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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主要内容,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第一节 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的概念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人或多人之间在相互间设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美国合同法重述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的允诺,对违反这种允诺,法律将给予其补偿或将强制其得到实际执行。德国民法典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国民法典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中国法,中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
2、系的协议。”中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特征,从法律意义上讲,合同有以下四个特征: 第一,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 第二,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第四,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三、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为标准。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如合同法在分则中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无名合同是立法上尚
3、未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此处的对价义务并不要求双方的给付价值相等,而只是要求双方的给付具有相互依存、相互牵连的关系即可。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价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因给付取得对价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对价给付(此给付并不局限于财产的给付,也包含劳务、事务等)的合同。买卖、租赁
4、、雇佣、承揽、行纪等都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作出给付,或者虽然是双方作出给付但双方的给付间不具有对价意义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另外,委托、保管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和报酬的,也属于无偿合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成立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还要其他现实给付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有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 确认某种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必须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常见的实践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5、、定金合同等。但赠与合同、质押合同不再是实践合同。,(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订立方能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对合同成立的形式没有特别要求的合同。确认某种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六)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两个或者多个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独立性。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等相对
6、于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即为从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合同和成立要件,(一)当事人之间必须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达成协议。(二)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三)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四)合同的标的物和内容必须合法。(五)当事人的合意必须真实。(六)合同必须具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一、当事人的缔约能力,订立合同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缔约能力,1.大陆法系德国法分别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作了规定。德国民法典第条 无行能力人为:、未满七周岁者;、因精神错乱不能自由决定其意志者,但按其性质此种状态仅为暂时性的除外。第条 【未成年人的限制行为能力】根据第条至第条
7、的规定,已满七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其行为能力为限制行为能力。,德国民法典第条 【“零用钱条款”】如果未成年人以金钱履行合同中的给付,而其金钱系法定代理人为此目的或者为未成年的自由处分而给与,或者系第三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给与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订立的合同自始有效。,法国法 法国法没有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区别,仅以缔约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第条凡未被法律宣告为无能力之人均得订立契约。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条的规定,无订立契约能力人为主要有未成年人和禁治产人。,禁治产人,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学中的一个概念,具体指因精神障碍不能处理自己的事物而由利害关系
