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分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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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讲座,主讲:张丽梅,1992年 夏令营中的较量 素质教育2002年 千年警示钟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千年警示钟的言论,中国的父母普遍反对孩子探险,一旦发生意外伤害,则常常把学校告上法庭;日本的父母则普遍支持孩子探险,发生意外自己负责,对中国起诉学校的现象不可理解。中日两国国民对待孩子及教育的态度的差异,或许才是两个民族的真正差异,一个让孩子置于死地而后生,一个让孩子置于蜜罐而后苦。日本国民不惧怕风险与代价,给教育一个宽松的环境,放手让孩子磨练;全中国的父母没在一起开过会,却几乎都会说一句话:“孩子,只要你把学习搞好了,别的什么都不用你管”。,千年警示钟的言论,教育是爱的事业

2、,可爱心既能造就未来,也能葬送未来,两种爱心,两种命运。教育的核心不仅仅是传授知识,而是学会做人;教育是人的解放,决非是人的枷锁。一个文明的、现代的社会,纵然付出高昂的代价,也要解放孩子,解放孩子必先解放教师,而这一切的关键是法律保障和国民共识。,1999年我国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 2000年国家少年儿童“安康计划”公布的数字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溺水、交通事故、自杀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教学班在“消失”。 2001年央视“今日说法”报道,我国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在还以14%左右的速度增长。,2006年全国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概况2006年,全

3、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各类安全事故中,事故灾难(溺水、交通、踩踏、一氧化碳中毒、房屋倒塌、意外事故)占59%;社会安全事故(斗殴、校园伤害、自杀、住宅火灾)占31%;自然灾害(洪水、龙卷风、地震、冰雹、暴雨、塌方)占10%。其中,溺水占31.25%,交通事故占19.64%,斗殴占10.71%,校园伤害14.29%,中毒占2.68%,学生踩踏事故占1.79%,自杀占5.36%,房屋倒塌占0.89%,自然灾害占9.82%,其他意外事故占3.57%。另据统计,2006年发生的学生食物中毒事故比2005年有所增多,全年发生的各类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占全年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故总数的31%。,5.事

4、故多发地点主要集中在上下学路上、江河水库和学校及周边。2006年各类中小学生事故中,有32%发生在学生上下学路上,其中以交通事故为主,也包括个别强奸、学生斗殴等事故;有39%发生在学校里,其中以校园伤害和学生斗殴为主,另外还有少数踩踏、房屋倒塌、一氧化碳中毒等事故;24%发生在江河水库和公路,其中以溺水事故为主,包括个别发生在非学生上下学路段公路上的交通事故;5%发生在学生家中,包括个别学生自杀、一氧化碳中毒、火灾等事故。,3.校园伤害事故增多。2006年,25%的安全事故发生在学校内部,主要是校园伤害和学生斗殴,其中校园伤害占56%,主要包括绑架、爆炸、持刀伤害、放火、性侵犯等安全事故。20

5、06年发生的几个典型案例表明,校园伤害事故增多的重要原因是学校内部安全管理不健全,导致少数“害群之马”混入教职工队伍,以及个别校外非法人员进入校园,从而酿成了校园伤害惨案发生。,4.节假日是事故多发期暑假和周末等节假日及其前后是溺水、自杀等事故的集中多发期,全年有36%的中小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在暑假和节假日。另外,全年有89%的事故是发生在白天,主要有交通事故、溺水事故、校园伤害事故、踩踏事故和学生斗殴等;有11%的事故发生在晚上,主要是山洪、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和一氧化碳中毒等事故,少数是犯罪分子在学生上下学路上或侵入学生宿舍强奸并杀害女学生。,2006年中小学安全事故的特征,1.农村是校园安

6、全事故多发地区。2006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27.68%发生在城市,72.32%发生在农村。农村中小学的安全事故发生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都明显高于城市,分别是城市的2.9倍、3.9倍和4.2倍。农村中小学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办学条件差、基础设施不完备,另外,师生安全意识淡薄、学校安全管理存在明显漏洞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2.低年级学生更容易发生安全事故2006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43.75%发生在小学,34.82%发生在初中,9.82%发生在高中。2006年小学、初中、高中事故发生数比为4.53.61,死亡人数比为6.64.81,受伤人

7、数比为7.44.71。,学生伤害,一个也多了!唯愿校园里不再 有伤害事故的发生。,事故的性质与特点,量大面广,且呈上升趋势绝大多数受害者为中小学生学校事故处理常常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独生子女的增加给学校事故处理造成巨大心理压力巨额赔偿费用使学校不堪忍受,使学校工作雪上加霜媒体抄作使学校处于不利地位,事故类型,运动伤害 (最多)课余伤害(最易引起纠纷)上课期间伤害(最需注意)校外活动伤害(最有影响)上学或放学伤害(最不好管理),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一),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设备陈旧老化或设施不当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体罚和变相体罚学校安全保护措施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二),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设

8、备陈旧老化或设施不当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体罚和变相体罚学校安全保护措施不力,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二、办法的法律效力 三、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及其分类 四、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 五、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 六、与办法有关的法律问题 七、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对策与建议,一、制定办法的背景,事故频繁发生,预防和处理的制度不健全用“雨后春笋、层出不穷”来形容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用“焦头烂额、疲于应付”来形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用“痛不欲生、悲愤难容”来形容那些受害学生家长;用“提心吊胆、杯弓蛇影”来形容班主任和任课教师。,2.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不清,影响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3.学校缺乏安全责任观念,预防

