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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密云区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管理,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技术措施和管理程序,提高森林资源质量水平和功能效益,实现森林健康可持续经营,根据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京绿造发(2016)15号)和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管理办法(京绿造发(2017)1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山区生态公益林是
2、指经区划界定的山区集体所有的生态公益林,涉及石城、冯家峪、不老屯、高岭、古北口、新城子、太师屯、北庄、大城子、巨各庄、东邵渠、穆家峪、溪翁庄、河南寨和西田各庄镇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山区生态公益林。第三条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局”)负责全区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的管理工作。乡镇政府和林业站负责本辖区森林健康经营项目具体实施过程的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北京市密云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根据市园林绿化局和市财政局资金分配方案安排预算资金,并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做好资金安排与下达、预算执行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四条森林健康经营管理的指导方针是“抚育为主、提质增效
3、、农民增收、科学发展”,以多功能森林健康经营理论为指导,优化树种组成、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森林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培育健康稳定、多功能的森林生态系统。第五条森林健康经营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森林经营资金”)依据山区生态公益林面积,按照每年每亩28元的标准执行,全部由市级负担,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第二章建设内容和标准第六条森林健康经营项目包括林木抚育、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三个子项目。林木抚育项目以中幼林抚育为主、兼顾其他龄级的生态林经营抚育,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综合抚育、示范区建设、作业道路建设等多功能森林经营和生态公益林管护相关服务设施建设。森林防火项目主要是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能力建设。包括森
4、林防火管理站的建设,森林防火标识警示牌的设立、预警监测设施的购置,森林防火区内的瞭望塔、通信铁塔、变压器、弹药库、油库等高危区域周边林下易燃物的清理,防火机具购置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主要是林木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防治等,包括购置监测测报设备、野外监测调查工具和监测诱芯、诱剂诱液等用品;购置检疫除害处理用品;购置防治器械、生物、仿生物制剂和无公害防治用品等。第七条林木抚育标准执行北京市山区森林抚育技术规定(试行)。第八条林木抚育项目以保护现有植被为前提,突出生态系统稳定性,注重森林主导功能和景观效果,采取间伐定株、补植补造、修枝整形、割灌除草、松土扩堰、浇水施肥、土壤改良等技术措施。第九条
5、林木抚育原则按5-8年为一个抚育周期,具体年限根据林地所在位置、森林经营目标、林分组成、林木生长状况等因素确定。第十条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的多功能森林经营理论、全周期森林经营理念,森林的各个发育阶段要采取相应的抚育经营措施。森林发育阶段分为建群阶段、竞争生长阶段、质量选择阶段、近自然生长阶段、恒续林阶段。建群阶段以促进幼树生长为主,经营措施围绕改善幼树周边和土壤局部环境为主,主要抚育措施有:割灌除草、松土扩堰、浇水施肥等。竞争生长阶段以密度调控为主,主要抚育措施有:定株、疏伐、生长伐、透光伐、补植等。质量选择阶段以促进目标树经营为主,主要抚育措施有:生长伐、修枝、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近自然
6、经营阶段主要抚育措施有下层透光伐。恒续林阶段以卫生伐和林下更新为主。第十一条林木抚育疏伐按照“留优去劣、留强去弱,分布均匀,疏密适度,健康发展”的原则,以作业小班为单位设置标准地。一次疏伐强度不超过蓄积的20%,伐后郁闭度保留在0.6-0.7,主要伐除被压木、濒死木、枯死木,禁止商业性采伐。抚育剩余物要综合利用,松柏类针叶树伐桩应进行涂漆、覆土处理,病虫树木、枝条要按相关规定处理,以免滋生次期性害虫,危害林木健康。抚育补植保存率达到85%以上,并形成多树种的混交林;针叶树修枝后保留冠高比为2:3,阔叶树保留冠高比为L2;对株数过多或密度过大的林分进行间株定株,使郁闭度保持在0.6-0.7,林地
7、内基本无枯死木、病腐木,林下通风透光。对天然更新的乡土树种幼树实施人工促进保育措施;对干旱低山阳坡幼林可进行扩堰和浇水;必要时对重点区域具备条件的林木实施土壤改良、施肥等抚育措施。第十二条林木抚育项目作业道路建设主要是修建林间道路和作业步道。作业道路建设依据林间自然地形,选择坡度相对平缓、林木稀疏的路线,清理地面林木和灌草并进行平整,必要地段铺垫砂石料。林间道路是开展森林健康经营和林业生产的运输通道,宽度原则上为3-4米,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一般地段路面进行简易硬化处理,道路内坡和外沿简单加固;重点地段可采取水泥铺装硬化,避免形成山体裸露创面。道路建设要确保排水顺畅、必要时修建排水沟等设施。作
8、业步道是开展林业生产活动的人行步道,原则上宽度不超过L5米,主要根据作业要求,确定合理路线后,对地面进行割灌平整,修建步行台阶。森林景观游憩区可结合作业步道建设森林游憩道,增设安全防护栏。为保护原生植被或不宜修建道路的区域,可适当修建木栈道。第十三条森林健康经营林木抚育示范区建设主要是选择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林分,按林分类型特点、区域功能定位和林木抚育需求,采取综合抚育措施,改善林分林地质量,调整林分树种组成,优化林分结构,配套修建多功能服务设施等,提高森林综合功能效益。示范区选择原则上要集中连片、规模经营、交通便利,面积不小于2000亩。示范区建设要明确经营方向、目标和各阶段任务,合理配置抚
9、育措施。第十四条森林防火项目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遵循相关法律规范,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五条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按照全市规划编制本区森林健康经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并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核批复后实施。乡镇政府和林业站负责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地块选择、数据采集等内容的具体实施。各镇项目年度任务要在本镇内统筹规划安排,要集中连片,规模推进。第十六条各镇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区园林绿化局提出次年森林健康经营项目任务面积、地块分布。区园林绿化局于每年8月30日前,将各镇生态公益林面积、年度抚育任务及类型、资金预算总额等情况进行汇总,报市园林
