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破产法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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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 济 法,第五章 破产法,目 录,破产法概述,1,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2,管理人,3,CONTENTS,债权人会议,4,重整与和解,5,破产清算,6,破产法概述,破产的概念,事实状况:指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倒闭清算),1,2,法律程序:指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破产清算程序),传统的破产概念有两层含义:,破产的概念,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为了使全体债权人取得公平受偿的机会,由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强制取得债务人的财产,并且按照债权受偿的先后顺序、按比例分配给债

2、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的法律特征,破产的前提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破产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作为偿债基础的特殊清偿手段;,破产的宗旨是公平地清偿债权债务;,破产依靠审判程序实现。,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指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依法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和解协议进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破产法的特征,企业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别情况;,企业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适当的变更

3、,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兼顾对社会利益的维护。,破产法的作用,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1,2,3,4,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给予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保障优胜劣汰机制正常运作。,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破产界限,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宣告破产的法律事实。破产原因也是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破产原因的方式,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企业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破产申请,破产申请的提出,是破产程序启动的依据

4、。,申请的实质条件是:符合破产界限,且无破产障碍。,并非“资不抵债”就该破产,1、主体合格法人资格2、债务的清偿期限届满,且债权人要求清偿。 3、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技术以及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处于连续状态。,申请破产障碍,公有企业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给予自主或帮助清偿其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终止破产程序。,破产简要程序图,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债权人会议,破产宣告,组成清算组,清偿处理,通知公告,申报债权,和解与重

5、整,终止程序,OKNO,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案例分析,案例:2002年12月下旬,一家机械配件厂与一家机械销售公司发生合同纠纷。销售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支付配件厂的29万元的货款。几经催讨未果,机械厂的厂长一怒之下提出:如果销售公司再不支付货款,将向法院申请宣告它资不抵债,让销售公司破产,让它在法院的破产公告中“亮丑”,看以后谁还和它做生意。思考:1、机械配件厂可以申请吗?2、法院会受理吗?,案件的申请,破产管辖,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备注: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

6、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破产申请资料,1、破产申请书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具备法人资格)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4、亏损情况说明5、资产状况6、债权情况7、企业担保情况8、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债务人申请,1、破产申请书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3、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4、债权性质、数额及担保情况5、债务人不能清偿的证据,01,02,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破产案件的受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

7、法院的通知之日起5日内通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破产案件的受理, 受理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法律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

8、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 。,受理案件裁定25日内1、通知与公告 通知: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公告: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2、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1)停止清偿债务,必须偿付的,应经法院或清算组审批;2)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非法处理企业帐册、文书、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3、通知债务人开户行,停止其结算业务;,破产案件的受理,1、要求债务人提交资料 2、债权申报和登记通知者: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无通知: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备注:逾期

9、未报视为自动放弃债权,tips: 公告内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1,2,3,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也不得以其财产设立新的担保;,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擅离职守。,1.对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约束:财产进入保全状态,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不得个别追索债务,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

10、1,2,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得擅自行使优先权;,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款项。,2.对债权人的约束:停止个别追索,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债务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义务: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 支付债务人维持正常业务所必需的费用时,须经法院许可;,1,2,债务人企业职工保护企业财产的义务。,3.对其他人的约束,管理人,管理人的概念和特征,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开始以后,为了加强对债务人的管理,防止债务人随意地处分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法成立的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且负责清理、管理、估计、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

11、成的清算组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1,2,3,管理人是独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但其是为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进行活动的。,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成立的一个专门的机构,由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指定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法院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4,管理人的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1,2,3,4,5,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权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

12、定债权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8,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管理人的权利,管理人的义务,管理人的某些管理行为应当征得法院的许可;,01,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于执行职务;,02,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03,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为实现公平受偿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对破产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决议和监督的临时性机构。 这里的债权人是指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债权尚未

13、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形式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一些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会议。,规 则,职 责,审查、确认有关债权资料; 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定期听取债务人破产整顿报告;申请终结破产整顿。,债权人会议的组成,首次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法院召集 ;此后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 开,决 议,

