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五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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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破产法,方也媛,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 当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时,经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由法院审理,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合理的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特征: 1、不允许个别清偿 2、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进行 3、对债务人全部财产和经济关系进行的彻底清算,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二、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进行重整程序,避免其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当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殊情况。 2、破产法是

2、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 3、破产法保护的利益主体既有债权人又有债务人。,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一、破产界限 (一)不能清偿资不抵债 (二)不能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鼓励适用破产程序,以积极清理债务,避免社会中大量的债务积淀和资产闲置。 破产程序包括: 1、和解 2、重整 3、破产清算,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提出主体1、债权人(重整、破产清算) 2、债务人(和解、重整、破产清算) 3、清算责任人 (二)管辖(向哪个法院提出)1、地域管辖(住所地注册地) 2、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3、移送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上

3、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程序 1、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1)债权人提出: 5日内通知债务人7日内债务人可提出异议异议期满10日内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2)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 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经上级批准可延长15日,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2、若受理: (1)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务人15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同时指

4、定管理人 (3)受理后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3、若不受理: 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服10日内向上一法院上诉,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1、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这里的有关人员是指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还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

5、人员。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并可依法并处罚款。,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3、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不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能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但是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交付财产或清偿债务后,债务人将其交给管理人,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失的,债务人的债务人可以不再承担

6、向管理人交付财产或清偿责任。,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4、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7、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案例: 天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7、破产,法院受理申请后,债权人甲来要天籁欠的原料款50万,恰好帐上有钱,天籁的财务部长就把钱划给了甲,是否允许? 乙公司欠天籁公司200万元钱,听说其破产后就把钱还给了天籁公司的董事长张某,张某把钱偷偷存入自己帐户,现天籁公司的管理人向乙公司要欠款,乙公司应否偿还? 若张某收到200万后把钱交给了管理人,管理人还有权向乙公司要欠款吗?,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一、管理人的概念 管理人即破产清算人。是指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算、估价、变卖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

8、法院予以更换。 2、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3、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三、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

9、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一)概念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之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二)范围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大体可以分为四类: (1)有形财产; (2)无形财产; (3)货币和有价证券; (4)投资收益。,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1)因破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财产;

10、(2)因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所取得的财产;(3)因破产宣告前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收益;(4)因破产财产所产生的孳息;(5)因继续破产企业的营业所取得的财产;(6)因其他原因而合法取得的财产,如接受捐赠、时效等所取得的财产。 3、因破产人的违法行为被追回而取得的财产。 (撤销权),二、撤销权 (一)概念 因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务时,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 (二)行使撤销权需注意: 1、由管理人行使 2、可撤销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前1年内,债务人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追回

11、,作为破产财产,供全体债权人分配:(1)无偿转让财产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破产 管理人有权追回,作为破产财产。(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行为。,三、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四、破产抵消权 (一)含义 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债权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的给付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

12、算前抵销,这即为破产抵销权。,(二)抵消权的条件 1、债权人与破产人互付债务又互享债权,这种互付的债务,无论是否已到偿还期,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都可以抵消。 2、债权人对破产人负有的债务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 但重整期间申请抵消,以种类相同且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均已到期的为限。,(三)债权人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不得行使抵销权: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

13、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的债权除外。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破产企业的股东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相抵销。,第五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 (一)破产费用的概念和特点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它实质上是一种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1、产生于破产程序中。破产费用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产生的。 2、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 3、清偿顺序优先。破产费用优先于破

14、产债权,随时清偿。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时,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二)破产费用范围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二、共益债务 (一)共益债务的概念和特点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债务人财产时所负担或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以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债务。 特点: 1、发生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2、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因债务人和债务人财产而发生的债务。 3、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二)共益债

15、务范围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1、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2、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得利的行为。,三、 清偿方法 (1)随时清偿 (2)破产费用优先 (3)按比例 (4)终止程序,第六节 债权申报,一、债权申

16、报 指债务人的债权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通知或者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登记债权,以取得破产债权人地位的行为。 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能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二、可以申报的债权 火烈鸟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现以进入破产程序,现有如下问题,请予以分析: 1、火烈鸟公司在一年前向甲银行贷款100万,约定2年后归还,现甲知道火破产,可否申报债权?(1) 2、火烈鸟公司从戊

17、公司购进一批纽扣,签给对方一张20万的支票,随后进入破产程序,而银行不知情,仍把20万划给了戊。现在银行该怎么保护自己权益?(7),3、火烈鸟公司向乙银行贷款200万,由赵某、钱某做保证人,到期后因火烈鸟公司无力还债,乙向赵、钱分别追回了50万和80万,还有70万债务未追回,乙可否申报债权?赵和钱如何保护自己权益?(3) 4、如果“3”中火烈鸟公司的欠款尚未到期,赵、钱获悉火破产,可否申报债权?,5、火烈鸟公司和丙公司签订一笔买卖合同,向丙公司购买50万的上等布料,管理人解除了该合同,丙公司可否申报债权?可以什么理由申报债权?违约金是否也可申报?(5) 6、火烈鸟公司委托丁公司为其生产的童装寻

