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章法律行为的效力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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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行为的效力),一、概说,一、概说,法律行为一旦具备成立要件,且具备有效要件,则具有完全的效力,称为完全行为。 具备成立要件,不具备有效要件时,严格说来本应一律无效。但民法基于立法政策考虑,依所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而区别对待。 所欠缺的要件属于有关社会公益的,则使之无效; 如仅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则使之可撤销; 如仅属于程序上的欠缺,则使之效力未定,使有补正之余地。,第七章-法律行为的效力-课件,无效法律行为; 可撤销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称为不完全行为。,无效法律行为;,二、法律行为的无效,二、法律行为的无效,是指法律行为因不具备

2、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根本不能产生当事人意思表示欲求的法律效果,称为无效法律行为。 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七章-法律行为的效力-课件,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实施的法律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但有例外情形 无民事

3、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为其纯获利益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 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一般生活习惯而为其日常生活学习而使用其零花钱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有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民法通则58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但现今实为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有效。民通意见第6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民法通则58条规定:,2意思表示不真实,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法律行为,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明确规定其无效的法律行为。 例如,合同法第

4、52条规定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又如,继承法第22条规定了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诈所立的遗嘱无效。 -因为遗嘱系行为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违背其真实意思,在其死后听任其生效,行为人已不可能以其意思表示撤销,因而严重损害行为人利益,因此法律须令其无效。,2意思表示不真实,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法律行为,或者意思表,(1)行为人一方故意进行不真实意思表示,如真意保留的,为维护相对人利益,原则上有效。 (2)对于因受欺诈、胁迫等原因而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赋予当事人撤销权。 (3)只有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实施损害

5、国家利益的法律行为的,或者对行为人利益有重大利害的,法律则令其无效。,第七章-法律行为的效力-课件,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52条)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只损害个人利益的,为可撤销)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 (民通58、合同法52条) 比如,一方给对方当事人代理人回扣,对方代理人收取回扣,然后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

6、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52条) 虚假法律行为。(单方实施) 是指行为人表面上实施了一种法律行为,但实际上什么法律行为也没有,只是以徒具合法形式的法律行为掩盖其非法目的。 例如,甲为了逃避对其财产的强制执行,表面上放弃继承,实际上继承了遗产,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虚假的,其内心真意是不放弃继承。,(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52,伪装的法律行为。(双方实施) 是指行

7、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成立的以掩盖另一真实法律行为或者目的的法律行为,即用以掩盖真实法律行为或者目的的行为属伪装的法律行为。 前者如,以投资法律行为掩盖真实的非法借贷资金的法律行为; 后者如,以买卖法律行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履行。 甲为了逃避人民法院对其财产的强制执行,与乙串通,虚伪地将其财产赠与乙,以损害债权人利益。 投资、买卖、赠与法律行为则为通谋虚伪的或者伪装的法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伪装的法律行为。(双方实施),(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52条)( 即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是指法律行为的标的,即当事人欲实现的民事生活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生活的共同准

8、则。 有的表现为法律行为本身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生活的共同准则。 如,进口洋垃圾危害公共环境,禽流感疫情暴发期买卖疫区家禽。 有的则表现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生活共同准则。 如约定以限制某人的结婚自由为法律行为条件。,(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52条)(,(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52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是指违反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或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禁止当事人行为的规定或强制当事人必须行为的规定。 但有学者认为,此处之强制性(应当)应解释为禁止性(不得)。违反管理性禁止性规范的合同,并不当

9、然导致合同绝对无效;而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范的合同,为绝对无效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事例 甲是赌博高手,乙想发财,遂与甲达成一份合伙协议,约定由乙提供资金,让甲去赌博,赢了钱双方均分。第二天乙交给甲两万元钱,甲拿去赌博赢了十万元,甲只给乙三万元,乙认为甲违约。 甲与乙之间的赌博合伙协议违反了我国关于禁止赌博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无效。,事例,三、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三、法律行为的可撤销,(一)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特点 1、违反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要件,又不足以致使法律行为确定无效,法律允许当事人予以变更或撤销。 2、只有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并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10、关确认之后,才能发生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3、 法律行为的效力具有不同的可能性。 若当事人不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则该种民事行为会有效; 若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并得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后,法律行为将自行为开始起无效。,(一)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特点,(二)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类型 事例 甲掌握了乙受贿的证据,要求乙把一辆奥迪A6轿车以8万元的低价卖给他,并称若乙不同意,将要去司法机关告发乙。乙遂将该车卖给甲。,(二)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类型,1因受欺诈而为的法律行为 根据民通意见第68条的规定,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

