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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 .在学校食堂从事切菜、配菜、烹饪、传菜、备餐、餐用具清洗消毒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新参加或临时参加食堂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2 .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应制订从业人员体检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保持健康证明的有效性。3 .凡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4 .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应在餐厅显著位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进行统一公示。5 .食品安全管理员在每班次上岗前必须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检查(晨检/午检)。发现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疾病的从业人员,应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手部有伤口的,使用颜色鲜明的创可贴,佩戴一次性手套后可从事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创可贴要及时更换。6 .食品安全员应建立健康管理档案,将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原始证明或凭证、每日健康检查(晨检)记录等资料进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