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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余姚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按照中共余姚市委办公室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余姚工匠队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余党办(2022)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职业规范以及行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有关规范要求,结合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实际而开展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术技能比赛活动。第三条竞赛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赛可以邀请公证部门公证或聘请社会监督员对竞赛过程予以监督
2、。第四条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竞赛工作的综合管理,设立市人力社保局竞赛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竞赛办”),负责竞赛活动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笫五条举办竞赛活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采取主办单位出资、社会赞助、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竞赛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六条竞赛分为两种。一种为由宁波市人力社保部门牵头举办的跨行业(系统)的技能之星、一二类竞赛及选拔赛;另一种为由余姚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行业组织举办或联合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举办的单一行业(系统)的竞赛。鼓励企事业单位、社
3、会团体、职业学校积极组织开展、参与职业技能竞赛以及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职工技能比赛。第七条宁波市级一类竞赛每一职业(工种)的初始参赛选手不得少于50人,宁波市级二类竞赛每一职业(工种)的初始参赛选手不得少于30人,余姚市级竞赛每一职业(工种)的初始参赛选手不得少于30人。第八条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竞赛,应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协作单位和各自职责。第九条举办宁波市级一二类竞赛和余姚市级竞赛,应提前进行立项申请。竞赛主办单位应在每年的11月底前向竞赛办报送下一年度市级竞赛活动计划,经综合评审后,列入竞赛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竞赛实行备案审核制,竞赛主办单位应在竞赛活动通知下
4、发30日前,向市竞赛办提交竞赛活动方案。笫十一条在竞赛活动通知下发后,竞赛主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竞赛活动的,应提前30日向竞赛办提出书面说明,征得同意后,方可取消竞赛活动,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第十二条竞赛活动的工作流程和组织实施按照上级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执行。第十三条竞赛主办单位应在竞赛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竞赛办提交竞赛情况总结。涉及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的,还应按要求报送发证申请材料。第十四条竞赛活动的实施期限以自然年划分,各类竞赛活动应在自然年内实施竞赛并确认竞赛结果。第十五条为调动广大企业职工、职业院校师生和社会从业人员参与竞赛活动的积极性,对按本办法立项并进行竞赛方案备案,竞赛
5、过程规范的竞赛获奖选手,优先选派或推荐参加宁波市、省、国家及国际竞赛,并给予以下表彰奖励:1 .对符合相关评审条件的,宁波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1名,由比赛组织单位推荐为“宁波市首席工人”候选对象,前3名推荐为“宁波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宁波市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1名推荐为“宁波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余姚市级竞赛第1名优先推荐为“余姚市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2 .对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宁波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6名,宁波市级二类竞赛和余姚市级竞赛各职业(工种)前3名,按竞赛职业(工种)命题标准相应等级颁发高一等级证书,且获高一等级证书的人数不超过该职业(工种)实际参赛(决赛)人
6、数的10%o对竞赛方式为理论知识加操作技能的,二项成绩合格者;竞赛方式为一体化或模块化的,各项平均成绩合格者,按竞赛职业(工种)命题标准相应等级颁发同一等级的证书。3 .对参加国家技能竞赛获得前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参加省级技能竞赛获得前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对参加宁波市级技能竞赛获得前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2万元奖励。4 .对承办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余姚市级技能竞赛的机构(单位)分别给5万/项目、4万/项目、3万/项目、2万/项目的一次性补助。第十六条支持各培训机构(学校)、余姚市级行业部门、协会选送优秀技能人才,对经市人力社保部门选拔,推荐参加国家、省、宁波市级竞赛的,按每人次分别给予05万、0.2万、0.1元补助。第十七条按本办法立项并向社会公布的竞赛活动,经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对其中部分竞赛由市级财政给予相应经费补助。第十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竞赛活动进行综合评比,对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如与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政策调整相抵触,按国家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发布前的相关办法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