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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第一条安全生产是公司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必须实行多元、全面、全过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为规范各级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确保公司各环节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责任。第二条各级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统筹领导。各级行政副职是本工作范围内的第一安全责任人,负责领导本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第三条各级、各部门在本岗位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在安全工作中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在计划、安排、检查、总结、评价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安排、检查、总结、评价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第四条各级领导除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完成上级领导或者主管领导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任务,并对本部门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监督监督公司各级人员和职能部门安全责任的履行情况。对安全责任履行良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责任的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的事故,应当根据该责任认定责任,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