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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术诚信,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各组织及其教职工、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第三条维护严谨学风,坚持学术诚信,反对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第四条学校接受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对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坚持预防为主
2、、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与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五条积极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成立学风与学术诚信建设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科研、人事、学生、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等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校改革发展处、纪委、监察处、人事处、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学工部(处)、团委、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科技处、继续教育学院(处)、法律事务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学校学风与学术诚信建设工作的领导、规划、组织、协调和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等工作。充分发挥校院两级学术委员
3、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各组织及其教职工、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第六条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教职工入职培训、研究生指导教师岗前培训和学生学员入学教育等培训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学校各组织及其教职工、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以下学术道德和学术伦理规范:(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部门有关
4、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建设的规定。(二)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技术权益,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不得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在论文、著作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著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对自己观点形成有重要影响的论著,应列入参考文献。(三)在科研立项、评审、验收,成果评价及奖励申报以及论文撰写等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不得买卖论文,也不得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未经授权不得代他人签名,不得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及相关资料,不得伪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行
5、业协会等出具的证明。(四)在参与各种评审、论证、评奖、学位论文答辩等学术评议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按章办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五)成果署名者应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完成者共同约定,来确定合作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者署名顺序;论文在投稿前应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著名人均应对论文中自己所完成的相应部分承担责任。(六)发表学术成果应依照各资助机构的相关规定,如实标注各类资助项目的全名和项目级别,禁止重复发表。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6、,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七)学术评议活动中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如夫妻、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关系、被评议人提交的成果中的合作者等在学术评议活动中应严格回避。(八)指导教师是学生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要求,应当进行指导和审核。(九)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涉密的学术事项、研究进展、学术成果等,应按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保密。(+)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
7、态安全、生物安全及实验伦理等方面的规定。第七条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建立和实施实验原始数据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第八条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强化全方位的监督和约束,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8、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将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与处理列入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评判机构,下设的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工作。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举报材料的接收等工作。第十条对我校各组织及其教职工、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学校举报。学校各部门收到有关我校各组织及其教职工、学生在我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后,应转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处理。第十一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
9、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应当予以接收。对媒体公开报遒、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我校教职工、学生和学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核实相关情况后应提请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受理。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接收举报材料后,提请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组织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通知被举报人;被调
10、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第十三条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对举报的调查程序:(一)在决定正式调查后,由主任委员根据举报内容所涉学科范围指定5名以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成立调查小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必要时可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也可邀请校外同行专家或者第三方参与调查。(二)调杳小组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校外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调查
11、时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调查小组应该做好原始记录。与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的面谈记录,被面谈人须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并保留记录副本。(三)调查小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在30个工作日内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杳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第十吗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凡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不能参加整个调查处理过程。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也有权提出理由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如经学风与学术道德
12、建设委员会认定回避理由成立,则应予实施回避。第十五条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举报人、被举报人、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和支持。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并切实保护调查人员、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四章认定第十六条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在认真审查调查小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对于争议较大的问题,可召开学校学术委员全会讨论裁决。第十七条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伪造科研
13、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使用虚假信息或学术成果。(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七)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违反保密和国家安全有关规定、使用危险化学物和放射性物质有关规定、实验伦理有关规定等造成的学术不端行为。(九)其他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第五章处理第十八条学术不端行为经学风与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调查认定后,
14、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经学风与学术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作出正式处理决定。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八)款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对于教职工,情节较轻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1年内暂缓职称和职务晋升;是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停招研究生1-2年。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2-3年内暂缓职称和职务晋升;取消专业技术职务和撤消行政职务;辞退或解聘;是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停招研究生3-5年或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对于学生,情节较轻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批评教育
15、或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暂缓学位论文答辩。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暂缓授予学位或取消学位授予资格。对于已经获得学位者,情节较轻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批评教育、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通报所在单位并建议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撤销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相关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通报所在单位并建议给予处理。第二十条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对于教职工,情节较轻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撤销或报请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终
16、止、撤销或报请终止、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撤销或报请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终止、撤销或报请终止、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1-2年内取消项目、奖励或荣誉的申请资格;1-2年内暂缓职称和职务晋升。对于学生,情节较轻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撤销或报请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撤销或报请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取消参加各类奖励或项目评定资格;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或学位授予资格。对于已经获得学位者,情节较轻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批评教育、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17、,同时,通报所在单位并建议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撤销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相关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通报所在单位并建议给予处理。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四)、(七)款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对于教职工,情节较轻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1年内暂缓职称和职务晋升。对于学生,情节较轻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对于已经获得学位者,情节较轻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批评教育、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通报所在
18、单位并建议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撤销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相关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通报所在单位并建议给予处理。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六)款规定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对于教职工,情节较轻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开除处分,辞退或解除聘任。对于学生,情节较轻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已经获得学位者,情节较轻或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批评教育、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通报所在单位并建议给予
19、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撤销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相关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通报所在单位并建议给予处理。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九)款规定的,参照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处理。第二十四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是党员或团员的,可以给予党纪或团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一)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三)主动消除或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四)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五)其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第二十六条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
2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罚:(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二)藏匿、伪造、销毁证据,干扰、妨碍、不配合调查工作的;(三)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或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四)对举报人或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五)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形。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和处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三)处理意见和依据;(四)救济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二十八条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应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举报人。若无法送达
21、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公告。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属于外单位在职人员的,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第二十九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行为,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校人员的,学校责成举报人向被举报人公开赔礼道歉,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不属于本校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给予处理。第三十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
22、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第六章复核第三十一条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通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第三十二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接到异议或者夏核申请后,应当递交学风与学术诚信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属于调查和认定问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复核,或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属于处理和处分问题,由学风与学术诚信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复核。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可以向学校教职工或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中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