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概述课件.ppt

上传人:牧羊曲112 文档编号:1464654 上传时间:2022-11-28 格式:PPT 页数:40 大小:12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事审判概述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40页
刑事审判概述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40页
刑事审判概述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40页
刑事审判概述课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40页
刑事审判概述课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4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刑事审判概述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事审判概述课件.ppt(4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刑事审判概述,一、刑事审判模式,(一)概念是指控、辩、审三方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审判程序组合方式。(二)分类1、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2、职权主义审判模式3、混合式审判模式,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是指法官(陪审团)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动和控制的一种审判模式。()法官消极中立。()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控辩双方分享对审判程序的控制权。优点:审判程序的民主性,程序公正性;缺点:审判效率和发现案件实体真实方面效率的降低。,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是指法庭审判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限制控辩双方积

2、极性的审判模式。()法官在刑事程序中居于中心地位,主导审判的进行。()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在法庭审判中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法官完全掌握程序控制权。优点:有利于案件实体真实的发现,审判效率较高;缺点:容易导致法官对辩护方产生偏见。,二、刑事审判原则,(一)审判公开原则(二)直接、言词审理原则(三)辩论原则(四)集中(持续)审理原则(五)审判中立原则(六)控审分离原则(七)控辩平等原则,(八)不告不理原则(九)证据裁判原则(十)疑罪从无原则(十一)一事不再理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的概念1、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3、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公开审判不仅向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且向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2、公开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刑诉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原则的例外,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4、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

4、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公开审判的基本要求1、凡是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2、建立一套与公开审判相配套的,便于群众旁听、记者采访的具体的工作制度,如旁听证发放、安全检查、法庭安全保卫制度等。,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抗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一)直

5、接原则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与之相对的是间接审理,即判决法官将其他法官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判决基础,亦即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存在着分立。,(二)言词原则言词原则又称为言词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不仅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审理、攻击、防御等诉讼行为,而且在法庭上出示证据也应以言词表达的方式为主,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应在言词讯问、询问的必要时机出示,以使审理过程更富有逻辑性、直观性。,(三)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应当做到以下几

6、点: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2、开庭审理时,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3、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并当庭质证。证人出庭作证是一般规则,不出庭只能是例外;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四)直接言词原则在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但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有例外。,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应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辩论,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的辩论为前提。(一)辩论的内容1、 辩论的主体是指抗辩双方和其他当事人;2、主要在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3、 辩论的内容是证据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实体法和程序法)问题。,(二

7、)辩论原则要注意以下两点1、除了在法庭辩论阶段集中辩论以外,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也可以围绕某一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及证明作用进行辩论;2、法庭应当保障控辩双方有平等、充分的辩论机会。(三)辩论原则的精神是赋予双方平等的直接的对抗手段,通过双方充分陈述已方理由,反驳对方主张,使法官“兼听则明”,形成自己最合乎事实和法律的正确判断 。,审理不间断原则(集中审理原则/主义),“诉讼之本案审理应尽可能使程序集中化,并以开一次言词辩论期日即可终结为理想,此即为所谓集中审理(集中辩论)主义之要求. 循此项原则所采行之审理方式,系为达成短期内终结某一事件之目标,就该事件之辩论或集中于一次言词辩论期间一举为

8、之,或继续开数次辩论期日而不予时间上隔离,且于该数次期日之间不审理其他事件,在此种情形,从法律继续审理某一事件观之,系于该事件持续不断审理,而终结以后始移向审理他一事件,故亦称其原则为继续审理主义.”(邱联恭,三民书局1996年,P210)反之,分割审理主义,1、概念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2、主要涵义1)一件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并且在案件审理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之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其它任何案件。2)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应在法庭内集中完成。3)法庭成员不可更换,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必须始终在场参加审

9、理。如果法官和陪审员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应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否则,案件应重新审判。整个审判阶段以庭审为中心,所有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都应在庭审时一并提出、辨明,审判结论也应在庭审中形成。4)法庭审理应不中断地进行,并迅速作出裁判。,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体现了集中审理原则的精神。其中,第3条规定了合议庭成员不得更换;第9条规定了合议庭评议案件的时限(第九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14条规定了裁判文书制作的时限(第十四条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三、

10、审判制度,审级制度的概念1、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案件起诉后最多经过几级法院审判必须终结的诉讼制度。2、我国的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一两审终审制,1、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不能立即生效,只有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有上诉权的人没有提起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在法定上诉期内,如果有上诉权的人提起了

11、上诉,或者检察院提起了抗诉,上一级法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判。上一级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3、两审终审制的实质是允许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也最多只能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审级限制。,两审终审制的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二合议制,合议庭合议庭是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数人共同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是一种集思广益、

12、集体审判的制度。除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独任审判以外,其他案件以及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合议庭进行。1、2、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4、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5、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作出判决原则。,1、组成方式(合议庭组成人数为单数;)(1)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2)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3)中级法院以上的各级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4)最

13、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复核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2、合议庭的组成原则(1)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只能是单数。(2)合议庭依法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人民法院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组成。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3)合议庭由法院院长或者庭长指定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案件审判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应当注意,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4)第一审程序的合议庭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陪审员是来源于人民群众的非法律专业的

14、参加案件审判活动的人员。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同审判员权利、义务相同。(5)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3、合议庭的活动原则(1)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2)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庭在评议和表决的时候,每名成员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人笔录,记录在案。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4)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作出裁判原则。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只有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才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认

15、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三人民陪审制,1、陪审制度,是指从公民中产生陪审员参加法院对案件审判的制度。我国的审判制度采取陪审制,这里的陪审制实质上是参审制。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陪审员陪审,也可以不实行陪审。2、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陪审员的条件1、积极条件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三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另外。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2、消极条件下

16、列人员不能担任陪审员(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的。,人民陪审员的名单、任期1、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2、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3、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4、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陪审案件的范围(一)全国人

17、大常委会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二)最高法院关于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决定:1、涉及群体利益的;2、涉及公共利益的;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4、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2、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3、人民陪

18、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4、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5、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审判委员会1、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2、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并且对于讨论事项发表意见,但

19、不能参加表决。,3、审判委员会不同于合议庭,它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也不对所有的案件进行讨论并且作出决定。以下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拟判处死刑的;(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4)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5)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此外,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之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活动规则1、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各成员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2、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如果有意见分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对

20、于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仍然应当以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的名义发布。,(二)义务1、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2、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案件请示制度,一.历史源起与现状1.溯源至清末变法,是其附产品.2.1997-6-23最高人民法院中,将司法解释分为解释/规定/批复,2.利弊分析,现实合理性_一定程度提高办案质量_一定程度可排除法外干扰,地方干预结论:该制度是经验事实的产物,而非符合逻辑的理性设计,法理合理性_违背审判独立,直接审理等现代司法逻辑和原理_虚置上诉程序,侵犯诉权_诉讼效率低下,3.成因分析/改革与走向,法律制度体系的不完备;缺乏解释的共同体;权威型国家管理模式(体现为政治权力一元化及对社会权力行使的垄断性控制)法律解释权力化观念,提高法官素质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消除司法管理体制的集权化和司法地方化现象法律解释技术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