14、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以上通过;通过和解协议:且其代表的债权额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半数以上债权人通过。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备注: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取消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案例分析,2013年5月6日国有企业甲市糖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

15、,长期亏损,其资产总额为600万,长期负债额即高达1200万,其中到期债务为800万。糖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决定快速解决这起案件,受理次日即召开由糖厂厂长召集并主持的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乙市的工商银行,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潘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并裁定糖厂所有的债务保证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 后经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5以上的债权人请求,法院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发现,糖厂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于是裁定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取消债权人会议。问题:破产程序有

16、哪些不合法?并说明理由。,重整与和解,重整制度的概念,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里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新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他业务的制度。,重整申请,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1,2,3,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

17、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要严格把握受理标准,不能让重整制度变成债务人阻止债权人实现权利的手段,偏离其立法宗旨。,重整期间的概念,重整期间是指重整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及人民法院批准,或重整计划草案未能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或人民法院不予批准的时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重整期间营业保护,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1,2,3,4,5,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

18、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6,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7,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终止重整程序,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01,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02

19、,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03,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经营方案;,1,2,3,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4,重整草案内容,5,6,重新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

20、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7,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1,2,3,4,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债务人所欠税款;,普通债权。,备注: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代表的债券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

21、,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为保障重整程序能够顺利进行,法律还专门设置了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程序。破产法第87条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01,02,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

22、责执行;,1,2,3,4,重整计划在规定其执行监督期限内执行;,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备注: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概述,和解是预防债务人破产的法律制度之一。在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可以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这是与破产清算申请和重整申请不同的地方。,和解概述,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

23、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对债权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此事项无表决权。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该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1,2,3,4,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和解债权人

24、未按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备注:在破产和解问题上,不适用主债务减少从债务随之减少的原则。,和解协议的终止,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协议只有程序法上的意义,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务人只能向法院申请终止和解协议,宣告其破产,而不能提起对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程序。,破产清算,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根据破产申请人的请求,依照破产法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 破产宣告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

25、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终止破产程序的情形,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变价和分配,变价是管理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破产财产的变价既是管理人的重要职权,也是管理人的义务之一。,破产清偿顺序,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2,3,4,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该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

26、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备注: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1,2,3,4,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券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以及数额;,5,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发生法律规定的应当终止破产程序的原因时,由法院裁定结束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的终结标明破产程序的彻底结束,破产人不再受破产程序的任何约束。,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1,2,3,4,因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或分配

27、完毕而终结;,因债权得到全部清偿而终结。,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企业注销登记与管理人职务终止;,1,2,3,4,免除余债;,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加分配;,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破产。经查,甲企业现有现金及实物共100万,房地产500万,其中有一处2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给A银行,贷款150万,另有一处1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给B银行,贷款130万。另有两企业分别欠了甲企业70万、30万,甲企业还分别欠了乙企业、丙企业、丁企业100万、200万、300万。欠国家税款250万,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50万,破产

28、费用20万。思考:甲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及各金额。,案例分析,案例二:某国有企业破产,有四名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债权。甲债权人债权数额100万,其中50万由破产企业提供办公楼作为足额担保;乙债权人为银行,债权贷款本金为100万,约定年利率为10%,五年到期后应偿还150万,破产宣告时尚有一年才到期;丙债权人债权为200万,同时破产企业对它也享有100万的债权。丁债权人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为50万,另外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80万。思考:上述各债权人哪些债权为破产债权,数额共计多少?上述债权中实际参加分配的数额为多少?,案例分析,案例二:某国有企业破产,有四名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债权。甲债权人债权数额100万,其中50万由破产企业提供办公楼作为足额担保;乙债权人为银行,债权贷款本金为100万,约定年利率为10%,五年到期后应偿还150万,破产宣告时尚有一年才到期;丙债权人债权为200万,同时破产企业对它也享有100万的债权。丁债权人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为50万,另外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80万。思考:上述各债权人哪些债权为破产债权,数额共计多少?上述债权中实际参加分配的数额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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