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青教师培养教育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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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青年教师培养教育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年教师培养,使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和熟悉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青年教师培养指导教师制度是充分发挥学术造诣高、师德高尚、经验丰富的高水平教师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在一段时间内指导教师集中对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进行指导和培养,使青年教师尽快达到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要求的一项制度。第三条学校各部门应高度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把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度作为教师队伍建设、学术梯队建设的组成部分。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青年教师培养教育制度的实施由教务处、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各系部负责建档、实施、指导和日

2、常管理等工作,学院其他部门给予配合。第五条教学系部应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积极组织青年教师参加学术交流和教学研讨,鼓励青年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第三章培养对象第六条新招聘专、兼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和教学系部认为需要提升教学水平的教师。第四章培养程序第七条强化岗前集中培训凡我院新进青年教师,必须参加有计划,有目的的岗前集中培训。岗前集中培训工作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第八条实行试讲制度青年教师到岗后,应根据系部安排的授课任务,认真备课。在正式开课前,由教学系部组织试讲。试讲听课人员由学院分管领导、教务处、系部主任、教学督导人

3、员和部分相关专业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参加。试讲听课人员填写听课记录表并对试讲情况进行评判。新教师试讲合格后方可申请开课,试讲不合格的,两周后重新申请试讲。第九条实行导师制实行指导教师帮扶制度,积极发挥中老年优秀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帮助青年教师尽快过好教学关。原则上实行“一对一”帮扶,特殊情况下,经会议批准,可以实行“二对一”或“一对二”帮扶。指导帮扶时间为1学年。第五章指导教师的选拔与职责第十条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讲师及以上职称且师德高尚、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学术造诣深、指导能力强者、熟悉各个教学环节,教科研水平较高并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多年的教师担任。第十一条指导教师由系、部推荐,教

4、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报党委会研究,名单确定后发文,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备案。第十二条指导教师职责:(1)按照师德规范、教学规范要求培养青年教师。(2)指导青年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教学理论,熟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3)检查、指导青年教师备课,调阅青年教师所授课程的教案或课件,并对教案或课件提出改进意见。(4)听取青年教师试讲和授课课程。每学期听取帮扶对象授课不少于4次。并就听课情况与青年教师交换意见,抽查青年教师作业布置和批改作业情况。(5)指导青年教师进行学生成绩考核。(6)对青年教师的教学方法、讲课技巧和教学环节等进行指导,与青年教师讨论所讲授课程的重点、难点、讲授方

5、法,引导青年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7)接受青年教师听课,每学期为青年教师举办不少于4次示范课教学,传授教学经验。(8)指导青年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和教育教学总结。(9)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及科学研究工作。(10)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实践性教学和信息化教学。(11)指导教师必须做好学期示范课计划和听课计划,听课记录和示范课材料必须上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核实。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指导教师考核结果按不合格处理并取消指导教师资格。第六章指导教师考核及考核结果的运用第十三条指导教师的考核按学期检查,学年考核的方式进行,由教务处、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第十四条指导教师的考核按照指导教师考核指标体系中规定

6、的项目、内容和权重进行,详见附件1。第十五条指导教师的考核等级分为四等:优秀(考核得分N90分)、良好(考核得分8089分)、合格(考核得分60-79分)、不合格(考核得分分)的取消指导教师资格。考核结果作为指导教师晋升职称的基本条件之一。第七章培养对象考核第十六条培养对象考核按学期检查,学年考核的方式进行,由教务处、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第十七条培养对象考核按照培养对象考核指标体系中规定的项目、内容和权重进行,详见附件2。第十八条培养对象考核等级分为四等:优秀(考核得分290分)、良好(考核得分8089分)、合格(考核得分6079分)、不合格(考核得分分)。考核结果作为培养对象转正定级、任教或

7、晋升的条件之一。第八章培养对象的职责第十九条被培养的青年教师所应达到的要求:1、完成导师指定的选修课程的学习、企业实践或教科研任务。2、对承担或将要承担的讲授课程,要从该课程的结构和内容上全部掌握,并学会根据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内容,选用有关参考教材。3、掌握并学习导师和其他教师的教学经验与教学方法,学习导师和其他教师的工作作风和爱岗敬业精神。4、鼓励青年教师积极听取其他教师的课程,不断丰富教学经验。平均每周至少完成1课时听课任务。5、培养对象必须做好学期听课计划,由教务处负责核实。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培养对象考核结果按不合格处理。6、培养期满提供考核需要的全部材料。第九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经自党委会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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