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可以通过考察否决第一中标人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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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人可以通过考察否决第一中标人吗?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时需要对参与采购鲍的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以核实其提交的资格、资质情况是否属实,并对其技术能力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这对防范采购风险、确保项目顺利完成有一定作用。但是,在采购实践中却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即通过考察来达到否决第一中标候选人、使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人中标的目的。出现这种现象,一般都是由于采购A在招标前已经有了意向的中标人,想通过招标程序来使自己的意向变成合法结果。如果经过招标,恰好是自己意向的中标人成了第一中标候选人,则会按照招标程序顺利确定其为中标人,如果第一中标候选人不是自己意向的中标人,则要对第一中标候选人进行所谓的考察,在考

2、察过程中以种种理由将第一中标候选人淘汰,使其意向的供应商中标。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单位采购一批网络交换设备和服务番,该项目由代理机构实施公开招标采购。招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将评委会出具的评标结果报告及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提交给该单位,请该单位根据评委会出具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但该单位提出,他们对排在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不了解,需要对其进行实地考察后再确定中标人。该单位随即就组成了由项目经办人、监察机构负责人参加的项目考察小组,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在考察过程中,考察小组认为排在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资质有问题,技术能力不足,不具备本项目的中标资格。在对排名第二

3、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后,认为这家公司资格、资质以及各方面均符合要求,因此再未对其它公司进行考察就决定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这个考察过程看似正常,但实际上却很不正常。经过了解,该单位向代理机构提交的采购方案就是由第二中标候选人塞t提供的,该公司在前期帮助该单位做了大量工作,包括设备选型、技术方案论证,甚至包括网络系统结构和拓扑图以及机房装修皿方案都是该公司提供的。该单位项目经办人在采购开始前就曾经暗示过,希望该公司能够中标。但经过招标,没料想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非这家公司。因此就有了这次考察,随之而来就有了经过考察“名正言顺”地取消了第一中标候选人的

4、中标资格、进而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结果。通过考察而否决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采购实践中也屡见不鲜。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很明显就可以看出,采购是假借考察的名义,找出一个看似正当的理由,合理地取消了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为实现其意向性目标扫清了障碍,并通过向代理机构施加压力,迫使代理机构向第二中标候选人发出空标通知书。通过对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引申出以下几点思考:一、本案例中的第二中标候选人是否具有投标资格?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庖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及相关精神,该公司是不应该作为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因为该公司在前期已经做了大量工作,采购方案是其设计提供的,

5、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技术要求也是根据该公司的设计方案提出的O抛开其与该单位项目经办人有很密切的接触而理应回避的事实不说,仅从其参与投标对其它供应商的不公平待遇方面来考虑,就不能允许其参与本项目投标。二、本案例中,采购人组织的考察是否有法律依据?该项目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定标原则,并没有提出采购人在招标结束后要对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采购人所组织的考察活动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政应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性要求对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出特定条件,但这也应该是在采购开始前提出,且对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供应商的要求都应该是相同的,而在采购活动结束后组织对已经被评委会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供应商

6、进行实地考察不仅不合适,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三、采购人标后考察是否有必要?在招标过程中,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已经向代理机构提交了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并已经通过了代理机构的严格审查;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供应商在投标时必须提交能证明其资格、资质情况的相关文件,且均需要提供原件,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会对各种证明文件进行了严格审查,同时还对各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方案和商务方案进行了综合评价、比较,集体作出了所有投标人资格均有效的结论。但采购人却对评委会的结论有所怀疑,还要组织考察,再对投标人的资格、资质情况及技术能力进行核实,这显然是没有必要的。四、考察小组的组成是否合理?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出,考察小组是由采购单

7、位的项目经办人、监察机构负责人组成的,但在考察小组中没有相关方面的技术专家,没有评委会的成员,考察小组成员也没有明确职责分工,这样组成的考察小组完全是采购单位的单方面行为,甚至是项目经办人的个人行为,这样组成的考察小组很明显是不合理的。五、考察小组的结论能否改变评委会的评标结论?通过核查有关资料,可以看出,评委会是由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组成的,在评委会中,有采购人的代表,还有相关方面的技术专家,其中专家占到评委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均是从监管机构管理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委会在评标过程中,也是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办法和标准进行的,不存在暗箱顺行为。不容置否,评委会的组成以

8、及评委会作出的评标结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反观考察小组的做法,考察过程中没有相关方面的专家参与考察,在考察中仅凭考察小组几个人就得出了第一中标候选人在资格、资质以及技术方面达不到要求的结论,直接推翻了评委会依法作出的评标结论,是极为不妥的。评委会是依法成立的,评标也是依法进行的,其评标结论也应具有法律效力,考察小组的考察结论既无专业性和权威性,也不能随意推翻评委会的评标结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也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该局也不能以考察小组以考察结论来改变评委会的评标结论。六、如何看待采购人利用考察来否决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行为?从本案例来看,采购人“充分”行使了其作为采购人的权利。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这种通过考察来否决第一中标人的做法不但严重侵害了其它供应商的权益,也破坏了政府采购的法定程序,使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的政府采购,变成了采购人的“暗箱”接住。因此,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通过考察随意改变评审结果,或者通过考察随意否决第一中标候选人的现象必须引起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操作机构的足够重视,对采购人利用考察来否决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行为要严格禁止,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监管,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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