11、出错误意思表示而实施的民事行为。,1因受欺诈而为的法律行为,1999年12月,甲某从某家电商场以3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进口的国外某名牌彩色电视机,使用3个月后出现了故障,经专业人员鉴定,该电视机并非进口的国外名牌彩色电视机,而是用国内原件组装的彩色电视机。虽经修理,该彩色电视机能够正常使用,但甲某还是要求退货,并要求商场赔偿其修理费损失。,第七章-法律行为的效力-课件,本案就是因欺诈而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家电商场以国产彩色电视机原件组装电视机冒充进口的国外名牌彩色电视机向甲某销售,是故意编造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由于其欺诈行为使甲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作出了

12、购买该彩色电视机的意思表示,这一意思表示是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因此,在甲某与家电商场之间产生的彩色电视机买卖合同法律行为是受欺诈而为的法律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甲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依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甲某应当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的权利。,本案就是因欺诈而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2受胁迫而为的法律行为 根据民通意见第69条的规定,因受胁迫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 比如,甲以到司法机关告发乙的罪行来

13、要挟乙,迫使乙将轿车以低价买给他,构成民法上的胁迫,轿车买卖合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2受胁迫而为的法律行为,王某拥有生产灭火器的专利技术,但因缺乏资金,遂向高某借资。高某提出由他提供给王某10万元作为生产资金,但将这10万元作为投资,以他和朱某、李某、付某的名义与王某合资成立消防器材生产公司。王某答应了高某的要求,于1994年3月,王某与高某、朱某、李某、付某签订了发起设立消防设备生产公司的协议,协议约定:高某、朱某、付某、李某各出资25万元;各占公司资本的12;王某以其专利技术出资,占公司资本的48。协议签订后,高某等四人仅以高某借给王某的10万元作为出资,并未再投入资金。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

14、时,依当时的公司法规定,生产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需要50万元,于是他们又将出资协议和章程约定的出资比例修改为王某专利技术出资26万元, 占60;高某等四人每人出资6万元,各占公司资本的10。但除高某借给王某的10 元外,高某等四人并未再出资,也未经过验资,而是由高某找关系办理了注册登记。公司成立后由王某负责经营,经营期间,由于缺乏资金,公司严重亏损。1996年1月5日,高某等四人以公司亏损责任在王某为由,要求将其持有的40的股份以80万元转让给王某,王某不同意,他们就将王某围困在办公室,不让王某回家,并对其殴打,直至第2天凌晨王某被迫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王某拥有生产灭火器的专利技术,但因缺

15、乏资金,遂向高某借,本案中,当事人违反当时的公司法的规定,虚假出资设立消防设备生产公司,其公司设立无效。由于高某、朱某、付某、李某仅仅向公司出资10万元,其应出资额为24万元,由于出资不实,也未经验资机构验资,因而其设立无效。因此,高某等四人就不能合法拥有消防设备生产公司的股份。在其看到公司经营亏损的情况下,高某等四人采取围困、殴打等手段强迫王某以80万元受让其股份,他们所达成的股份转让协议是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本案中,当事人违反当时的公司法的规定,虚假出资设立消防设备生,3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

16、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民事行为。 例如,购买10件商品,但购货单的计量单位是“万”,写成10“万” 并非所有因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都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只有构成重大误解时,当事人才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3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甲单位为了加强对其职工家属楼用户电表的管理,决定为每个电表加装铅封。乙公司给其发来订单,甲公司的业务人员根据本单位需要在订单表格的数量一栏签上6000,对价格、供货、时间、地点都做了签写。在合同履行中,甲单位发现乙公司发来的货物数量已经超过了自己的需要,但对方认为货还未发够,还要继续发货。经查,原来乙

