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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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和X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2、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第四条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五条调拨、捐赠程序(一)校内各单位之间调拨的设备,经双方协商并报国定办理审批及转账手续。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填写XX大学定资产转接单,按规(二)向校外调拨、捐赠的设备、物资,必须登记造册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第六条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程序(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XX大学固定资产报减、报废及变价处理审批表。(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提出处置意见。(四)学校主管校

3、领导签署意见。(五)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六)根据批复进行处置。第七条报损程序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时,属责任事故由责任人按XX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的规定赔偿;非责任事故由使用单位填写XX大学固定资产报减、报废及变价处理审批表,按各级管理权限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销账手续。第八条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审批权限(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使用1 .凡一次性使用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2 .凡一次性使用固定资产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无形资产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

4、核,主管校长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3 .凡一次性使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5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事项,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4 .凡一次性使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事项,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5 .凡一次性使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3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事项,由校长办公会通过,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6 .凡一次性使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800万元以上的事项,由校长办公会通过,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1 .凡一

5、次性处置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事项,经归口管理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2 .凡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5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无形资产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事项,经学校组织技术鉴定后,由国资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3 .凡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100万以上、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无形资产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事项,经学校组织技术鉴定后,由校长办公会审定,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4 .凡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300万以上、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事项,经学校组

6、织技术鉴定后,由校长办公会通过,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5 .凡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800万元以上的事项,经学校组织技术鉴定后,由校长办公会通过,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三)货币资金的使用和处置1 .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借以及核销货币资金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2 .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借以及核销货币资金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经校长办公会通过,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3 .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借以及核销货币资金300万元以上、800万元

7、以下(不含800万元)的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由校长办公会通过,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4 .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借以及核销货币资金800万元以上的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由校长办公会通过,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第九条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审批申报材料(一)国有资产使用审批申报材料使用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1 .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必须提交单位最高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2 .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的批复;3 .可行性论证报告;4 .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5 .资产价值证明;6 .近期

8、财务报表;7 .产权登记证;8 .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9 .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申报材料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1 .资产处置申请报告;2 .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的批复;3 .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4 .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5 .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6 .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意见;7 .具有法律效力的专门技术鉴定部

9、门的鉴定报告;8 .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9 .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10 .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等;11.其他有关资料。第十条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一)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尤其对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对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投资收益。(二)使用和

10、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必须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合理计价,正确反映其价值。并一定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的风险控制。(三)学校货币投资必须使用自筹资金。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一律不得用于投资。若有银行贷款,不得新增货币资金投资。任何单位不得用货币资金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四)学校不得为任何单位(包括所办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教育设施不得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五)学校固定资产使用和处置统一归口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六)学校设立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计财处、纪委、监察处

11、、审计处、使用单位、技术人员以及相关单位组成,负责资产处置工作。(七)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必须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八)对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必须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学校财务,按财务管理规定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收坐支(九)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的账务人员凭报减单、收款票据、处置报告和在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文件下资产账和资金账。第十一条凡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工作中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严肃处理。因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xx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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