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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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室微项目“许笑今离”改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先行试点创建工作的通知(鄂营商发(2021)4号)、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持续深化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措施的通知

2、(鄂公管委发(2022)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省公管局、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持续推进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公管文(2022)1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评定分离二是指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与“定标”阶段进行分离,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定标阶段由招标人自行组建定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择优确定中标人的制度。第三条全县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施“评定分离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严格

3、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等规定。第四条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公开透明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招标定标机制、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组织实施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承担主体责任。第五条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监督小组组成、招标效果评估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决策质量。第六条招标人应坚持“优中选低、低中选优”的原则,在充分考虑满足招标项目需要和确保招标项目质量安

4、全的同时注重价格导向和经济效益,从有效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信用良好、综合实力及履约能力与招标项目相匹配、合理低价的中标人。“优中选低”是指对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技术要求特别高以及其它特殊情况的招标项目,可以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投标报价相对较低的为中标人,“低中选优”是指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可以从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第七条招标人应事先确定相应的定标规则,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的具体方法和标准、定标方法、定标要素、定标细则、项目的技术标准和相应的要求、是否进行定标前考察、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是否进行答辩等,并严格按照规则办事,

5、不得在定标前临时制定或改变定标规则。第二章招标第八条“评定分离”项目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30日发布招标计划。招标计划由招标人在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保康政府网同步发布,发布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概况、投资估(概)算、资金来源、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及相关要求等。招标计划发布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完整。确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项目,书面报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同意后可不公开招标计划。未发布招标计划且未报经县公管局批准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活动。第九条招标人应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项目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认真组织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合同

6、内容、标段划分、是否存在抬高投标企业资质等级、设置超出招标项目本身规模和质量标准的业绩、能力、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把关,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有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违反公平竞争政策的行为。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因定标需要补充提交的其他资料,相关资料不做评标使用。第十条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计划发布前,应召开标前联席分析会。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组织召开,招标人及其主管部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行业监管部门等单位分管领导或业务股室负责人参会。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列席会议。联席

7、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单位职责分工,会前对相关招标资料的合法性、公正性、非歧视性及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符合性等进行把关,在会议上对招标资料进行充分讨论并依法提出具体可行的意见和建议,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书面意见并签字。招标人按照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形成定稿。联席会议参与单位应严格落实会议议定的事项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予以更改。开标前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须报监管部门,如进行重大补充、答疑等变更的,须报联席会议会审决定。第十一条“评定分离”项目已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取得批准,资金来源已落实,满足招标所需的技术条件,其他条件暂缺的,允许项目实施单位在提交自行承担招

8、标失败等风险的书面承诺后,先行发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自主选择使用合格制或评分制评审。招标人招标文件采用报价合格制评审的,商务标和技术标一般不得采用合格制评审;未采用报价合格制评审的,商务标和技术标可以任选一项进行合格制评审。对投标报价等采用合格制评审的,评标阶段可以不进行清标,清标工作后移至评标结束后定标前进行,由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清标,清标要素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设置。对投标报价等未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招标人应使用与项目相对应的襄阳市工程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作招标文件,并按现行办法在评标阶段进行清标,但在定标阶段招标人仍应根据项目特点

9、及定标规则有重点地进行清标。第三章评标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家,不超过5家。进入实质性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数量少于或等于10家时,中标候选人推荐3家;进入实质性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数量大于10家时,中标候选人推荐数量不超过5家。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否则,招标人应重新招标。第十四条评标环节,采用合格制评审时,若达到合格标准,评标专家应评满分,若达不到合格标准,应评零分,而不是作废标处

10、理。量化评分应当作为评标专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主要参考,但不是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唯一依据。投标报价不合格的情形仅限于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或低于成本的情形。商务标不合格的情形仅限于被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列为黑名单且正在限制(公示)期内或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正在限制(公示)期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正在限制(公示)期内、被人社部门列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且正在限制(公示)期内的情形。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错误或计算错误等各类疑点,应先通知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第十六条

11、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保康政府网公示不标明顺序及分数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对异议或投诉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异议或投诉处理决定不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的,招标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放弃或被查实存在不符合招标公告明确规定的中标要求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中标候选人小于3家时,招标人可以选择继续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相

