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海难救助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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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海难救助,广济轮救助案 2019年11月13日,招商局船舶运输(蛇口)有限公司所属的“广济”轮装载集装箱在汕头石碑山附近海面触礁,抢滩搁浅。18日,招商船运发传真给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请求救助,救助合同条款及费用按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4)标准格式及交通部有关规定。救捞局接受委托后,派出救助工程船对“广济”轮及所载集装箱进行救助,先卸下部分集装箱,后将“广济”轮拖绞出浅并拖往汕头内港。经估算,在该次救助中获救的船舶和船上其他财产价值总计4,009,625.31美元。其中,“广济”轮的价值人民币6,079,585元,燃油价值14,457.83美元,占全部获救价值的18.63%;66个

2、集装箱所装货物分属于多个货主,总价款3,107,230美元,占全部获救价值的77.49%;66个集装箱箱体属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价值155,457.36美元,占全部获救价值的3.88%。,救捞局分别起诉了招商船运、远洋公司和各个货主,请求支付救助报酬。有货主答辩认为,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危险,请求救助而发生救助费用,应由货主和船东按照共同海损理算原则进行理算和分摊,货主没有义务直接向救捞人支付救助报酬。 受理本案的广州海事法院认为:救捞局本次救助作业取得效果,有权获得救助报酬。结合该次救助作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了救助合同约定和海商法规定的确定救助报酬的十项因素,救捞局本次救助作业应获

3、得救助报酬人民币1,100,000。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救助报酬的金额,应当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各项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广州海事法院分别判决: 招商船运向救捞局支付救助报酬人民币204,930元;远洋公司向救捞局支付救助报酬人民币42,680元;各个货主向救捞局支付救助报酬总额人民币852,390元。,第一节 海难救助概述,一、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和海上人员进行的救助行为。,二、海难救助的性质,海难救助制度的法律性质在学术上主要有四种学说: (1)无因管理说

4、; (2)特殊事件说; (3)准契约说; (4)不当得利说。,三、海难救助的形式,1、纯救助 亦称强制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经请求外来援救,救助方自行救助的行为。 纯救助的特征: (1)无需签订救助合同; (2)实行无效果,无报酬原则。,2、合同救助,合同救助是指根据救助人与遇险的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所有人达成的书面或口头协议而进行的救助。 合同救助的特征: (1)被救方提出请求,订立救助合同; (2)实行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3)实行格式合同:劳合社格式合同、海仲格式合同。,第二节 海难救助成立的要件,一、海难救助的标的必须是法律承认的 1、救助的标的是物, 人命救助不能请求报酬; 2、

5、救助标的为法律承认的船舶合其他财产(分歧是否包括军舰合政府公务船舶),二、被救助的对象必须是处于危险中,1、海难救助中的危险。主要是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如遭遇台风、海盗、搁浅、火灾等)。不存在危险而强行施救或请求救助,均不能成立海难救助。2、危险的危急性。海上人命与财产遭遇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或势必产生的危险。,三、救助的提供与接受必须是自愿的,救助方同意救助,但没有法定救助义务。 被救助方同意并决定决定接受救助或拒绝救助,选择由谁来进行救助。 救人是救助方的法定义务,但以不违反船舶、船员、旅客的安全为条件。 遇难船船员、旅客救助本船,引水员救助被引航船舶是其合同义务。,四、救助行为要有效

6、果,救助效果是指遇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通过救助而得以全部或部分保全,并被救助人送至安全地点。 效果与报酬之间的关系按照“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例外,对构成环境污染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载的货物进行救助,即使救助无效果,仍可获得“特别补偿”。,第三节 救助合同,一、救助合同的订立 救助合同通常由船长代表船东和货主签订。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二、救助合同的变更,救助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一方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可以

7、判决或者裁定变更救助合同: 、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者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过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的。,三、救助方的义务,1、必须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 、必须以应有的谨慎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应当在必要时,合理地寻求其他救助人的援助。 4、必须接受被救助方提出的邀请其他救助人参加救助的合理要求。,四、被救方义务,1、与救助方通力合作;2、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3、当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送至安全地点时,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4、支付救助款项或提供担保。,第四节 救助报酬,一、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当事

8、人1、债权人 实施海难救助的人。2、债务人 被救助船舶的所有人、货主、海上财产所有人。,二、救助报酬原则,1、救助报酬的金额不得超过救助财产的价值;2、救助方承担救助过错责任。,三、救助报酬的确定,1、获救价值 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是指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者实际出卖的收入,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用以及进行卸载、保管、估价、出卖而产生的费用后的价值, 不包括船员的获救的私人物品和旅客的获救的自带行李的价值。2、金额确定 数额以协议确定,通常以金钱支付。,四、被救船船长的地位与职务,1、船长有权代表船东、货主签订救助合同; 2、船长在发生事故以后,应尽力施救; 3、在选

9、择救助方和救助金额方面应维护船东、货主利益。,第四节 有关国际公约,一、统一海难援助和救助某些法律规则公约 称为1910年救助公约。 建立了世界统一海难救助公约。,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一)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产生的背景1、救助标的的多样化变化。如勘探和开发海底资源设备、海上仓库等。2、海上风险的变化。船舶出现了大型化、自动化、集装化和专用化的特点,海上石油运输迅速增加,有毒有害物质运输相继出现,使得海洋环境不安全因素变得格外突出。3、“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已不适应新形势。特别是救助有潜在污染环境危险的船舶及货物时,这一原则将使救助方面临不利的局面。4、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产生的直接起因是1978年发生的“阿莫柯卡地兹” 号(Amoco Cadiz)油轮事故案件。,(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内容,1、扩大了公约的救助标的的范围 (1)船舶不仅包括海上,也包括其他水域; (2)财产不仅包括船舶,也包括其他海上财产; (3)救助范围包括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 (4)人命救助可作为救助报酬考虑的因素。2、扩大了公约适用的范围 只要在公约当事国提起诉讼或仲裁,即可适用公约。3、明确了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公约第8条规定了救助人的义务及财产所有人和船长的义务。4、增设了特别补偿制度。5、规定了被救财产所有人提供担保和先行给付的义务。,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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