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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实施诊疗技术(项目)的规定为确保诊疗技术(项目)安全、有效,切实规避医疗风险,落实患者安全目标,特制定本规定。一、依据我院医疗技术应用准入管理制度,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必须选择符合卫生部规定的诊疗技术(项目),不得使用已经废止或淘汰的诊疗技术(项目)。诊疗技术必须依靠医院设备、技术能力支持及其他诊疗工作安全保障。医院质量监管部门和各科室有责任对诊疗安全实施监控。二、在诊疗过程中,遇各种原因所致诊疗风险加大、治疗效果不确切、并发症难以控制、患者安全难以保障等情况,如重要诊疗设施设备、人员技术力量发生较大变异,诊疗技术难以顺利进行时,均需立即采取终止措施,规避或降低医疗风险,保障患者安全。三
2、、终止诊疗技术(项目)一般由科主任作出决定,特殊紧急情况可由主管医师或手术医师决定,终止理由主要从权衡诊治利弊、确保患者安全角度出发。终止措施要全面、细致、及时,在确保诊疗安全的基础上,做好相应的后续诊疗工作。四、终止诊疗技术(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禁止使用;2、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3、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4、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5、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6、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7、诊疗过程突发或新发严重不良后果,危及患者安全;8、其他有必要立即终止诊疗技术(项目)的。五、发生终止诊疗技术(项目)行为,要立即向医院报告,并详细记录诊疗技术(项目)实施过程、发生医疗风险情形、终止缘由、终止时间、终止决定人、患者基本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书面报告医务科或院领导。科室留存相关原始资料,病程记录予以相应记载。六、医院相关部门应根据诊疗技术(项目)终止通知及时到达相关科室,采取有力措施维护患者安全和诊疗需求,必要时采取院内会诊、外院会诊、转院等相应措施,将不良后果降至最低限度。七、医务科与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将对终止诊疗技术(项目)情况予以调研、分析与评估,制定持续性改进措施并监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