8、人向法院申请,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禁治产,而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德国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得宣告为禁治产人。 1.因精神病或精神耗弱,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者。 2.因挥霍浪费致自己或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者。 3.因酗酒或吸毒不能处理自己事务,或致自己或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者,或危及他人安全者。,2.英美法系,英美法均规定,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原则上没有订立合同的能力。精神病人在被宣告精神错乱以后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确认酗酒者在订立合同时是否清醒、有无判断力和理解力,对于认定合同的效力具有决定性的意义。,3.中国法,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法人的缔
9、约能力,法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组织。法人是由法律所创造的拟制的主体,它必须通过自然人才能进行活动。在资本主义国家,最常见的法人是公司。 与自然人不同的是,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完全一致,而权利能力源于法律规定或由公司章程确定。,二、要约与承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法律上把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称为要约与承诺。各国合同法都认为,意思表示一致是指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就同一标的交换各自的意思,从而达成一致的协议。 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即可以从当事人的行动推定他们的意思。,(一)要约(offer),1.要约的定义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即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
10、意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之意。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offeror),其相对方称为受要约人(offeree)。要约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作出,也可以用口头或行动作出。,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4)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大陆法国家的要求,英美认为要约可以向全世界发出),吉布逊诉曼彻斯特议会案,1970年,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议会决定出让议会的房子,就写信给原告吉布逊。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有2725英镑,
11、 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信申请。原告写好了申请并回了信,但这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该房子了。 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信中“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即请原告向议会提出要约,市议会后来未接受要约,所以合同没有成立,原告败诉。,交错的要约,甲向乙发出一份要约,拟以1万美金将一部汽车卖给乙,乙在受到甲的要约前,主动去信表示愿意以1万美金购买其汽车,尽管此信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相同,但也不能认为是一项承诺,而只能视为“交错的要约”双方没有成立合同关系。,要约引诱,又称为邀请要约或要约邀请,其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订立合同,但是它本身不是一项要约,而只是为了邀请对
12、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如果是要约,它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则必须受其约束;如果是要约邀请,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该要约邀请提出的条件,那么,发出该项要约邀请的一方仍然不受其约束,除非他对此表示承诺或确认,否则合同仍然不能成立。,2.要约的约束力,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对要约人的约束力,A.要约的撤回要约发出之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用更为快捷的方式把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处,以阻止要约生效即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可以随时将其撤回 B.要约的撤销,对于要约生效以后,能否将其撤
13、销,各国存在较大的分歧,(1)英美法。 英美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随时可以撤销要约或更改其内容。即使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限,他在法律上仍可以在期限届满以前随时将要约撤销。,(2)德国法,德国法认为,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了不受约束的词句,要约人必须受其要约的约束;如果在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在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或修改其要约;如果在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则根据通常情况在可望得到答复以前,不得撤销或修改其要约。,(3)法国法,法国法原则上认为,要约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是可以撤销要约的。法国民法典对这个问题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法国的
14、法院判例认为,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指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也可以在期限届满以前将要约撤销,但是必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即使在要约中未规定承诺的期限,但是如果根据具体的情况或正常的交易习惯,要约视为应在一定的期限内等待者,如果要约人不适当地撤销要约,那么,亦必须负损害赔偿之责。,(4)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onvention on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的规定:要约在其被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就不能撤销:(1)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