18、找买主,因为丁不知其已经破产,仍在尽力寻找,后找到一买主,并联系好了运输事宜,代交了运费。然后得知火烈鸟公司正在进行破产程序,丁怎么保护自己权益?(6),1、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2、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的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例外;,4、连带债务人数人被人民法院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

19、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5、管理人或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但违约金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6、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7、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

20、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节 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一、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表决规则及决议效力二、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了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债权,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共同民事诉讼的特殊形式;临时性的债权人自治团体;,适格的债权人会议成员的条件:,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前有效成立;其债权已于法定期间

21、内申报和登记;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经确认其债权人资格;,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决议:,表决规则:双重多数;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决议效力:对全体债权人都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二、债权人委员会性质债权人委员会的常设机构;非必设机构;债

22、权人委员会的一般监督权与特别监督权;,债权人委员会的一般监督权:(企业破产法68条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的特别监督权:(企业破产法第69条 ),管理人要对发生的下列行为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一、破产重整制度,(一)重整概念和流

23、程(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三)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四)重整计划的执行(五)重整计划的终止,1、概念 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的制度。,2、流程 提出重整法院裁定重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法院裁定批准与否执行重整计划,(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1.重整原因 比破产原因更加宽松 2.申请主体 :尚未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3

24、.破产重整期间,(1) 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 。 (2)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营业管理 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3)重整期间对债务人营业的保护措施:担保权暂停行使 ;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破产取回权受到限制 ;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高管人员不得转让股权;,破产取回权,指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时,对于债务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其所有人有从管理人处主张取回的权利。,2019年11月10日,甲公司租赁给乙公司一台机器设备,租期1年。2009年3月10日,法院作出了受理乙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2009年8月10日,经申请人申请,法

25、院裁定乙公司乙公司重整。,(三)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1.重整计划的制定由重整期间负责经营管理债务人企业的人制定2.重整计划的通过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3.重整计划的批准法院可以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受偿方案;(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的其他方案。,企业破产法第7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

26、人自行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的制定者可以申请法院批准。如果重整计划符合规定的条件,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最少限度组别同意 ;公平补偿 ;绝对优先原则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1. 由债务人负责执行。2. 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3.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4.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第九节 和解制度,(一)和解概念及流程(二)申请

27、(三)和解协议的通过(四)和解协议的效力(五)和解协议的终止,概念 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商解决债务的协议的制度。 和解流程: 1、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2、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规定,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 3、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若表决通过 4、法院认可,发布公告,终止破产程序 5、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和解流程:,(二)和解申请,申请主体债务人;申请期间 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和解申请的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 ;,(二)和解协议的通过,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表决规则: 1、出席会

28、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 2、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三)和解协议的效力,对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有担保债权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担保物权; 债务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 ;在和解程序终止之后,新产生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无效 ;,(四)和解协议的终止,1. 因债务人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2.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3. 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减免承诺失去效力。债务人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1下列有关重整制度的表述,说法正确的是( )。

29、A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B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对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变价出售;C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D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2关于和解的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B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C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法院申请和解;D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能向法院申请和解;,3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应当由( )。A全体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

30、以上;B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C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1/2以上;D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4.人民法院受理了B债务人的破产案件,经查,A债权人对B债务人拥有共计300万元的债权,其中, 其中100万元的债权B债务人已经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A设定了担保,A并未放弃该担保。根据规定,A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事项享有表决权的债权额为( )。A100万元; B200万元;C250万元; D3

31、00万元;,第十节 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二、破产清算三、破产程序的终结,一、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的程序 1.必须由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做出 2.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应当在法定时间 内依法定的方式告知相关人员(二)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 1.破产案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3.对债权人的效力,清算流程:,破产宣告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与清算有关的法定义务;,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宣告后债权行使的特别规定:, 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随时由担保物清偿; 对破产企业负有

32、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 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二、破产清算,(一)变价规则以货币分配为原则,以实物分配为例外(二)分配规则清偿顺序分配规则(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清偿顺序: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特殊职工债权;普通职工债权(社保费用)、税收债权;普通破产债权;,分配规则:,法定清偿顺序不得变更;前一顺序的债权人得到全部清偿后,才能进行后一顺序的清偿 同一序列按比例分配;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债权人会议决议、法院认可、管理人执行;,(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执行人:管理人管理人的公告义务(每次分配均公告);管理人的提存义务;,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给

