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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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与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美化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灯光照投、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二)广场、桥梁、隧道等建(构

2、)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三)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四)报刊亭、地名标志物、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五)机动车、船舶等移动载体;(六)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七)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户外广告设施与标识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小型:任一边长超过(含)4米或单面面积超过(含)10平方米的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标识;任一边长小于4米或单面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为小型户外广告设施与标识。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

3、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城乡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设置招牌的,应当符合招牌设置规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内容。第五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占用城市公共资源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招商、招标、拍卖、收费等方式出让。县级(含)以上道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单立柱式和跨路桥架式广告除外)以公益广告为主,其他商业广告可通过数字广播村村通、有线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发布。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

4、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统一领导。县委宣传部负责对公益广告发布内容予以指导。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工作,并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工作。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大型户外广告审批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县级(含)以上道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擅自在县级(含)以上道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县住建局负责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建成区除外)负责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与监督管

5、理工作。县公安、自然资源、气象、民宗、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工作。第八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九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有关单位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等上位规划,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具体位

6、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对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第十一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和媒体等渠道公布,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建筑物屋顶等危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二)利用危房、违法建(构)筑物的;(三)利用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影响安

7、全通行的;(四)影响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或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五)妨碍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损害城乡容貌的;(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七)利用树木或侵占、损毁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的;(八)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二)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不得造成光污染;(三)使用文字、字母、符号符合国家规定;(四)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五)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上标识行政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县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定。第十六条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载体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设置主体合法的文件;(四)大型户外广告效果图、有资质的设计公司出具的设计图;(五)在建(构)筑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县行政审批局

9、应当自大型户外广告受理申请之日起在二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八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载明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九条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延续,县行政审批局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拆除,并恢复原状。第二十条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公共活动需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活

10、动举办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提交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申请。第二十一条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不超过批准的活动期限。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三日前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审批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两日内拆除,并恢复原状。第二十二条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使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附带其他夜景光源的,应当根据设置技术规范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光污染。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

11、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及其设施进行维护,确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每年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履行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规定的义务并建立安全档案。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整改或者拆除。遇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或者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第二十五条鼓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发布公益广告,其发布应当符合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要求。鼓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在广告位闲置期间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第二十六条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

12、涂改、损坏。第四章招牌设置管理第二十七条设置招牌,应当符合城乡容貌标准、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要求以及下列规定:(一)不得占用经营或办公场所的建筑物控制范围以外的场地和空间;(二)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顶;(三)不得利用危房、违法建(构)筑物;(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五)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不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六)临街建筑不得设置伸出式、悬臂式招牌;(七)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影响相邻住户的生活;(八)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品或者发布经营服务信息。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

13、规范设置。第二十八条招牌设置技术标准和要求:(一)临街面招牌设置应遵循“一店一招”的原则;每幢建筑物招牌遵循“上下平行、正视一面、左右一体”的设置原则;同一建筑楼体(含相连建筑楼体)层面店牌的规格与平面原则上尺寸统一、造型协调,上下沿和外立面应平齐;(二)建筑物上的招牌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底层以上的招牌宜集中组合设置;(三)设置文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以简化汉字为基本用字,并做到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四)招牌制作应选择坚固耐用、形体美观、不易褪色的材料制作招牌;鼓励使用新颖、新型,优质、环保的材料;严

14、禁使用泡沫、即时贴、喷绘布、塑料泡沫字、铁皮字等低档次材料和反光性强的材质制作招牌;(五)新建临街建筑、公共建筑或改造用房在立面设计方案审查时,应预留招牌位置;未规划招牌位置的建筑物,改建、扩建临街建筑物或店面装修时,招牌设置位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六)连锁店、酒吧、KTV等具有特殊性质的招牌在不破坏建筑物整体风格和周围环境的条件下可兼具行业特色。第二十九条招牌设置人提出招牌设置指导申请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招牌设置人应当配合开展相关工作,提交相关资料:(一)设置招牌前后对比实景图,(包含招牌的颜色、用字、制作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彩色效果);(二)单位或个

15、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属租赁房屋的附房屋租用合同(复印件)一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经现场查勘后提出指导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规范设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到审批部门办理临时占道相关手续。第三十条招牌设置人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文字规范,并确保其牢固、安全。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更换、修复。遇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或者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第三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牌匾标识设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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