17、公司发给甲公司的订单表格数量一栏的计量单位是千件,而不是件,甲单位的业务人员由于疏忽误认为是件,所以其签订的合同数量就成了6000千件,而不是6000件,合同数量与其实际需要量超过了6000倍。,甲单位为了加强对其职工家属楼用户电表的管理,决定为每个,本案例中,甲单位与乙公司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就是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法律行为。 甲单位的意思表示就是在对计量单位发生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做出的与其真实意思不符的意思表示。 因此,甲单位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这一法律行为。但因此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甲单位应负赔偿责任。,本案例中,甲单位与乙公司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就是因重大,4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暴利行为) 根

18、据民通意见第72条的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而实施的民事行为。,第七章-法律行为的效力-课件,09年10月,某乡村中学欲购买10台台式电脑,乡村中学当时也没有人懂得电脑,便向某电脑公司询问。该电脑公司即给其上门推销,自称其专销的某品牌电脑是价格最为便宜的,其报价为每台8600元,该中学则与电脑公司签订了购买10台电脑的合同,总价86000元。后来该中学请来电脑专业人员为其职工培训,从专业人员处得知该品牌电脑的市场价格仅为每台3100元,一次购买10台还可以更为优惠。因此,该中学将该电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

19、减少其合同价款。,09年10月,某乡村中学欲购买10台台式电脑,乡村中学当时也,本案就是电脑销售公司利用乡村中学对电脑知识缺乏和对电脑市场的没有经验和自己的优势实施的对该中学重大不利、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其法律行为内容对电脑公司显然是暴利,其每台电脑高出市场价5500元,从而使中学遭受了重大损失,在为法律行为时,中学同意以8600元购买电脑的意思表示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由于自己的轻率、没有经验被对方所利用而发生的。因此,该乡村中学有权在其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请求予以支持。,本案就是电脑销售公司利用乡村中学对电脑知识缺乏和对电脑市场的,

20、5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通意见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民事行为。,第七章-法律行为的效力-课件,甲的母亲因脑溢血突发住院,为了给母亲治病,甲将所有的积蓄都花完了。 为给母亲继续治病,他找乙借钱,乙乘机提出可以借给甲1万元,但须按照银行利息的5倍付息,甲无奈只好答应。 事过半年后,由于甲欠债较多无法归还乙的借款,乙多次催要未果,将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归还其欠款及利息。甲则提出当时他处在给母亲治病的危难之中,约定利息太高,请求法院予以减少。,第七章-法律行为的效力-课件,本案当

21、事人之间发生的借贷法律行为就是乘人之危的法律行为。甲因母亲患重大疾病处于无钱给母亲治病的危难之际,乙乘机提出高于银行利息5倍的苛刻条件,甲接受,由此法律行为内容对甲显失公平。事过半年后,在乙追讨过程中,甲向法院提出请求变更利息额,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的,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将甲向乙借款的利率变更在不超过银行利率4倍的范围,并判令甲向乙归还。,本案当事人之间发

22、生的借贷法律行为就是乘人之危的法律行为。,(三)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1撤销权释义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而使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予以撤销的民事权利。 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只要单方做出意思表示,即做出请求撤销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并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后,即可发生民事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因此,撤销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三)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2撤销权的享有主体 在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中,并非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撤销权。基于可撤销的法定事由的不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不同。 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实施的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撤销权。 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

23、人之危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实施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一方当事人不享有撤销权,只有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2撤销权的享有主体,3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确认。 撤销权,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超过法定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第55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3撤销权的行使,四、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四、效力未定的法

24、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一)概念 又称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指在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需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法律行为。 特点: 1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已经成立,只是其生效要件尚不完全具备 该种法律行为或者因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或者因缺乏处分权或代理权等原因而尚不完全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第七章-法律行为的效力-课件,2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确定 法律行为在成立时,其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有效或者无效的不确定状态中。,2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确定,3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该第三人可以对该行为

25、的效力予以追认,也可拒绝追认。 第三人一旦追认,其效力确定地溯及行为成立时有效;第三人拒绝追认的,其效力确定地溯及行为成立时无效。,第七章-法律行为的效力-课件,(二)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类型 1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没有处分权的行为人对他人的财产或权利予以处分的行为。 依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未经追认前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即处于未定状态;如果权利人追认的,有效;权利人拒绝的,无效。 在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时,该无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51条不能对抗物权法106条的善意取得。,第七章-法律行为的效力-课件,

