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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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1 .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管理。严格落实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关于永久基本农田“一不得四严禁”的用途管制要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将优质的一般耕地优先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并上图入库。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从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进行补划,储备区中难以补足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原则,在其他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中补划。2 .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增

2、加的优质耕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储备区按一般耕地管理,实施年度动态调整。“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区内的土地整治工程规模不少于项目区总面积10%o3 .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要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按照集中连片、归并提质的要求进行优化,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o二、严格管控一般耕地年度“进出平衡”4 .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

3、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国土变更调查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禁止闲置、摞荒耕地。5 .实行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制度。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以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确需转变用途的,应落实耕地“进出平衡”,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进出平衡”实行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或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为辅。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进出平衡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发文),对耕地转入、转出的数量、布

4、局、时序予以落实并按规定上图入库管理。6 .调整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制度。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印发后,新增建设的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使用一般耕地的,在符合省规定用地规模标准的前提下,由用地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耕地进出平衡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完成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设施农业用地按规定统一上图入库,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动态检查。三、严格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7 .严格执行耕地“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制度。强

5、化耕地占补平衡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构建“县域补充、市域平衡为主体,国家统筹、省级统筹适度支持”的补充耕地机制。落实补充耕地全过程监管机制,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后期管护。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科学布局垦造耕地区域,严格立项、实施、验收审核,健全耕地质量监测监管机制。8 .积极拓宽补充耕地途径。统筹实施各类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积极引导在荒山荒坡上发展林果业,并鼓励将平原地区原地类为耕地上种植果树、林木的地块,逐步退出并恢复耕地属性。其中,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均为非耕地的(不含可调整地类),经土地整治和高

6、标准农田建设所产生的新增耕地,核定入库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耕地、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标注属性为即可恢复、工程恢复的,通过整治恢复为国土变更调查认定的耕地,可以用于“进出平衡”。四、严厉查处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9 .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充分运用铁塔探头、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和“耕地智保”“浙农田”等数字化建设应用场景,积极发挥田长制作用,紧密结合“人防”与“技防”,严格、精准、动态监管耕地用途变化,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以零容忍的态度,将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坚决遏制新增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10 .建立违法违规占

7、用耕地“增违挂钩”制度。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且未能消除违法状态的,省自然资源厅等量冻结所在县级储备库内补充耕地指标,县级储备库指标不足的,从设区市储备库中冻结不足指标。其中,违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已查处整改到位且符合条件补办用地手续的,解冻后按规定扣减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占补平衡;违规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或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未落实“进出平衡”,在违规问题查处到位、补足“进出平衡”指标后,予以解冻。冻结期间,违法违规用地所在县(市、区)不得申请调出补充耕地指标。五、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11 .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是遏制耕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责任主体

8、,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政同责,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坚持绩效考评,奖惩并重,强化耕地保护绩效考核,完善奖惩机制,对耕地保护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褒扬激励,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推进工作不力的要严肃约谈问责。12 .全面构建“田长制”责任体系。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田长和村级耕地保护巡查员责任制,严格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并将考核评价结果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党委巡视巡察、党委政府督查范围,由各级有关部门严格考核评价,成果提交组织部门运用。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从月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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