10、绿化局,各镇林业主管部门据此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根据本辖区生态公益林分布及生长情况,结合区域发展、农民增收致富等综合考虑森林经营项目的地块选择和经营目标。第十七条区园林绿化部门按照市下达的森林健康经营项目年度任务和本区森林健康经营规划,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次年森林健康经营项目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报市园林绿化局,市园林绿化局审核后予以批复。第十八条区园林绿化部门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须经森林培育、森林经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项目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论证评审,出具论证评审意见。第十九条按照国家规定,林木抚育作业设计由获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或由各区园林绿化部门及其授权的
11、基层林业工作站承担。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第二十条林木抚育项目施工单位,原则上当地农民占施工人员比例不低于80%o第二十一条森林健康经营项目建设要实施全过程监理,监理单位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或农林工程乙级(含)以上监理资质,且参与本工程项目的60%以上的监理员必须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书或具有北京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相关业务培训每年度16学时(含)以上经历。第二十二条区园林绿化部门要加强对森林健康经营项目施工单位的监管和技术指导,施工单位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业施工队伍,严格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组织落实建设任务,确保建设质量和成效。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岗
12、前培训。第二十三条森林健康经营项目年度竣工后,区园林绿化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对项目建设情况的全面自查,于当年12月底前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市园林绿化局报送自查报告。市园林绿化局于次年6月底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项目检查验收,出具项目检查验收报告。第二十四条森林健康经营项目自查和检查验收以市园林绿化局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为主,参照中央和北京市的相关制度和标准,重点是核实实施面积、施工内容和施工质量,评价建设成效,检查资金使用和档案管理情况。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的具体检查验收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森林健康经营项目自查和检查验收报告应当文字、图表齐全,数字准确、评价客观,说明项目完成情况、
13、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及建议。第二十六条森林健康经营项目年度检查验收结果合格的,可由项目单位依据市级验收报告拨付项目尾款;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进行整改,待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拨付尾款。第二十七条区园林绿化局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效益监测评价机制,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森林健康经营和生态林管护效益监测及评价工作,定期出具监测报告。对各镇未按规定履行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责任,造成生态公益林数量减少或质量下降、生态服务价值降低的,视情节轻重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森林健康经营资金。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八条森林经营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14、(京财农(2017)998号)和北京市密云区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森林健康经营林木抚育项目投资标准按照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森林健康经营林木抚育工程消耗量定额等相关投资标准和市场价格确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森林防火项目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按相关标准和市场价格确定。第三十条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市级补助资金后,按规定及时下达至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审核拨付资金,其中预留不少于项目总资金10%的尾款,待市级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第三十一条森林经营资金主要用于林木抚育、生态公益林经营
15、管护基础服务设施建设等营林项目。原每年每亩16元的森林经营资金中用于森林防火项目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的资金控制比例不变(森林防火项目资金安排不超过森林经营资金的20%、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资金不超过10%),新增每年每亩12元的森林经营资金,全部用于林木抚育经营。森林防火项目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资金由项目单位按项目统筹使用。第三十二条为加强对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的管理,区园林绿化部门可在森林健康经营项目年度资金中列支综合管理费,列支比例不超过森林健康经营项目资金总额的3%,按项目统筹管理使用,具体用于规划和设计方案的编制、勘察设计、生态效益监测、宣传培训、档案管理、专家咨询、检查验收、项目监理等各项管理工作。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根据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绿造发(2017)12号)要求,2011年5月6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制定的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森林健康经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京绿造发(201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