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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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和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促进XX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证券法、中国保险法、中国商业银行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3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辽政办发(2

2、013)34号)等精神,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市金融发展局、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会同XX银监分局等相关单位,共同建立本协调合作机制。第二条金融风险具有突发性强、蔓延迅速、波及面广、危害性大等特点,处理不当,小风险会酿成大风险,区域性风险会酿成系统性风险,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并始终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生命线和永恒的主题。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维护金融稳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人民银行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应从维护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高度重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自觉维护地区金融稳定。尤其要

3、充分认识当前国际金融领域的复杂性和国内金融领域的突出问题及潜在的风险隐患,不断强化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居安思危,加强监管,堵塞漏洞,提高抵御和管控风险能力,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第三条本机制所称金融风险主要是指可能发生在XX辖区内的带有区域性、局部性、地方性、单个性等特征的非全局性、系统性金融风险。按照人民银行“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和“将区域金融形势研究、区域金融稳定评估和区域金融协调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职责调整,有关“防范化解辖区系统性金融风险”由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辖区所属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

4、则,建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协调合作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配合做好辖内系统性金融风险化解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工作。第四条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关键在早、根本在防、核心在疏”的工作原则,针对区域性金融风险多由局部或单体事件的发生、传导、扩散生成的特点,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将可能发生的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或管控在可控范围之内。加强信息交流和报送工作,通过信息通报、文件抄送、信息查询等形式,将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监管政策、金融市场及金融业运行情况与地方经济发展结合起来,有重点地分析、评估、预测金融风险,及时掌握金融风险的发展趋势,适时采取应对措施。第五条立足地方经济和现行金融监管格局,

5、构建以“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相互配合、协调有效”的地方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是维护区域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行政组织优势和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职能作用,整合多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妥善处置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等机构,要积极参与,主动沟通,密切合作,自觉维护本机制的正常运转,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效力。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本机制在XX市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处理辖内有关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组长任总召集人,市金融发展局、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XX

6、银监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召集人。成员由市中法、市委宣传部、市维稳办、市委群众工作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住建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等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在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经请示领导小组可增加新的成员单位。第七条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发展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主要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意见和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以及例会筹备、会议纪要整理编发等工作。副主任由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XX银监分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金融发展局处非科和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XX银监分局负责金融稳定工作的业务处(室)负责同志组成。各成员单位按

7、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协调机制及相应的组织机构。必要时,办公室可从成员单位临时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第三章工作分工第八条市金融发展局:主要承担协调机制办公室日常工作。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辖内金融稳定的重要指示和决策精神,通报本机制运行情况。协调指导辖内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配合、协助省证券监管机构对地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管;配合、协助省保险监管机构对地方保险机构进行监管。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依法履行“地区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信贷投向指引和辖区金融风险监测分析、预警、预报、评估、防范化解系

8、统性金融风险,维护辖区金融稳定”的工作职责。加强辖区经济金融形势分析研究工作。跟踪地区重点领域投资分析研究,及时制定适合地区经济发展特点的信贷投向指导意见,加强信贷资金结构分析和信贷投向引导,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分析机制,为银行信贷投向提供信息支持。做好辖区金融风险监测分析工作,依据监测分析获取的信息,确定系统性风险或存在的隐患,及时向有关机构下发风险提示书,进行预警、预报;定期、不定期内部通报(协调合作机制成员单位)辖区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建立各种预案,采取可行措施,应对可能出现和发生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采取风险救助措施,如果发生系统风险,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应积极做好先进调拨供应、动用存款

9、准备金报批和稳定再贷款救助,对救助无望,参与机构兼并、收购、重组或依法破产相关工作,做好存款保险赔付,对问题金融机构存款人先期进行赔付和提供援助,防止风险蔓延,最大限度降低风险造成社会影响。第十条XX银监分局:负责通报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行动态,评估本行业风险等级,研究制定防范化解本行业金融风险的工作方案和维护金融稳定工作措施。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督促合规经营、规范发展,制定、完善风险处置与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及时处置、通报本行业存在的风险隐患和风险事件。第十一条市中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依法打击

10、金融犯罪活动和制裁金融违法行为。指导辖内妥善审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依法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继续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保障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促进金融中介机构规范发展,完善金融企业市场退出机制,保护金融信息安全。及时将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涉法问题抄报办公室。第十二条市委宣传部:加强对XX市内新闻单位宣传报道金融工作和官方网站、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有关金融类节目和栏目的业务指导,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防止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报道、虚假信息、过多负面渲染对金融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凡刊播涉及区域性金融风险和重大金融事件的新闻稿件,须征得领导小

