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4年9月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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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4年9月修订)第一条为了便利市场主体知悉和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筒称本所)相关业务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明确风险揭示书制作和签署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旨在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集中汇编,并按照相关交易品种进行分类列示和连续编号,以便于市场主体知悉和查询本所业务涉及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第三条本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投资者参与相关交易之前需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证券公司、期货

2、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经营机构(以下统称经营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相关业务的风险。第四条经营机构制定的风险揭示书应当至少包括本指南列示的相应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该业务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第五条风险揭示书中应当以醒目的文字栽明以下内容: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事项,未能详尽载明该项业务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该项业务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息披露公告、业务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熟悉该项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等,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控制和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该项业务遭受难以承受

3、的风险。第六条本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投资者参与相关交易之前需签署风险揭示书的,经营机构应当要求参与此项业务的普通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经营机构可以在充分提示业务风险的基础上,根据细化分类和管理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本所并有规定的除外。经营机构可以通过在线签署等电子化方式,为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七条投资者应当充分理解参与相关业务应当具备的经济能力、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投资经历、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相关业务。投资者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或者专业投

4、资者经充分告知风险后仍决定参与相关业务的,即表明其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该项业务的风险和损失。第八条本指南就本所市场涉及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按照所属品种类别编制索引,并标注各项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发布或修订日期。本指南发布之后新增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将纳入相应品种索引并进行连续编号。第九条本所如对相关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修订,将在原索引编号下使用修订版本替换历史版本,并标注修订日期和修订内容,供经营机构和投资者知悉修改情况。第十条本所对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修订的,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修订后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及时更新相应风险揭示书版本。经营机构应当通过短信、电话或交易系统提示等适当方式,

5、向存量投资者充分告知新版风险揭示书修订事项,并留存告知记录。已签署旧版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经充分告知后可不再重新签署新版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对新版风险揭示书修订事项无法理解或无法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和损失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不再参与相关业务。第十一条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索引及文本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索引1 .股票及存托凭证61.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61.2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101.3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股票投咨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131.4 上海证

6、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171.5 上海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61.6 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341.7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391.8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伦通存托凭证投资者风险科示书必备条款611.9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存融券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701.10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731.11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投资者风险狷示书必备条款781.12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投资者风险揖示书必备条款821.13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

7、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86I1.债券912.1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预发行交易投赞者风险得示书必备条款912.2 上海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962.3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期间特定非公开发行债券转让投资者风险相示书必备条款1042.4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期向特定债券转让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1062.5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投资者风险用示书必备条款.1082.6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U1.2.7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借贷业务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114III.REITs1173.1 上海证券

8、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1.Ts)投资者风险相示书必备条款117IV.井金1204.1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投资者风险珞示书必备条款120V.股票期权1235.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123V1.其他1336.1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1336.2上海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1351.股票及存托凭证1.1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2月17E1.发布)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主板的相关风险,开展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9、应当制定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参与主板股票、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票)申购、交易的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风险揭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后,主板股票发行、上市、交易、持续监管等相关制度安排发生一定变化,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则。二、主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有累计未弥补亏损、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等情形;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具有差异化上市标准,投资者应当关注。三、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可能采用直接定价或者询价定价方式。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除了证券公司等八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外,还包括符合一

10、定条件的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四、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五、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可能存在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全部网下投赞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等六类产品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情况;可能存在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或者其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等情形,投资者参与申购前应关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与定价合理性相关的信息,注意投资风险。六、根据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等情形,

11、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投资者应当关注。七、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发行人僧发主板股票的可能性。投资者应关注发行公告中披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证券的具体数量。八、主板股票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主动退市或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主板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重大违法类、财务类或者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主板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

12、九、主板上市公司可能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十、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十一、主板普通股票及退市整理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为10%,风险警示股票为5%,但主板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进入退

13、市整理期的首日、退市后重新上市首日以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发生的股价波动风险。十二、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机制。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跣达到或超过30%.60%,以及出现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单次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且须于当日复牌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十三、投资者应当关注股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相关要求,避免影响申报。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十四、