12、关要求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十八条远程异地评标的适用问题,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执行。必须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标准,仅限于达到规模标准且投资主体性质是政府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性质是企业和其他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在必须的范围内,执行自愿的原则。第十九条正式评标开始前,综合监管机构、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员可以集中对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进行有关“评定分离”制度规则的介绍、提醒,并提出纪律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评标委员会应当主动接受、协助、配合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前应认真学习保康县“评定分离”改革制度规则,在评标时与异地评标专家做好相关的解释与沟通,评

13、标专家仍有疑议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现场做出解释,评标专家应按招标文件进行评标,不得拒绝评标。异地评标专家仍拒绝评标或不按我县有关制度规则进行评标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即时决定取消远程异地评标,另行抽取襄阳市区域专家库专家评标,同时发函异地专家所在地有关监管部门,建议对其作出行政处理直至取消评标资格。第二十条远程异地客场评标的相关信息为工作秘密,在正式评标开始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严格保密,严禁将远程异地评标相关信息告知、泄露给任何人。远程异地评标信息泄露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暂停评标,另行更换客场评标场地进行评标;情节严重的,相关线索同步移交县纪委监委或相关

14、部门。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报告。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

15、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第四章定标第二十三条定标前的准备:(一)招标人按要求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监督小组、考察小组(如有),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二)清标工作一般由招标人代表和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也可外聘其他专业人员参加;(三)认真组织清标。清标质量直接影响定标质量,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清

16、标因素,为高质量定标做好准备工作;招标人应高度重视对中标候选人的清标及其企业实力、项目机构、业绩奖项、履约能力等内容的审查核实工作。(四)招标人组织召开定标会议。招标人必须对定标会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清晰可辨并永久存档备查。第二十四条定标会议一般应包含以下流程:(一)签到,主持人宣读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监督小组名单;(二)定标监督小组监督员宣读定标纪律;(三)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基本情况、清标情况、中标候选人情况、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定标前考察情况(如有)、定标规则、提醒注意事项,相关情况应做好记录;(四)定标委员会成员审阅相关资料,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

17、规则和定标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定标,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责任,并对定标结果负责,如有疑问可以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提出,现场公开予以解答,但不得就中标人发表倾向性、暗示性意见。(五)定标委员会形成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成员签署定标报告意见,定标委员会组长宣布定标结果;(六)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小组填写定标监督报告并宣读监督意见,会议结束。第二十五条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自主组建,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定标委员会为5人(含5人)以上单数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县委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作为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定标

18、委员会组长,可以指定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外聘其他专业人员参加定标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招标人的,由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同时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可以指定本单位党政班子成员、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外聘其他专业人员参加定标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部门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为招标人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部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班子成员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定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负责人、招标人单位的项目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可以外聘其他专业人员组成。村(居)民委员会作为招标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班子成员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定标委员会

19、成员可以由村支两委负责人、村民代表或外聘的其他专业人员组成。定标委员会、定标监督小组的组成等有关事宜由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另行制定。乡(镇)政府、县直部门可以组建本乡(镇)、本部门的定标委员库,定标时从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定标委员会进行定标,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部门法定代表人应当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招标人指定外聘专业人员参与定标的,人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六条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招标人应对定标委员会成员及其定标行为、定标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监督小组成员、考察和清标人员与中标候选人存在利

20、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任何中标候选人和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和中间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定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其参与的定标投票、表决或发言视为无效。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组建定标委员会的同时组建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委员会的定标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定标过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定标监督小组不少于两人,可由下列人员组成:(一)招标人集体研究后指定的本单位职工代表;(二)招标人邀请的同级纪检监察机构人员;(三)招标人邀请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四)其他符合条件、具备履行监督职责能力的人员。第

21、二十八条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定标会议召开前,招标人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前考察。召开定标会议时,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会议现场进行答辩。考察、答辩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考察、答辩要形成书面报告,由考察、答辩人员签字确认。考察报告只能陈述客观事实,不得具有倾向性。答辩的内容应当限于与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有关的技术和商务内容。考察、答辩情况可以作为定标参考依据。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定标时间可以适当延迟,但延迟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前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或者服务方案等进行清标,在出具清标报告时,由清标人员签

22、字确认,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加盖公章,负责清标的造价师应加盖执业印章,未同时加盖两个印章的,视为无效清标,定标委员会依据无效清标报告作出的定标无效。清标报告只能陈述客观事实,不得有任何明示或暗示倾向中标候选人的内容,清标报告是定标委员会定标的主要依据。第三十条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开展的清标,招标人一般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清标工作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二)错漏项分析;(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合理性分析;(四)措施项目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合理性分析;(五)其他项目清单项目完整性和合理性分析;(六)不平衡报价分析;(七)暂列金额、暂估价正确性复

