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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第一节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责任第二节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第三节 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管理第四节 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管理第五节 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使用、管理第六节 企业职业卫生档案信息管理第七节 职业健康监护第八节 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第九节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处置,.,2,第一节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责任,一、对存在职业危害企业的要求二、对供应商要求三、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利与义务四、职业危害申报管理要求五、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要求,.,3,一、对存在职业危害企业的要求,(一)机构与人员要求(二)基本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要求(三)作业场所要求(四)职业危害评价及
2、“三同时”要求(五)职业危害管理要求,.,4,(一)机构与人员要求,(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2)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3)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5,(二)基本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要求,(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3)职业危害申报
3、制度。(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9)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6,(三)作业场所要求,(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 人。(3)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的防 护设施。(4)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7,(四)职业危害评价及“三同时”要求,(1)新
4、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 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2)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3) “三同时”(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5)生产经营单位(6)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8,(五)职业危害管理要求,(1)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 (3)生产经营单位业 危害防护用品 (4)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5)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日常监测 (6)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7)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 (8)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 (9)办理职业卫生安全
5、许可证。 (10)订立劳动合同 (11)职业健康检查 (1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 (13)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 (1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9,二、对供应商要求,(1)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2)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10,三、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利与义务,权利:(1)获得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危害防治服务。(3)了解作业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
6、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11,从业人员的义务包括,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12,四、职业危害申报管理要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
7、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具体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13,四、职业危害申报管理要求,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采取电子和文本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用人单位通过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用A4纸打印申报表并签章后,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4,四、职业危害申报管理要求,(一)申报内容(二)申报要求,.,15,五、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要求,(一)职业卫生
8、安全许可证范围(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原则(三)获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条件(四)许可证的颁发(五)许可证的监督管理,.,16,第二节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内容,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措施三、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合同管理四、职业卫生培训 五、作业场所管理,.,17,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的法律依据 (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法(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四)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示例,.,18,示例,1、某厂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职责2、某厂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1)总 则 (2)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1)厂长的职责 ;(2)企业分管职
9、业卫生的副厂长、职业卫生工作领 导小组的职责 ;(3)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4)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的职责;(5)车间主任的职责;,.,19,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0,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措施,(七)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教育制度(八)企业建成投产后必须执行告知制度(
10、九)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情况(十)建立职业卫生经费保障制度 (十一)为劳动者配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十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示例,.,21,三、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合同管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和欺骗。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的,不得随意终止或解除。,.,22,(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签订合同时的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1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2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23,(二)接触职业病危
11、害劳动者合同告知内容,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2危害后果。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4,(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劳动能力鉴定为准,一到四级不能)。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
12、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时。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5,(四)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26,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
13、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27,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
14、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28,(五)劳动关系的确立方法,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本法。”该条文规定,只要劳动关系的双方事实上已经形成,就受到我国劳动法的保护,也就是说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因此,目前的劳动关系,一是指劳动合同确
15、立的劳动关系;二是指事实劳动关系。,.,29,(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厂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30,(七)劳动关系与职业病的案例,河南某技校女生实习期间汞中毒赔偿调解结案,.,31,四、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对于提高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水平、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自觉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32,四、职业卫生培训,(一)职业卫生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
16、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6、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3号令)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29号)8、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9、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0)6号),.,33,(二)职业卫生培训的目的意义,1、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的培训2、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1)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 2)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34,(三)劳动者
