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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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广播电视大学2012秋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姓名: 李 伟学号:1202001251457分校: 汉 沽 电 大专业: 法 学指导老师: 周 世 伟时间: 2014.9.1目 录内容摘要.3一、 学生伤害事故界定4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4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5二、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法律责任5三、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7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7 (二)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由 .8 (三)学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理由 .10 (四)有限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理由.11四、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对策与立法完善12 (一)

2、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对策12(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建议13参考文献.15内容摘要 近年来,我国的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办学规模日益扩大,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而公民权利意识随着普法工作的广泛深入进行得到了不断增强,为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与学校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许多学校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常常表现得不知所措,学校的体育娱乐劳动等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惟恐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如何明确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扭转学生伤害事故困扰学校的局面,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分类,一是学校责任事故;二是学校意外事故;三是第三方责任事故。民法

3、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适用过错原则,但是,有时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会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甚至会使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无法开展,因此,严格按照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积极做好学校的管理教育工作,是预防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重要途径。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校园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受害人动辄将学校推上被告席,学校常常疲于应诉,正常的教学

4、秩序和管理秩序受到一定的冲击。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法学理论上对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的性质尚存在模糊认识和重大分歧;二是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和不统一,不仅导致了权利人对法律的错误解读,也增加了司法机关法律适用上的困惑,以致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现象的大量出现。因此,加强对这校园伤害事故及其责任的研究,在法律上正确界定学校、学生和侵权第三人的责任,对提高教学管理秩序、加强对学生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刘科: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民事侵权责任探讨,中国法律网2011年7月11日。一、关于校园伤害事故的界定校园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但是对于何为校园伤害事故,或者说学生伤害事故,我国现在的法学理论界没有一

5、个统一的界义,毕国兴认为,此类事故是“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毕国兴.学校事故的预防与依法处理J,现代教育科学(普教究),2002,(5):8-9。王悦群认为,此类事故“仅指在校学生因学校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人身伤害事件”。王悦群.教育法制基础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53。褚宏启则认为,此类事故是学生“在学校里因过失行为所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褚宏启.论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J.中国教育学刊,2000,(1)。但是我国教育部颁发的自2002年9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学生伤害处理办法中对一些概念性名词进行了一个定义。(一)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

6、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所发生的造成在校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版。(二)校园伤害事故的特点校园伤害事故有其自身的特点,而不同于其他的伤害事故:一是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包括公立、私立学校中走读制和寄宿制的学生;二是损害地点是特定的,学生损害的地点必须是在学校园内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三是损害时间是特定的,学生受损害是发生在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补

7、习或者活动期间,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除外。王利民,杨立新.侵权行为法研究 【M】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二、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百度百科:一般而言,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没有违法行为就不会发生法律责任问题。 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学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一般是由于学校或教师的侵权行为导致学

8、生人身受到伤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现有的法律规范来看,规定学校及教师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学生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这一原则,学校要承担民事责任必须符合以下要件:(一)损害事实的发生;(二)行为的违法性,即造成未成年学生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才应承担损害赔偿、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版。(二)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学生伤害

9、事故中的违法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如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方式。行政处罚是指对发生事故的学校,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生等处罚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措施。(

10、三)刑事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中行为人的行为若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如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硷,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也可能构成其他类型的犯罪。 在学校或教师承担法律责任时,由于违法性质和后果的不同,对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能单独适用,也可能是合并适用,即同时承担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法律责任。劳凯声著: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人民教育2000年第10期 三、学校在学生伤害

11、事故中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它是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学校之所以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学校违反了其对未成年学生所承担的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但仅违反法定的义务还不足以让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校承担事故责任的最终条件是具有可归责的过错。对于学校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目前在理论上存有不同的观点,现分析如下:(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 关于学校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条文中。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

12、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从以上

13、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学校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且有学者认为是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这也是认为学校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采过错责任原则观点的主要法律依据。(二)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由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无过错的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无过错责任就是指当发生损害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人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是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能否适用无过错原则呢?本文认为学校

14、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主要理由在于: (一)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不负监护职责,不需象监护人一样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一点在前面已做了非常详尽的分析,在此不再重复。(二)关于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问题,法律的规定是具体的、明确的。即过错责任原则。(三)有学者认为学生伤害事故可据民法通则第121条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规定,推定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 方益权.论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J.东岳论丛,2001, (3),第81页。学校与国家机关不同,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也不同于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再者民法通则虽然规定

15、了在若干特定情况下,行为人即使主观上并无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和立法体例,我们不难发现,要求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严格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即“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对特殊侵权行为都是以列举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的,而关于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问题,法律显然未将其列入特殊侵权行为之列。既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学校就不应当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四)从现实意义来讲,如果要求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势必会使学校不堪重负。学生伤害事故防不胜防难以避免,不明确学校的责任认定原则,家长

16、会认为,孩子一交给学校,学校应该负责一切问题。如此一来学校在进行一些如游泳、爬山、校外教育活动时,想到的不是这个活动对学生有无好处,而是会不会出问题,学校无法预测教育管理行为的后果,从而把一些应该开展的课外活动、体育活动都取消了,这样不利于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也不能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正常发展。 (三)学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理由 明确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认定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不仅符合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审判实践的一般原则,也可以发挥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效能,起到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作用。具体而言,作用有三:(一)可以确定学校的行为标准。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尽到对他人的谨慎的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