23、核;(八)总价与合价的算术性复核及修正建议;(九)其他在清标过程中发现的,需要提请定标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投标文件中的问题。清标过程中,应当注意区分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的区别并予以列明。清标时可以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是否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复核并提出具体意见。第三十一条清标报告应包括各清标事项形成的各类资料,除综合性文字报告外,应当以中标候选人为单位进行收集整理,供定标委员会决策参考。第三十二条对中标候选人实力、信誉、信用信息、以往项目履约评价、履约能力、项目业绩,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等直接关系到标后能否良好履约等因素,可以由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审查核

24、实,并出具书面报告,供定标委员会决策参考。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清标、定标时,应严格执行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国家失信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随意作扩大、泛化解释,不得将与工程建设无关的不良行为记录纳入清标报告或作为定标考量因素。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应当作为定标的重要参考。中标候选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包括下列内容:(一)县级以上招投标监管部门对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面向社会公开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行政处罚,且已对社会公开;(二)企业被招投标监管部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三)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四)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

25、息公示系统”“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载明的企业失信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五)招标文件确定的不得参与投标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定标委员会应结合项目实际、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清标报告、建设单位对投标人的履约评价、投标人报价情况以及投标人信用情况等定标资料,根据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企业信誉、项目机构等要素,采用择优方式比选定标:(一)企业实力:投标报价、企业综合(售后服务、科技创新)、业绩奖项(项目业绩、各类工程奖项)、财务状况、纳税情况等。(二)企业信誉:诚信分值(市信用综合信息评价系统、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网站公布的企业诚信记录分值)、表彰表扬(县级以上政府的与工程相关的表

26、彰表扬通报、公共资源交易正向激励清单)、履约情况(过往履约记录、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三)项目机构:项目负责人履历(项目负责人业绩、荣誉、从业年限、职称以及在企业任职情况)、项目机构成员配置(专业配置齐全程度及合理性,技术负责人职称、从业年限,项目管理人员经验与水平,项目管理人员的证书、职称)、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等。(四)其他: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定标要素。同等条件下,定标委员会可以优先考虑投标人服务便利度、合同稳定性、质量安全保障性、劳资纠纷可控度等因素。择优方式无法定标的,定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候选人1-3年内是否发生或存在质量安全事故、不良行为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要素,综合考虑下列因素比选

27、定标:(一)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二)不良行为记录: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受到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记录;企业受到建设单位履约负面评价;被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平台查询到企业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存在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否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五)其他: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定标要素。第三十五条定标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方法确定中标人:(

28、一)票决数量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并说明理由,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定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定标规则,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不含资质等级)、企业信誉、项目机构等定标要素进行量化打分。量化分值应由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清标报告和评标报告及相关资料现场赋分,作为选择中标候选人的理由。赋分、投票过程中,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独立完成,监督小组现场唱票,宣读定标委员会成员拟投中标人及为中标候选人所赋总分。赋分规则:1 .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不含资质等级)、企业信誉、项目机构、信用履约、投标文件符合性量

29、化打分等六项定标要素分值分别为60分、10分、5分、5分、1e)分、10分。2 .投标报价应当在清标环节采用居中价法或平均值法对中标候选人报价进行判定,并作优秀、良好、合格的评判,供定标委员会综合评判。中标候选人为单数时,应采用居中价法,报价居中的中标候选人评定为优秀,最接近招标控制价的报价为合格,其他报价为良好;中标候选人为双数时,可采用平均值法,报价最接近平均值的中标候选人评定为优秀,最接近招标控制价的报价为合格,其他报价为良好。优秀对应的分数为60分,良好对应的分数为55分,合格对应的分数为50分。3 .投标文件符合性量化打分由定标委员会依据清标报告等定标资料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质量进行打

30、分,满分为10分,按照优(9-10分)、良(7-8分)、一般(5-6分)进行评分,定标委员会应当首先确定优、良、一般等次,然后在相应等次内赋分。偏离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最多的,判定为一般等次。4 .信用履约满分为10分,可以通过查询中标候选人在襄阳市招标投标信用综合评价信息网信用分值,以信用分值排名进行赋分,前三名分值分别为5分、3分、1分,其他为0分;也可以通过经保康县政府网公示的履约评价表进行赋分,每提供一个整体评价为优秀的履约评价表赋2分;还可以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的措施给予激励,但分值不得超过5分。(二)价格竞争法:价格竞争法是指以投标价格作为主要定标依据的方法