17、不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处理,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 当劳动者不履行义务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批评、教育。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劳动者履行义务。如果劳动者因不履行义务,造成职业伤害的,不免除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当然对劳动者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必要的处理。,.,35,(四)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内容,1、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的培训 培训重点是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产业政策、职业病危害控制技术和职业卫生基础知识。2、对劳动者的培训 培训重点是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和职业
18、病防治基础知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分布、危害程度、防护要求,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等。,.,36,(五)职业卫生培训档案,职业卫生培训档案应当包括 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教材、培训记录、培训试卷或成绩等。,.,37,五、作业场所管理,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2生产布局合理,尽量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远端操作,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 3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4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建立相应制度,责任到人,班前及定时检查维护,保证报警装置能够正常运行;配备现场急救药品,存放在醒目位置并有警示标
19、识,确保劳动者知道急救用品的存放地,并能正确使用。设置洗眼器、流动水龙头及冲淋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38,五、作业场所管理,5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标识。 6高毒作业场所设置车间淋浴间、更衣间和物品存放间。7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源贮存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在核设施、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工作场所设置安全连锁装置和报警装置,并保证能够正常使用。,.,39,第三节 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管理,一、建设项目职业健康管理的意义和作用二、建设项目职业健康管理的依据三、建设项目职业健康管理的内容及程序四、有关法律责任,.,40,二、建设项目职业健康管
20、理的依据,(一) 法律依据(二) 法规、规章依据(三) 规范、标准依据(四) 其他涉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41,三、建设项目职业健康管理的内容及程序,(一)建设项目实施的一般程序 (二)国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的具体内容及程序,.,42,(一)建设项目实施的一般程序,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是从项目的设想、选择、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的整个过程。按照建设项目发展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过程,建设程序可分成立项阶段、可行性论证阶段、设计阶段、施工建设阶段、竣工验收阶段。,.,43,(二)国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国家对职业病
21、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分类3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44,(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的具体内容及程序,1可行性论证阶段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的委托。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的开展 (3)预评价报告书的编制 (4)预评价报告书的审查 (5)预评价报告书的申报,.,45,2设计阶段 3竣工验收阶段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的委托。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的开展。 (3)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编制 (4)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审查、备案及竣工验收,.,46,四、有关法律责任,(一)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二)职业卫生技术服
22、务机构(三)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四)其他,.,47,第四节 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管理,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1警示标识的分类 2警示标识中安全色的含义及使用导则 3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4警示标识的设置 5警示标识的设立与管理原则,.,48,二、应急预案,1制订应急预案目的 2制订应急预案的依据 3应急预案的分类 4制订应急预案的原则5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49,三、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预案的编制一般可以分为5个步骤,即组建应急预案编制队伍、开展危险与应急能力分析、预案编制、预案评审与发布和预案的实施 (一)预案总则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分析(三
23、)组织机构及职责 (四)预防与预警 (五)应急响应(六)信息发布 (七)后期处置 (八)保障措施(九)培训与演练(十)奖惩(十一)附则,.,50,四、报警系统的管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施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51,第五节 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使用、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措施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工艺改革和技术革新,彻底或部分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二是存在职业病
24、危害因素时,必须有防护设备与设施,以减少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三是必须给劳动者配备个人防护用品,,.,52,第五节 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使用、管理,一、个体防护用品的法律要求(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二)国家对生产个人防护用品(装备)的企业的要求,.,53,二、个人防护装备分类与选择使用方法(一)头部护具类 (二)眼和面部防护 (三)听觉器官的防护 (四)呼吸器官的防护(五)手(臂)的防护 (六)躯体防护 (七)皮肤防护,.,54,三、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管理,1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制度。 2建立个人防护用品保管、检查、维护制度。 3建立个人防护用
25、品发放和使用制度。 4.建立使用期限制度。 5、建立检查报废制度。 6建立职业卫生培训制度,.,55,第六节 企业职业卫生档案信息管理,一、概述档案是在社会活动中形成并作为历史记录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文件材料,一般分为文书、科技和专业档案三类。档案具有现时的参考作用和历史的凭证作用。档案的建立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分析和利用六项内容。二、法律依据三、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的内容,.,56,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一)职业卫生档案案卷归档前的准备 (二)案卷入库和管理 (三)档案利用的管理(四)其他事项(五)职业卫生档案的应用,.,57,第七节 职业健康监护,一、职业健康监
26、护与职业健康监控档案二、职业健康检查三、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程序,.,58,一、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健康监控档案,(一)基本概念 1职业健康监护是指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59,2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60,3职业禁忌证是指劳动
27、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61,(二)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62,(三)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四)职业健康监护过程相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1、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五)职业健康监护档案,.,63,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健康检
28、查是指对准备从事或更换新的有害作业人员和已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的健康检查,是职业性健康监护工作中的主要内容。,.,64,(一)职业健康检查的分类及目的职业健康检查按其对象分为以下五种: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2、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4、离岗后医学随访5、应急职业健康检查,.,65,(二)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将职业健康检查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除了在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项目标明为推荐性健康检查外,其余均为强制性。 1、已列入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危害因素。 2、已列入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3、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
29、定原则,.,66,(三)职业健康检查的目标疾病,确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应根据以下原则: 1、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禁忌证,应确定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所规定的职业禁忌证的关系及相关程度。 2、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病,应是国家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疾病,应和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并要有一定的发病率。 3、有确定的监护手段和医学检查方法,能够做到早期发现目标疾病。 4、早期发现后采取干预措施能对目标疾病的转归产生有利的影响。,.,67,(四)职业健康检查周期的确定,1、上岗前检查 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3、离岗时健康检查4、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5、应急检查,.,68,(五)个体职业健康检查结论