14、按照苜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风险。十五、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十六、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主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分红派息、退市标准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等要求,但可能与境内法律法规等要求为境内投资者权益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十七、红筹企业可

15、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主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关注交易和持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十八、主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1.2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2月17日修订)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被本所实施风险警

16、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的交易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制定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面临的风险。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必备条款:一、投资者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风险警示股票交易规定和相关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买入风险警示股票。二、投资者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的方式。三、投资者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与其他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不同。四、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

17、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辔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巳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5%以上股东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可不受前述50万股买入限制。五、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上市公司发布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及时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六、风险警示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废止和修改,投

18、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附录: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投费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历次修订1. 2023年2月17日1.1 删除原第四条,其后条款依次顺延:四、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的,属于异常波动,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1.2 修改现第四条(原第五条):四、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上市公

19、司回购股份、5%以上股东根据巳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可不受前述50万股买入限制。1.3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股票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2月17日修订)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制定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参与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面临的风险。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必备条款:一、投资者在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前,应当充分了解退市制度、退市整理股票交易规定和进入退市整理期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

20、等,审慎考虑是否买入退市整理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已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在一定期限届满后将被摘牌,风险相对较大。二、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在风险警示板的交易期限为15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三、证券交易所于退市整理交易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退市整理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投资者应当密切关注退市整理股票的剩余交易日和最后交易日,否则有可能错失卖出机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上述交易期限内。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超过5个交易日。四、投资者在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投资者买卖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

21、托的方式,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相关要求。五、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投资者买入后可能因无法在股票摘牌前及时卖出所持股票而导致损失。六、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七、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虽然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但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能否重新上市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八、投资者

22、应当特别关注公司在退市整理期期间发布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及时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九、退市整理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废止和修改,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附录: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股票投费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历次修订1.2023年2月17日1. 1修改第一条:一、投资者在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前,应当充分了解退市制度、退市整理股票交易规定和进入退市整理期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买入退市整理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已

23、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在一定期限届满后将被终止3捕牌,风险相对较大。1.2 修改第二条:二、2020年12月发布的退市新规设置了过渡期按照原退市规理进人退市整理期的股票,交易机制和相关安排仍适用原退市规则的规定,与?县市新规中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机制及相关安排存在较大差异6按照退市新规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在风险警示板的交易期限为15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交易首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区分交易的退市整理股晨所适用的不同退市押则一,人八JQ1.3 修改第五条:五、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投资者买入后可能因无法在股票终韭3摘牌前及时卖出所持股票而导致损失。1.4上海证

24、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2月17日修订)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后科创板股票或存托凭证(以下统称科创板股票)交易(含发行申购)的相关风险,开展科创板股票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风险揭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科创板企业所处行业和业务往往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技术迭代快、风险高以及严重依赖核心项目、核心技术人员、少数供应商等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

25、确定性。二、科创板企业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可能存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三、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可能采用直接定价或者询价定价方式发行。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八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四、科创板新股发行采用询价方式的,初步询价结束后,科创板

26、发行人预讨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五、根据首次公开发行科创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是否为未盈利企业,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科创板股票网上发行比例、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与上交所主板股票发行规则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发行人增发股票的可能性。七、科创板股票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科创板股票,存在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累计

27、买入的单只股票数量不超过50万股的限制。主动终止上市或因触及交易类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重大违法类、财务类或者规范类情形被终止上市的,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八、科创板制度允许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优先股是独立于普通股的类别股份,优先股股东权利具有特殊性,如认知不到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 .投资者应

28、充分关注优先股与普通股的差异。优先股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涧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根据发行文件约定,商业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在触发事件发生时可能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2 .投资者应充分关注优先股与债券的差异。优先股具有固定收益证券的特征,但并不代表债权债务关系。一般而言,发行人无到期归还本金的义务,可分配税后利润不足以足额支付股息的并不构成违约。3 .投资者应充分关注优先股的具体条款内容,主要包括优先股股息率是采用固定股息率还是浮动股息率、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利润、股息是否可以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优先股股东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优