11、组办公室的同意。第十三条市维稳办、市委群众工作部:将维护金融稳定和维护社会稳定有机统一起来,认真做好围绕金融方面所发生的群众来访接待和组织协调工作,密切关注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和风险隐患的消除工作,指导金融监管机构积极开展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协调处置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国资委:负责提供有关宏观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就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程序、处理方式等与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共同做出具体安排,确保风险处置及时有效;会同金融监管机构对典当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管,拟定相关发展规划和市场建设建议;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的分

12、析研判,提交相关分析报告;提供金融机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和审核国有股权变动情况等信息;推进国有金融机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协调解决影响国有金融机构的重大问题。第十五条市公安局:加大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尽力挽回金融机构损失,通报涉及金融犯罪各类案件的立案及侦破情况;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做好安全防范和消防工作,根据犯罪手段和特点,适时提出并督促金融单位采取必要的技防、物防措施;帮助提高金融机构保卫人员及其他业务人员的防盗、防抢、防骗技能;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在金融单位发生挤兑、群访等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措施,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保障金融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

13、,防止出现打砸抢事件。对冲砸抢盗金融单位和散布谣言引发挤提等恶性事件及引发其他风险的肇事人员,要依法予以严惩。第十六条市财政局:负责通报金融机构财务信息质量检查情况;监督管理地方政府性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借贷各方行为,逐步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构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机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因突发事件导致的存款挤提、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或其他债务挤兑等情形,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共同制定应急措施,研究制定对维护金融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的财税政策。第十七条

14、市工商局:严把金融业务市场主体准入关。对未依法取得金融监管机构核发许可证件而申请从事金融业务的市场主体,一律不予登记注册。第四章例会制度第十八条协调机制实行定期例会制度。除特殊情况外,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主要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工作部署;通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情况;研究分析辖内金融稳定工作形势,制定工作措施,部署下步工作。第十九条办公室可根据领导小组指示和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信息交流、工作沟通、综合协调等各种形式的会议,包括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协调机制总召集人、召集人根据风险处置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请求,可召集相关成

15、员单位召开临时协调会议。第五章信息交流第二十条及时交流信息,保持渠道畅通,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协调合作机制顺利运转。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工作分工,加强力量投入,认真采集信息,并做好信息分类整理和数据统计工作,组织进行分析和研判,提出建设性意见。各成员单位要相互支持配合,共同做好信息查询、文件抄送、要情报告和信息保密等工作,严防重要信息外传或泄漏。有关信息报送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各成员单位主要围绕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政策调整对金融机构产生的政策性风险;地方金融稳定运行态势及风险隐患;资本市场、保险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发展动向及交易量、资金流向,市场风险对金融机构经营的影响;金融

16、业整体行业表现及法人机构经营状况,定期的监管报告或监管信息简报;跨市场产品发展情况及风险表现形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及金融业外部发展环境;金融犯罪趋势及金融案件发案率等,进行信息交流。第六章应急处置第二十二条各成员单位均应建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协调配合的快速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要与银监部门密切合作,切实发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作用,进行有效监测和科学分析,对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做出正确评估判断,并及时发出预警,防止金融风险的扩散和蔓延。第二十三条金融风险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合规地做出快速反应。金融监管机构应立即采取

17、救助措施,组织指导金融机构成立自救组织,制定自救方案,加强内部管控,多方筹措资金,并及时向协调机制办公室报告情况。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应根据风险程度,适时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或根据授权批准动用存款准备金,必要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金融风险突发事件有演化成影响社会稳定趋势时,公安机关应及时进驻现场,维持秩序,防止打砸抢事件,保全金融机构资产。宣传部门应发挥新闻媒体在风险处置中的舆论导向作用,提供正确的舆论引导。信访部门应妥善接待群众来访,及时消除和化解对立情绪。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机制是建立在相互合作基础上的,需在实践中修改和完善。但在正式修改前,各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以维护本机制的严

18、肃性。第二十五条本机制的修订权、解释权归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六条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附件:信息交流相关内容附件信息交流相关内容序号报送单位提供内容提供频度1市金融发展局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情况及报表季报、半年报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情况及报表季报、半年报2市发展改革委抄送备案的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情况;抄送非上市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情况不定期3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XX市金融稳定形势分析报告半年报金融机构稳健性评估报告不定期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重大风险案例和风险隐患不定期4XX银监分局XX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报告年报XX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半年报经营情况分析报告XX市银行机构监管统计分析表季报5市商务局XX市典当行业监管情况报告半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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