17、害结果,将学校的责任限定在过错即学校未履行职责的范围之内,可以督促学校自觉履行对学生的法律义务,有效地增强学校的法律意识;(二)可以起到预防伤害发生的作用。对过错行为的制裁,意味着法律要求行为人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应该像一个谨慎的、勤勉的、细心的人那样,努力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损害,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害,对于学校来说,划定过错行为的范围,也就明确了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的范围,而学校尽到了注意义务(包括及时修缮校舍、更换设备、制定规章制度、加强对教师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减灾自救教育等等),也就会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三)可以合理协调利益冲突。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需要合理地协调学生及家长与学校之间的利益纠纷和冲突

18、,平等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以过错作为确定当各方责任的标准,可以起到平衡保护学生与学校合法权益的作用。 (四)有限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理由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现代各国的侵权行为法大多是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而公平责任原则是产生在这两个归责原则之后的另一个归责原则,目前已逐渐被各国立法所采用。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平责任原则是区别于过错责

19、任的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公平责任作为一项归责原则,是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认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是否要承担公平责任,既不能一概肯定,也不能全盘否定,而应本着既要维护学校这一社会公益主体的合法利益,也要切实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出发。本文认为,学校承担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在体育课上和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中出现的因无过错因素而导致的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害。如果不是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而是诸如课间、课后的学生自由活动中,此时学校无任何过错,学生之间发生人身伤害,学校可不承担公平责任。目前在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中,有将公平责任扩大化的现象。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这种情况,即只要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

20、到人身伤害,不论伤害事故是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的,即使学校没有任何的过错,也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在当事人各方都没有过错时,有些家长就以公平责任原则为由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对学校显然是不公平的,因而必须严格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绝对不能将公平责任泛滥化。 总之,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的适用一般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辅。四、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对策与立法完善(一)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对策 学校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学校的管理和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的人身安全。因此,树立依法治校观念,全面深入地剖析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举措,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

21、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加强安全教育,安全管理重点在于预防,重视和加强学生及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是有效降低事故率,保障学生安全的重要手段。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年级特点,环境、季节特点及有关规律适时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伤害等方面的教育。要善于利用与学生紧密相关的事例教育学生,从中吸取教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安全素质。2建立社会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使损害赔偿社会化,是解决当前学校事故损害赔偿的一剂良方。3建立安全制度,定期检查校舍,一旦发现危房,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定期检查教学设备,对有可

22、能造成伤害的教学设备,要及时更换,一时不能更换的,明令不准使用。定期检查易燃、易爆物品,化学试验用的硫酸等危险物品要保管好,不能让其散落到学生手中。定期检查消防设备,过期的起不到消防作用的,要尽量更换。4.加强学校门卫的管理。学校门卫要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更不得擅自进入餐厅、宿舍、教室、办公室等场所,防止盗窃、投毒等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百度文库:(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建议 在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己经作为一种新类型的案件出现。目前,大多数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一般仍按传统民事法律关系加以调整,而仅仅用传统的民法来调整学校与学生之间因人身伤害而产生的纠纷,己

23、经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对司法实践的需要。教育部办法的出台,对我国法院审理、解释此类案件提供了有力的参考,但仍可看到,我国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工作才刚刚起步,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鉴于现行立法之弊端,在将来的立法中,首先要完善有关学校责任法律规范的体系结构,对现有的法律规定作出修改,增加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的空白。因此,在将来的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中可以将学校责任单列一节,作为与监护人责任并列的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形式,或者进行专门的学校立法结合民法典中对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对学校责任作出规定。具体规定学校责任时,可包括下列内容:第一,明确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具体化为学校的教

24、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第二,规定学校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第三,规定学校对其教职员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第四,以法定的及合理的注意义务作为判断学校及其教职员是否有过错的标准,对于有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无识别能力的未成年的注意义务程度可以有所不同,对于后者的注意义务标准要高于前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处理学生人身损害事故中还应遵循公平的原则,建议在有关立法和司法中增加公平原则作为处理此类事故的第二种归责原则,从而确立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原则为辅的归责体系。但是,实践中常常出现这种情况,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由于当事人各方对损害都没有过错,有些家长就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公平

25、责任原则为由要求学校承担责任,这样,往往给学校施加压力,增加学校负担,甚至会无限扩大学校责任,对学校显然是不公平。因此,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必须慎重,应严格按法定条件适用。参考文献:1. 刘科著: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民事侵权责任探讨,中国法律网2011年7月11日。2. 毕国兴.学校事故的预防与依法处理J,现代教育科学(普教究),2002,(5):8-93. 王悦群.教育法制基础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534. 褚宏启.论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J.中国教育学刊,2000,(1)5. 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26、【M】,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版。6. 王利民,杨立新.侵权行为法研究 【M】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7. 百度百科:8.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版9. 劳凯声著: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人民教育2000年第10期 10. 方益权.论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J.东岳论丛,2001, (3),第81页11. 百度文库:12. 魏振瀛.民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13. 刘士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14. 刘瑞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J.福建工程学院学报, 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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