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防控督导检查工作方案.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1205823 上传时间:2022-07-28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5.7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冠疫情防控督导检查工作方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新冠疫情防控督导检查工作方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新冠疫情防控督导检查工作方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新冠疫情防控督导检查工作方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新冠疫情防控督导检查工作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冠疫情防控督导检查工作方案.docx(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新冠疫情防控督导检查工作方案为做好全乡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全乡疫情防控形势稳定向好,保证全乡人民群众健康,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要求乡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成立12个巡回督导小组,对12个村进行网格划分,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巡回督导制度,明确各督导组负责的范围,确保网格清晰、责任明确。督导小组在乡疫情防控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要立即启动巡回指导工作,分片包干,分头督导检查本网格内村、组、户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要采取定期不定期巡回督导暗访调查等方式,督导检查村级组织防控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定期向乡疫情防控指挥部汇报工作,确保省、市疫情防控指

2、挥部各项决策部署落实落地落细。二、督查内容及标准(一)上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要严格检查省、长春市和榆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工作指令、通知要求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切实做到横到边、竖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空白。(二)各行政村疫情防控管理非常时期,各村入口要设置卡点,24小时值守,做好外地返乡人员摸排登记。村民在非常时期要做到不走亲访友,不串门聚会,不参加聚集活动,不到人员密集场所,尽量减少人员接触。尽量减少出门频次,确需出门时务必正确佩戴口罩,回家后第一时间用肥皂或消毒洗手液洗手。做好居家环境讲卫生,起居卧室勤通风,保持好个人卫生,做好个人防护。(三)外地返乡人员管理1.外地返乡人员应在通风良好

3、的单人房间观察,保持室内通风良好,不与他人接触,不准探视,不参加聚会活动,不出人公共场所。同时保持良好的卫生和健康习惯,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戴口罩,独立使用生活用品。2.返乡人员每天早晚2次测体温,每日配合接受健康询问,并做好记录。对有发热、乏力、咳嗽等症状的,应当立即联系负责实施隔离观察的管理人员,联系发热门诊进行排查,并配合做好后续调查处理工作。(四)村密切接触者管理1.属地管理化、台账式管理。各村要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工作台账,村卫生室负责同志负责居家医学观察工作,具体职责是: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医学观

4、察期间,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记录表,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2 .病例发现与报告。医学观察期间,密切接触者一旦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要立即向乡政府、太安卫生院和上级政府、医疗机构报告,并按规定送发热门诊排查。3 .医学观察期限与解除。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确诊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14天。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没有上述症状,经市卫生健康部门确认后,解除医学观察。三、督导责任落实我乡将辖区内按12个村属地管理方式划分成网格,成立督导组12个,每个村督导组由一名包村领导、一名包村组长、两名包村干部和村级防疫员、村支书组成。各村要

5、严格按照省、长春市、榆树市和我乡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要求,迅速启动巡回督导机制,抓好督导工作。督导组负责按照乡防指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督查指导村屯防疫管控工作,指导各组、户等区域消毒、环境整治、居家通风、居民个人防护等工作,督查各组、各户人员流动管控工作是否到位,对管控不到位、存在漏洞、执行不严格的,提出具体整改意见,跟踪是否及时整改到位。各督导组要担负起网格内各项防控措施落实落地不走样。乡疫情防控指挥部将对各村巡回督导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行动缓慢、落实不到位的,将严肃问责追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四、相关要求每天下午15:30分前,乡疫情防控指挥部12个巡回督导小组要将督查情况报送乡疫情防控指挥部,由乡疫情防控指挥部汇总,并制定下发督查报告。各督查组要重点报送存在问题,同时,要上报前一天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确保全乡疫情防控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