15、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一般对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只是在法律上获得了承诺的权利,并不承担必须答复的义务。,3.要约的消灭,要约失去效力,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不再受要约的约束。 要约消灭或失效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原因: ()要约因指定或合理的承诺期限已过而终止()要约因撤回而终止()要约因撤销终止()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而终止()要约因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终止,思考,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法和在特定的的期间内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被告赔付英镑,被告在广
16、告里还声称已将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并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英镑。问: ()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 ()该广告是否是一项要约? ()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二)承诺,1.承诺的定义 受要约人根据要约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加以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折射原则:英国法要求承诺象镜子一样反映要约的内容。美国法则比较灵活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了
17、某些条款,承诺仍可有效,合同以承诺的内容为准。除非: a.要约中已经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款 b.这些附加条款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 c.要约人在接到承诺后已经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拒绝这些附加条款的通知(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人的要求。,2.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就承受了由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与大陆法,特别是德国法有很大的分歧。两者的不同规定表现为三种不同的主张: (1)“投邮主义”(mail-box rule)。(2)“到达主义”(received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3)“了解主义”(kn
18、owledge of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1)“投邮主义”(mail-box rule)。这是英美法的主张。英美法认为,在以书信或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2)“到达主义”(received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大陆法中的德国法,在承诺生效的时间问题上采用了与英美法不同的原则。 (3)过去,大陆法原则上采取“了解主义”(knowledge of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即不仅要求收到对方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求证明是否真正了解其内容时,该意思表示才能生效。,国际商事合同通
19、则第7条规定 : a. 对要约的承诺应于同意要约的表示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b.按要约的要求或惯例,可以用某种行为表示承诺的,承诺于在有效时间内作出该行为时生效。,【豪威尔诉证券公司案】,1971年10月,被告答应卖给原告一庄财产,并说原告须在6个月内以书面方式把通知送达,在6个月内,原告写了封回信表示同意,但信件遗失了。被告把财产卖给了别人,双方在法庭上争议的焦点是邮政规则是否在此案适用,法院认为,被告在要约中注明原告应把通知送达,因此邮政规则在此案不适用,原告败诉。,3.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在其生效之前才能撤回,其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承诺人
20、就不得撤回其承诺。,根据英美法的有关判例,由于其认为承诺的函电一经投邮就立即生效,因此,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就不能撤回其承诺。根据德国法,由于其认为承诺的通知必须送达要约人才能生效,因此,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原则上仍然可以撤回承诺,只是撤回的通知必须与承诺的通知同时或提前到达要约人,才能把承诺撤回。,二、对价与约因(consideration and cause),有些西方国家的法律要求,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了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具备另一项要件。 英美法称之为“对价” 法国法称之为“约因” 以有无对价或约因作为区别有诉权的合同(actionable contract
21、)与无强制执行力的约定(unenforceable pacts)或社交性的协议(social agreement)的一个根本标志。,(一)英美法的对价,英美合同法是由英国早期的诺言之诉发展起来的,一项诺言要成为法律为之提供救济的诺言,其受诺人必须向诺言人提供某种与该诺言相对应的回报。在15和16世纪,英国普通法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确立了一项原则:一项单纯由诺言人对受诺人承担义务的恩惠性或赠予性的诺言不能由受诺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想使一项诺言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受诺人也必须对诺言人提供某种回报,从而使双方之间存在某种交易。这种由受诺人对诺言人提供的回报就是对价。,对价的三层含义:,(1)从对价与
22、诺言的关系看,对价是受诺人为使诺言人的诺言产生法律的约束力,向诺言人提供的一种与诺言相对应的报偿。 (2)从交易条件看,所谓对价,是指合同标的物是互为有偿的,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有价值的东西,例如,商品或服务就可以用价格计算或衡量。 (3)从法律意义看,所谓对价,是指一种相互关系,即买卖双方在法定范围内互有权利与义务,都必须受法律规定的约束。,根据英美法的解释,一项有效的对价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2)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已经履行的对价,而不是过去的对价。 (3)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 (4)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5)对
23、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promisee)。,对价原则的例外,(1)签字蜡封合同英美法把合同分为两种类型:签字蜡封合同,这种合同是由当事人签字与加盖印并把它交给对方而作成(signed,sealed and delivered)的,其有效性完全是由于它所采用的形式(form),不要求任何对价;简式合同(simple contract),它包括口头合同与并非以签字蜡封式作成的一般的书面合同,这类合同必须有对价,否则就没有约束力。(2)修改现存合同的协议(3)“不得自食其言”,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90条,即“有理由认为是诱发了行为或限制了行为的诺言”这一条,对此作出了以下规定:“如果诺言人有理由预见
