会将平台作为违法性行为的聚合地。”9)上述说明了我国P2P模式下的网络借贷模式缺乏国家和政府层面监管,因此极易触发网络借货行为刑事违法的风险。三、民间借贷与危害金融秩序类犯罪分析在危害金融秩序犯罪类型中,常见的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诈骗罪,常常披着民间借贷合法外衣的非法吸收公

25、众存款罪和高利转贷罪。民间借贷行为因其松散性、自主性质的特点,极易涉嫌违反刑事犯罪,不论是对于不利地位的借款人还是往往因为被经济诱惑的借贷人而言。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中,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集资的目的,那么对于客观的借贷行为构成集资行为,因为其缺乏主观目的和其行为仅仅达到一股违法性而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一开始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需要造成无法归还借欷的危害结果,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稳定秩序。而集费诈骗罪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各种方式欺嗝被害人,客观行为中“诈骗”是其必要的条件。司法实践中.单纯的发放高利贷行为只是涉嫌违反一般法律,但还没有达到刑法处苣的限度.

26、若通过高息、高利率进而利用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产的,则应当被认定为为犯罪行为。高利转贷罪行为人为了获取高额的利润,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是通过骗取金融机构发放的借贷资金,并将资金转货给他人,进而获取盈利。风第五章民间借贷行为刑事规制的建议一、完善民间借贷方面的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方便、快捷以及国家的疏于管控使得不法分子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合法化的幌子,造成我国金融市场正常秩序的混乱,影响了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因此,需要通过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民间借贷合法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以及刑事犯罪行为的界定,防止很多非法借贷者借若民间借贷的幌子实施犯罪。一股来说,民间借贷如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27、活动,则法律的触角并不会对其进行控制,但是若这种活动转变为非法副资或者形式上的民间借贷,实质上是通过违法手段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那么就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我国民间惜贷刑事立法规定应当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明晰实践中频发的民间借贷犯罪行为,设定明确的标准和界限,使得合法的资金融通方式不被错误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做到精准打击。依法处彦那些打着民间借贷幌子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合理的刑罚处罚机制,切勿一刀切,保证涉罪后的民间借贷在量刑过程中能够宾正实现罪责刑相适应。针对美资诈骑罪这一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刑罚要适当加重,从而保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啸罪、高利转贷等犯罪的层次分明,并在司法解释中

28、加以具化其构成要件,形成层次分明的民间借贷法律惩罚体系。12,1二、民间借贷刑法规制与民法规制相处调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是性质完全不向的两种法律关系,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以民事规制为基底,若通过对案件的沟成要素迸行分析,能够在一般违法行为或民法范晅内解决的,则通过民法对该行为进行规制.保障民间借贷在社会中健康稳定不受非法侵害。面对实践中不可避免出现的违法行为,如果不对民间借贷加以规制,则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演变为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抑或演变成集资诈骗罪,甚至有可能转化成高利转贷罪。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必须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演变成犯罪,

29、则需要通过刑法危害金融秩序类犯罪进行打击,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民间借贷这一关系,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民间借货案件,应当建立民法规制和刑法规制之间的处调关系,确保民间借贷宜正为人民所用。三、构建层次分明的民间借贷监管体系民间借贷的发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十分重要,我们绝不能任其无序的发展,也不能随息打击,最好的监管办法就是让民间借贷机构纳入到我们的金前体系监管当中,构建层次分明的民间借贷监管体系,更好地打击民间借贷机构的违法行为。首先以政府主导的监管和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进行监管.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其次在国家机掏之外的民间建立全国性的民间借贷行业办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组织对民间借贷内部的监管隹

30、用,发挥了行业协会在其中的调节作用;引导规模和范围较大民间借贷机沟向正规的银行金融机沟转变,民间借贷发展的归宿就是向正规的银行金融机沟转变,可以批准规模较大的、经营时间较长的、风控管理成熟的小贷公司转型成为地区性的村镇银行。1221结语民民间借贷作为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对社会发展有重要的影响,通过刑法规制这种社会经济关系具有必要性。我国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因而出现的民间借贷纠纷也逐渐变多。司法实务民间借贷纠纷主要分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与涉民间借贷犯罪行为。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首先应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使其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若行为人涉嫌犯罪,则通过刑法进行

31、规制,保障合法民间借贷金融秩序,通过层次分明的民间借贷监管体系保障网络民间借贷正常活动的进行。参考文献1Ivan1.ightandMiche1.1.ePham,BeyondCreditworihy:Micnxreditandinfo11na1.CreditintheUnited,Journa1.ofDeve1.opmenta1.Entrepreneurship,vo1.3.summer,10()9.p1.2Scvcrcns,C.A1.exanderandKays.AmyJ.teds.1996.1996DirectoryofU.S.MicroenterprisePrograms.,Wa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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