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生活性服务业监督检查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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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生活性服务业监督检查机制一、完善支持政策落实财税政策和投资支持。加大财政投入,安排的相关财政资金要优先用于支持普惠性生活服务。统筹各类资源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加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旅游、社会服务、“一老一小”等设施建设,积极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格落实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各项税收政策。对员工制养老、育幼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价格普惠且具有一定收益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支持包括生活性服务业企业

2、在内的涉农领域、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养老育幼、医疗卫生、老旧小区改造等生活性服务业基础设施项目的支持力度。探索“首贷服务中心”综合升级改造和深化试点工作,提高生活性服务业企业获得信贷便利度,降低生活性服务业企业融资难度和成本。推广“信易贷”,使资金更多流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生活性服务业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完善价格和用地等支持政策。注重与政府综合投入水平衔接配套,合理制定和调整教育、养老等基础性公共服务价格标准。充分考虑群众可承受度以及相关机构运营成本,加强对普惠性生活服务的价格指导。探索制定我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对可以使用划拨

3、土地的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批准,对利用存量建筑兴办国家支持产业、行业提供普惠性生活服务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对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30万元以下的社区服务设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优化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增强市场主体抗风险能力。将生活性服务业纳入全省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健全重大疫情、灾难、事故等应急救助机制。对提供群众急需普惠性生活服务的市场主

4、体特别是小微企业,及时建立绿色通道,强化应急物资供应保障,落实租金减免、运营补贴、税费减免、融资服务等必要帮扶措施。鼓励发展适应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的生活性服务新业态。二、强化高质量人力资源支撑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完善产教融合人才培育模式,支持生活性服务企业深化产教融合,联合省内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共同开发课程标准,共建共享实习实训基地,联合开展师资培训,在全省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库。在高职专业申报工作中,将养老、育幼、家政服务等专业列入急需专业名单,鼓励有条件的高职院校增设服务类相关专业。支持有条件高校扩大开设生活性服务业类本科专业,推动高层次服务类人

5、才培养进程。加强高职毕业生专升本考试专业对应目录中服务类专业设置,为更多高职毕业生在服务类专业领域提升学历创造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岗职工以工学交替等方式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扩大职业技能培训规模。积极推广“紫阳修脚师”等培训模式。聚焦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残疾人等重点群体,采取“嵌入式”“订单式”“定向式”等模式,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工学一体化”培训体系,打造一批高质量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加强对从业人员岗前、在岗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符合条件取得职业技能等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深入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切实提高职工技能素质。畅通从业人

6、员职业发展通道。推动养老、育幼、家政、体育健身企业向员工制转型,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加入员工制企业。鼓励相关专业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服务类职业技能等证书。引导员工制企业将员工学历、工作年限、技能水平与工资收入、福利待遇、岗位晋升等挂钩。完善从业人员维权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大力宣传激励先进典型。三、强化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供给保障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有序放开教育、体育、房地产、医疗等领域准入限制,完善城乡教育、公共卫生等领域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加快印发实施陕西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并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动态调整,确保国家要求落实到位。以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为依据做好基

7、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鼓励各市(县、区)聚焦本地区公共服务短板弱项,引入第三方监测评价机构,探索建立常态化监测评价机制。提高普惠性生活服务供给能力。在“一老一小”等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大力发展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的普惠性生活服务,拓宽多元化供给渠道,构建多层次服务体系。加强普惠性生活服务机构(网点)建设,鼓励各市(县、区)盘活现有设施资源,低价或无偿提供给普惠性服务供给主体,帮助降低服务成本、提升运营效率、扩大服务供给。在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中统筹纳入普惠性生活服务机构(网点)建设,引导专业

8、化普惠托育、学前教育、普惠养老等服务机构进驻社区开展服务。加强省级统筹,推进市、县制定社区普惠性生活服务机构(网点)认定支持具体办法,实行统一标识、统一挂牌,开展社会信用承诺。大力推动社区便民服务发展。在改造现有城乡便民消费服务设施基础上,加快新建一批集餐饮、托育、老人看护、零售、缝纫、美发等业态于一体的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健全完善服务功能。推动养老、育幼、物业、快递等生活性服务业融合发展,鼓励家政服务企业加大社区服务网点建设力度。推动发展基础较好的城市加快发展老年助餐、居家照护服务,力争“十四五”时期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推动构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统筹城市生活服务网点建设改造,扩大网点规模,完善网点布局、业态结构和服务功能。探索社区服务设施“一点多用”,提升一站式便民服务能力。探索建立社区生活服务“好差评”评价机制和质量认证机制。四、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推动生活性服务业重点领域清单化管理,厘清监管责任、明确监管措施,大力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实现监管执法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精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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