24、其诺言会诱使受诺人或某一第三人实施行为或限制行为,同时,该诺言在事实上诱发了此种行为或限制行为,那么,如果只有通过强制执行该诺言,才能使不公正得到避免,该诺言就是有约束力的。就违背诺言而准许的补救仅限于为维护正义而要求的范围。”,上述定义规定了构成“自食其言”的各项要件,以及受诺人可以据此请求救济的范围:(1)诺言人向受诺人作出了某种许诺;(2)诺言人预见或理应预见该诺言会使受诺人实施某种行为或限制行为;(3)该诺言事实上导致受诺人的行为或限制行为,从而导致受诺人的损失,也就是说,在该诺言与受诺人蒙受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4)只有强制执行该诺言,才能维护公正,这一要件强调,诺言人在
25、主观上有错误,即他知道或理应知道,如果他自食其言,将会使受诺人蒙受损失,而受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即他对该诺言给予信赖,并根据这种信赖在采取行为之前是具备应有的谨慎的;(5)受诺人获得救济的权利受到比通常的救济如合同的救济与侵权行为的救济更加严格的限制。,“不得自食其言”规则的起源,原告原是一名图书管理员,一天其祖父来到其工作的书店,对她说,我所有的子孙都不工作,你也用不着工作了,让我来抚养你。祖父在当时开给她一张本票,并附了一张说明,上面写到:“我答应付给卡蒂.里奇兹每年2000美元,外加6%的利息。”在这之后,原告辞去了她的工作。然而她的祖父仅支付了1年的利息,就告诉她说,他眼下没有能力继
26、续付钱给她。但他没有表示他不打算在将来继续履行其诺言。几年以后,祖父去世了,遗产管理人拒绝按这张本票付钱给原告。原告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这张本票。,1898年,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采纳了不同以往的规则做出判决。判决中指出:毫无疑问,原告的祖父希望原告放弃其职业;并且可以肯定,他考虑到了,他的这一赠与将引起的自然的和很可能的结果。在这种有意识的影响之下,原告放弃了原来的工作,从而面临困难的处境。此时,如果允许出票人或遗嘱执行人以出票人的许诺没有对价为由拒绝付款,那显然是不公平的。,(二)法国法中的约因,法国法把约因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之一。 根据法国法的解释,债的约因是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
27、求的最接近与最直接的(immediate and direct)目的。 约因原则的例外:一些合同采取了法律规定的形式,可以不具备约因。如法国民法典第931条生前赠与行为应以通常契约的方式,在公证人前作成之;且应在公证人处留存契约的原本,否则赠与契约无效。,(三)德国法的规定,德国法与法国法不同,它不以约因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德国法有所谓“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的制度,这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任何原因而取得他人财产或其他利益。,德国法上的不当得利,在英美法与法国法中称为“准合同”(quasi contract),美国法有时称其为“偿还法”(law of restitut
28、ion)。其名称虽然不同,但是法律效果则是一样的,都是由于缺乏法律上的原因或对价,双方当事人不能成立合同关系,受益人必须归还从他人处取得的财产或利益。,三、合同的形式,从订立合同的形式的角度看,合同可以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根据法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上不要求根据特定的形式而订立的合同。 要式合同最早来源于罗马法。,西方各国法律之所以对某些合同要求必须根据法定的形式订立,其目的与作用有两个:一是用以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二是用以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证据。,(一)法国法,法国法把要式合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以法定形式作为合同有效的要件,另一种情况是作
29、为证据要求。 在第一种情况下,法院有权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根据其职权宣告不按法定形式订立的合同无效。如赠与合同,夫妻财产制合同,抵押合同等。法国民法典第2127条规定:“协议抵押权,仅得在公证人两人或公证人一人和证人二人面前,以公证形式作成的证书始得设定。” 第二种情况是把某种法定形式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其内容,除了法律规定的形式外,法院不接受其他形式的证据。如第条 一切物件的金额或价额超过一百五十法郎者,即使为自愿的寄托,均须于公证人前作成证书,或双方签名作成私证书。证书作成后,当事人不得更行主张与证书内容不同或超出证书所载以外的事项而以证人证之,亦不得主张于证书作成之时或以前或
30、以后有所声明的事项而以证人证之,虽争执的金额或价额不及一百五十法郎者,亦同。,(二)德国法,德国民法典在总则中明确地规定,不根据法律规定形式的法律行为无效。如第条当事人一方以转让或者受让土地所有权为义务的合同,需经公证人公证。未遵守上述形式订立的合同,在完成转让和登记入土地登记簿后,其全部内容为有效。德国民法典第条 为使以赠与的方式约定履行给付的合同有效,约定需经公证人公证。 例外:买卖合同除土地买卖合同均可采用不要式合同。,(三)英美法,英美法把合同分为签字蜡封合同与简式合同两种。签字蜡封合同是要式合同,这种合同无须对价,但是必须以特定的形式订立。(书面、但是人签名、加盖印戳,交付对方当事人
31、&书面合同上加一条标签,写明“seal”或”L.S.”(loco sigilli)简式合同必须要有对价。简式合同不等于不要式合同 。美国大多数州已经废除了签字蜡封合同。,根据英国的判例,下列三种合同必须采用签字蜡封形式订立:(1)没有对价的合同;(2)转让地产或地产权益的合同,包括租赁土地超过3年的合同;(3)转让船舶的合同。,简式合同是指必须有对价支持的合同,但是不等于完全是不要式的合同。根据英国法,以下几种简式合同是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的,否则合同无效或者不能强制执行: (1)要求以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有效成立要件的合同。 (2)要求以书面文件或备忘录作为证据的合同。 如金钱借贷合同,土地买卖合
32、同等。,美国法要求下例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作为证据:不动产买卖合同;为他人担保债务的合同;价金超过500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从缔约起不能在一年内履行的合同。一些特殊的情况,合同不具备书面的形式,也可以强制执行:如卖方已在实质上开始生产专为买方制造的,不宜售给其他方的产品,则该合同虽然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做成,但仍然具有约束力。,(四)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有关合同形式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不加以任何限制。无论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也不影响证据力。,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1条明确地规定:“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证