33、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存机关:公证机关;提存的债权范围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效力;提存的期限;,提存的债权范围:,附条件债权;债务人未受领的分配额;破产财产分配时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提存的原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无法确定;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提存的效力:,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提存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提存的期限

34、: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仍不能受领的。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效果:,(1)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2)债权人会议自动解散,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宣布解散;(3)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企业破产法第123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债务人有下列破产违法行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追回,为债权人追加分配: (1)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等行为的。,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企业破产法第1

35、23条):,(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 (3)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 (4)发现债务人有应当供债权人分配的其他财产的。,1.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一定期限内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该期限为:A5年;B2年; C1年; D6个月;,2.假设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受理某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同年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2009年3月1

36、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发生下列哪一情形,人民法院应该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A2019年2月,发现该企业于破产申请受理期间曾无偿赠与他人部分财产,该财产数量可以支付分配费用;B2019年10月,发现破产人还有部分财产尚未分配,该财产数量很少,不足支付分配费用;C2019年5月,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该财产数额足以支付分配费用;D2019年3月,发行该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提供虚假账目隐匿财产,而这部分财产数量不大,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的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些行为包括( )。A有偿转让财产; 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

37、格进行交易;C放弃债权; D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下列对于债权人取得的附生效条件的债权,说法正确的是( )。A管理人不得将破产企业的财产对其进行分配;B管理人应该依法提存对其的分配额;C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D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的,应当将相应财产交付给债权人;,某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依法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经管理人确认: (1)该企业的全部财产变价收入为300万元; (2)向建设银行信用贷款66万元; (3)其他债权合计为300万元; (4)欠职工工资和法定补偿金65万元,欠税款35万元; (5)管理人查明法院受理案件前3个月无偿

38、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不包括在以上变价收入中); (6)破产费用共30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可以得到多少清偿额?,(1)破产财产的确定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 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由于以上破产企业法院受理案件前3 个月无偿转让作价为80 万元的财产,所以该行为无效,该财产应该追回,并入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中,破产财产300+80380 (万元)。 (2)破产债权的确定 根据题意,破产债权为300+66366(万元)。,(3)破产分配 破产费用30万元应该优先支付,其次是职工的工资65 万元,再次是欠缴的税款35万元,所以剩余的清偿破产债权的

39、破产财产380306535250(万元) 清偿率250/366100683 甲的破产债权为66万元,因此甲获得的债权清偿数为: 清偿数清偿率某个债权人的破产债权66683=4508(万元)。,海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系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资300万元和200万元设立,贸易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甲公司尚有100万元出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期而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贸易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于2019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贸易公司。经审理于2019年1月8日依法宣告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对贸易公司的相关事项

40、清理如下:,(1)2019年4月20日向丙公司无偿赠与一批物资,价值30万元。 (2)2019年1月24日向丁银行借款10万元,借期2年。其借款利息截至2019年2月8日为8万元,其后截至2019年1月8日为15万元。 (3)2019年12月16日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为贸易公司定制一批特殊规格的服装,合同标的额为68万元,由甲公司于2019年4月上旬交货,货到付款。现双方均尚未履行该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造成甲公司实际经济损失为10万元。,(4)武汉一债权人因参加债权人会议发生差旅费1万元,南京一债权人为参加贸易公司的破产清算而聘请律师的费用2万元。 (5)2019年

41、6月19日贸易公司的一幢危房突然倒塌,致路人戊不幸受到伤害,遭到损失3万元。 (6)贸易公司经评估确认尚有资产1200万元(变现价值),应付工资300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用10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50万元、应缴税金40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1950万元;破产费用100万元。,根据以上事实和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数额?其尚未缴纳的出资是否应补缴?并分别说明理由。 (2)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是否可以撤销?并说明理由。破产财产造成的他人损失如何处理,和破产费用之间是什么关系? (3)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4)丁银

42、行享有的破产债权在破产清算中能得到清偿的具体数额是多少?(小数点保留2位),(1)根据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管理人可以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经济损失的,其损害赔偿额应作为破产债权。 甲公司尚未缴纳的出资应补缴。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甲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数额是10万元。甲公司对贸易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主张与其未到位的100万元注册资本金相抵销。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2)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

43、资的行为应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题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因此,该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为公益债务,在清偿顺序上面,比破产费用要滞后。 (3)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为18万元(10818万元)。根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丁银行的贷款尽管没有到期,仍应视为到期,且其利息计算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即:8万元利息)。,(4)破产财产1200100301330(万元)说明:出资人补缴的出资属于破产财

44、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后追回的财产应计入破产财产。 普通破产债权195010+181978(万元)说明: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而使对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害赔偿额应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应优先拨付100万元的破产费用和3万元的共益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再支付工资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至普通破产债权,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377万元。由于剩余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人应按同一比例清偿。该比例为3771978。 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得到清偿的具体数额为18(3771978)万元。,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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