29、先股是否可以转换成普通股、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是否可以行使回购选择权等。(二)规则差异可能带来的风险优先股在上市、交易、转让、信息披露等方面与普通股的业务规则存在较大的差异。如认知不到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上市优先股和普通股都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等退市风险,但相关业务规则存在差异。如同一优先股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均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该优先股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风险,而普通股不存在相关规定。附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历次修订1.2023年2月17日1.1.修改“一、重要提示”部分内容(一)优先股上市、交易、转让、信息

30、披露等业务规则与普通股的相关业务规则存在差别,在参与优先股投资之前,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祓点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规章和业务规则。(二)优先股的条款比较复杂,不同的条款决定了不同的优先股类别。在参与优先股投资之前,投资者应充分关注优先股的具体条款内容,仔细研读相关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及箕他各种公台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做到理性投赞,切忌盲目跟风。1.2修改“二、优先股投资风险揭示”部分内容:(一)股东权利的特殊性可能带来的风险优先股是独立于普通股的类别股份,优先

31、股股东权利具有特殊性,如认知不到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者应充分关注优先股与普通股的差异。优先股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根据发行文件约定,商业银行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在触发事件发生时可能被强制转换为普1.7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4年9月9日修订)为了充分揭示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以下简称港股通)业务相关风险,开展港股通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针对港股通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制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该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提示投资者注意,香港证券市场与

32、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二、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标的证券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标的证券名单会动态调整。投资者应当关注最新的港股通标的证券名单。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标的证券,自调整之日起,投资者将不得再行买入。三、提示投资者注意,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而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港股通股票在

33、上市第一年里,除受市场、资金、企业盈利等方面影响,还可能因投资者对新股情绪变化、限售解禁等因素,出现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港股通股票可能因为上市公司注册地或主营业务经营所在地的政策法律变化、境外市场联动以及其他原因而出现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港股通ETF可能出现因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大幅波动、流动性(七)境外发行人可以按照伦交所规则要求的格式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季度报告并非强制披露,仅当境外发行人按照伦交所要求或自愿披露季度报告时,才应当在境内同步披露。公司临时公告披露的事项类别、内容、频率和披露时点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差异。(八)由于境内外市场存在时差,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外市场进行同步披

34、露的具体披露时间仍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伦交所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属于本所信息披露时段的,应当在本所市场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进行披露。同时,为同步披露信息,境外发行人可能在境内市场交易时段进行信息披露,且不作停牌处理,与境内A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惯常做法存在差异。(九)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市场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须使用中文,但公司注册文件、其他法律文件可能使用英文或其他语言。(十)境外发行人可能仅在境内市场上市交易较小规模的中国存托凭证,其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所持表决权仅占较小比例。(十一)境外发行人决定分红后,将有换汇、清

35、算等程序,可能导致境内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取得分红派息的时间较境外有所延迟。分红派息也可能因外汇管制、注册地政策等发生延迟。同时,延迟期间的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取得的分红派息,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取得的分红派息及根据(十六)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是否可以根据境内法律在境内法院获得以境外发行人为被告的诉讼裁决执行,取决于我国与境外发行人注册地国家或者地区的司法协助安排等。二、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十七)中国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在伦交所上市的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

36、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在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之前,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存托协议的具体内容,充分知悉中国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所代表的权利在范围和行使方式等方面的差异,知悉在交易和持有中国存托凭证过程中需要承担的义务及可能受到的限制,并应当关注证券交易普遍具有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十八)中国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期间数量并不固定,会因跨境转换而动态增加或者减少,其数量变化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一定影响。同时,中国存托凭证数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要求,数量达到上限后,无法通过跨境转换生成相应的中国存托凭证。(十九)投赞者买入或者持有境外发行人境内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即被视为

37、自动加入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存托协议约定的方式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存托协议可能通过境外发行人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修改,投资者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投资者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同时,若中国存托凭证终止上市后未按规定向本所申请提供转让服务,或者不符合本所关于提供转让服务的相关要求,投资者持有的中国存托凭证也将无法通过本所进行转让。三、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二十六)初始生成阶段,跨境转换机构可以与合格投资者协商达成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转让中国存托凭证的约定,但协议订立到实际履行具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其间基础