30、的含义,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五种: 1、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2、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 3、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4、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 5、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69,(六)疑似职业病处理 疑似职业病是指经健康检查机构检查发现。怀疑患有职业病,但尚未经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特定时间段的疾病状态。下列情况可确定为疑似职
31、业病: 1、所患疾病或健康损害表现与其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不能排除。 2、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时间内发生两例或两例以上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同时又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疾病或健康损害。 3、同一工作环境中已发现职业病病人其他劳动者出现相似的健康损害。 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认为需要作进一步的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明确诊断的疾病或健康损害。,.,70,(七)职业检查注意问题,职业性健康检查非常必要,绝不能用一般性的招工体检代替。 对职工健康监护的资料,应及时加以整理、分析、评价及反馈。,.,71,三、职业
32、健康监护的实施程序,1.制定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计划。 2.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制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 4.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5.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人员按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向用人单位提交健康检查结果报告 7.告知劳动者,对体检机构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妥善安排 8.归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按规定保存,.,72,第八节 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必须依法、科学、公平、公正。为此,国家制定了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目录
33、以及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等来规范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73,一、职业病诊断二、职业病鉴定三、职业病人的待遇,.,74,一、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是由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颁布的有关职业病诊断法规、规章、分类和目录及诊断标准,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所进行的诊断活动。,.,75,(一)职业诊断机构及诊断医师1、职业病诊断机构2、职业病诊断医师(二)职业病诊断的原则 职业病确诊后,不是终身“戴帽”。到期后全面复查、重新审核、确定诊断,经复查认为仍未痊愈者,再开诊断证明。到期后,不按时复查者,作自动“
34、摘帽”论。,.,76,(三)诊断依据诊断依据应当包括如下三个方面:1、职业接触史2、临床检查资料3、现场调查资料,.,77,(四)职业病的鉴别诊断,1、职业病或非职业病的鉴别 1)从病因学鉴别:查明病因是鉴别诊断的第一步。 2)从发病特征鉴别 3)从临床变化来鉴别2、职业病的并发症或后遗症的鉴别,.,78,(五)职业病的治疗和处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业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用人单位不管是否有过错,一经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及时给予医治,都必须承担法定的补偿责任:也不论劳动关系双方原先有约是否以过错为责任条件,在医治和疗养后,被确认为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和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
35、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79,职业病的治疗一般分为病因治疗、对症治疗和支持疗法三方面。 (1)病因治疗:立即终止有害因素的接触,减少吸收;及时使用特效解毒药。 (2)对症治疗:一般与内科治疗原则相同。 (3)支持疗法:主要包括休息、合理营养、精心护理等措施,目的是提高抵抗力,促进康复。,.,80,(六)职业病诊断的程序,1、诊断机构的选择2、提交诊断所需资料 3、诊断 4、出具诊断证明书及送达 5、职业病报告和职业病诊断档案管理,.,81,二、职业病鉴定,职业病确认施行“一级诊断二级鉴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职业病诊断
36、鉴定专家库,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鉴定。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而不宜寻求其他机构再次诊断。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82,(一)争议的提出(二)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和办事机构(三)抽取专家和专家回避(四)职业病鉴定提交的材料(五)鉴定过程(六)出具并送达职业病诊断鉴定书,.,83,三、职业病人的待遇,(一)职业病的工伤认定(二)职业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三)
37、几种特殊情况职业病患者待遇(四)职业病待遇纠纷的处理,.,84,(一)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将职业病纳人工伤保险范畴。要落实职业病人的待遇。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职工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无异议的自接到职业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有异议,自接到职业病最终鉴定证明书后30日内申请。工伤申请由用人单位提出,如用人单位拒绝提出的或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的,可有职业病患者或直系近亲属自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为劳动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85,(二)职业病人
38、的工伤保险待遇,1、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工伤待遇 1)职业病医疗待遇 2)停工留薪期待遇 3)职业病伤残待遇,.,86,(三)几种特殊情况职业病患者待遇,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发生伤害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处理 2、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处理3、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处理 4、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失业期间发现患职业病的待遇5、变换单位的职业病待遇 6、企业合并破产后的职业病待遇 7、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的待遇8、职工退休、退职后的职业病待遇,.,87,(四)职业病待遇纠纷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劳动报
39、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属于该法调整的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如下: 1、协商 2、调解3、仲裁4、起诉,.,88,(五)职业病待遇案例,.,89,第九节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职业场所存在的化学性、放射性及机械性职业危害(危险)因素,有时会引起突发性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因而严重危害工人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安定。但如果有所准备,就会使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因此用人单位不但要建立起完善的防范措施,更应该建立起完善的应急救援机制。,.,90,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原则开展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依法规范、措施
40、果断。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91,二、职业病危害事故卫生应急工作的内容,卫生应急工作应着重加强机制、法制和体制建设,建立和完善预案体系,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应急指挥体系的建立 (二)多部门的协调机制(三)强化和完善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应对能力 (四)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信息收集、预测和预警 (五)应急响应 (六)卫生应急保障,.,92,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1政府。 2卫生行政部门。 3其他相关政府行政部门。 4.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93,四、职业病危害预警级别及发布,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1、 预警应根据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发布。,.,94,五、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紧急处置,(一)停止继续接触职业病危害源 (二)现场分区和警示标识 (三)现场检伤(四)转送伤员(五)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六)群众的安全保护 (七)信息报告和发布 (八)应急的终止,.,95,六、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一)案件移交 在确认事件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内容(如犯罪、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在医疗卫生应急状态结束后,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填写事件移交书移交到相应的政府职能管理部门。 (二)后期评估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事发地单位和部门,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96,七、企业制定化学事故应急预案的框架,企业编制化学事故应急预案时,建议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文的要求进行编写,该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也适用于一般化学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