26、甲有一幅名人字画,委托乙保管,乙遂将字画挂于自己书房欣赏。 丙去乙家中做客,看见字画赞赏不已,问乙字画来历,乙答是朋友赠送的。 丙遂提出愿以3000元购买,乙同意,随即将画交付丙带走。后来甲向乙索画,乙告诉甲画已卖与丙,并将3000元给付甲。甲予以拒绝,要求乙返还其画。 本案乙与丙之间的法律行为即是乙无权处分甲的字画的行为。若甲对乙的处分行为予以追认,该行为即为有效;如甲拒绝,则该处分行为无效。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其可以物权法之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字画所有权。由此给甲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乙负责赔偿。,甲有一幅名人字画,委托乙保管,乙遂将字画挂于自己书房欣,2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无代

27、理权,而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成立后,其法律后果能否由被代理人(本人)承受,即能否依照行为内容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应取决于本人的意志。 在本人追认前,其效力处于未定状态。 只有本人对无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予以追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本人拒绝的,则无效。,2无权代理行为,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

28、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3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的法律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买施与其年龄、智力发育程度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此种法律行为有效。 但实施其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时,属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的有效;不追认的无效。,3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的法律行为,王某15周岁,在某中学读初三,身材较高,平时经常与父母争看电视,总想在自己卧室中放一台电视机。某日,王某趁父母外出,从朋友刘某那里借了500元钱加上自己的400多元零花钱,到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彩电。王某父母知道后到商场要求退货,售货员以王某身材高大,当时以为

29、其已成年为由拒绝退货。,第七章-法律行为的效力-课件,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五、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五、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法律行为确定无效的,从其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法律行为未生效的,也自始不生法律效力;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撤销其效

30、力后也自始无效;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拒绝拒绝的,也自始无效。上述情况下,法律行为的最终效力都是无效的。,第七章-法律行为的效力-课件,所谓无效就是不能产生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所欲求发生的民事法律效果,但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民事法律后果,法律行为在无效情况下,还会依法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不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所欲求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依民法通则第61条,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法律行为最终无效的情况下,产生如下五种法律后果。,所谓无效就是不能产生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所欲求发生的民事法律,(一)双方相互返还财产 当事人双方因最终无效的法律行为从对方所取得的财产各自返

31、还给对方当事人。 (二)单方返还财产 是指法律行为最终无效的,只有一方当事人因该法律行为交付财产的,受领财产一方应当向交付财产一方返还财产。 (三)折价补偿 是指因法律行为最终无效而负有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责任的,如果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补偿。,(一)双方相互返还财产,(四)赔偿损失 当事人因法律行为无效、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被拒绝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由过错一方当事人负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依各自过错大小承担相应损失。 称为缔约过失责任。应承担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责任。 信赖利益 履行利益,(四)赔偿损失,(五)追缴财产 追缴财产,是指法律行为因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32、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无效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集体、第三人。,第七章-法律行为的效力-课件,【案例1】 2001年11月30日,某杂志社与某娱乐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广告合同。合同约定由杂志社在其出版的2001年112期杂志上为娱乐公司刊登娱乐场的广告12次,每次单价2万元,总计价款24万元,娱乐公司在广告刊出后10日内付款。 合同订立后,娱乐公司向杂志社提供了广告样本。杂志社按样本的要求在2001年第15期杂志中发布了广告,其中含有“扑克牌”、“筹码”画面,广告语为“既不是摩纳哥又不是拉斯维加斯”、“比摩纳哥更诱人,比拉斯维加斯更刺激”。娱乐公司已支付40 000元广告费。此后,双方在合同履行的细节上发生争议,娱乐公司要求终止合同,杂志社要求娱乐公司支付拖欠的60 000元广告费,遭拒绝,遂向法院起诉。问:在本案中,杂志社与娱乐公司之间的广告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案例1】,【案例2】 甲在某小区拥有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某一段时间,有消息称该小区附近将要修建一条繁华商业街,很多人都以为该小区的房屋将来会大幅升值。乙也这么认为,为了谋利,乙与甲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以高于正常价百分之五十的价格购买了甲的住房。 半个月后,上述消息被证明是虚假消息。乙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遭甲拒绝。 问:在本案中,甲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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