38、股票价格可能发生变动,并对中国存托凭证的投资价值及上市后的交易价格产生影响。(二十七)与境内A股的交易机制不同,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实行在竞价交易制度下引入竞争性做市商的混合交易机制,做市商根据规则要求履行双边报价等义务。(二十八)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中国存托凭证与境外基础证券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二十九)中国存托凭证的价格涨跌幅限制与A股不完全相同,本所全天休市达到或者超过7个自然日的,其后首个交易日的涨跌幅比例为20%。(三十)中国存托凭证可以与基础股票进行符境转换,但初期仅符合条件的跨境转换机构能够进行跨境转换,暂不接受投资(三十四)境外发行

39、人发放现金红利的,其在本所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不作除息处理。上述安排与境内A股的除息安排存在差异。(三十五)境外基础证券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报告观点、异常交易、做空机制、政治经济因素等出现较大波动,并对中国存托凭证价格产生影响。中国存托凭证自身价格也可能受到上述因素影响而发生波动。(三十六)因不可抗力、交易或登记结算系统技术故障、人为差错等原因,导致中国存托凭证交易或登记结算不能正常进行、交易或登记结算数据发生错误、中国存托凭证生成或兑回数据发生错误等情形的,本所可以根据有关规则采取相关处置措施。本所对于因上述异常情况及其处置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除上述风险提示外,风险揭示书应

40、当以醒目的文字载明:中国存托凭证在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与境内A股存在一定差别。投资者在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各证券公司: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制订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风险、以及因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带来的损失。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至少应

41、包括下列内容:一、提示投资者注意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二、提示投资者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三、提示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四、提示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

42、标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五、提示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六、提示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七、提示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

43、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八、提示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证券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九、提示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投资者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1.10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3年2月17日修订)为了使出借人充分了解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出

44、借风险,提供证券出借代理服务的会员应当制订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出借人充分揭示参与证券出借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要求出借人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与普通的证券交易相比,证券出借有其特有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相关风险,本公司特向您进行如下风险揭示,靖认真阅读并签署。一、证券出借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权益补偿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等各类风险,出借人应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制度等,谨慎参与。二、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金融公司每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交易所公布的费率,

45、是证券金融公司对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向市场发出的报价,出借人申报证券出借即视为同意并接受证券金融公司的报价。三、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交易所对申报进行实时撮合成交,已成交的申报无法撤销。四、除与证券金融公司协商一致提前了结外,出借人无法在合约到期前提前收回出借证券,从而可能影响其使用。会员还应当要求风险揭示书应由出借人本人签署,当出借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确认已知晓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三、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交易所对申报进行实时撮合成交,已成交的申报无法撤销。1.

46、4 修改现第四条(原第三条):四、_辖人除与证券金融公司协商一致提前了结外,出借人无法在合约到期前提前收回出借证券,从而可能影响其使用。1.5新增第七条,其后条款相应顺延:七、证券出借期限因归还日为非交易日、标的证券全天停牌或停牌至收市而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证券金融公司自第31个自然日起将不再对出借人支付借券费用。1.6 修改现第九条(原第七条):九、出借人出借的证券,可能存在到期不能归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等风险。当证券金融公司发生前述违约情形时,出借人需自行与证券金融公司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出借人可自行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出借人参与证券出借交易并不意味其委托券商

47、、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追偿,出借人也无权直接向券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主张归还证券、支付相应权益补偿或借券费用。1.7 修改现第十条(原第八条):十、出借人在参与证券出借实易之前,应该详细了解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可能产生的业务风险,证券金融公司是以自身信用向出借人借入证券,并不向其提供任何抵押品。1.11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12年12月10日发布)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证券公司应制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存在的风险。约定购回式证券交

48、易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客户在办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应对自身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适当性、合法性进行审慎评估,并以真实身份参与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应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靠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管理要求(着为机构客户),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否则,可能因不当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而产生损失;客户应评估其是否具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合法主体资质,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情形。客户应仔细审查身份证明文件、资信材料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若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并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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