33、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买卖合同可以用包括证言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该公约的这一规定是为了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特点,因为许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以现代通讯方法订立的,不一定存在书面形式合同。 中国在核准该公约时,对第11条提出了保留,声明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方式。,四、合同的合法性,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承认,“契约自由”(freedom of contract)与“意思自主”(autonomy of will)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契约自由,是指任何有订约能力的人,都可以根据他们的意愿自由地订立合同,即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选择订约的对象,并
34、可以自由地与订约对方商定合同的内容。几乎所有国家都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合法,并规定凡是违反法律、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的合同一律无效。,(一)大陆法,法国民法典在总则中原则性地规定,构成非法合同的情形:合同交易的标的是法律不允许交易的物品;合同的约因不合法。 德国法:法律行为违法无效;违反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的法律行为也无效。,(二)英美法,英美法认为,一项有效的合同必须具有合法的目标或目的。凡是没有合法目标的合同就是非法的(illegal),因而是无效的。 在英美法中,违法的合同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成文法所禁止的合同;另一种情况是违反普通法的合同。,根据某些英美法学者的分类,以下三种合同属于
35、非法:1.违反公共政策(contrary to public policy)的合同2.违反公认的道德规范的合同(不道德的合同(immoral contract)3.违法的合同(illegal contract) 4.合同违法的后果,中国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五、合意必须真实(reality),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如果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mistake)或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36、或者是在受欺诈(fraud)或胁迫(duress)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这时,双方当事人虽然达成了协议,但是这种合意是不真实的。,(一)错误,错误行为人因对其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性质等事实存在误解而做出的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1.法国法根据法国法,以下两种错误都可以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1)关于标的物的性质方面的错误。 (2)对缔约对方当事人认定的错误。,2.德国法,德国法认为下列两种错误都可以产生撤销合同的后果: (1)关于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即表意人在订约时是在错误的影响下作出意思表示的。 (2)关于意思表示形式上的错误,例如,把美元误写作英镑。,3.英国法,英国普通法认
37、为,订约当事人一方的错误,原则上不能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某些重大问题上(vital matters)都存在同样的错误时,合同无效。 按照英国的判例,下例错误不能使合同无效:,1.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错误。如,一方在计算价格时发生错误。2.一方在判断上发生错误。如,某人认为某物能值1万英镑,但实际上只值5千英镑。3.一方对自己的履约能力估计错误。如,甲同意7月1日为乙完成工程项目,但至9月1日才完成。4.在凭说明的买卖中,对说明的含义理解错误。以下合同无效:,1.在合同性质上发生错误。如把借贷误作捐赠。2.在认定当事人上发生错误。3.在认定合同的标的物时,当事人双方都存在错误。如
38、加拟买黑色的车,乙拟出售白色的车。4.在合同的标的物存在与否或者在合同的其他重大问题上,双方当事人发生共同错误。5.允诺一方已经知道对方有所误会,双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4.美国法,单方面的错误原则上不能要求撤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彼此都有错误时,亦仅在该项错误涉及合同的重要条款、认定合同当事人或合同标的物的存在、性质、数量或有关交易的其他重大事项时,才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要求撤销合同。 美国法处理错误案件的态度:宁愿让有错误的一方蒙受自身错误所造成的后果,而不把损失转嫁给对方。,莱威斯诉艾伍纳案,原告登广告出售他的旧车,450英镑。骗子上门自称是电视演员盖克,并出示有照片的证件,他愿支付支票。莱
39、威斯同意了。后来骗子把车转卖给艾伍纳。莱威斯上当后因找不到骗子,于是起诉艾伍纳,想讨回车子。 法院认为,这种情况属于错误陈述,只能撤销,而现在在合同撤销前,车已转入第三人手中,第三人已拥有合法的所有权。莱威斯只能去起诉骗子。,威伯斯特诉塞西案,原告以2000英镑买被告的一桩财产,被告不肯。后原告又说以1250英镑买,被告同意了。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法院认为,原告明知被告误解而佯装不知,故该合同无效,5.中国法,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
40、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欺诈,欺诈,是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各国法律都认为,凡是因受欺诈而订立合同时,蒙受欺骗的一方可以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1.法国法与德国法,法国法与德国法对欺诈的处理有不同的原则。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16条的规定:“如当事人一方不实行诈欺手段,他方当事人决不签订合同者,此种诈欺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即诈欺的结果将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23条的规定:“因被诈欺或被不法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根据这一规定,诈欺的结果导致撤销合同。,2.英美法,英美法把欺诈称为“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fraudulent
