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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教学目的与要求 要求学生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企业事务管理,明确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制度。教学重点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和企业解散清算制度。教学难点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制度。,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只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组织。(二)
2、特征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2、投资人对企业事务的专有性;投资人对企业事务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和支配权。3、企业损益承担的唯一性;企业收益归投资人所有,亏损也有投资人承担。,4、企业法律地位的非法人性;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通过破产解散、清算。5、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无限性; 当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其个人全部财产清偿。6、内部机构设置的简单性; 可根据经营需要设置,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联系和区别(一)联系1、均为单一投资主体设立;2、均应依法设立;3、具备企业的各项特征;(二)区别1、法律地位不同;个人:
3、非法人;一人:法人;2、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个人:无最低限额要求;一人:有要求(10万元);,3、财产分离程度不同;个人:无法区分;一人:相对独立;4、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个人:无限责任,风险大;一人:有限责任,风险小;5、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程度不同;个人:干预少;一人:干预多;6、适用的法律不同;个人: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人:公司法,三、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立法、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一)概念 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管理、解散和清算各种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立法1、2000年1月1日前,个人独资企业受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范和调整;2、2000年1月1
4、日后,由个人独资企业法规范和调整,该法是在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会11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三)立法宗旨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四)适用范围 该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部分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独资企业,也不适用外商独资企业。,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设立的条件 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国家也采取准则主义,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投资人为一
5、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 个人独资企业对投资人限制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一个自然人;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投资人的限制 (3)中国公民(中国大陆的); (4) 非特殊身份的人; (非公务员、警察、司法人员等),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应符合企业名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得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字样,如股份、公司、有限等;企业组织形式可采用场、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可采取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方式,但投资人不得以劳务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都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个人独资企业也不例外。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法律无明确规定,企业视经营业务开展情况而定。二、设立的程序(一)申请1、申请人由投资人自己或者投资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2、申请时提交的文件,(1)申请书;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住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企业的经营范围;(2)投资人的身份证明;(3)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4)投资人的委托证明;(5)其他文件;(如审批文件等)(二)审查批准 工商机关在15日内依法作出。(三)发照 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企业成立的日期,可以以企业的名义开展有关的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四)公告
7、,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案情介绍 2008年2月,下岗工人刘某欲出资5万元在其所在城市繁华地段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从事批发零售果品,并聘请甲作为企业的工作人员。刘某欲将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命名为“新绿果品批发公司”。2月15日,刘某向所在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申请,投资人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认为,刘某拟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为“新绿果品批发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法律分析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做法是正确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
8、人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在本案中,尽管刘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在其他方面的条件均具备,但企业的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出现“股份”、“公司”、“有限”等字样,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不能出现体现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的字样,否则,就会发生混淆和误解,会为有关当事人的纠纷发生及解决埋下隐患。因此,工商部门的决定是正确的,刘某可变更企业名称,重新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一)依法享有自主从事经营活动的
9、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二)企业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企业的合法经营受法律的保护,违法经营受法律的制裁。(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离不开土地,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可以采取出让、转让和划拨的方式。(四)依法申请贷款权; 个人独资企业可依法向有关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获得生产经营资金。(五)拒绝摊派权;,个人独资企业可有权拒绝有关组织或个人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守法是每一个经济法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合法经营,遵守诚实信用,不得
10、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二)纳税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以前个人独资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施后(2000年1月1日后)个人独资企业仅缴纳个人所得税,取消企业所得税。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避免重复征税,为个人独资企业创造有利的发展条件。(三)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四)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依法招用职工、保障职工的劳动权、报酬权、休息权、健康权等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五)保护环境的义务 不能将企业的成本转嫁给社会,应依法按照国家标准对废水、废气、废物进行认真处理后才能排放或倾倒,不能任意不加处理的排放,否则要受法律的制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以可持续发展
11、、科学发展观为理念,努力追求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相处。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企业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资格限定及其权利和责任,(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资格限定 按照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下列人员不得举办个人独资企业:1、法律、法规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人; 公务员、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现役军人、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的人;3、对企业破产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或对因企业违法经营被 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人代表、投资者及其他人员,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未满3年者。(二)个人
12、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权利和责任1、投资人的权利 对企业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2、投资人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对外债务时,投资人必须以其个人财产将其债务完全清偿。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一)管理方式1、自行管理 投资者自己管理企业事务。2、委托管理 投资者通过与其他人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委托被聘用的人员管理企业事务。(二)受托人的义务1、应当履行诚信勤勉(注意、审慎、忠实)的义务,依合同行使职权。,2、受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资金
13、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储存。(变相储存)(5)擅自以企业的名义或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6)违反竞业禁止义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交易;(内部交易、关联交易)(8)擅自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9)不得泄漏企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又称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技术信息包括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经营信息包括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 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保密性、实用性的三个特征。 商业秘密是企业生产经营重要的
14、无形资源,个人独资企业的受托人或聘用人员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和义务。,(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聘用人员执行企业事务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不知情善意第三人进行的有关业务应当有效。(四)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受托人违反聘用合同的行为或其他不轨行为时投资人可解除其职务,停止聘用或者委托。 如给企业造成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投资人可要求其赔偿。但受托人正常履行职责所带来的效益归投资人,如造成损失则要由投资人承担。,第五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一)概念 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其活动,取消其民事主体法律资格
15、的行为。(二)情形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企业被依法吊销执照;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一)清算人的确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二)清算的程序1、确定清算人;(自行清算或指定清算)2、通知申报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3、清理财产;(收回债权、变卖财产、编制报表)4、分配财产,清偿债务; 企业财产不
16、足时,投资人应承担清偿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债务消灭。,(三)财产清偿的顺序1、支付清算费用; 包括诉讼费、财产拍卖或变卖费、聘请费等2、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女职工的生育保险等3、支付所欠国家税款; 除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税,如土地增值税、契税等4、清偿企业其他债务; 若有多个债权人应按比例公平清偿,不足部分由投资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注销 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2,案情介绍 2003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
17、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的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后丙索要货款时,甲以乙未经他的同意拒绝向丙支付货款。 2003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10万元,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乙的社会保险费用为5000元、欠丁的债务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
18、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财产价值2万元。,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并说明理由。法律分析 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在本案中,尽管乙向丙购买2万元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是合法有效的,甲拒绝支付货款的行为是不合法,错误的,A企业应当支付所欠丙2万元的货款。(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法律分析
19、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A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1万元;所欠税款0.2万元;所欠丁的债务10万元;,(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法律分析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首先以企业的财产清偿,企业财产不足时,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本案例中,A企业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计9万,如果不考虑清算费用,首先应偿还所欠职工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1万元,然后清偿所欠的国家税款0.2万元,最后剩余的7.8万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用A企业全部剩余财产清偿丁的债务后,仍欠丁2.2万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可执行其他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直到将这笔债务清偿完毕为止,如果丁在5年内不提出清偿该债务的要求,则该债务依法消灭。,本章作业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2、简述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区别与联系;3、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4、简述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清偿顺序;5、分析回答新教材第48页的案例2 ; 本章内容结束,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