9、意识薄弱,二、办法的法律效力,1.时间效力:即时生效(即自2002年9月1日办法颁布之日起生效),无溯及力。 2.空间效力:全国所有全日制学校及其学生发生的、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3.层级效力:属部门教育规章,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在法院判案时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判案依据,三、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及其分类,(一)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和特点 1.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2.特点:1)绝大多数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2

10、)事故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往往牵涉到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学校以及校外有关部门等多方关系;3)独生子女的增多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带来巨大压力;4)教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1)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学生。 (2)必须有伤害结果发生。 (3)必须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 (4)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过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故意。 (5)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三)学校伤害事故的分类,1.安全事故的等级分类 按事故伤害人数及造成的损失,一般可将安全事故

11、等级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轻微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轻伤12人;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同)。 一般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轻伤3至9人;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至2人。, 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轻伤10人以上;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9人;3)一次死亡12人;4)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100万元。 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029人;2)一次死亡39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特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

12、0人以上;2)一次死亡1029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 特别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死亡30人以上;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2.学校伤害事故的分类 (1) 学校责任事故 是指学校由于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包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十二种情形。,()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没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责任发生的伤害事故,第三方承担过错责任。它包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学校意外事故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伤害事故。 在

13、这类事故中,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的,因而学校无法律责任。适用公平原则,学校可以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它包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四、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一)处理学校伤害事故的基本原则: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及时、妥善地处理。(二)处理学校伤害事故的措施 1.紧急救援,医疗到位。 2.及时报告,争取支持与指导。 3.全面安抚,关心到位。 4.查找原因,分清责任。 5.依法承担经济责任 6.报告事故及处理结果,吸取教训。,(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或途径 1、协商解决。 2、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协商

14、调解起诉。原则:协商为先、调解其次、诉讼法院为后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自身体受到伤害之日起1年。,注意事项,协商的基本原则: 协商:没有第三人介入(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应该达成协议。 协商必须有书面协议,不能承担落户口、找工作等非经济义务。 调解的注意事项: 应该有第三人介入,一般是教育行政部门。 诉讼的注意事项: 只能进行民事诉讼,不能进行行政诉讼。教育行政部门不能有强制性行为。,重点与难点:,(一)“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界定 学生在校上学时间,包括上课期间、在校午餐午休时间、课间休息时间,以及住宿制学生住宿期间等。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间。视为“教育教学活动期间” 学校作出返

15、校等活动安排,要求学生到校 。视为“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自行到校活动虽然地点在学校,但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关,不能视为“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二)事故责任的界定 完全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部分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十二种情形,(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

16、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

17、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六种情形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

18、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五、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一)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法律依据 1、过错责任(包括混合过错和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构成侵权行的必备构成要件。 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19、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混合过错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具有过错,通过适用过错相抵规则来确定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责任范围。,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过错推定责任的举证责任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加害方负责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26条之规定。 2.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就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

20、事人对损害结果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的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案例: 课间休息时,一学生坐在座位上故意伸出脚拌到另一同学,造成骨折。(此类现象比较常见) 你认为学校有否事故责任?理由?,如果学校进行过有关教育,且课桌椅足以符合学生一般通行,虽然伤害事故发生在教室内,学校管理上不存在“不当”,事故责任由肇事学生承担,学校无责任。,(二)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对于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方作出的损害赔偿分为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和精神赔偿。其中,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造成残疾的,还需赔偿残

21、疾用具费、生活补助费;造成死亡的,则需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赔偿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最高法院关于事故赔偿的司法解释。,(三)处理赔偿经费的注意事项, 住院费:住院的票据只能是事发地附近医院,如果中途转院,应该经原来的医院同意,确定出院的要及时出院,不得拖延。 医药费:请专家和法医作出医药费认定,列出所有药品处方,鉴别哪些与治疗有关,有关伤情证明的记录、诊断书、病历,处方等,应该严格甄别。 注意是否在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已经索赔,则不能重复计算。 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有专门的计算公式。 未来再次手术费:这是个大头,不可忽视。要有原来的诊治医师的批准意见。

22、 精神抚慰金:只有残疾的、死亡的才有此项。其余都没有。要出示司法鉴定 。,(四)赔偿资金来源 以学校为单位,集资或捐助,成立专项基 金,存入银行; 以学校为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投集体 责任险 ; 社会集资捐助; 动员家长为学生投人身意外事故责任险。,六、与办法有关的法律问题,(一)关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定位问题。 焦点中的焦点:“学校是否是学生的监护人”。当前流行的说法有两种: A、学校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其理由是: 学校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监护人。 学生是未成年人被委托的监护人。 学校是家长的代理监护人.。 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监护人。,B、学校不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办

23、法采取这一观点)。 其理由是: 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而不是监护。 监护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家长只把监护的义务给学校,而不把权利给学校,违反法律“公平”的原则。 监护的职责具体内容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顾生活、管理保护其财产、对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代理民事诉讼,而学校保护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利。,(二)关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谁来负责?负多大责任?家长和学校可能都各执一词。 “民法”规定,认定过错必须有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具体就是: 必须有损害事实 必须有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人的主观上有无过错,(一)最重要的是要“积极预防”设施要安全 建筑物安全、设施安全、食物安全制度要完善 安全防范、应急、责任制度教育要经常 每个老师、适时地管理要到位 学校管理、班主任管理救治要及时 在第一时间尽量采取最高级别的救护措施 沟通要艺术 设身处地、换位思考,七、校园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二)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和生命宝贵意识教育,举办多种形式的自救自护训练 (三)争取社会支持和参加学校责任保险,谢 谢 大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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