41、 misrepresentation)。 如果作出不正确说明的人并非出于诚实的相信有其事而作出的,则属于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 英国的法律对于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在处理上是相当严厉的,蒙受诈欺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并可以撤销合同或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沉默是否构成欺诈?,德国、法国法:只有当一方负有对某种事实提出说明义务时,不作这种说明才构成欺诈。英美法:单纯沉默原则上不能构成不正确的说明,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负有披露实情的义务。如在磋商阶段,当事人说陈述的事实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发生了变化,当事人有义务向对方改正其先前所作的说明。,3.中国法,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42、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三)胁迫,胁迫,是指以使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 各国的法律都一致认为,凡是在胁迫之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四)显失公平,显失公平与错误、诈欺、胁迫一样,都属于不能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形。,1.大陆法,法国民法典第1674条 如出卖人因低价所受损失超过不动产价金712时,有权请求取消买卖。 德国民法典第条 ()违
43、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特别是当法律行为系乘另一方穷困、没有经验、缺乏判断能力或者意志薄弱,使其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给付作出有财产上的利益的约定或者担保,而此种财产上的利益与给付显然不相称时,该法律行为无效。,2.英美法,英美法国家特别强调对“显失公平”合同中的受害人的保护。 美国统一商法典关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或条款”的第2-302条 (1)如果法院作为一个法律问题,认定某项合同或合同中的某项条款在合同订立时即已经是显失公平的,法院得拒绝强制执行该项合同,或者不执行显失公平的条款而仅执行合同的其余部分,或者限制任何显失公平的条款的适用,以避免显失公平的后果。(2)如果法院受理主张某项合同或
44、合同的某条款显失公平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机会,让其就商业背景、目的和后果等问题提出证据,以帮助法院作出判决。,“琼斯诉明星信贷公司案”,原告以900美元的价格从一家商店购买了一件家用制冷设备。这项买卖是通过第三方贷款,再由买方分期向第三方偿还贷款进行的。初审法院发现,这台制冷设备的最高零售价为300美元。纽约州最高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说:“问题在于,在本案中,把一台零售价为300美元的制冷设备按900美元出售(其中包括信贷费和18美元的销售税),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是不是显失公平?本法院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可以肯定,300美元已经包括了合理的利润;900美元一听就知道很贵。这两个数字之差真
45、是大得不能再大了,仅信贷费一项就比零售价高出了100美元以上。这笔费用本身就足以支持本法院作出这项买卖显失公平的判决。”,根据英国的衡平法,如果合同的内容显失公平且“触动了法官的良知”,则该合同不能得到执行。,3.合同通则,第3条规定,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合同或个别条款不合理地对另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则一方当事人宣告该合同或该个别条款无效。,4.中国法,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以及合同法第54条第2款都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六、合同的解释,(一)解释合同的方法与原则 意思说(will theory) :一种方法是强调探求表意人的真实意思(intention or
46、will),而不拘泥于文字; 表示说(declaration theory):另一种方法是强调外部现象,即以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expression or declaration)为依据。,一般而言,在解释合同时:法国法采用“意思说”,英美法采用“表示说”,德国法原则上采用“意思说”,但是在涉及商事方面的问题时也有例外。,中国法关于合同解释的规定,我国合同法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
47、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二)关于对共同条件(general condition)的解释,一方当事人事先就印备了一套文件,具体地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果对方同意签字,合同即告成立。这种文件有人称为“共同条件或一般交易条款”,有人称为附合合同(contract of adhesion)或标准合同(standard contract)。 所谓附合合同,实际上就是完全由一方当事人事先制定好的一种标准合同。,1.德国法,根据德国法,某些经济行业拟订的共同条件必须经过有关政府行政部门的批准,这些行业主要包括空运、保险与储蓄银行等。至于其他行业所拟订的共同条件,则由法
48、院进行监督与解释。法院采用“含糊条款解释规则”即对意义含糊的条款,作不利于制定该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此外,凡共同条件不能按照诚意原则妥善安排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者,一律无效。,2.法国法,法国法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只要加以注意就能够知道共同条件的内容的,该共同条件就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如购买车票,船票,机票的旅客应被认为是接受了客票上印就的共同条件.但法国法院对共同条件中的免责条款加以限制,认为共同条件如违反有关侵权行为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共同条件无效.,3.英国法,英国法认为, 共同条件中的侵权免责条款无效,例如,1960年英国公路运输法规定:免除公共承运人(common car
49、rier)对旅客人身伤害与死亡的责任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又如,1973年英国货物供应默示条款法规定:在消费性合同中,限制对货物的瑕疵提出请求救济的权利的条款应属无效。,4.美国法,美国的法律和判例都强调,吸收入合同的条款必须清楚载明于合同的书面文件中,并强调用小字体印刷的条款必须使人容易看得清楚.对于某些重要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必须 “若人注目”。美国法也规定共同条件中不公正的免责条款无效。不公正一般是指片面维护一方利益的合同或条款.,5.中国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50、,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的定义,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二.合同的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促进交易履行原则,三、合同条款的补缺,合同条款出现疏漏时的补救办法。,(一)履行时间,1.大陆法合同没有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