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共图书馆 美术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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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海南省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0)1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政府举办并由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管理的地市级和县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以下简称“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

2、公共文化服务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省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贲任划分原则,市县财政应当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三馆一站”日常运转所需经费。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定额补助、分级管理、注重基本、加强绩效”的原则。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共同管理。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审核市县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会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确定有关市县预算金额。市县财政部门对同级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提出的补助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并下达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文

3、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做好相关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市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对使用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第五条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以及审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监督检交。第二章补助范围、支出内容与分配方式第六条补助资金用于“三馆一站”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支出,其中:(一)图书馆: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阅读推广、宣传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流动图书借阅与送书下乡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二)美术馆:举办展览、公益性讲座,开展公共教育和观众体验拓展活动,流动美术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

4、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三)文化馆:举办普及性文化艺术类培训项目,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民间文化传承活动,流动文化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四)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宣传,村、社区文化骨干辅导,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第七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作品(藏品)征集,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支出。第八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地市

5、级和县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个数。第九条“三馆一站”个数参照全国文化文物统计资料最新年度数据测算。第十条现阶段基本补助标准如下:地市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每馆每年50万元;县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每馆每年20万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每站(中心)每年5万元。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可根据中央有关规定、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等因素,对基本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一条中央、省级与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分担比例为60乐省级分担比例为32%,市县分担比例为8%o各市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批后提高补助标准,高于上述基本补

6、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负担。第十二条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根据因素分配下达。计算分配公式如下:某市县补助资金额度=E某市县因素数额X基本补助标准X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省级财政分担比例。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度“三馆一站”免费开放工作进展、绩效等情况统筹核定各馆(站、中心)补助金额。第三章分解下达第十三条省财政厅收到上级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后,应会同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各市县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及时分解下达。第四章管理与使用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补助标准及相应的资金分担比例足额落实“三馆一站”

7、免费开放所需资金。第十五条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逐级上报,由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和省财政厅报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批准。第十六条补助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第十七条补助资金支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第十九条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绩效与监督第二

8、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免费开放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或专家组开展,应反映公众文化需求并鼓励公众参与,评价周期原则上每三年一次,评价结果应当抄报上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三馆一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补助资金

9、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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