31、,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法在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该方法可以引申出多种定标方法,比如次低价法、接近平均价法、第N低价法(N为事先约定的一个具体数字)等,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加以约定。定标委员会可以根据价格竞争法直接进行定标。采用价格竞争法定标的,招标人不得与任何中标候选人在投标价格以外另行就价款问题进行谈判,不得对中标候选人另行提出进行优惠、返还、捐赠或无偿投入等新的要约,不得以中标候选人作出新的更优惠承诺为由进行定标,不得采用最低价法定标。经清标及复核后,发现存在重大缺陷、重大偏差、不平衡报价等直接影响标后能否良好履约等因素,不能按照次低价法、接近平均价法、第N低

32、价法等方法定标的,可按照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规则顺延选择中标人,但应在定标报告和中标公告中列明理由。(三)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资料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评审并各自充分发表意见进行商讨,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作总结性发言并确定中标人。采用集体议事法定标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择优要素的优先顺序,可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最后定标。定标时由专人进行完整书面记录,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最终形成集体商议意见,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时,招标人应公示定标报告中选择该中标人的理由。招标人采用集体议事法定标的,应建立完善的集体议事规则及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四)其他适当的方法

33、。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的其他科学、合理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的定标方法。招标人可以综合考虑以上几种方法的优缺点,创新定标方法。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阉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第三十六条定标委员会应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1名中标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应当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定标职责,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

34、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收集整理定标全过程资料建立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与其他招标资料一并永久存档备查。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3日内公告中标人。中标人结果公告后招标人不再受理中标候选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投诉,但中标候选人认为招标人严重违反定标程序并提出明确证据的除外。中标人出现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等情形,招标人可以在剩余中标候选人中,按照原定标程序和方法,组织原定标委员会重新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在定标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定标情况向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包含:定标委

35、员会名单、定标规则、清标报告、中标候选人考察报告(如有)、答辩情况(如有)、中标人名称、定标监督报告等。第四十条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定标委员会组建是否符合要求,清标报告是否陈述客观事实,是否有明示或暗示倾向中标候选人的内容,是否按既定的定标方法、程序、规则定标,定标方法及定标过程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和赋分畸轻畸重、违法违规等情形,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监督小组发现异常应及时了解情况,可以对定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约谈提醒,定标监督小组有权就定标委员会违反定标规则的行为进行书面质询和调查,认为定标过程严重违反程序的,应当及时提请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参与定标人员涉嫌廉政问题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

36、关报告。第四十一条因对评标有特殊要求或者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的项目,不适宜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申请,应当是客观的,特别是有特殊评标要求,应当从项目的功能、定位等实际需要出发,实事求是的提出。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批准招标人提出的适用例外情形的申请,严格控制适用例外情形。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对主、客场评标专家的监管。第四十二条建立履约信用评价制度。已完工的“评定分离”项目,招标人应当填写标后履约评价表对项目进行履约评价,评价结果报行业监管部门评估并同意后,由监管部门统一在保康县政府网交易监管栏公示,整体评价为优秀的标后履约评价表可作为择优定标依据,履约

37、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反映履约情况。招标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对未按要求进行标后履约、拖欠农民工工资、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等行为,招标人可填写标后履约评价表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查实后依法予以处理。第四十三条现行电子交易系统、交易流程、交易规则及招标文件范本与本实施办法及招标人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及招标人招标文件规定为准。第四十四条“评定分离”项目完成后,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应根据保康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后评估工作指引(保公管委办发(2022)4号),组织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合同签订履约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客观、准确地评判

38、各方主体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督促合同主体严格履约。第四十五条“评定分离”实施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管,对严重违反招投标活动基本要求、偏离“评定分离”改革方向、违反定标规则和程序的,相关监管部门应暂停招投标活动,及时予以通报曝光、确认相关行为无效或依法依规作出其他处理决定。“评定分离”改革实施过程中,公职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39、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委员会关于鼓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正确理解和把握严明纪律、严格执纪执法与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工作失误、激励担当尽责的关系,对“评定分离”改革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但有关单位和个人工作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应当容错免责,依法免除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给改革创新“试错”的机会。第四十七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改革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作出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康县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保政办发(2021)3号)同时废止。实施过程中,国家、省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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